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拉美国家参与世界多边贸易体制进程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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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美国家作为发展中成员,陆续从参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各回合的货物贸易谈判开始,到“乌拉圭回合”启动前后的服务贸易谈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谈判,再到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在“多哈回合”启动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自由化谈判等一系列世界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在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中,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主导的谈判中,发挥了发展中成员自身独特的作用。因此,在世界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仍在继续深入的今天,对于拉美国家积极参与的过程和取得的经验值得略做总结。

一 拉美国家参与GATT/WTO的情况

据WTO的统计,拉美有32个国家是WTO成员(注:资料来源:www.lnwto.com,到2002年1月为止的WTO成员统计。),只有巴哈马没有加入WTO,原因是巴哈马作为加勒比地区比较富裕的国家,为了保持目前比较优惠的税收制度而没有加入这一组织。据了解,巴哈马不征收所得税、遗产税和房地产税,而进出口税是最大的税收来源。(注:《简明拉丁美洲百科全书》,第47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6月。)如表1所示,在拉美国家中,巴西是GATT的创始缔约国,智利于1949年加入GATT,随后其他拉美国家陆续加入GATT和后来的WTO。只有巴拿马、巴哈马和厄瓜多尔3个国家没有加入GATT。在加入WTO的32个拉美成员中,巴拿马于1997年最后一个加入。(注:1998年6月凯瑟琳·科蒂斯在《世界贸易组织与拉美贸易:实践与成效》的报告中误认为随着巴拿马的加入拉美各国都已经是WTO的成员了。)至此,愿意加入WTO的所有拉美国家全部成为其成员。

据统计,到2002年1月为止,在加入WTO的144个成员中,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成员占80%以上,而拉美国家就占WTO成员的22%以上,占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成员的1/4强。由此可见,拉美国家在WTO中所占的比重是相当高的,这在整个发展中国家中也是不多见的,广大拉美国家的成员是WTO中一股不可忽视的重要谈判力量,起码从WTO成员不分大小强弱均拥有1票、重大决策需3/4成员通过这一原则来讲,包括拉美国家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有能力影响WTO的发展方向及对重大问题的决定。不可否认,当今世界的多边贸易自由化谈判仍然是在发达国家主导下举行的,但是在半个多世纪的进程中,拉美国家、尤其是拉美大国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 拉美国家在GATT/WTO中的作用

(一)拉美国家与多边货物贸易谈判

在GATT时代的协议主要集中在货物贸易领域。我们知道,GATT的缔约方可以有选择地部分接受或不接受该组织许多守则式协议的权力。到1994年(WTO成立的前1年)为止,在128个GATT成员中只有7个国家选择全部接受这些协议,而29个拉美国家没有一个国家选择全部接受这些协议。(注:1998年6月凯瑟琳·科蒂斯在《世界贸易组织与拉美贸易:实践与成效》的报告中误认为随着巴拿马的加入拉美各国都已经是WTO的成员了。)成立初期的GATT主要受西方发达国家的控制,GATT成为它们扩大出口、进行经济扩张和解决各种贸易争端的场所。尽管拉美、亚洲和中东等发展中地区不断阐述它们对经济发展的希望和要求,但是发达国家对此几乎置之不理。(注:杜厚文主编:《世贸组织规则与中国战略全书》,第517页,新华出版社,1999年12月。)

60年代初,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GATT。它们普遍认为,这一组织没有考虑它们的实际利益,因此必须有目的地、自觉地采取措施促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出口收入的增长,主要工业化国家应该意识到发展中国家对其市场的严重依赖和它们应负的责任。在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下,1964年春季召开了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贸发会议的首任秘书长、发展经济学家劳尔·普雷维什在会上抨击了以GATT为代表的不平等贸易体制。在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要求下,并迫于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强大压力,GATT缔约方于1964年起草了GATT“贸易和发展”的第4部分(第36~38条)。同年11月17日缔约方全体成员召开特别会议,拟订了《修订GATT以接纳第4部分“贸易和发展”议定书》,并在1965年2月召开的第二次特别会议上通过了这一议定书,终于为GATT增添了新的条款。新增加的这部分条款于1966年6月27日正式生效。GATT专门设立了“贸易和发展委员会”。(注:资料来源:www.qhei.gov.cn《世贸组织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在新增加的第36条中,第一次正式使用“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概念,1989年巴西等拉美国家就积极以“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名义对国内工业的发展提供了保护。其实,正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概念的提出,使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可以借助GATT给予的优惠待遇,维护自身的利益。

表1 拉美国家加入GATT/WTO一览表

资料来源:根据www.wto.org.members的有关资料整理。

到1979年“东京回合”结束时,拉美国家的GATT成员达到14个,进一步增强了其在GATT中的发言权。如在“东京回合”中,由于发展中国家反对扩展GATT规则的使用范围,没有得到修改GATT条款所需的2/3多数票,使协议只能以“守则”的方式实施。当GATT进入“乌拉圭回合”后,新一轮多边货物贸易谈判涉及的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农产品和投资等多项议题与发展中国家关系密切,而其中农产品谈判又是久拖未决的老大难问题,尽管主要是美国和当时的欧共体唱对台戏,但是凯恩斯集团(注:凯恩斯集团(Cairns Group)是由15个国家组成的非正式联合体,1986年成立于澳大利亚凯恩斯。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它是一个坚强的联合体,它要求撤消贸易壁垒并削减影响农业贸易的补贴。其成员国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斐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西兰、巴拉圭、菲律宾、南非、泰国和乌拉圭。)中的拉美国家阿根廷、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巴拉圭和乌拉圭与其他成员一道,对因美国和欧共体采取的出口竞争政策以及进口国的农业保护政策而引起的国际价格低迷和贸易混乱提出批评,要求实现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并提出应尽快采取措施,减少对农业的保护措施。到2001年“多哈回合”时,凯恩斯集团中的拉美国家又与代表49个世界上不发达国家和5个粮食净进口国(尼加拉瓜、巴拿马、秘鲁、委内瑞拉和津巴布韦)一起,向WTO提出建议,认为现行的“WTO农业协议”允许富裕的超级大国为本国农民提供大量补贴,却无力解决全球市场上的农产品倾销问题,其结果是发展中国家不得不依照WTO贸易开放原则,允许已获得补贴的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使本国农产品处于不公平竞争的劣势。(注:国家经贸委经济信息中心:《部分WTO成员提议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2001年7月30日。)在“多哈回合”中,巴西对美国实行的农产品补贴政策提出了严厉的批评。

(二)拉美国家与多边服务贸易谈判

在GATT时代,有关服务贸易的议论不多,而到“乌拉圭回合”(注:新华网2001年7月17日消息:据《人民日报》报道,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举行了GATT部长级会议,决定举行旨在全面改革多边贸易体制的新一轮谈判,故名为“乌拉圭回合”谈判。这是迄今为止最艰难的一次贸易谈判,历时7年半,于1994年4月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结束。谈判几乎涉及所有贸易,从牙刷到游艇,从银行到电信,从野生水稻基因到艾滋病防治。参加方从最初的103个增至谈判结束时的125个。)时则开始启动全面改革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其中多边服务贸易谈判是一项重要内容。事实上,早在1986年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筹备时,美国已决意将服务贸易正式列入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议程。但是,代表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巴西、印度等“10国集团”坚持认为,发达国家倡导的服务贸易涉及的领域在发展中国家尚属“幼稚产业”,而且有关传统商品贸易问题的国际规则尚未切实执行,因此新一轮谈判不应包括服务贸易等议题。阿根廷在一项单独提案中也表达了与“10国集团”相似的观点。而站在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立场上的哥伦比亚、瑞士等“20国集团”则认为,应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问题纳入谈判的议程。(注:杜厚文主编:《世贸组织规则与中国战略全书》,第140页,新华出版社,1999年12月。)同时,美国以其《综合贸易和竞争法案》提出所谓的“整体贸易互惠原则”,企图以其在货物贸易问题上的让步来换取其他缔约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让步。

其实,多边服务贸易谈判从酝酿时起到“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最终达成,发展中国家经历了一个“反对—妥协—积极参与”的过程。当时面对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强大压力,发展中国家是被动接受还是积极应对?被动接受必将使自己无所作为,只有通过积极参与来与发达国家讨价还价,才能争取自身的利益。拉美国家在其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当时拉丁美洲经济体系(注:拉丁美洲经济体系成立于1976年6月7日,到1994年为止有27个成员,自成立以来在两个方面取得了成就,其中之一就是在“协调成员国对第3国、国家集团和国际机构的立场”方面。参见《简明拉丁美洲百科全书》第882页。)的11个国家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道,拟订了“服务贸易的规则和纪律”的联合提案,强调服务业市场一旦开放,就应实行非歧视性的最惠国待遇,同时允许发展中国家根据各自服务出口可能获利情况以及相应的技术发展目标,逐步实施服务贸易自由化。正是这个议案被谈判组在负责起草服务贸易框架协议文本时采纳和接受。

(三)拉美国家与知识产权谈判

作为主要涉及货物贸易的GATT,在其成立后的数十年里几乎没有涉及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只是到“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才初步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多边服务贸易谈判相似,有关知识产权的谈判也是在发达国家主导下举行的,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是否有必要在GATT内建立一套新的统一的保护知识产权体系、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强制许可、过渡期安排以及解决争端等方面均存在严重分歧。谈判就是一种力量的较量,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占有的绝对优势成为其拥有发言权的坚强后盾。发展中国家“反对—观望—妥协—积极应对”的步骤又再次重演。1990年,巴西、阿根廷、智利、哥伦比亚、古巴、秘鲁和乌拉圭7个拉美国家同其他5个发展中国家一道,(注:GATT DOCUMENT 14TH,May 1990.)联合向当时的知识产权谈判组提交了一份内容详尽的建议,正是在这个综合建议的基础上,谈判组还考虑了其他的建议,最终达成了“乌拉圭回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999年12月,在美国西雅图举行的WTO第3届部分级会议准备发起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会议以失败而告终。而原定于2000年1月开始的“千年回合”谈判,也未能按时启动。因此,2001年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多哈回合”就显得格外引人注目。但是“多哈回合”仍然存在严重分歧,其中之一表现在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上。发达国家一方面口头上对贫穷国家药品昂贵表示同情,另一方面在行动上又坚持对药品专利权收取昂贵费用。例如,南部非洲的艾滋病患者因药物太贵,只能等待死亡;而美国人在这个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在恐怖分子散布“炭疽病菌”时,美国就要求德国厂商降低有关药物的治疗费用。(注:《财经时报》2001年11月14日。)

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讨价还价。长期以来,包括药品专利权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根据多哈部长级会议最后达成的框架草案,各国可以在两个方案间作出选择:一是巴西、印度等国提倡的无论知识产权协议如何规定,各国都有权采取保护公共卫生和健康的权力;二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倡导的对药品使用应给予更严格的控制,以应对日益猖獗的艾滋病等的威胁。(注:《财经时报》2001年11月14日。)为此,多哈会议结束之后,以巴西为首的50个发展中国家为获取更加廉价的救治生命的药物而采取的意义深远的举动,列为巴西在多哈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取得的两大重要胜利之一。(注:"Brazil Celebrates Successes In Doha",By Mario Osava,ISP.)

三 拉美国家对WTO原则的把握和应用

争端解决机制已经成为新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中心问题,能否继续强化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成立后面临的又一个挑战。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之所以最后能达成一揽子协议,关键在于“乌拉圭回合”对GATT的争端解决规则、程序和机制进行了比较全面彻底的修订,并促使《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书》的达成。(注:杨国华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与发展中国家》一文中引用WTO上诉大使拉卡特·穆罗的话:“在《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书》达成两个星期后,‘乌拉圭回合’谈判就结束了,这不是偶然的,”也可见DSU的重要性。)

从WTO结构上也可以看出,在WTO最高权力机关和决策机构——部长会议之下并行的3个机构分别是总理事会(GENGRAL COUNCIL)、贸易政策评审机构(TPAB)和争端解决机构(DSB)。因此,从DSB在WTO中所处的显要位置可以看出这一机制对于WTO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当前的WTO多边贸易体制决不是理论意义上的自由贸易体制,而是在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谈判方式盛行的情况下,维持有规则的贸易制度的安排。(注:王新奎等著:《世界贸易组织与发展中国家》,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年1月。)

作为WTO多边贸易体制下核心规范的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其基本原则包括:非歧视性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贸易互惠原则、关税保护原则、透明度原则、协商与协商一致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等。但是在现实的国际贸易中与上述原则相抵触的情况比比皆是,其中既有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也有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但更多的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而且贸易争端案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据统计,GATT自1948年1月1日生效到1995年6月,共受理了238起贸易争端,而WTO自1995年成立到1999年4月22日仅4年多的时间里,DSB已经受理了168起申诉案。其中124件是由发达国家成员提出的,有32件是由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的,而在发展中国家中,巴西、阿根廷、智利和印度是主要的被申诉方。(注:张汉林、刘光溪著:《经济全球化、世贸组织与中国》,第15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那么,拉美国家是如何把握WTO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来维护本国的利益、并利用DSB来解决贸易争端的呢?这可以从一些典型案例中略见一斑。

(一)拉美国家与“国民待遇原则”

提到“国民待遇原则”就不能不提到著名的“WTO第一案”。(注:事情起因于1993年美国环保署根据国会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制订的“汽油规则”,它要求自1995年1月1日起在美国销售的汽油必须符合新的清洁度标准,在美国污染严重的地区只允许销售法定清洁汽油(精炼汽油),其他地区销售的常规汽油不得低于1990年所售汽油的清洁度。1990年清洁度标准的规定确定了两条标准:在1990年营业6个月以上的国内供应商可以自行确定本企业的标准,而国外供应商和在1990年营业不足6个月的国内供应商必须执行法定的标准。美国这个标准公布后,遭到作为美国重要的国外供应商委内瑞拉的反对,它认为美国此举严重违反了WTO原则,损害了委内瑞拉的利益,于是委内瑞拉把美国告上了WTO,其后巴西也加入到对美国申诉的行列。参见刘力:《国民待遇原则与“WTO”第一案》,载《人民日报》2001年11月6日第5版。)1995年1月,WTO成立伊始,委内瑞拉就向WTO提出对美国的申诉案。因为美国在对进口汽油实施新政策时,制订了比国内汽油更严格的标准,构成了对国外汽油经销商的歧视,这显然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经过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认定美国违反了WTO“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美国修改其汽油政策。美国接受了裁决,并应委内瑞拉的要求自1996年5月20日起的15个月内修改汽油政策,到1997年美国签署了新的汽油政策。这样“WTO第一案”就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二)拉美国家与“非歧视性原则”

在拉美众多的贸易争端案例中,与拉美国家有着密切关系的是“香蕉案”。1993年欧盟开始实施香蕉进口制度,通过许可证、配额和特殊优惠制度等歧视性措施,对墨西哥、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等6国的香蕉进口实行限制。1996年上述国家同美国一道将欧盟告到WTO。此后,欧盟接连输掉数场官司,最终WTO裁定欧盟违反了“非歧视性原则”。“香蕉案”不仅让拉美国家赢得了一场贸易争端,更重要的是让拉美国家再次认识到WTO的强大作用。当然,还应看到在“香蕉案”背后隐藏着政治因素,不过政治因素导致贸易摩擦并非是一个新趋势。

(三)拉美国家与“公平贸易原则”

“公平贸易原则”主要是指各缔约方和出口贸易经营者都不应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如倾销和补贴行为)进行国际贸易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该原则主要是针对货物贸易。在拉美国家中,墨西哥和巴西都成功地应用反倾销、反补贴手段对不公平的贸易进行了抵制。但是,我们也看到,存在某些滥用反倾销手段的情况。如墨西哥是应用反倾销手段最频繁的国家之一,对一些国家(如对中国的鞋类的反倾销税曾达到创记录的1105%,并且明显违背了WTO原则)大规模地动用反倾销措施来保护国内相关工业。在当前普遍使用的各种非关税壁垒中,反倾销措施由于其保护的合法性和操作的灵活性,已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下最为有效和便利的补救性贸易保护手段,并日益成为贸易保护中具有进攻性的武器。有关数据表明,尽管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全球反倾销案以年均60件的速度增加,但发达国家年均下降了28.5件,发展中国家年均增加81.9件,以至有的学者推断,在今后的国际反倾销中,由发展中国家发起的案件将长期占主导地位。(注:三番:《中墨双边谈判为啥这样难》,载《中国贸易报》2000年11月23日。)

四 加入GATT/WTO对拉美国家的影响

拉美国家加入GATT/WTO后,对其产生的影响是相当大的。但是,加入GATT/WTO的拉美32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大小、资源禀赋、社会制度以及参与世界多边贸易自由化的程度等是大相径庭的,因此对各个国家的影响也各不相同,难以一概而论(有关发展中国家加入WTO受到的影响的论述很多,但多是统而论之)。所以,对于这样一个复杂的命题,笔者将另做国别的个案研究。不过拉美国家仍面对着一些带有共性的问题。首先,关税水平的削减或得到约束(注:在GATT中关税减让有两种方式,即减少和约束,前者指降低现行关税,后者指约束现行关税,即把现行税率固定下来,不再提高或规定一个上限,不得突破。关税得到约束意味着打贸易战的风险减少,市场准入度提高。参见杜厚文主编:《世贸组织规则与中国战略全书》,第208页。)对拉美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在GATT时代、尤其在“乌拉圭回合”启动前举行的7个回合的谈判,主要涉及货物贸易的关税削减问题。因此,在拉美国家的关税大幅度降低或经过关税约束使市场准入度提高后,给长期实行“进口替代”政策的拉美经济带来一些外部竞争,与此同时,也促进了拉美经济的多元化,客观上提升了拉美国家的企业竞争力。其次,在WTO体制下,要求全体成员一揽子接受WTO协定以及附属的17个协定,那么,拉美国家在接受《服务贸易总协定》等协议后,一些国家实行了某些配套政策(如国有企业私有化政策等),客观上为吸引大量外资奠定了基础。最后,在许多拉美国家的投资报告中,还将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加强列为一项重要内容,这与它们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有一定关系。因为投资国已经将东道国是否遵守国际通行的规则列为评价其投资环境的一个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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