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目标的基本因素_公积金论文

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目标的基本因素_公积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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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目标是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财务目标通过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的安排来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成员提供农资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以实现社员利益的最大化。社员利益的最大化是基于社员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核心(管理层)社员利益和一般社员利益最大化的综合体现,在财务目标设计中,任何偏离都是违背合作社发展宗旨,损害社员利益的。

一、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目标的组织因素

任何经济组织的发展,都有其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经济组织发展的一般规律表现为生存、发展和获利。经济组织的财务目标以组织目标为基础,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目标,强调公平、资本报酬有限为基础,结合组织发展的一般规律,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特殊规律则表现为经济组织在不同的生命周期财务目标的设定规律。

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目标、财务目标在不同发展阶段是有区别的。

(一)合作社创立阶段

在这一阶段,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扩大生产,提高产量,增加合作社的吸引力和辐射力。其财务目标是充分吸收社员入社入股。税后盈余少,基本不提取公积金,可分配盈余全额返还,以满足社员的眼前利益为主。根据调查,有40%左右的合作社采用代销、代购等服务方式吸引社员,合作社收取微量代理费,甚至不收费而直接返利。这一阶段,合作社社员账户中有股金、交易等记录,很少有可分配盈余返还、可分配盈余分配后剩余的处理记录。社员和非社员之间产品价格差距小,对政府的扶持依赖非常强烈。在合作社成立3~5年内表现特别明显。浙江新成立的合作社多数处在这一发展阶段。

(二)合作社稳定发展阶段

合作社推行统一投入采购与供应、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品牌、统一销售策略、统一收购标准与价格等“五统一”的社规社制建设与运行;提高新加入社员入社门槛,如规定新入社社员专业生产规模、提高每股股金或对新入社员规定考察期,提高社员的专业化程度、纯洁性;增加社员产品投售给合作社的比例,增加社员及产品对合作社的依存度等一系列措施以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组织化程度。合作社对社员农产品以经销收购为主,合作社对销售价格有影响力,销售价的变动体现为合作社利益的变动,合作社在产品市场的主体地位逐渐体现,合作社在生产技术标准制定方面有了一定的话语权。这一阶段,财务目标是提取公积金,以体现社员长期利益,可分配盈余返还60%以上,以体现社员眼前利益。可分配盈余返还以社员与合作社之间交易额为主,兼顾资本投入,分配后剩余,按股金量化到社员的公积金比例计入社员账户。合作社社员账户记录逐渐规范,社员账户中有股金变更、交易额、可分配盈余返还等记录,可分配盈余分配后剩余计入社员账户。合作社自身的发展与社员的长远利益、眼前利益处理要合理,对政府的扶持依赖者有所减弱,政府扶持目的是培育合作社经营与财务管理方面的示范性,成为激励其他合作社成长的手段。各省农业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评选为示范专业合作社中的佼佼者,逐渐体现出合作社这一阶段的特点。

(三)合作社拓展服务阶段

在巩固上述业务经营、管理规范的基础上,通过向农业生产领域前中后的拓展,如农业生产资料、良种研发与改良、生产与加工等,合作社直接参与农业生产和对农产品深加工,向农业产业链两端深入扩展等。同时,合作社也向其他服务领域拓展,如合作社为社员贷款提供保证、合作社给社员提供小额与短期信用、合作社为社员之间借贷承担中介或保证等金融服务;合作社对农产品或生产过程进行保险等保险服务;合作社产品参与国外竞争等提供外贸服务。合作社社员与非社员的产品价格已经有长期、稳定的区别,合作社的社员股金存在流动性,并能够参与有限度的分配。除产品市场外,合作社也成为其他市场的主体,特别是金融市场,不需政策引导主动要求放贷给合作社的现象出现。这一阶段的财务目标:合作社按高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和研发基金,体现合作社长期发展和抗风险的要求。按交易额进行盈余返还,对资本进行有限分红,体现眼前利益和调动劳资两方面的积极性。社员账户中,股金、交易额、可分配盈余返还、可分配盈余,分配后剩余的处理等社员权益基本情况记录清楚,股金、交易额、可分配盈余和量化到社员个人的公积金逐渐体现相关变化。政府扶持目的是将合作社做强,成为市场中真正的竞争主体。在浙江省已经有少数合作社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2005年浙江省财政厅共安排了建立种子加工繁育场、冷库、分检系统和小型加工厂等专项补助资金60多项,已经有少量专业合作社在服务领域,如金融领域进行了拓展。

从静态看,组织成员构成对财务目标的影响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公司(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和“专业协会+公司(龙头产业)+农户”的运行模式下,理事长由龙头企业或专业公司的人员担任,成员之间利益是有矛盾的,合作社很难为社员谋利,合作社实质是空壳的。如浙江金华某生猪专业合作社由屠宰场(专营的)+合作社+农户(社员),屠宰场每头生猪收取屠宰费15元,社员提出由合作社屠宰,每头屠宰收费2元,屠宰场认为这是违反国家政策,不能乱开生猪屠宰口子,双方陷入矛盾之中。棉麻蚕、少数茶叶合作社和奶牛合作社中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一矛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净利润,提取公积金,由章程规范;提取公积金后余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向社员的盈余返还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由法律规范。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提取公积金的比例,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以税后利润作为可分配盈余进行分配,美其名曰为社员谋利益,这一做法显然过于简单,有悖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一般规律,导致了合作社组织运行出现问题。初始发展速度快、持续发展能力弱、再吸收农户少、仅提供低成本的技术信息服务等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长期性。合作社缺乏专业管理人员,合作社发展过渡依赖政府,以套取政府补助资金为目的等道德问题的出现,都与专业合作社财务目标设计有直接关系。因此,政府在指导、扶持合作社过程中,必须注意合作社的成长规律。引导合作社提取公积金,政府扶持和合作社提取公积金配套相结合,以保证合作社组织长期利益。

二、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目标的业务因素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主要是为社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贮藏服务,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

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服务,有代理和经营区分。合作社为社员服务不能获利,只在对外交易中获得利润。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和供应,合作社以代理为主。合作社根据农户需要农资的数量,集中采购后供应给农户,并结算货款,合作社一般不垫付资金,或垫付资金时间很短。合作社为农资销售和货款结算提供了方便,能够从农资供应商获得集中采购的价格优惠,价格明显比市场价低。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农产品交易方式,影响合作社盈利方式:(1)经销方式。合作社按当地市价预付一定的货款收购农产品,具有产品所有权,对外销售后盈亏都体现在合作社。(2)代理方式。合作社不对产品收购预付,合作社将社员产品销售收取货款以后,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和经营费用后支付社员款项。(3)自主销售。社员在合作社的组织下进行生产,自己对外销售,货款不通过合作社结算,收到货款后向合作社交一定的管理和经营费用。农产品加工服务方式对盈利的影响:(1)代理方式。不结算农产品的成本价款,加工完成后,产品所有权仍属于社员,合作社只收加工费;(2)经营方式。首先向社员收购农产品,支付收购款,然后进行生产加工,加工完成后产品所有权属于合作社。

加工和销售环节,在代理方式下,合作社业务活动中所需资金较少,合作社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比较小,合作社收取管理和经营费用,可以维持日常开支,一般不提取公积金,合作社组织发展十分缓慢,几乎没有盈余分配。在经营方式下,合作社需要与社员之间签订较细的协议,以免合作社侵害社员利益或社员侵害合作社与其他社员的利益。合作社需要较多资金参与销售和加工活动,产品在加工、销售过程中出现的涨、跌、产品霉烂变质、退货、款项结算等均由合作社承担,合作社发生损失的风险大大增加,合作社需要一定的盈利,并提取公积金,并进行盈余分配。

市场行情的好坏和非人力可抗拒的因素,对经营方式有重大的影响。在农产品价格急剧下降时(如禽流感),社员要求合作社采用经营方式包销,以加强合作;当市场行情好转,社员往往会要求合作社采用代理形式,将行情好转所带来的收益,主要体现为社员的收益,以适度体现社员的经营主体地位。

农资采购与供应、农产品销售、加工环节,业务合作组织及深入程度,合作社主体的体现和作用的发挥,对合作社盈利和财务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如何在业务环节组织更有效的合作,这是合作社发展的难点,也是合作社财务目标设计与实现的难点。

三、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目标的政府行为因素

专业合作社是政府主导的需求诱导性制度安排。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管理原则,也体现了财务目标的基本要求。“民办”主要体现在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的创立上。明确合作社创立时社员人数和构成要求,不规定合作社设立所需最低资本。对入社社员交纳的股份、出资的形式和无形资产出资限制等均由章程明确;社员有退出合作社,取得记在社员名下股权和盈余的自由。体现了财务目标合作性特征。“民管”体现在合作社管理上,要求完善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制度,坚持一人一票为主和一人多票为辅的社员大会决策机制,健全财务公开制度,盈余分配彻底由合作社自主决定。体现财务目标管理民主性的要求。“民受益”最终体现为合作社利益归社员所有。合作社利益有合作社交易初始利益,期末盈余利益。合作社农资供应和农产品收购不能盈利,让利给社员。合作社对外销售农产品、供应农资获得的返利和收取社员管理费用等是合作社本期盈余的主要部分。合作社本期盈余提取公积金后,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可分配盈余按与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向社员的返利不低于60%。留在合作社内部积累按股金和量化到个人公积金比例记入社员个人名下,保证合作社长远发展需要。“民受益”体现了财务目标终极所有要求。

政府还通过合作社评级、合作社项目申请和相关培训等来诱导合作社财务目标的优化。

从2000年开始,农业部、省和市县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等级评定,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合作社评级的指标和标准也不尽相同。浙江省专业合作社评级中,几乎所有的地方政府,将向社员的可分配盈余返还,作为一项评定指标;有近30%的地方政府,同时将提留公积金作为专业合作社评级指标,有两个县、市政府规定了提取风险金、公益金和公积金的比例。说明各级政府对合作社财务目标是关注的,但省级以上示范合作社有提取公积金的规定示范性不够强,同时还规定在星级评定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对提供虚假星级评定信息的合作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定。这些措施,对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财务目标,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合作社项目申请是一项诱导和规范合作社财务目标设定的重要举措。在浙江省合作社项目申请指南中规定,项目申请的前提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分配合理。合作社项目资金补助划拨,要根据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进行,诱导合作社按合作社法和章程要求,规范财务目标管理。具体管理上采取资金补助划拨进度和项目实施、检查与项目财务管理保持同步,以促进合作社财务目标实现。

合作社培训是规范财务目标的必要补充措施。合作社思想、财务管理规范的培训是合作社理监事和会计人员培训的必备内容。通过培训学习,明确合作社财务管理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区别,妥善处理中长远财务目标和眼前财务目标的关系,妥善处理监事和普通社员之间的利益,使合作社能够得到稳定健康的发展。

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合作社评级的资金补助、合作社项目资金补助和合作社培训资金补助等载体,对合作社财务目标规范诱导,作用效果已经在合作社经营活动中逐渐体现。

专业合作社财务目标对专业合作社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分析影响专业合作社财务目标的因素,对提高政府激励的效果非常有益。在影响专业合作社财务目标因素中,内因是起主要作用的,政府的政策诱导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因此,政府的各项激励措施与政策,必须充分考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阶段性和自身发展规律,才能发挥更大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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