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职业教育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地位——浅谈学习、贯彻职业教育法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教育法论文,浅谈论文,几个问题论文,职业教育论文,发展战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正当“九五”计划开始实施,21世纪向我们走来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诞生了。这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适应两个根本转变的重大举措,是在新形势下改革和发展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措施,它顺时应势,符合国情,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职业教育法的问世,将从宏观上为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提供极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对推动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大批急需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下面我仅就新的形势对职业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及在新形势下职业教育应该如何适应新的要求问题,结合学习、宣传、贯彻职业教育法,发表一些意见和看法。
一、新的形势对职业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
今后15年是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的客观形势及其客观趋势的鲜明特点,就是我们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推进两个根本转变,促进科技教育与经济紧密结合,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为此,必须把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跨世纪人才作为我国现代化的根本大计。职业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培养大批实用人才中承担着艰巨的任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职业教育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顺应了新的形势对职业教育提出的新的要求。职业教育的一个最本质的特点,就是它与经济的关系极为密切,它对经济的变革极为敏感,它总是同经济紧紧相随。职业教育法总则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就充分体现了上述的要求和特点。这些重要法律条款深刻揭示了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内在的联系,并从法律上把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特别是法律明确地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作为实行职业教育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确定下来,意味着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和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职业教育将通过深化改革走出一条适应新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新路子来。
这里我想强调的是,我们应当着重研究提高劳动者素质问题。劳动者素质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动态发展的。这取决于经济发展的需求。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今天,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广大劳动者只有不断增强质量意识、科技意识、敬业精神,提高岗位技能和操作水平,有效地促进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才能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国外也是如此。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对人力资源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如美国学者从组织管理的角度提出:过去那种大批量生产标准化产品的生产方式需要20%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来管理其他80%的人,而现在的经济发展要求每个人都能成为自主管理的人,这就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受过良好的教育。加拿大学者的结论则更加简单明了:三分之二新增加的工作岗位需要就业人员受过12年以上的教育和培训,其中二分之一需要受过17年以上的教育和培训。当今世界社会发展的一个明显趋势,就是走上21世纪的国际竞争,主要不在于发展规模和发展数量,而在于发展水平和发展质量,而决定发展水平和发展质量的是人,是劳动者的整体素质。职业教育法开宗名义第一条就把提高劳动者素质突出提了出来,而且把它同科教兴国联系在一起,这就从根本上抓住了发展职业教育的实质性内涵,集中体现了职业教育以往的成功经验。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实用性人才,是职业教育为科教兴国服务,为实现两个根本转变服务的最直接和最重要的表现,正是在这一最重要意义上和这一最根本问题上反映了新的形势对职业教育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方面的新的要求。目前,支撑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人才和劳动者素质,就整体而言,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也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职业教育的作用日益突出。在现代化的生产条件下,职业教育已成为现代生产的必备条件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因素,它为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背景、提高受教育者的潜在劳动能力,以及形成适应现代经济生活的观念、态度和行为方式。因此,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使之适应90年代乃至下个世纪经济发展对从业人员素质的要求,已成为当务之急。这也正是制定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是贯彻职业教育法的必然要求。
二、在新形势下职业教育如何适应新的要求
首先,要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职业教育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了发展和改革职业教育的目标和方向,强调指出,“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问题的关键是要在落实上下功夫。而首要的工作就是将职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置于重要地位。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条。这就是说,各地在制订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要有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划和目标。有了规划和目标,才能明确要求和责任,才能进行检查和考核。在这方面邓小平同志有过一些重要论述,如“整个教育事业必须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要“使教育事业的计划成为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个计划应该考虑各级各类学校发展的比例”,“我们制订教育规划应该与国家的劳动计划结合起来,切实考虑劳动就业发展的需要”(《邓小平论教育》,第70—72页),从中我们可以得到重要的启示。
其次,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体现了教育法的基本精神。中国现阶段的教育的总目标是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人才,这也完全适用于职业教育,所不同的是职业教育还要向受教育者传授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以及进行职业指导。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职业教育法强调对受教育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对于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搞好职业道德培养和训练,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它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人们的职业道德不是天生就有的,也不是一次就可以完成的。一个人的道德观念、道德行为、道德修养是后天学习、通过教育培养的。因此,职业道德教育须从学校开始就进行严格的培养。职业学校要切实抓好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特别是培养一种对国家强烈的责任意识,这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基础。在今天社会各种思想、文化激荡的条件下,市场经济是不能“自然长入”精神文明境界的。职业教育法强调职业道德教育,是职业教育应有之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极大的现实针对性。
第三,要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体系
职业教育体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法对此作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定。这一体系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一)在我国“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使教育保持“高质量、低重心”,着力培养大批初中级人才,这是同现阶段我国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即使到2000年,我国高等教育在校生将达到650万人左右,18—21岁学龄人口入学率也只占8%,绝大多数要走职业教育成才的道路。届时全国各类高中阶段职业学校毕业生占整个高中阶段在校生的比重将提高到60%左右。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抉择。(二)“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职业教育法是从大职业教育观点来确定这一原则的。职业教育在培养对象上只有从适龄学生拓宽到全体劳动者,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这样,职业培训,其中包括就业培训、岗位培训、转岗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性培训,自然成为这个大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一环。它反映了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反映了社会就业的客观要求。据报道,“九五”期间我国城乡将有5300万人需要安置就业,其就业素质亟待提高,培训任务是非常艰巨的。特别是农村的培训任务更是十分繁重的。我国农村劳动者素质远远不能适应农村建设和农业发展的需要,目前大量的农业科研成果未能推广到千家万户。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中、低产田占三分之二左右。因此,为发展“两高一优”农业和乡镇企业,需要培养数以千百万计的应用型人才,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我国职业教育的主战场。职业教育法强调“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是非常正确的,重要措施之一我认为就是职业培训。(三)职业学校教育与其他教育相结合是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过去那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脱离的状况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沟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联系,缩小两者之间的距离,是当今世界教育发展的一种趋势。根据我国的实践经验,就普通教育而言,应该引进职业教育因素,适当增加劳动技术教育科目和实用性的职业技术科目的比重,其中包括在中学一定年级增设职业指导科目和职业教育科目,以便使普通教育反映社会、经济、科技发展的成果,更加贴近社会现实生活。就职业教育而言,要使其知识结构更加适应市场的要求,把培养学生多方面的适应能力放在突出位置,以满足社会对实用型、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四)“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这里把高等职业教育明确地提了出来,意义是非同寻常的。这说明,我国职业教育的内部结构日趋合理,形成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三个层次协调发展的新局面,这是我国职业教育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虽然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是正在兴起和发展中的教育,但它有利于那种初中后分流而确定终身职业的传统观念的转变。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打通之后,将使得取得职业资格的年轻人有资格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甚至向普通高等教育流动,这无疑将给我国职业教育带来新的活力,促使其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最后,要把职业教育的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职业教育法把国家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明确写进了法律,从根本上抓住了改革的核心和实质。市场经济对职业教育最基本的要求是根据市场需求培养人才。因此职业教育必须着眼市场,面向市场,按需办学,按需施教,多层次、全方位适应社会需求,培养“适销对路”人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突出的是要解决职业教育体制问题。这是职业教育改革的关键所在。因此,职业教育法在充分肯定职业教育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紧紧围绕职业教育体制问题,其中包括办学体制、投入体制、管理体制等方面和劳动人事制度问题,或提出改革的举措,或提出改革的思路。如根据教育法关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的规定,职业教育法针对长期以来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教育管理处于条块分割的状况,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的职能,从而使长期困扰我们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得到顺利地解决。从职业教育的特点来看,职业教育管理工作涉及政府众多部门,发展职业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在政府领导和统筹下,充分调动各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兴办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教育的局面。为此职业教育法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在职业教育方面的管理职责作了相应的原则规定。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这次职业教育法强调“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突出了企业实施职业教育和在经费投入方面的责任。从发展趋势上看,发动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办学,将成为现阶段我国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主渠道,从而逐渐形成我国职业教育社会化的新格局。实践表明,行业组织、企业办学和联合办学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它们广泛参与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可以使教育与经济联系更紧密,理论与实践结合更紧密,特别是专业设置和招生数量能更切合企业需要,适应劳动市场的变化。因此,企业是职业教育的最大、最直接的受益者。如何使企业都能清楚地认识到,发展职业教育既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是职业教育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极为重要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