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流通环境加快资本周转——专家学者提出八项政策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专家学者论文,八项论文,资本论文,建议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议一:在“十五”期间突出强调“第三个转变”,切实从加快资本周转、提高运行效率全局的高度 ,认真对待存在的差距,充分认识流通在市场经济当中的应有地位和作用。
流通领域的作用绝不仅仅是增加了多少就业机会、提供了多少利税、在GDP当中的比重有多大,为经济增长指数“贡献”了多少百分点,更在于从整体上促进经济循环,加快资本周转和运行节奏。如果流通领域长期滞后,必然加剧流通不畅、周转缓慢的局面,导致第一、第二产业销售困难、资金拖欠、银行坏帐和企业之间的信任、信用危机,降低国民经济整体效率和效益。
目前,我国明显存在的三个新变化,都在向流通领域和经济循环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一是农村、农业和农民已经不再满足于以往的市场购销状态和渠道,迫切需要流通模式创新,为加快发展起来的农业产业化提供专业化、大规模、高效率、低成本的流通体系。二是城市制造业也已不满足于小规模、分散化、无组织的流通体系,包括已经改革的国企和个体、私营经济,都急于寻求购销方式的创新。一是WTO作为催化剂,国外知名跨国公司渴望更快进入我国流通业,迫使我国批发、零售企业和工业分销体系按照国际标准取得一个相称的快速发展。
为此,需要从我国经济节奏、资本周转缓慢,商品流通不畅的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第三个转变”的历史性任务。这就是:我国不仅面临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转变”,而且迫切需要完成以加快经济节奏、加快资本周转和流通速度为核心、推动国民经济进一步动态化的“第三个转变。”
建议“十五”期间经济政策要点中补充一个思路,就是突出强调“第三个转变”,政策设计要有利于企业从周转、流通速度“找钱”“向节奏要效益”,唤醒、激活已经投入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而不是继续无节制地增加投入。
建议二:将经济节奏精确化、数量化,以全社会流动资本周转速度、全社会流通费用率和全社会产品库存率为核心,建立“第三个转变”的效率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分析、发布。
为此,理论界和政策研究机构要系统跟踪分析这些指标的变化,并将分析结果纳入国民经济运行质量评价体系;要提出并细化加快周转的分阶段目标,为工商企业加快周转提供督促指导和政策援助;评价企业经营是否改善,要突出其资本周转速度、库存状态、流通费用率是否有所改进;要恢复、细化全社会工商企业(而不止是国有企业)动态性统计指标,企业没有任何理由或出于某种目的将这些状态指标作为商业秘密隐瞒不报,也不允许搞“两本账”,提供虚假信息。
建议三:以资本为纽带,实行流通领域资源重组,多元化培育现代大制造商、大批发商和大零售商,为依托互联网技术,加快经济节奏奠定可靠的微观基础。
商业资本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历来是最活跃的资本,天然具有伸缩、扩张和转移快捷的灵活特性。在新时期,商业资本(含批发商、零售商和制造商的销售机构)扩张有许多事情可做,但有两件大事最为重要。
一是大举进入、大力发展现代批发商业,在商业资本当中要抓住“入世”前后的最后机会,注重资本动作,实行资产重组,尽快推出我国自己的大批发商、大经销商。
我国的批发商业资本的不景气,是经济体制转轨期间的暂时现象,但值得高度重视,不能久拖不决。常此以往,继续放任各自为政、自行其是、不合理的商业格局,将是社会流通成本的急剧上升和资源配置的极不合理。另外,外国商业集团之所以规模巨大,诀窍在于一手抓连锁,一手抓批发。我国遗漏的批发商空白,十分“耀眼”,如果自己还不“亡羊补牢”,那么按照“入世”承诺的时间表,用不了多久,只能恭手让给精明的外国商人了(准确地讲,外商在1992年我国有限开放零售业以来,早已打着“零售”的旗号,大做批发生意,填补这一“空白”了)。而批发商的“大进大出”能力,所给出的批量和价格“订单”,事关众多制造商的销路和生死,也关系到众多零售商和消费者的利益。外商果真大规模进入,决不仅仅是我国批发商的命运问题,还将牵涉到、甚至殃及和控制到我国大大小小制造商们的产供销命脉。
因此,从新时期外国商业资本急于进入的紧迫形势来理解,我国已经没有理由继续为批发商的成长滞后而支付越来越高昂的交易成本,投资回报率决不亚于零售业和其他行业的我国批发商业领域,理应成为未来商业领域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作为商业资本的“首选”促成这个新增长点的政策思路,一是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同时对近些年来各类企业另起炉灶,自发建立起来的各种分销机构,通过市场化途径实行专业化资产重组,按照商品特点、流通环节的客观需要,在平等互利、合理分工原则基础上,有意识地引导和促成一批具有现代规模、专业化的批发企业集团。这是提高商品市场组织化程度,改变商业领域“小”、“散”、“乱”、“低”(水平)状况的重要举措。二是放宽政策,有针对性地鼓励非国有商业企业和个体、私营商贩,把自己的批发生意“做大”,通过改组现有的众多专业批发市场和小商品批发市场,调整其原有市场主体的经营批量过小的组成结构,引导他们参与更多品种、更大范围、更大批量的商品交易,赋予其权利,明确其责任,同时对他们的交易行为和经营状况实行有效管理。
二是进一步改革条块分割管理体制,加快结构调整和资本重组,推出重量级大零售商,开创零售业内涵化发展的新阶段。
20多年来,我国零售业的快速发展和巨大成就始终是主流。目前的突出问题是,传统百货业资源过剩,新型业态发展虽快但规模过小,大型零售商业资本集团过少,国际化、超大型资本集团空缺。
“十五”期间,零售业的出路在于结构调整、资本重组,“做大、做实、做强”,借助市场力量,在我国推出举足轻重的大零售商。面对零售业商业资本过于拥挤、低水平过度竞争和外国商业资本压力,我国零售商们片面追求外延、粗放、数量扩张的增长势头已经难以为继,亟待开创大型化、集约化、内涵化发展的新阶段。在新时期,零售业的繁荣决不可再指望“从一棵白菜到十棵白菜”的平面扩张,商业发展的新阶段具有丰富的内涵,我国工业曾经走过的弯路,商业不可再走。
发展模式和思路应不失时机地进行战略调整。成败的关键不在于各种细节,而在于“对内开放”这一要害。多年以来,零售商们期待着以资本为纽带,对商业资源实行“三跨”重组(即跨所有制、跨部门、跨地区),尽快形成规模巨大、实力强大、连销型的重量级商业资本集团。但“三跨”口号喊了多年,成效极小,究其缘由,不是众多小有成绩的零售商们不愿为之,而是无法为之。因为,大大小小的零售商,至今受制于延续了几十年的“条条块块”管理体制及其潜移默化的神秘影响。由于条块体制的掣肘,导致了目前商战中“内战内行、外战外行”的被动局面,即商业领域内耗加剧、合作困难、纠纷不断,而向外发展、应对外商则又显得缺少经验和底气不足。
条块分割、地方保护和隐形限制,违背了资产重组、连销经营、物流配送等客观要求,阻碍了我国零售商们加快市场化、提高资本集中度的步伐,致使本该在现有基础上做大、做实、做强的巨型零售商业资本集团,始终没能及时长大。从这个意义上说,面向“入世”以后的新形势最大的威胁不是来自国外,而是来自我们自己;不是来自对外开放程度的大小,而是来自“对内开放”的不足。主管部门权力过大,地区之间相互封锁,束缚了零售商们的发展。经验教训是,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在不同地区、部门、所有制零售商之间寻求合作的场合,惟恐吃亏导致合作失败的先例数不胜数,而联手成功的先例却非常罕见。我国迫切需要国内规模普遍过小的零售商,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双赢(多赢)目标,进行强强联合、资本重组,尽快提高零售商的集中度(资本领域、市场份额、货源份额、利润率等等)。在最为关键的“十五”期间,所有的政策设计,都应紧紧围绕积极鼓励而不再有意无意、情不自禁地限制零售商们实行“三跨”合作。
建议四:合理规划工业企业的分销体系,为加快制造业的运行节奏提供政策指导。
多年来,国内一直存在两种流通模式的争论。制造业强调要借鉴欧、美企业集团产销合一为主导的销售模式;商业界则强调要借鉴日本产销分离为主导的销售模式。其实,脱离具体产业和产品生产、消费特点,搞“模式争论”没有意义,且容易绝对化、片面性。政策研究和制定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要遵循规模效益和交易成本原则,推动工商企业所选择的销售模式,能够在竞争中达到规模效益,从而有助于降低社会总交易成本。面对买方市场,工商之间相互挤压不是出路,必须探索新型的利益关系或利益共同体。鉴于我国工业企业众多而规模过小,信息化水平低、资本实力有限,建议除少数实力较强的大企业自设分销机构以外,其他大多数企业应当以社会化的“第三方物流”为基础,实行产销分离、工商关系协调的产销模式。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商业资本介入生产企业、引领家电产业的买断经营模式,代表了工商关系协调发展的未来。
建议五:加快反垄断立法,改变阻碍流通的条块分割体制和政策,为加快经济节奏提供法制保障。
目前形势下,在所有法律法规当中,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应当位居第一,而绝不可以同其他法律法规平起平坐,任何淡化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立法中头等地位的观点都是错误的。这是因为,昔日国家、政府垄断型经济,在今天要出台自己的反垄断法,其难度和重要性都不可低估。从这个意义上说,面对“入世”最大的挑战不是来自国外,而是来自国内;不是来自竞争对手,而是来自曾经拒绝市场竞争的我们自己。
正是由于这一深刻背景,我国国内迄今为止的不公平竞争、限制公平竞争的现象随处可见,许多国内商家,特别是个体、私营商业,并未充分享受到国际条款中规定的“国民待遇”。这首先又是因为国内普遍存在着行政化垄断所造成的。因此,我国以往久拖不决、如今最为迫切的是要亡羊补牢,依法反垄断、反歧视,剔除各种习惯成自然的保护主义,加快“对内开放”的步伐;大幅度剔除行政管制,加快改变迄今为止大政府、小社会、小市场局面。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中要将行政性垄断、行业垄断作为重点调整的对象。出台反垄断法不仅对国内有利,对促进大中小商家成长有利,而且对开放和维权有利。否则,我国很难依法防范、制裁外商或内商可能发生的垄断行为。
建议六:进一步提倡讲诚信、守契约、反欺诈、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合法权益,强化“诚信促销”,为加快资本周转和经济节奏排除信用障碍。
反斯诈在“入世”过渡期显得尤其迫切。随处可见的商业欺诈,伪劣假冒屡禁不止,工商企业信誉度下降,已经对正常的购买行为和正常的企业交往构成极大的威胁。在许多场合,城乡居民就是因为担心上当受骗而拒绝购买的;企业之间也由于防不胜防的欺诈行为而放弃了许多商业机会,正常的商务往来和资金流动受到伤害。因此,在促进资金周转、加快商品流通的近期对策中,要依法严厉打击伪劣假冒,严厉制裁商业欺诈,提倡、鼓励“诚信促销”,信守合同,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购物安全”和企业的交易安全,树立中国工商界在国内外的良好声誉和形象。
建议要切实改变违法犯罪“成本过低”,打击、追究违法犯罪“成本过高”,“事前规范不足,事后惩处不力”的被动局面。在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入世”过渡期和突出“第三转变”的过程中,必须讲求市场经济迫切需要的信誉竞争,必须强化事前自律的守法意识,提高对违法犯罪事后惩处的震慑力,必须依法令商业欺诈者付出倾家荡产的沉重代价。反欺诈的要害在于打击职务犯罪、暗中保护和官员腐败,针对商业欺诈集团化、系列化、跨地区等特点,反欺诈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幕后的腐败势力。为此,应当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降低索赔成本、抓堵欺诈源头,从严细化法规,确保效果显著。
建议七:“十五”期间,为加快经济节奏,要强化对发展我国流通产业的政策支持。
这里所说的政策,不是以往主观随意性很强的“政出多门、自乱其制”之策,而是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依据,相互协调(而不是相互掣肘),透明度很高、一视同仁的经济政策。例如,设计适应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产业政策当中的流通产业政策;在流通产业政策当中制定规模不等的大中小商业企业政策,批发业和零售业政策,工业企业发展分销体系的政策,物流产业政策,进出口业务政策,高效统一的流通主管机构的设置政策;等等。其中,鉴于我国逐步开放批发业的国际承诺,在流通产业领域,要积极培育属于自己的现代大批发商,纠正多年来低水平批发市场盲目发展,而极少培育大批发商的政策失误。要促进国内零售商、批发商步出国门求发展,走出本地、突破本地市场容量求发展。鉴于批发和零售界限的不确定性和外商抢滩我国批发业的新动向,要尽快改变国内企业单打零售牌、忽视批发业的被动局面。
为加快我国流通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在所有的政策调整当中,最要紧的政策是“放权政策”。一是政府最大限度地放弃以往事无巨细的审批制度。这种缺乏市场经济依据的权力独揽,不仅是贪污腐败的温床,而且是对国内批发、零售业的巨大束缚。二是配合机构改革,最大限度将原有政府职能交由各种民间商业协会承担,推动民间商会组织名副其实地尽快成长,以便在“入世”过渡期,使已经同政府完全脱钩的大量批发、零售企业找到合法、可靠的社会依托,实现平稳过渡。
建议八:“十五”期间,对流通产业实施以互联网、连锁经营、物流配送为基础的现代化改造,为加快经济节奏提供现代科技支持。
按照“四两拨千斤”的投资思路,为了盘活资本存量、控制投资增量,新增投资的重要领域并非制造业,而是流通业。如前所述,结构调整困难、资本周转缓慢,主要是因为流通环节不顺,商品销售不畅,经济循环受阻,经济机体被流通瓶颈给“憋住”了。因此,“十五”期间重点解决流通瓶颈问题,有可能实现“四两拨千斤”,从加快资本存量周转当中“挖钱”的目标。向流通领域投入“一份钱”有可能产生几份钱的直接、间接的回报。
为此,要建立大商贸概念,树立大商贸理念,重视商贸企业的资本市场动作,加强机制转换,重视连锁经营和资产重组。同时,为强化流通产业的现代化发展,应对国际竞争,迫切需要加强对企业商誉、品牌等无形资产的培育和保护。在新世纪,企业投资方向已经从有形资产更多地转向无形资产。传统工业经济需要大量资金、设备、厂房,有形资产的投资十分重要。而在知识经济中,公司的价值更多地取决于管理人员的决策,取决于掌握的信息资源和创新意识,而不取决于拥有多少汽车、多少流水线、原材料和劳动力。因此,投资方向出现了由有形资产向无形资产的倾斜,无形资产日益成为企业的追逐目标,同时也成为一些企业的保护神。目前,国际大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比例已经达到1:2或者1:3。根据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测算,美国1995年三分之一企业的无形资产比例在50%—60%。在新时期,我国工商企业、各类公司,也应当增强商誉、品牌意识提高科技含量和无形资产的比重。
最为重要的是,为在“十五”期间加强流通产业体系的现代化建设,要进行产业链的整合,促进上游产业和下游产业的联动、组合,促进物流、配送体系的发展,加快互联网这一新商务手段的引入。其中充分注重互联网技术在企业之间交易成功经验。美国《商业周刊》认为1999年企业对企业的交易金额为430亿美元,大约是企业对消费者交易的5倍,根据Forrseter的研究报告,到2003年企业对企业的交易将达到13000亿美元,是企业对消费者交易的10倍,相对于美国贸易总额的9%,甚至超过了英国或者意大利的国民生产总值。1998年美国汽车销量为3500亿美元,互联网相关产品的销量达到3014亿美元,只用了17年时间走过了汽车业半个世纪的历程。以上数据,充分说明企业交易网络化在未来几年中的发展趋势和重要意义。我国理应为普及互联网技术手段创造体制、政策和法制条件,否则,将构成网络时代的最大障碍。
目前,国内的主要注意力放在互联网的技术层面上,忽视发展网络系统的体制、政策和法律条件,结果导致斥巨资“大办”信息中心成为新时髦。但仔细观察,绝大多数都是在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各行其是,互不搭界,无序竞争,重复建设,条块分割封锁体制使得“谁也办不大,谁也办不象”。“中心”过多、过滥等于失去“中心”,商品信息不全、不准、不及时、不方便、费用高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种同商品信息网络化发展的本质南辕北辙的做法必须尽快改变。我国信息网络化建设,必须坚决突破条块体制的束缚,建立“大网络”的概念走综合化、社会化的新路子,对现有“一家一户”封闭运行的所谓“信息中心”,通过联网的方式,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系统、跨地区的资源重组,按照效能、齐全、方便、快捷、低价的原则,真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因此,要进一步突破各种行政化体制障碍,走“电子商业”的创新之路,充分运用现代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及远程传输技术等先进的科技手段,率先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和交通发达地区,建立起以“第三方物流”为基础的信息网络,使全国各地工商企业都能方便快捷地同上网,随时查询、随时输入供求信息,进行网上交易,并进一步与国际互联网络相联通,形成开放式、通达全球的信息网络。发展这一网络的关键,是收费低廉、服务周到、切实保障市场化调节,防止商业欺诈和假冒伪劣产品入网。果真如此,这个网络的吸引力、参加者就会与日俱增,进入高效快捷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