建立和完善审计法律制度的设想_审计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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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审计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1.建立健全审计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1)遵守宪法和立法法的原则。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我国所有法律制度的根本法律渊源。宪法确立的国家审计制度,是审计法律体系的根本原则和依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基本原则、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是制定市计法律法规的指导规范,也是审计法律制度能严格规范权责,切实保障权益的有效保证。

(2)法制完备的原则。审计法律体系规范应涵盖审计的各个领域,使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既赋予审计机关行政职责,也要赋予相应的行政手段;既明确各部门审计的职能分工,也要协调各部门审计的关系;既有科学的实体性规范,也应有严密的程序性规范。

(3)法制统一的原则。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审计法律体系作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体系,虽有自身的特殊性和规律,但也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必须与国家其他部门法律规范相互衔接,协调一致,以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

(4)规范权责,保障权益的原则。法律作为调整人们法律关系的行为规范,其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审计法律体系在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权利时,也要严格规范审计监督权责,切实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权益。

(5)体现国情民意,衔接国际惯例原则。审计法律制度要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为基础,结合国情制定,要体现人民的意愿。国际通行的审计规则和审计惯例,如国际会计规则、审计规则、内控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监管规则等,是国际审计实践经验总结,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也是各国审计共同遵守的规范准则。我国审计法律体系也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加快的国际环境”,与国际通行的准则、惯例相接轨,以利于我国经济参与国际市场经济大循环。

2.建立健全审计法律体系的主要目标

为尽快建立起包括审计法律体系在内的完整中国法律体系,审计立法规划应将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重点,逐步建立起以宪法为根本,以国家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内部审计法为主干,以审计法实施条例、财经审计行政处罚条例、审计行政程序条例和各种审计规章为枝叶,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协调,有机结合的审计法律体系,以加强审计监督与服务,保障国民经济健康有序、持续快速发展。

(二)审计法律体系的属性和结构

审计法律体系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律分支体系。审计法调整的内容性质属于经济法的范畴,调整的主体对象又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审计法律体系的行政法属性,要求建立起相应的审计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和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以构筑起完整的审计法律体系。

审计法律体系具体包括:

1.根本审计法律制度

根本审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根据本国政治经济情况确立国家审计制度类型的法律制度。宪法是我国审计法律体系的根本法律渊源(也称“最终法律渊源”),在“一国两制”的国情之下,建立起社会主义审计法律制度,规定了国家审计属于国务院领导下的行政执法监督型,并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下的组织形式。

2.基本审计法律制度

(1)国家审计法律制度。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是调整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通过不断修改完善《审计法》来确立和巩固国家审计的主导法律地位,赋予审计机关行使国家审计监督的职责,强化审计机关行政执法的调查、制止、处罚、执行、公告等职权,并注意协调审计法律体系与其他部门法律体系的法律关系。

(2)社会审计法律制度。社会审计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有力辅助。社会审计法律制度是调整国家管理、监督社会审计中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法律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随着市场诚信建设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监督、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方式已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修改注册会计师法,适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审计质量监督条例》。

(3)企业内部审计法律制度。企业内部审计是企业进行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国家审计监督国有企业的有力补充。企业内部审计法律制度是调整国家机关管理、指导国有或民营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的审计事务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目前,《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是目前国家管理、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部门规章依据。应适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内部审计法》,或在审计法实施条例中设置内部审计专门章节,以法律的形式提升国家管理、指导、监督内部审计的法律效力,提升企业内审的法律地位,明确国家审计与国有或私有企业内设审计的关系,进一步协调内部审计法与企业法、公司法的法律关系,建立起适应国际惯例并能促进现代企业发展的内部审计法律制度。

3.国家审计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国家审计行政处罚法律制度是调整国家审计机关和其他财经监督机关对违反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的法人、公民及其他组织进行行政惩戒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处罚条例》,明确规定审计处罚的基本原则和权限、19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界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执行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4.国家审计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国家审计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调整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行政工作步骤和顺序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审计程序但不具体,尤其是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在审计程序上的义务没有法律法规层面上规定,仅有审计署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不高,对相对人缺乏法律约束力,许多审计程序操作性不强。随着国家行政程序法的制定颁布,应适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程序条例》,明确、具体地规定审计监督的基本任务和原则、回避、管辖、经济责任审计委托、承诺、调查取证、证据保全措施和制止违法行为措施、期间和送达、听证程序、复核程序、审计报告公布程序、审计决定执行程序以及违反审计程序的法律责任等,做到法不厌细,行有明文,操作规范,保障审计。

5.审计部门规章制度

审计部门规章制度主要是国务院审计、财政和其他财经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审计行政管理、技术操作、培训学习和执业资格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法律效力和管辖范围,部门规章规范对象主要是该部门直接管辖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内部审计师等主体。它主要有两类:①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如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准则;②调整人与自然界、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之间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审计规范、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师基本准则等。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简易、灵活,可根据需要快捷出台,及时规范和完善审计行为,以适应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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