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兼论我的社会学观_社会学论文

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兼论我的社会学观_社会学论文

也谈社会学基本问题——兼答对我的社会学观点的某些批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学论文,也谈论文,批评论文,观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谭明方的《社会学基本理论研究》(谭明方,1998:23-46;并参见1996a,1996b)一文(以下简称谭文),与以往相比,较为集中地论述了他对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社会学基本问题的观点,并对我的有关观点多次作了评述。和过去一样,我欢迎这样的学术批评和讨论。我一贯主张,在学术问题上可以争论得面红耳赤,但这不应影响学者之间的友谊,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学术领域和非学术领域。如果在学术讨论和批评中掺进种种非学术因素,或者因为学术观点不同而影响学者之间原有的友谊,在我看来,都不能认为是适当的。正是本着这种精神,本文愿意就社会学基本问题与谭文交换意见。

一、什么是“社会学基本问题”?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否还是社会学的基本问题?

谭文提出了一个“社会学基本问题”的定义:社会学基本问题是关于“行动者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与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作用的关系”的问题,或者说,是关于“究竟是行动者个体之间的交互作用导致了社会共同体的存在,还是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作用决定了行动者个体的社会行为方式”(谭明方,1998:37)的问题。简言之,“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也可以说就是‘行动者个体与社会共同体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如何’的问题”(谭明方,1998:38)。

谭文之所以用上述方式表述社会学基本问题,而不是用通常的“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来表述,首先是由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仍然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提法,容易形成各种不同的理解”;其次是由于“群体之间的关系”、“组织之间的关系”、“阶级之间的关系”、“社区之间的关系”等,无法被纳入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逻辑之中去(谭明方,1998:30)。

在社会学基本问题的表述上,谭文的定义,真有充足理由,真的比“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高出一筹吗?很遗憾,事情远非如此。

第一,谭文的定义包含不应有的逻辑矛盾。在上述定义中,正如谭文所说,“行动者个体”和“社会共同体”是它的两个基本范畴。既是这样,它们本应有严格的区分,否则就无从谈到两者的关系。但是在谭文对它们的解释中,这两者事实上成为混同的东西。谭文告诉我们:“在上述定义中,‘行动者’,是指参与相互交互作用的各种行动主体。它不仅是指‘个人’这种行动主体,还包括有‘个人’的各种集合形式,如各种‘职业群体’、‘民族’、‘阶层’、‘阶级’等行动主体;从一定意义上进行研究时,还包括‘家庭’、‘组织’、‘社区’、‘国家’这类行动主体。所谓‘行动者个体’,则是指‘一个人’、‘某一职业群体’、‘某一个民族’、‘某一个阶层’或者‘某个特定的阶级’,以及‘一个家庭’、‘一个组织’、‘一个社区’、‘一个国家’等”(谭明方,1998:37)。

这里,谭文给我们提供了这样的公式:行动者个体=个人+个人的各种集合形式。但是“个人的各种集会形式”是什么呢?不正是各种形式的社会或“社会共同体”吗?这样,上述公式又变成:行动者个体=个人+社会(或社会共同体)!

那么,什么又是谭文所说的“社会共同体”呢?它告诉我们:“这个定义当中的‘社会共同体’,指的是有一定的社会结构作为其中的各种行动者个体的交往方式,并有相应的‘文化’形态对这种交往方式加以巩固的社会关系的共同体”(谭明方,1998:38)。用这样的标准来衡量,那么,被谭文称为“行动者个体”所包含的“职业群体”、“民族”、“阶层”、“阶级”,以及“家庭”、“组织”,“社区”、“国家”等,毫无疑问也都是“社会共同体”,因为它们无一不是“具有一定的社会结构”、“并有相应的‘文化’形态”的社会关系的共同体!由此,我们不能不遗憾地指出:谭文的“社会共同体”确实是包含在其“行动者个体”之中的,是一种包含关系下的相互制约,而不是并列关系中的相互作用。本来是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现竟成为一个东西的内部关系。这样,谭文的“牡会学基本问题”岂不是成了“行动者个体”的自我问题。其推导过程如下:因为“行动者个体=个人+社会(或社会共同体)”,又因为“个人+社会(或社会共体)的关系=社会学基本问题”,所以“社会学基本问题=行动者个体”的自我问题!

第二,谭文用自己理解的社会学基本问题来代替作为社会学基本问题的“个人与社会关系”,是缺乏充足理由的。

谭文认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一个“高度概括的社会哲学层面”问题,这是对的。确实,“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本身就是社会哲学的问题,也不能不是社会哲学的问题。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它给社会学提供了由以出发的理论前提,一根在更高层次上贯穿社会学全部内容的红线。否则,基本问题的“基本”体现在哪里呢?“高度概括”讲不是它的缺点,而正是它的特点。据此,我也并不同意直接用它来给社会学下定义,直接把它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因为,研究对象的理论前提与研究对象本身不能混淆;前者属于社会哲学的元问题层次,后者则属于社会学本问题中的总问题(本问题—总问题)层次。说“社会学是研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这在社会哲学层次上是可以说得过去的;但它却没有在社会学作为综合性具体科学的层次上具体回答社会学的对象问题。

但是,我也不同意直接间接地否定“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或认为它是一个有缺陷的基本问题,试图用自认为没有缺陷的来代替它。谭文虽然是在批评那种直接用它来给社会学下定义的做法——这是有道理的,但也涉及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本身的批评,而这在我看来,是缺乏充足理由的。首先,最为关键的是:是否像谭文所说的那样,“群体之间的关系”、“组织之间的关系”、“阶级之间的关系”、“社区之间的关系”等,无法被纳入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逻辑之中去。我认为,断言“无法被纳入”是不对的。因为群体、组织、阶级、社区等,正如谭文所说,作为“个人的各种集合形式”、“个人的‘被组织形式’”(谭明方,1998:31),都是由该群体、组织、阶级、社区等的一个一个成员按一定的规范组成的。一方面,每个群体、组织、阶级、社区本身,实际上就是个人与该小社会的统一,在该群体、组织、阶级、社区等中,个人与该小社会相互发生作用。另一方面,该群体、组织、阶级、社区等各自的一个一个成员,又通过本群体、组织、阶级、社区等,与其他群体、组织、阶级、社区等——也就是不同的小社会或大社会——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所以,“群体之间的关系”、“组织之间的关系”、“阶级之间的关系”、“社区之间的关系”等,本质上仍然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怎么会在逻辑上“无法被纳入”呢?除非群体、组织、阶级、社区等不再是“个人的各种集合形式”,而成为坚不可分的、事实上不可能存在的“社会原子”!其次,所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仍然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提法,容易形成各种不同的理解”。正如上面已经看到的,谭文的定义除了有逻辑矛盾等大忌之外,同样也有、甚至可能形成更多的如他所批评的“各种不同的理解问题”。再次,谭文对社会学基本问题的替换,事实上丢掉了原有的优点,而增加了原来没有的缺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作为社会学基本问题,有简明扼要、易于理解的优点,而用“行动者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与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作用的关系”来代替,则可以说使原本很容易明白的道理,用很难懂的、洋化味甚浓的话语来表达。即使是相对最容易理解的表述——“行动者个体与社会共同体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实质上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究竟有多少差别呢?行动者个体不是个人的另一种说法,社会共同体不是社会的另一种说法是什么?而如果把行动者个体理解为“个人+‘个人的各种集合形式’”,那就不是不同表述的问题,更不是什么新观点的问题,而是基本逻辑错误的问题。

二、关于我的社会学观点是如何提出的;判断社会学观点成熟和科学与否的标准是什么?

我的社会学观点有幸被谭文说成是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社会关系”为社会学对象的第二种观点。按照谭文的安排,它成为产生于80年代初期,以“社会整体系统”或“社会整体”为对象的第一种观点,和产生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为对象的第三种观点之间的中介环节(谭明方,1998:24-29)。谭文还断言:“上述三种观点,实际表明了社会学理论研究在我国的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谭明方,1998:31)

谭文的这种安排,初看,时间的前后很搭配,文字的使用很匀称,过程的描写也很有序,似乎天衣无缝,然而就是不怎么符合事实,带有浓厚的主观臆测的味道,几乎不理睬被评论者自己是如何说的。与“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相比,真可谓是大胆假设,大胆求证!

不错,我的社会学观点,即社会学是关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的综合性具体科学,首次发表在1985年(郑杭生,1985),但酝酿是在1981年11月—1983年12月在英国作访问学者期间。这一点,我在1987年出版的《社会学对象问题新探》一书的后记中写得明明白白:“从那时起,我就决心要在这个问题上理出一个头绪来。对社会学两大分支形成的历史回顾,特别是对我国‘文化大革命’陷入恶性运行的反思以及对社会学历史地形成的内容的检讨,使我初步产生了社会学是搞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想法。”(郑杭生,1987)

也是在英国期间,我受严复的启示,根据他在《群学肄言》提出的观点,即社会学是一门研究社会治乱兴衰的原因,以及所以达到治的方法和规律的学问,初步检索了我国历史上治乱兴衰的社会运行状况,特别是一些著名的治世——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一些著名的乱世——如侯景之乱、安史之乱等;也粗略地考察了历代思想家对社会治乱兴衰的论述,以及这些治乱思想对当代的影响,开始形成社会运行类型——良性运行、中性运行和恶性运行的概念。这一点,我也在《社会学对象问题新探》一书中写得清清楚楚(郑杭生,1987)。此后我曾多次说明我的观点与严复观点之间的联系,如“从思想资料上说,给我的社会学定义以直接启发的是严复的定义”(郑杭生,1991);如我在为《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写的卷首文章有关部分中指出,“80年代在中国的社会学中,有人提出社会学是研究现代社会运行和发展的规律性,特别是研究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规律性的综合性具体科学。这一定义可以说是沿着严复的思路发展的”(编写组,1991:2)。

可是,在谭文的笔下,我的观点提出的时间、原因和内容,连我自己都不清楚了。例如,我的观点意变形走样成这样:第二种“观点的主要内容是,社会关系既包括人们之间的依生产关系的所有制性质而定的生产关系,也包括其他由非所有制原因造成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有经济方面的,也有政治方面的,还有‘法律’、‘伦理’、‘教育’、‘宗教’等方面的。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包括阶级关系在内的备种社会关系”(谭明方,1998:27)。这些难道真能代表我的观点的主旨和特色吗?

这里,我更要郑重说明,我的观点并不比谭文所说的第一种观点更成熟,也不比第三种观点更不成熟。用时间的先后作为标准,往往是表面的。后来出现的东西,可能更成熟,也可能更不成熟。在我看来,衡量一种社会学观点的成熟不成熟、科学不科学,只能看它是不是从本国社会的现实中来的,因而对本国社会有较强的解释力;是不是吸取了本国的学术传统的相关精华,因而有历史的底蕴;是不是从世界社会学发展的大道上吸取有益的、适用于我国国情的东西,因而既保持它重视秩序和进步的传统,又符合它正在进行的综合趋势;是不是敢于和善于在上述基础上进行创新,因而能够对社会学中国化,建立一种与世界社会学有对话能力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学作出自己的贡献。这是一种社会学中的“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主体意识,是与那种言必称西方社会学如何如何,对西方社会学亦步亦趋,以西方社会学的标准为标准,还自以为站在社会学发展前沿的‘边陲思维”,有本质区别的。在欧美社会学作为强势社会学,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学作为弱势社会学这样的世界社会学格局下,在中国社会学界增强主体意识,弱化“边陲思维”,仍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这里还涉及一个社会学观点分类的问题。按时间先后分,不是不可以,但这仅仅是一种操作性办法,严格说来,是缺少逻辑根据的。谭文一眼看来很重视社会学基本问题、很重视分析问题的逻辑,但在分类问题上却离开了它,没有把它作为分类的根据。按照社会学基本问题,应当分为:第一类,侧重社会的。其代表性的观点,早期有严复的治乱兴衰说,李大钊等人的社会发展普遍规律说;中国社会学恢复与重建后,有费孝通的社会整体及其规律性说,以及我的社会运行说。第二类,侧重个人及其社会行为的。其代表人物,早期有孙本文、龙冠海等,1979年后有杨心恒、庞树奇等。第三类,不明显属于上述两大类的都可归到这一类。但归根到底,它们实际上也有一个侧重社会方面或个人方面的问题。至于认为社会学对象是研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且不说它还停留在社会哲学的层次上,同样也有侧重哪一方面的问题。持这一主张的我的朋友杨心恒、奚从清,在我看来,实际上属于第二类。

三、关于社会学对象问题与社会学基本问题的联系;元问题、本问题—总问题和本问题—分问题

谭文批评包括我在内的大多数社会学者,在讨论社会学对象问题时忽视了与社会学基本问题的联系,用他的话来说就是:“我国的大多数社会学研究者,都没有自觉地从社会学‘基本问题’的角度进行思考”(谭明方,1998:41)。谭文声称:把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定义为“社会整体良性运行的机制和条件”(这里“整体”两字是谭文加上去的)等,其实是“对社会学这门学科的性质的误解;而造成这种误解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对社会学‘基本问题’的思考”(谭明方,1998:32)。谭文把这叫做“舍本逐末”(谭明方,1998:34),还不无讽刺意味地说:“如果我们的研究者们考察一下社会哲学在研究什么,他们也许就不会再为自己的观点而悠然自得了。”(谭明方,1998:34)事实究竟如何呢?就对我的批评来讲,我不得不说谭文是不符合事实的。

第一,关于社会学对象问题与社会学基本问题的一般联系。

对上述两者之间存在的总的、一般的联系,我曾多次加以说明和论证。我在为《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写的卷首语中第一句话就是:“社会学是现代社会科学中从某种特有的角度,或侧重对社会,或侧重对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或侧重对社会和人的关系,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因而具有自己独特的对象和方法的学科。”(编写组,1991:1)这可以说是开门见山地从社会学基本问题的视角,来说明社会学及其对象问题的。

在《社会学概论新修》中,我还单独列出一小节,更明确地论证了社会与个人关系问题的重要性,并指出了它与对象问题的联系:

讨论如何定义社会学对象问题,不能不涉及到社会和个人的关系问题。它不仅对讨论社会学定义问题十分重要,而且对其他方面也同样重要。具体说来,它的重要性表现在:第一,如上所述,定义社会学的对象或侧重社会,或侧重个人,都离不开两者的关系问题;第二,区别社会学的学派,如唯实论和唯名论、实证论和反实证论、整体论和个体论等,都是根据这个问题来划分的;第三,确定社会学的属性,如宏观社会学和微观社会学,也是以这个问题为准绳的;第四,社会学的主要内容,不论是社会化、社会互动、社会角色、社会群体,不论是社会组织、社会分层、社会制度、社区,也不论社会问题、社会控制、社会工作以及社会变迁,无一不是直接、间接地包含着或体现着社会与个人的关系问题。在理论上说,这个问题是每个社会学家都在自觉不自觉地解决的问题。在实践上,它又是每个社会都必须面临的问题,是每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必须这样那样回答的问题。这个问题处理得正确,社会的动力机制、整合机制、激励机制、控制机制、保障机制才能良性运转;个人才能对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个人也才能真正获得幸福。与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相类似,在上述意义下,也可以认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郑杭生,1994:15)

很清楚,上述的阐述表明,我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一社会学基本问题,放在社会哲学的元问题层次上,而把社会学对象问题放在社会学本身的总问题层次上。谭文所说的“对社会学这门学科的性质的误解”,如果我没有弄错,首先是指混淆这两个层次的问题。可见诸如此类的批评不应该落在我的观点上。

第二,关于我的社会学观点与社会学基本问题的特殊联系。

具体到我的社会学观点,即社会学是关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的综合性具体科学,它是否像谭文所说,是忽视社会学基本问题或缺乏对社会学基本问题的思考的结果呢?当然也不是。首先,这个定义尽管侧重社会,但丝毫也没有忽视个人;它没有离开个人与社会关系这一社会学基本问题,而是将它内在地贯串于其中。我所说的社会既指社会全局或社会大系统,又指它的各个局部或各个子系统。(注:看来谭文对系统论有点不以为然,说:80年代初,“‘系统论’在社会科学界‘炒’得很‘火’,言必讲‘系统’,从而造成了研究这门学科对象时的理论氛围。”(谭明方,1998:26-27)谭文没有说明这究竟有什么不对。)我这样说明:“所谓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是指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三大系统之间以及各系统内不同部分、不同层次之间的相互促进,而社会障碍、失调等因素则被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和最小的范围之内。”(郑杭生,1987:20)为什么要侧重社会?因为无论在以往的中国,还是在当代中国,社会对个人的影响,一般说来,要比个人对社会的影响大得多。这一特殊的国情,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为什么侧重个人的社会学观点,很少在中国成为主流观点。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中,社会对个人的影响更明显。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我论证研究社会运行问题的重要性时,曾这样说:“当社会处在恶性运行时,我国各个年龄段的人们都受到了损害”(郑杭生,1987:409),还说:“当我国社会处在恶性运行时,我们每个人都是没有什么前途可言的。可以毫无夸张地说,推进和维持我国社会主义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郑杭生,1987:410)。同时,在侧重说明社会运行状况对个人的影响的同时,也丝毫没有忽视个人对社会的影响。我们研究的社会运行的五大主要机制——动力机制、整合机制、激励机制、控制机制、保障机制,无一不是为了把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序地发挥出来,以改善社会运行的状况。这样,通过社会运行状况和对个人前途和利益的相互影响,把个人与社会关系具体化了。也就是说,我的社会学定义,通过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将上一层次的元问题落实在综合性具体科学的层次上。这怎么能说是缺乏对社会学基本问题的思考呢?

侧重研究社会,包括研究它的全局和局部、系统和子系统,同时又不忽视个人,这并不是要毫无遗漏地研究社会的一切方面、穷尽个人的一切方面,这当然是不可能的。而且,研究社会的不只是社会学一家,而是整个社会科学大家族。社会学对象问题就是要解决作为综合性具体科学的社会学究竟聚焦在社会全局和局部、系统和子系统的哪些规律性上。一方面,这些规律性,尽管是社会多种规律性中的一类规律性,但它确实是既与社会的全局、全系统有关,又与它的各个局部、子系统有关。另一方面,这些规律性又是其他社会科学不作专门研究的,是在它们的学科视野之外的。经过研究,我们认为,这类规律性就是社会运行和发展,特别是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它既与社会的全局、全系统有关,又与它的各个局部、子系统有关;它是其他社会科学都涉及,但不作专门研究的东西。社会学当然要研究谭文如此珍重的“社会行为和制度文化”,但只有与特殊的社会性视角和规律性,例如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视角和规律性相联系时,它们才是社会学研究的东西。不要以为社会行为和制度文化的概念很小,它们也是多少门社会科学,例如行为学、组织行为学、犯罪行为学等等研究的领域。所以,问题仍然是社会学研究“社会行为和制度文化”及其相互关系的特殊视角是什么?要揭示其中何种特殊的规律性?这样岂不是转了一圈又回到了原地!从方法论上说,只要把反映某一类社会现象的范畴,例如社会问题、社会组织、社会制度、社会互动等等作为社会学对象,都会碰到这样的问题。为什么社会学产生以来,这样来规定社会学的定义不少,但几乎没有站得住脚的?在我看来,社会学史已经作了结论:此路不通;还要硬着头皮往前走,恐怕也很难走得通。应当说我提出社会学是关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的综合性具体科学,也是受到了这方面的教训的启示的。

与上面所述相关,《社会学范畴论》这样评述道:“我们的许多研究者,在归纳社会学的‘研究角度’和‘研究特点’的时候。没有从社会学的‘基本问题’的层次上进行深入的思考,而只是在问题的现象层面做一些肤浅的划分,从而导致顾了这一头,那一头又说不通,顾了那一头,这一头又难以自圆其说的尴尬局面。”(谭明方,1996a:131)遗憾的是,我们这些被称为现象层面的肤浅划分者,并没有看出谭文和谭著一再提供的以“深入的思考”为基础的“社会行为和制度文化”的研究角度,究竟深刻在哪里!

第三,关于我的社会学观点与社会学历史地形成的内容的关系。

谭文多次批评我国大多数“研究者忽视了‘研究对象’与‘范畴体系’之间必要的逻辑关系”(谭明方,1998:26)。谭文说的“范畴体系”就是社会学历史地形成的内容:人的社会化、社会角色、社会互动、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社会分层、社会流动、社会规范、社会设置、社区等等。谭文特别以“人的社会化”为例加以说明,认为我国大多数社会学研究者在把人的社会化作为研究的出发点时,“并没有从内在逻辑上体现把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定义为‘社会整体系统’时的必然性”(谭明方,1998:42);并认为这些大多数社会学研究者不像西方“不同理论流派的研究者,对个人的社会化过程都必然依据某种关于‘社会’的理论逻辑做出解释”,因而“存在着研究目的上的模糊性”(谭明方,1998:43)。这同样不适用于我。

人的社会化、社会角色、社会互动、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社会分层、社会流动、社会规范、社会设置、社区等等作为第三层次的分问题,处在第一层次元问题和第二层次总问题之下;同时每个范畴,例如“人的社会化”,又都内在地贯穿着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内容:它们既是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体现,又在不同的方面发挥着各种具体的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的功能。这就是说,我是根据社会运行论这种社会理论,来看待社会学对象与该范畴的关系的。因此,谭文的“无理论说”是与事实不符的。在对象和范畴的关系上,人的社会化与其他范畴与社会学对象的关系是一样的,即前者与后者是分问题层次与总问题层次的关系。至于人的社会化为什么安排在前面,这是各分问题之间的关系,是由它本身的特殊性,而非它与社会学基本问题的关系来决定的,即它确实是个人由“自然人”变为“社会人”的起点,确实是个人进入社会生活的范围的起点。这并没有错。谭文以此为根据,批评大多数社会学研究者“并没有在内在逻辑上体现把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定义为’社会整体系统’时的必然性”,是没有根据的。这是把总问题与分问题的关系,同各分问题之间的关系混为一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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