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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65(2006)06-0083-05
世界上最真挚的感情莫过于亲情,亲情的真挚与宽容给人们带来幸福和欢乐。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亲人之间因琐事、感情、金钱等原因而争吵不休、情感破裂、大打出手、相互残害而走向极端的事件已不再鲜见。近年来,亲情犯罪有增无减,不仅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而且严重挑战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道德,足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研究亲情犯罪,旨在通过对亲情犯罪的现状分析,探讨其犯罪原因,从多角度采取各种积极的应对措施,从而有效防范亲情犯罪的发生。
一、亲情犯罪的现状分析
(一)亲情犯罪——当前刑事犯罪领域新动向
亲情犯罪,主要是指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夫妻之间以及与之有姻亲关系的直系亲属之间的犯罪。根据公安部日前的公布,当前刑事犯罪领域五个方面的新动向中,亲情犯罪名列首位,而且日益突出。①山东省济南市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亲情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该院2004年受理此类案件10件;2005年15件;2006年1月至7月受理17件,其中故意杀人案5件,故意伤害案8件,绑架、非法拘禁等其他案件4件,3名受害人致死。[1]湖北省随州市检察院一份研究显示:2001年至2002年6月,该市检察机关公诉恶性案件32件39人,其中,亲情犯罪居然有10件之多,致死10人,约占总数的31%。[2]南京市检察院近两年来共起诉亲情犯罪案件51起,占重大伤害案件总数的30%以上,其中因夫妻、恋人的移情别恋、感情破裂引发的案件尤为突出。[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近期内作过一项统计,2001年受理亲情犯罪案件14件;2002年26件,同比增长了86%;2002年至2003年第一季度,共受理亲情犯罪案件32件,受理案件数量激增。[[4]
(二)亲情犯罪的特点
综观亲情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因夫妻感情纠纷引发的犯罪占绝大多数。济南市检察院2006年受理的17件亲情犯罪案件中,有12起属于此类,其中有9起案件当事人正在准备离婚或刚离婚不久。在这类案件中,不仅夫妻二人反目成仇,相互伤害,而且岳父母、公婆的人身权利也往往受到直接侵害。
2.以伤害、杀人案居多。在济南市检察院2006年受理的17件亲情犯罪案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13件,3人致死,7人重伤,3人轻伤。家庭成员间因感情纠纷、家庭琐事等引发的不良情绪,容易形成较大的恶性心理积累,一旦遇到相应的时机和条件,就可能突然爆发,丧失理智,在激情中实施危害对方人身安全的行为。
3.主观恶性不大。亲情犯罪案件涉案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一般处于激情犯罪状态,主观恶性不大,作案后往往选择自杀或自首。而且,绝大多数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至2003年第一季度受理的32件亲情犯罪案件中,有前科劣迹的只有3人。
4.文化层次较低。大多亲情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只有中小学文化,甚至是文盲。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至2003年第一季度受理的32件亲情犯罪案件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者共19人,约占总数的59%。
5.年龄普遍偏低。年龄的大小与对亲情体验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在众多亲情犯罪案例中,作案人年龄大多没有超过30岁。作案人年轻,难以深刻体会到亲情对于人的重要性,因此在作案过程中往往表现出不管不顾的态度。
6.多发于打工者家庭。这些家庭大多生活艰辛,缺乏关爱与沟通,缺少平等与和谐的气氛,重利益、轻感情,宽容性差,当家庭出现矛盾时,容易产生报复心理。济南市检察院2006年受理的17件亲情犯罪案件中,有14件发生在打工者家庭。
7.暴力性突出。在亲情犯罪案件中,暴力型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作案人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多采用刀刃等利器或石头、秤砣等重物砸伤或砸死对方,或殴打致死他人。
8.涉案女性数量逐年上升。在亲情犯罪案件中,女性一改往日弱小温柔的形象,为了所谓的“爱情”,敢于做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在2003年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的26件亲情犯罪案件中,有9件涉及女性犯罪,约占总数的35%,[5]较以前大有增加。女性亲情犯罪主要有两类:感情不和泄愤行凶和喜新厌旧引发惨案。
(三)亲情犯罪的类型
当前亲情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6]
1.争夺财产型。家庭内部分割财产不均而引发的各种刑事案件所占数量最多,且最典型。它主要包括兄弟姐妹之间为分割长辈的财物(包括金钱、房产及其他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亲属馈赠的财物,因个人所得财产多少而引发矛盾。在处理不当时,就会发生冲突甚至相互殴斗;有的甚至为了独占财产而伤害或杀害他人。
2.推诿赡养型。这主要是指兄弟姐妹之间为赡养父母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具体表现为父母在失去劳动能力而需子女照顾时,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或不尽主要赡养义务而互相推诿,当达不成协议时便引发犯罪。
3.大义灭亲型。这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员长期为非作歹、胡作非为,得不到法律的惩处,其他家庭成员为了减少危害,将其伤害甚至杀害。“老人痛除不孝子”之类的亲情犯罪发案率较高。
4.婚外恋情型。这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有婚外情等不忠行为,给对方的情感造成严重伤害。因无法接受爱人移情别恋的现实,遂由爱生恨,产生报复念头,伤害甚至杀害对方。
二、亲情犯罪的原因
(一)家庭原因
传统家庭伦理道德约束力日趋苍白,而新型家庭伦理道德①尚未形成,导致维系家庭伦理道德规范的失调,是造成亲情犯罪与日俱增的主要原因。
过去,家庭成员间关系的维系依靠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如今,随着中国社会的深刻变革,传统家庭伦理受到了市场经济和西方文化的巨大冲击。以批判、吸收传统家庭伦理资源,奠基于现代人平等、独立之上的新型家庭伦理正在形成。然而不幸的是,传统家庭伦理中的部分糟粕,如“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具有统治服从关系的、僵硬性和残酷性的儒家家庭伦理,仍在影响部分人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导致老人痛除不孝子、家庭暴力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相反,传统家庭伦理中的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举案齐眉、相敬如宾等脉脉的亲缘温情却遭受了唯利是图、急功近利、损人利己、喜新厌旧等现代不良思潮的挑战。关爱、体贴、理解、宽容在一些人身上逐渐淡化,而个人至上、相互猜忌、情感失控、热衷暴力等却使一些家庭或者亲属之间的关系增加了许多的不和谐,促成家庭矛盾的产生和升级,亲情犯罪成为极端。其中,有亲兄弟之间为一只鸡大动干戈的,有夫妻间怀疑猜忌行凶毙命的,也有儿子绑架亲生父亲的。
(二)社会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迁的加快,人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婚姻观、生活观等在凸显市场经济物质重要性的同时,日益受到不良文化思潮的影响,这是造成亲情犯罪有增无减的重要原因。
拜金主义的盛行,实惠、利益冲淡甚至代替了亲情,家庭成员间的人际关系蒙上了金钱色彩,社会契约型关系取代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伙伴型关系③,致使一些人见利忘亲,敢于为家庭琐事而将亲人锁定为犯罪对象。纵欲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的复燃与性解放等不良文化思潮的侵入,婚姻自由的自我约束力得以减弱,婚外恋、三角恋、多角恋成了一些人的时尚,昙花一现的钟情、另觅新欢的轻率成了他们的婚姻态度。对爱情的不忠贞及对性欲的放纵,势必给对方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为了排除对移情别恋的阻碍或无法接受对方对爱情不忠的现实,感情破裂,原有的爱变成了恨,伤害甚至杀害对方直至其亲属,成为众多“爱情”的结局。
(三)自身原因
犯罪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上面说的是亲情犯罪蔓延的客观外在原因(外因),除此之外,人的主观因素(内因)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综合起来,导致亲情犯罪增多的自身原因主要有:
一是个人欲望的放纵使自控能力下降。现代人自我意识的增强和物质、精神上的过度需求,容易使人处在一种狂乱状态,唯我独尊,容不得受到一丝侵害;一旦心理目标得不到满足,容易不计后果铤而走险。二是观念偏差。中国社会的深刻变革,一些人的价值观、社会观、道德观出现了严重偏差,一切以利己为中心,对牵扯到个人利益的问题,不顾兄弟情、骨肉情,最终酿成苦果。三是心态失衡。在改革不断深入的社会大环境中,利益调整使一部分人产生了心理上的不平衡,少数人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是怨天尤人,寻机发泄,而弱势群体往往成为他们发泄不满的对象,家庭暴力也就随之而来。四是文化素质不高。亲情犯罪案件的犯罪人学历较低,个人素质较差。文化素质低,使之难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高尚的道德观,遇到矛盾往往不能冷静对待,反以暴力相向。五是法律意识淡薄。在亲情犯罪案件中,有些被告人对法律并不是一无所知,而是在内心深处漠视法律,不以为然;也有些被告人认为家庭内部暴力不受法律制裁,进而肆意对家庭成员采取暴力,结果走上犯罪的道路。
另外,社会基层组织调解不力、家庭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心理不健康等也是引发亲情犯罪增多的重要因素。
三、亲情犯罪的防治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社会各种关系中最直接、最亲密的关系,家庭关系的稳定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而家庭成员间犯罪的增多,无疑是一个危险信号。如何预防亲情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
(一)家庭预防——重塑家庭道德观,让真情与关爱融化亲情犯罪的“寒冰”
亲情犯罪挑战道德底线。犯罪人将罪恶之手伸向自己的亲人,是家庭道德失范的一个缩影。重塑家庭道德观,有益于从根本上铲除亲情犯罪滋生与蔓延的土壤。因为,温馨的亲情往往包含了善良、友爱、宽容,容易在亲人之间形成一种温暖、和谐的氛围,有效弥补亲情范围内每个人心理和人格方面的缺失,从而有益于减少甚至杜绝亲情犯罪。因此,重塑家庭道德观,利用家庭道德规范直接影响人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本身的性质,是预防亲情犯罪的首要对策。
一方面,在家庭成员平等、独立的基础上重建父子、夫妻关系。众所周知,在传统家庭中,子女无条件地服从父母,妻妾无条件地服从丈夫,这是人的依赖关系在家庭中的典型体现,而强烈地维护这些关系是传统家庭伦理的基本特征。在重塑家庭道德观中,必须彻底清除各种方向上的“无条件服从”关系,④代之以亲子关系上的民主教育和夫妻关系上的平等协商。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尊重家庭成员每一个人的平等(不是绝对的)权力和独立个性,同时,也不应忽视每个成员和他(她)的权力相应的义务。这是“人的独立性”形态在家庭伦理中的基本要求和真正体现。[7]
另一方面,保持并发扬传统家庭伦理中脉脉的亲缘温情。亲人之间唯利是图、感情淡漠、崇尚暴力,夫妻之间感情不和、喜新厌旧、离婚率增长,无不体现了传统家庭美德约束力的弱化。在这一方面,传统家庭伦理中强调的“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等观念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救治、缓解作用。因为,这些不仅是人的感情问题,而且源于人的深层本性,即外在人情源于内在人性。因此,要重视中华传统美德的培养和教育,加强家庭成员间的交流和沟通,营造相互关爱、相互信任、男女平等、和谐向上的家庭氛围。具体说来,就是:对长辈要尊重、孝顺,对晚辈特别是小孩要关心、教育有方,对配偶要恩爱、信任,在坚持婚姻自由的同时,要防止喜新厌旧、移情别恋等两性不忠行为的发生;在家庭矛盾问题上,要学会理智与克制,宽容与礼让,牢筑家庭暴力防线,更多地用真情与爱心化解家庭内部的各种矛盾与纠纷。
(二)社会预防——增加社会积极因素,控制犯罪心理的生成
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是以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活动为基础的,犯罪心理的产生是行为人大脑对外界各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亲情犯罪概莫能外。因此,通过减少社会消极因素,增加社会积极因素,能有效地预防亲情犯罪。
首先,注重社会政策的公平。社会分配不公,容易造成贫富两极分化,削弱社会的内聚力,直接导致犯罪控制机制的弱化。因此,要全力维护社会的公平,引导公民实现人性完善,防范心态失衡、病态心理直至犯罪心理的形成。
其次,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加强家庭伦理教育,形成崇尚文明、崇尚法治的良好社会氛围。重视道德的评判和监督作用,对挑战家庭基本伦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达到“千夫所指,无疾而终”。同时,对亲情犯罪者要给予及时、应有的处罚。
第三,加强社会转型期的心理调适。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间,人心浮躁、急功近利现象比比皆是,容易产生理想自我与现实自我的尖锐对立,从而造成心理上的困惑、障碍甚至疾患。因此,各级政府应重视和加强社会转型期的心理建设,优化社会心理环境,确保人们在心理上出现问题时能被及时矫正。对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要从小抓起,培养良好的性格与品质。
第四,建立多层次的家庭纠纷调解机制。对于家庭矛盾的调解,具有防范犯罪、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当地的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治保组织等,要善于做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破除“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告不理”的旧观念,对待家庭问题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寓教于法,及时化解家庭矛盾,消除诱发犯罪的因素。同时,要教育人们勇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防止矛盾升级和引发悲剧。
此外,因为老人、妇女与儿童常常成为亲情犯罪的受害者,积极探讨依法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和措施也显得非常重要。
(三)个体预防——提高行为人自身素质,增强犯罪免疫力
处于相同客观社会条件的人,为什么有的人违法犯罪,大部分人则循规蹈矩?这是个体对自身行为进行选择的结果。其实,前文已论及,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因此,针对亲情犯罪,除加强社会控制外,还必须提高行为人自身的素质,增强其犯罪免疫力。
首先,加强教育,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人的犯罪行为虽然都是在其心理状态制约下发生的,但是更重要的却要受到行为人的人生观的支配,人生观在犯罪行为实施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8]然而,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一些人的道德开始堕落,人生观念出现偏差,没有透彻体会亲情对于人生的重要作用,导致亲情犯罪案件数量上升。对此,要加强对公民的荣辱观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对亲情犯罪而言,就是要求公民在亲人之间重感情、轻利益,一切以大局为先,放弃个人的道德偏见,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依据主导道德体系确定善恶标准。
其次,提高素养,增强理性认识的能力。大多亲情犯罪人的特点为行为人要么文化素质偏低,要么容易在矛盾面前产生冲动,丧失理智。有鉴于此,一要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理性认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潮的侵袭,防范亲情犯罪的心理形成;二要通过不断的训练,增强心理承受能力与调控能力,正确、冷静地处理亲人之间的各种矛盾与纠纷,防范因情绪失控而走向犯罪之路。
第三,崇尚法治,加大普法宣传和教育的力度。法律是通过“抑恶”作用来引导和约束社会成员行为的。亲情犯罪案件的不断发生,行为人不是对法律一无所知,就是对法律淡漠、不以为然。因此,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时代,要加大普法宣传和教育的力度,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逐渐地消除法盲,使法律成为一种信仰,使守法成为一种自觉,从而防范亲情犯罪的重演。
(四)司法控制——坚持依法惩处与维护家庭团结相结合
司法控制犯罪的目的是惩罚违法犯罪,改造违法犯罪人员,以期收到刑罚特殊预防的效果。归因大多亲情犯罪源于家庭内部矛盾的处理不当,因此,对亲情犯罪的司法处理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处理模式。笔者认为,在惩处亲情犯罪案件问题上,必须坚持依法惩处与维护家庭团结相结合的方针。具体有以下几点:
其一,把握司法介入的限度。司法介入的优点在于其强制性。对于亲情犯罪案件,司法的介入,应把握以下限度: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受害人本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无法告诉的,检察机关才代为向人民法院告诉;对于轻微的亲情犯罪案件,可以责令当事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对于稍微严重的亲情犯罪案件,要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可以进行拘留或者要求其参加有关的学习教育等;对于恶性亲情犯罪案件,必须依照刑事法规定进行惩处,通过判处亲情犯罪者一定刑罚,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从而达到预防亲情犯罪的目的。
其次,慎重定罪与量刑。在办理亲情犯罪案件中,既要依法打击犯罪,也要注意协调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除了必须严厉打击罪大恶极的重大亲情犯罪者外,对一般性案件如重婚、轻伤害、虐待和遗弃等案的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时,不能只考虑犯罪后果,应从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团结、有利于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出发,综合全部案情如犯罪动机、目的、情节、被害方的要求等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第三,对亲情杀人犯慎用死刑。在严格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下,对恶性亲情杀人犯罪中的杀人犯,应慎用死刑。原因为:(1)亲情杀人案件,一般源于家庭内部矛盾的处理不当而一时冲动杀人,大多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加之受害人为家属或亲友,此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一般小于普通杀人案件。另外,在亲情杀人案件中,不少受害者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这是对亲情杀人犯应慎用死刑的法律基础。(2)一般杀人案件,受害者家属强烈要求司法机关严惩罪犯,而亲情杀人犯罪的受害者家属心态复杂,要求处死罪犯的强烈程度远不如前者。这是对亲情杀人犯应慎用死刑的社会基础。
收稿日期:2006-10-08
注释:
①其余四种依次为:一是犯罪分子在街头乘交通工具突然袭击被侵害人攫取财物的犯罪;二是盗窃机动车犯罪;三是跨区、跳跃式的诈骗犯罪;四是未成年人犯罪.新华网2006-02-08。
②新型家庭伦理,如后文提及的,既能融合传统文化的精华,如自我修养、夫妻忠诚、父慈子孝、尊老爱幼等,又能体现新时代的特色,如爱、亲密、民主、平等及人际沟通与交流等。
③典型的社会关系有四种:伙伴型、契约型、权力型及冲突型。家庭关系属于伙伴型关系。在伙伴型社会关系中,各成员之间的态度、感情是由彼此之间的信任、情感所维系的,纯粹的伙伴型关系不适用法律调整;而在契约型社会关系中,各成员之间保持着彼此陌生的感觉和局外人的态度,强调利益的一致性。[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王献平,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33-38.
④包括父母无条件地服从子女,丈夫无条件地服从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