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居民财产收入的财政支持_财产性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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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分析

财产性收入是财产在市场流通中产生的衍生财富,是财产所有者通过让渡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获得的经济利益,其实质是投资性收益[1]。在性质上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范畴,是居民利用其所拥有的财产参与收入分配而获得的非劳动性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土地经营流转或征用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知识产权式财产收入、收藏品收益等收入。

(一)城乡间居民财产性收入变化的比较分析

从总量上看,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都呈现出逐年递增趋势,但其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绝对量还是保持很低的水平。从2003到2007年间,城镇居民工薪收入(农村居民经营性收入)在平均年收入中的占比保持在70%左右,而财产性收入在平均年收入中的比重徘徊在2%左右[2]。而且每年城镇居民所获得的财产性收入都远高于农村居民所获得的量,几乎是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两倍多。如2007年,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是348.53元,而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28.22元;从收入结构上进一步分析,城镇居民的工薪收入和农村居民的经营性收入在平均年收入中的比重正在逐年降低,到2007年分别降为68.65%和65.22%;而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却在不断提高,从1%左右逐年上升至2%左右,财产性收入呈现出比居民收入更快的增长势头。而且自2003年开始,中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增长速度一直快于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增长速度(表1)。

表1 城乡居民收入状况(个人)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2~2008》

(二)不同收入群体间财产性收入变化的比较分析

从纵向上看,各年间不同收入群体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幅不同。中偏上、高、最高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逐年增长,且增幅较大;最低、低、中偏下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增长缓慢,且波动较大。从横向上看,不同收入群体之间拥有的财产性收入差距较大,高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远远高于其他收入群体(表2)。

除此之外,根据相关调查,不同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构成也有各自的特点,以2007年为例,低收入户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人均出租房屋收入,其中最低收入户的人均出租房屋收入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为76.9%,而最高收入户仅有35.0%;与其他收入户相比,中等收入户的人均利息收入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最高,高收入户的人均股息、红利收入和其他投资收入的比重比较高,而低收入户的这几项比重都很低[3]。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居民财产性收入无论是在城乡之间、还是不同收入群体之间都存在巨大的差距。结合财产性收入的来源构成,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到,这种差距更多地体现在金融资产带来的财产性收入差距上。因为对于居民拥有的房屋、耐用家具、家用汽车等财产,虽然也可以创造财产性收入,但绝大多数居民主要把它们用于个人消费,收藏品类财产在中国居民中又不具有普遍性,而土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这也决定了居民靠土地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有限性。因此居民的动产性财产收入,尤其是金融资产带来的财产性收入才是普遍的财产性收入。要让更多的人拥有财产性收入就必须得有金融的支持。

表2 城镇居民不同收入群体财产性收入状况 单位:元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

二、制约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金融因素分析

(一)宏观金融因素

1.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这是制约中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普遍增加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农村金融对农村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收入水平较低,扣除日常消费支出以外所剩财富很少。由于财产性收入是财产的衍生财富,所取得的财产性收入相对也会较少,甚至有些欠发达地区的农民根本就没有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与城镇相比,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为农村居民提供的金融服务和投资渠道有限,进一步限制了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2.资本市场层次结构性矛盾突出。资本市场是涉及投资金融领域最直接、最广泛的场所,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增加创造财富的机会。要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必然离不开一个繁荣的资本市场。现在仍然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的国内资本市场,还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如投资主体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资本市场体系缺乏层次性等,严重制约了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

3.参与市场的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目前中国对参与市场的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还不完善,存在许多问题,限制了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不利于其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主要表现为:第一,对公众投资者的教育欠缺,使得投资者缺乏投资知识和维权意识。第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第三,事后民事赔偿得不到保障。

4.监管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力度明显不足。首先,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脱离,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导向作用,而相应的现场检查也没有发挥出对非现场监管的核实和补充作用。其次,从金融监管手段来看,监管技术明显滞后,金融监管信息还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再次,从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来看,惩治力度不足。由于中国金融监管长期以来都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上也多依赖计划、行政命令,并辅之以适当的经济处罚,这样就容易造成执法不严、查处不力。

(二)微观金融因素

1.缺乏“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理念。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上可供选择的投资理财产品很多,但是对广大的投资者尤其是中低收入者并没有什么吸引力。主要是因为金融机构是以产品为中心,而非以客户需求为中心,金融机构推出新金融产品也主要是为了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而不注重投资者的财产增值(即财产性收入)。这种短视行为容易导致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片面化、理财产品同质化,影响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2.金融机构产品创新不足[4]。从目前金融产品体系现状看,与现阶段居民金融产品需求还存在着较大差距,难以满足不同群体日益多样化的投资需求。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涵盖储蓄、投资、保障等多功能的复合型金融产品。二是可供选择的金融理财产品品种少,尤其是适合中低收入者的投资品种少,投资渠道窄。三是理财产品风险梯度不完整。部分投资者无法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或产品组合,进而影响了其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3.金融机构缺乏专业素质较高的投资理财人员。目前中国专业的、称职的个人理财服务人员相当匮乏。一方面金融理财人员专业单一,缺乏综合知识和丰富从业经验,对宏观经济政策、市场乃至产品的认识不深刻,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有些从业人员服务意识较差,缺乏社会诚信,很难令客户信服。

三、金融支持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对策建议

(一)营造良好的金融支持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外部环境

1.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5]。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金融市场,目前农村金融体系对“三农”的支持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投资体系不发达、资本市场落后、农村居民可选择交易的金融产品有限等,不利于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因此,必须发展并健全农村金融市场。首先,要重构农村金融体系,加大对农村的投资力度。其次,优化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功能、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农户的多方需求。再次,推进资本市场向农村延伸。最后,普及金融知识,增强农民的投资理念。

2.建立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所谓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既包括全国性资本市场,又包括区域性资本市场;既包括股票市场,又包括债券市场和基金市场;既包括主板市场,又包括创业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重视区域性资本市场的发展。第二,在完善和发展主板市场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创业板市场的建设。第三,加强机构投资者和基金的发展,其中,设计和推出新的基金投资品种是最为重要的,它可以拓宽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使投资者有更多的机会获得财产性收入。

3.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投资者人数急剧增加,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已经成为当前证券市场的一个庞大群体。为保障在资金、信息等方面都处于劣势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保障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能获得稳健的财产性收入,必须要加强并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首先,加强对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相关知识的传播和普及,建立专门为公众投资者服务的咨询或服务机构[6]。

其次,完善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直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参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面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形式、标准、范围和程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制定资本市场诚信准则,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的机构和个人坚决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等。

再次,保障投资者在证券民事胜讼案中获得赔偿。改变目前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作为股东的投资者在理赔案中虽然赢了诉讼,但得到的却是“司法白条”,不能得到相应的作为赔偿的物质财产。

4.加大金融监管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金融监管力度,调整监管措施,有助于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从而使更多投资者进入市场投资,获得投资收益(财产性收入)[7]。

首先,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监管部门应更多强化功能监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标准的监管,并加强各监管机构间的合作。

其次,完善监管方式,改进监管手段,提高证券市场监管效率。提高监管的透明度,促使其信息披露更加充分、准确、及时;加强对市场的动态监控,尽量把各种违法违规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中;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监督,保证其监管的公正性。

最后,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对任何侵害投资者尤其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案件要严厉查处,决不手软,对违规者形成有力的威慑,以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内部机制

1.树立“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理念。“要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必然离不开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满足不同阶层客户的理财需求。尤其在理财业务发展和产品开发上,更要注重“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理念。在业务发展上,纠正目前理财从业人员“以利润为中心”的理念,更多注重客户的需求,切实从客户角度出发,为其提供理财规划。在产品设计上,根据不同客户的特点,以“量身定做”的方式为客户提供称心的产品服务。在理财产品开发上应特别重视推出一些适合低收入阶层的产品,让这一广大弱势群体通过理财获得财产性收入。

2.鼓励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8]。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产品创新,不仅可以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大量的业务机会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能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更多投资机会。金融机构在产品创新上应注意以下两方面。

第一,细分目标客户。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创新金融产品之前,必须要先根据投资者的收入水平对投资者进行细分,划分成不同的群体,再根据不同群体的需求设计、创新出适合他们的投资品。

第二,推出差异化产品。首先,可以按市场细分的不同客户群设计不同的产品,扩大产品销售,吸引客户。其次,可以按地域推出差异化产品。开发适合于当地大众的投资理财品种。再次,可以按照客户生命周期推出差异化产品。根据生命周期理论,人们在每一个生命周期都有不同的理财需求,金融机构可按这一特点对不同生命周期客户提供不同的理财产品。

3.培养专业素质较高的投资理财人员。金融理财人员不仅是金融服务产品的开发者和营销者,也是目标客户的理财顾问。这就要求理财从业人员必须精通会计、投资、金融等多方面知识,同时又需要具有高超的人际沟通能力。因此,培养一批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上岗是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关键。首先,在选拔人才上,应该选拔一批知识结构丰富、可塑性强的人员。其次,对已选拔人员进行严格、全方位的培训,包括各种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提高其综合业务素质,并在业内引入注册理财规划师资格认证制度。最后,在工作过程中,严格制定理财人员职责和职业发展目标,建立合理、科学的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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