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下银行与企业关系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经济论文,关系论文,银行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已经进入了攻坚阶段,金融体制和企业制度改革作为改革的重头戏已经相继拉开帷幕,正逐步向纵深推进,这一切都无疑会给银行和企业带来巨大的震动和冲击。作为国家经济生活的两大主体,银企双方除自身在改革过程中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生一系列变化外,还会使相互之间的关系连动产生嬗变。准确地把握这种变化,重新构建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新型银企关系,是改革面临的诸多难题中最难解决,又不得不解决的难题,也是改革能否冲关过卡取得最后成功的关键所在。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浪潮的冲击下,银企双方不管是愿意还是不愿意,都已置身市场经济大舞台,显现其独立的经济法人本色和以增加利润为业务经营主要目标的基本属性。皈真后的银企双方,各自出于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在经营思想、经营目标、经营策略、经营手段诸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的银企关系已经破裂,新型的银企关系已显现生机。但由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银行商业化改革相对滞后于其他改革,因而银企之间的问题还比较多,矛盾还比较大,冲突还比较强,尤其是银企体制改革的不到位,认识上的不一致,金融市场的不完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更使现实与理想之间存在较大距离。我们认为银企之间因利益驱动形成的冲突是由市场经济体制引发的,还应借助市场经济自身的力量加以调整和解决。故据此提出以下六条对策。
对策之一: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机制,回归银企双方的经营者身份。
现实条件下,国家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过渡是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回避这个问题,显然是不现实和不可能的,但要完全突破和解决这个问题,又必须与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同步推进,即在银行由政府的出纳转变为货币经营者的同时,企业也要由政府的附属物转变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任何一方的滞后,必然会波及影响另一方。期望银企的任意一方先改,先取得成效,再带动和推进另一方改革的想法是天真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银企双方要同步推进,就必须瞄准各自的主攻目标,竭尽全力予以突破。
银行要侧重把握四个要点:
第一,实现国家专业银行的政策性贷款和经营性贷款真正分离。国家要迅速摒弃对专业银行的“偏爱”,果断地把农副产品收购、国家重点基础工程建设、扶贫开发等新发生政策性业务划归各对口的国家政策性银行经营,对一时还不能完全划离专业银行,仍需由其代理的政策性业务,必须严格分帐管理,确保资金封闭运行。对各专业银行现存的信贷资产要进行清理,将政策性贷款和经营性贷款彻底分离,合理处置,使专业银行能卸下包袱,顺利实现商业化转换。
第二,逐步减小并最终摆脱政府的影响,要从根本上割断国家与银行在产权上模糊不清的联系,以立法形式,明确国家及其他股东作为货币资本的所有者,只对资产所有、资产经营者的确定、资产经营的调节和资产盈利分享等拥有无可争辨的权利,但不能直接经营货币信用业务,不能干预具体的经营活动。银行作为受货币资本所有者委托而具体从事货币信用业务的独立法人,其组织经营活动、确定经营方式、分配经营成果的自主行为和正当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一级地方政府、任何一个政治或经济组织都没有干扰、干预、干涉银行经营活动的特权。
第三,建立专业银行系统内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经营体制。要改革现行的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三级管理,一级经营”的机关式管理模式,逐步构建“多级法人、多级经营”的管理体制,使上下级行之间不再是单纯的行政隶属关系,业务管理关系,而且是独立经济组织间的往来关系,从而别无选择的以获取最大利益回报为经营目标,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自我积累、自我发展为生存原则。
第四,加快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进程。国家要积极创造条件,让专业银行随着自身角色的变异,逐步减小信贷规模的约束管理力度,最终过渡到单一使用资产负债比例方法来调节、管理信贷业务。把专业银行的注意力从信贷规模转移到扩大业务、规范经营上,减少专业银行对基础货币的依赖程度,防止专业银行对中央银行的规模倒逼,促使专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的运转规律,运用一系列科学指标体系规范和约束自己的经营行为,最终演变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
企业要真正成为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必须紧紧抓住三个关键:
第一,明晰产权,实现生产经营自主权的真正回归,政府要毫不留情地割断自己与企业之间的近似“父子”的关系,切实转变职能,实现政企之间,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之间的分离;要完善法人制度,通过明晰和理顺产权关系,确立法人财产权,使企业成为法人实体;建立有限责任制度,明确权责,一方面要使企业能根据市场信号的变化,自主调整生产经营方向、规模,合理配置和占用资源,另一方面要使企业出资者既放心向经营者更多地让渡权力,又能实现自我保护;要形成科学的组织制度,使企业内部监督、决策和执行机构相互制约,确保企业行为受到约束,利益得到保障,生产经营自主权得到回归。
第二,利益机制要真正按市场规律起作用。利益机制是一个神奇的杠杆,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目标的确立、策略的制定、资金的运用、生产的组织、资源的配置等等,无一不具调节作用。因此必须把企业的效益与职工特别是企业负责人的利益紧密挂钩,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收入应依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在效益基础上严格计算,盈亏两负;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应与企业的经营效益同步升降,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对非政策性因素引起的企业亏损,不允许贷款发奖金,不允许挂空超前分配“未分配利润”;对生产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的企业经营者除就地免职外,还应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追究赔偿责任。
第三,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缘于旧体制和历史的原因,企业背负着国家调整政策带来的部分债务包袱,赡养离退休人员和承担隐形失业的包袱,企业办医院、学校及生活福利设施所构成的社会包袱等等。帮助企业逐步卸掉这些历史包袱的关键在于国家各级政府要全面承担社会保障义务,采用国家、企业、个人“三家抬”的办法,设立统筹基金。要建立健全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基本生活保险等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把企业从纷繁的社会负担中解脱出来。要成立社会保障管理局和上下贯通、权责分明的基金管理体系,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消费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合理确定保险救济金的发放标准和具体实施救济操作。
对策之二:确立信贷资金的商品属性,规范银企双方的交易行为。
货币在充当一般等价物时,是以商品与商品交换的媒介这样一种面目出现的,初看它并不是商品,但实质上它已具备了商品所有的固有特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正如马克思指出的“生息资本虽然是和商品绝对不同的范畴,但却变成特种商品”。因此,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回归信贷资产的商品属性可以帮助银行与企业双方找准自己在社会经济生活坐标中的位置,维系相互之间平等的经营伙伴关系,遵循价值规律原则,规范各自的交易行为。
作为资金出售方的银行要注重以下三点:
1.理直气壮地将增加利润列为业务经营的最终目标。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企业追求自身利润不仅不会削弱银行的社会经济效益,相反可以通过自身业务,充分动员社会闲散资金,为经济运行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改善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因此,银行要充分认识市场经济对信贷提出的挑战,参照国际上商业银行的通常做法,改革内部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及产品来划分信贷界限灵活调整经营方针,以全新的内容和形式服务于现代企业。在贷款实施上,既要对企业贷款项目进行可行性、盈利性审核,科学决策贷款的时机、数量和期限,又要发挥金融业的整体功能,克服“分疆而治”的弊端,提倡相互合作,推进银团贷款,以此保障贷款质量。
2.毫不推卸地承担银行在现阶段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当前正处于银行与企业大变革的时期,新旧体制摩擦剧烈,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走向市场过程中遇到许许多多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有的企业甚至濒临倒闭。面对这一现实,集中了绝大部分社会资金的银行不能片面强调自身盈利,对此坐视不管,而应以最大的热情,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我们认为国家应明确规定专业银行存款余额中的一定比例,用以扶持和发展当地的亏损企业和地方建设,实行分帐管理,并随企业改革的深化逐步减少直至停止这些业务。把商业化业务与非商业化业务分离不仅可以将过去含糊不清、责任不明的业务明朗化,体现银行对地方的贡献,而且可以规范经营程序,防止不同性质业务的交叉干扰,减少资产损失,实现专业银行的利益最大化。
3.规范银行的贷款行为。首先,要逐步摆脱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体现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特征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其次,要加强对企业的风险评估,以统一、科学、可行的评估标准将原有的定期评估、静态评估转变为随机评估、动态评估,在此基础上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和建立监委会制度,落实信贷资产发放责任制,强化监督与制约;第三,遵循资金和物资相背运动规律,积极调整贷款结构,压缩信用放款,增加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及票据贴现借款业务的比重。积极试行和推广企业开户证、贷款证管理制度,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对企业借贷款的投向、投量、效益予以监护。
企业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在与银行的交易过程中,眼光要远,决策要准,动机要纯,行为要正,要着力把握三点:
1.树立信誉是一种无形资产的观念。讲求信誉乃市场交易之基本准则,企业要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求得生存与发展,就应该挣脱小农经济的禁锢,拿出现代企业经营的气魄,跻身于全国乃至世界的市场竞争舞台,严格遵守经营规则和国际惯例,视“信誉”为企业“举家立业”之本,倍加珍惜。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为了渡过眼前的难关,轻易地用自己的信誉作赌注。
2.严格“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行为。规范化的交易行为是利益和责任相对应的行为,银行以资金的有价让渡支持企业的生产与经营,企业就必须以规范的交易行为作为回报:一是按规定开立基本帐户,不搞多头开户,逃避银行对信贷资金的监控。二是如实申请贷款,做到手续齐备,不骗取、套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三是按期偿还银行债务。
3.加强对银行贷款的监控和管理。过去由于银行资金财政化以及信贷资金软约束等众多因素影响,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使用效益不意关注,再高的利息也敢借,再大的债务也不怕,有些长期经营亏损,濒临倒闭的企业甚至视银行贷款为财政拨款,以贷款维持生计。现在计划经济已逐渐被市场经济所取代,企业如果仍以原有的思想与行为与银行交易,那必然会被银行抛弃。因此企业要把银行当作自己的交易伙伴,在向银行提出资金需求时,要考虑其合理性和节约性。在获得银行贷款后,要严格按照贷款协议书的内容,正当使用银行贷款,要增强核算观念,注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银行贷款到期时,要恪守信用,按期归还或通过正当途径与形式,合规展期,使银企双方的商品交易行为契约化、规范化。
对策之三:提高金融资产的使用效益,密切银企双方的合作关系。
提高金融资产的使用效益是银行和企业面临的共同课题,这个课题解得好,银行就能增强资金的流动性和派生能力,企业就能加快资金的周转速度,减少利息支付,最终是银企双方携手步入良性循环。
从银行角度看,要力抓两点:一是摸清家底,处置和消化不良资产。现实条件下,可以根据逾期和“双呆”贷款形成的原因进行分类排队,找准责任人,分清责任,分类化解:凡是受国家政策因素,行政干预因素影响造成的信贷资金财政化的不良资产,由财政向银行认帐,采用补贴、冲减、挂帐、核销等办法加以消化;凡是因银行在贷款经营活动中由于不可测因素产生的信贷资产沉淀,呆滞,由银行自行承担,采用专帐监管,帮助企业盘活资金,依法清收,冲销死帐等办法加以消化;凡是由于银行、企业、政府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损公肥私导致信贷资金不能如期归还和损失的,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二是积极参与企业破产的清算工作,实行依法收贷。从目前破产企业清偿的顺序及其特点看,现行法律没有顾及信贷资产形成的历史和现实而给予充分的保护。银行的信用贷款被视同一般债权,没有优先受偿的资格,这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我们认为应该在《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中明确或补充明确银行贷款与国有资产享有同等待遇,从而在法律上强化对破产企业的约束机制,保护国家信贷债权的安全。作为银行则应克服畏难情绪,增强参与意识,以国家货币资本代理者的身份,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破产的清算工作,界入企业破产方案的研究和合同的签订,清产核资和资产的划分,企业历史包袱的分摊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全过程,合理分割企业贷款债务,依法收贷,把银行信贷资产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从企业角度看,应力克双关:一是要攻克开拓市场,降低库存,提高产销率之关。国有企业面临的难中之难是市场,因此,企业应增强市场意识,树立强烈的竞争观念,要加强国内外市场的调研,重视信息反馈,为企业正确选择目标市场和产品开发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注重研究市场价格形成的规律,确立合理价格,适应竞争要求;正确动用广告、商标、包装、公共关系、售后服务等营销手段,提高企业及产品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和产品市场覆盖率,使企业的产销衔接紧密,资金周转快捷,从根本上清除信贷资产不良化的生长基。二是要攻克盘活现有资金,解开三角债链之关。盘活现有资金,解套三角债不能就事论事,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开动脑筋,标本兼治,打好整体攻坚战:一要在转机建制中强化企业管理和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劳动纪律和工艺纪律,从严治厂,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二要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能力,形成名牌效应,为销售回款奠定基础;三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增强成本意识,努力提高原材料和能源利用率,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节约各项管理费用,提高资金的运行效率;四要增加资金的商品意识,坚持眼睛向内,挖掘资金潜力,以划小核算单位,分块承包,独立核算等方式,努力盘活资金;五要强化促销、压库、回款力度,实行促销回款的全额风险承包;六要组织精干力量,集中精力,开展贷款催收工作,力争在减少资金占用上有所突破;七要借鉴煤炭、钢铁等行业“三不发”的做法,从源头杜绝新三角债的发生。
对策之四:发挥经济杠杆的均衡作用,拓展银企双方的抗险能力。
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银企关系,离不开经济杠杆的均衡调节作用。比较灵敏的杠杆,在银行表现为利率,在企业表现为坏帐准备。如果银企双方都能通过自己的杠杆来调节资金供求使之趋于平衡,就能增强抗御风险的能力。
银行必须理顺利率关系。我国现行利率制度没有能充分体现资金这种特殊商品的价格,因而存在利率水平偏低,结构不尽合理,管制过死等弊端,已经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专业银行向商业化转换的需要。应稳妥地、分阶段地把利率机制融合于市场经济体制,首先要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由资金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利率水平的高低;其次逐步确立灵活自如的基准利率,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同业拆借利率、储蓄存款利率等基准利率对衍生利率上下波动的轴心作用,调节作用;第三,强化弹性利率机制,赋予金融机构更大的利率浮动权,使利率能随着国家的产业政策、物价水平、证券比价、银企双方的供求关系、平均利润率、预期收益率灵敏适度地弹动,第四,将利率管理体制由管制变为监管,改变过去“大一统”格局,打破管制过多、过严、过死的毫无生机的不良局面,让银行能灵活根据市场经济的变化,自主的调整利率水平与结构,中央银行只通过强有力的手段控制基准利率,从而实现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率变化合理性、合规性的监管。
企业应该建立坏帐准备金。国家应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增设坏帐准备,即规定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收益情况,按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这是一种对资金使用失当造成损失实现分担的风险基金,当经营出现亏损、资金出现坏死帐时,冲减准备金,即能有效地减少坏帐损失对企业正常生产活动形成的冲击力,均衡效益,又能防止企业因成本突发性膨胀而陷入屋漏偏逢连天雨的困境。要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与办法,规范企业冲减坏帐准备的行为,防止少数企业将坏帐准备金转作利润分配等消费性基金,确保国家让利于企业的风险基金不被分流、蚕食。
对策之五:建立健全市场化的筹融资机制,提高银企双方的融资质量。
置身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银行和企业都必须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进行筹融资活动,彼此之间既要注重降低对对方的依赖程度,又要相互支持,共同提高融资质量。
银行要严格按商业化经营的要求,开展货币买卖业务。一是注意向微观经济渗透,要研究企业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把信贷业务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的投放更具针对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二是建立贷款评估机制,对企业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产品销路、偿债能力和企业发展前途等进行考核评估,并纳入微机管理系统,随时修正、补充和完善,以便对企业的贷款申请作出迅速、准确的决策。三是积极拓展新业务,逐步推进银行对企业的直接投资参股,可将部分旧贷债权转为股权与有选择地把部分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新增贷款转为投资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银企利益的耦合度,促使银企双方共同关心资金的使用效益,最终形成利益相连、互为依存的联合体。
企业要把讲求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建立高效的筹融资机制。企业要在大步走向市场的过程中,从根本上改变“没钱找银行”的思维定式,放下盛了几十年资金供应大锅饭的计划经济铁饭碗,从市场经济的角度,超常研究,慎思夺行,做好资金结构多元化的大文章:通过推行股份制,调整产权关系、产业关系和产品结构,调整和盘活存量资产,弥补增量不足;千方百计扩大利用外资的领域,争取大规模的“嫁接”和高水平引进,引凤筑巢,借鸡下蛋;积极争取、扩大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吸纳社会闲散资金,解决企业短期内流动资金的严重不足;着力组建大规模、高层次的大型企业集团,借助财务公司,统一管理集团内的资金融通,参与社会筹资、同业往来和金融市场的资金调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鼓励民间投资,引导群众兴办实业。同时,还要致力于把自有资金的蛋糕做大,建立完善的自有资金积累制度,以企业的“资金自补”逐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
对策之六:完善法律条规的约束体系,规范银企双方的经济行为。
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伴随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的法律建设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先后颁布施行,为规范银企双方的经济、经营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从整体看尚不完备,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现实生活中银企关系的发展需要。因此,一方面要完善已经出台的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银行与企业对信贷资产的发放、使用、管理、归还等符合法律要求,接受法律监督。另一方面要加紧研究、制订、出台《信贷法》、《投资法》、《证券法》、《信用法》、《商品交易法》、《反垄断法》等配套法律,就有关银企关系问题作出有法律约束意义的明确规定,使金融法律体系更为完整,金融行为更为规范,金融运行环境更为宽松、有序。
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是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不管是银行还是企业都必须在全体员职工中强化法律教育,不仅要认真学好本行业的有关法律,而且要认真学好交易对象所在行业的有关法律,真正弄懂什么可做,什么不可做,应该怎样做,否则就难以依法经营,也就无法构建新型的银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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