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组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_农业论文

如何组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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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农业产业化的纵深发展,对于组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在理论和实践上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要不要组建?如何组建?怎样运作?政府在其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本文就这些问题谈几点认识,以抛砖引玉。

一、以能否形成规模经济和降低成本为标准,来决定是否组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若干企业联合成一个企业集团,将产生单个企业和松散的企业联合体所无法起到的重要作用。与其它行业的企业集团一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的组建可以促进农业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并带动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可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实现规模经济;可以促进科研与生产的有机结合;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目前,对于组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在认识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一种观点,从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尤其是韩国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倒闭出发,认为组建企业集团违背了经济规律,不主张组建企业集团,并进而简单地推断组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也没有必要。其实,这种观点过于片面化。大集团与中小企业不过是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而已,本身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大集团只要选择的发展战略恰当、组建途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运行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经营者素质过硬,其成功运作的可能性就相当大。对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来说也是如此,况且目前组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只是相对于其它的农业企业来说大了一点,而与工商业企业集团相比,其规模根本就谈不上大。还有一种观点,总是习惯于从传统农业的思维定势出发来思考问题,认为农业产业注定是低效率的,不存在组建企业集团的可行性。这种观点显然没有看到现代农业作为一个产业,其整个产业链之间的相互联系蕴藏着巨大的市场潜力,没有看到现代科技将彻底改变传统农业的运作方式并由此带来现代农业的高效率,而组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正是适应了这种产业升级和市场开发的需要。以上两种观点之所以发生偏差,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抓住组建企业集团问题的本质,这就是要遵循集团组建的一般规律,以能否形成规模经济和降低成本作为最终的衡量标准,来决定能否组建龙头企业集团。

二、高标准地选择一个好的龙头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

作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龙头企业,是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桥梁和纽带,担负着制订集团发展战略、结构调整、融资投资、开拓市场、技术开发、产业升级、对外贸易、利益协调等任务。它应该具有经济技术实力、组织协调能力、辐射带动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化解市场风险能力。选择什么样的龙头企业作为集团的核心企业,直接决定着企业集团的兴衰成败。高起点、高标准地选好、建好核心企业,是组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的重中之重。要成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所从事的产业前景广阔,属朝阳产业;(2 )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应变能力;(3)具有品牌优势;(4)领导班子素质高;(5 )与农户之间建立了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6 )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和产品深加工能力;(7)具有较强的融资投资能力。

三、运用市场机制来组建和运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

集团的组建要避免依靠行政手段搞强制性的“拉郎配”,关键是要运用市场机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集团组建的一般规律来组建,这就是:按照“优化配置、集约经营、规模发展、降低成本”的思路,以拥有主导产品、名牌产品且经济技术实力较强的龙头企业为核心企业,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以合同契约为载体,把相关的企业联合起来,最终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生产经营体系。具体来说,在组建和运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中应坚持做到两点:(1)严格按照母子公司体制来组建。 企业集团是以母子公司体制为主体,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按照母子公司体制,企业集团包括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还可以有联合层企业。核心企业与紧密层、半紧密层企业是以产权为纽带的关系,紧密层应有5个或5个以上的法人企业组成,核心企业应对紧密层成员企业进行控股,持有成员企业51—100%的股权,对半紧密层企业进行参股, 而与联合层企业则是一种合同契约关系。此外,企业集团还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有规范化的集团公司章程、核心企业章程等。(2 )严格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在集团内部,无论是成员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还是集团的管理,都按照市场规则来运作。在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上,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由于是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核心企业按照控股的比例享受分红;核心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属参股的关系,核心企业按参股的比例享受分红;核心企业与联合层企业之间属协作关系,双方按照合同契约负有生产经营联系的责任,因而按合同契约规定的条款来划分双方的权责利。在集团的管理上,集团对紧密层企业按核心企业现行内部管理制度管理;对半紧密层、联合层企业除实行必要的统一管理外,各企业仍按独立法人的管理方式自主经营。

四、政府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组建过程中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

政府应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从出资者的职能出发,打破条块分割的体制,不搞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和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政命令,主要通过宏观调控、服务、指导等方式,引导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优势,依靠市场机制的力量形成企业集团,并不断发展壮大。政府应该有所为的,主要包括:(1)打破行业、地区、所有制界限, 并在土地出让地价、工商登记等方面给予优惠;(2 )对龙头企业集团在资金扶持上重点倾斜。积极引导、集聚社会资金及利用外资,采取注入资本金、贴息等方法予以扶持。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积极增加对企业集团的流动资金贷款;(3 )着力为龙头企业集团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主要是对集团实行挂牌保护,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切实减轻集团负担,保护集团的合法权益;(4)开辟融资新渠道。可按国家有关规定, 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建立企业财务公司、核准发行股票以及允许“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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