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业技术标准联盟新产权契约关系分析_软件业论文

软件产业技术标准联盟新产权契约关系分析_软件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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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速,市场竞争不再囿于产品和技术的竞争,技术标准领先已成为崭新的竞争制高点,掌握技术标准意味着在竞争中掌握了主动权,甚至是控制权。技术标准已成为软件业制定市场游戏规则的重要手段,是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关键环节,是高新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发展的前导规制。

技术标准的倡导企业通过联盟方式采取多种知识产权战略将对自身有利的技术标准进行市场扩散,扩大用户基础规模,为收割网络外部性带来的丰厚利润创造先机。然而,软件业技术标准联盟是一种复杂的技术、经济现象,系统深入地研究软件业技术标准联盟的新产权契约关系,有利于把握技术标准联盟这一制度创新的机理与基本规律;有助于挖掘和把握技术标准联盟中一些重大的基础理论问题。

2 技术标准的专利化趋势

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互相排斥,技术标准追求公开性、普遍适用性;专利技术强调私有性和保护性。早期的标准化组织机构在制定和推广技术标准时,尽可能避免带有专利性的技术,使技术标准更具有推广性[1]。然而,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以ICT技术为核心的软件业迅猛发展,各个厂商为了避免自身的技术被竞争对手复制、翻版或剽窃,纷纷采取了“技术专利化”的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组织机构在制定和推广技术标准时,多数情况下无法回避必要的技术专利,只能将其纳入技术标准中,从而形成了当今世界“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与全球化”发展新趋势。互联网技术标准组织W3C(Word Wide Web Consortium)和IETF(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的知识产权政策的调整就是很好的例子[2]。

IETF早期的知识产权政策是尽量采用那些具有非专利性的优秀技术,如果涉及到专利技术,技术标准的适用性会因专利授权问题大打折扣,从而影响人们采用该标准的兴趣。现在IETF已完全改变观念,专利技术是标准技术方案中不可或缺的,如果没有这些专利技术,技术标准方案将很不完备。因此IETF调整其政策,新的专利政策规定在IETF的BCP97文件中[3]。

一部技术标准中通常包含多个具有互补关系的专利技术,一项专利技术的改进需要另一项专利技术做相应改进,企业在基本专利(Dominant Patent)基础之上不断地开发出从属专利(Subservient Patent),从属专利和基本专利之间就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障碍的关系[4]:如果没有得到基本专利的许可,从属专利没有进行商业开发和经营的权利;同样,如果没有得到从属专利的许可,基本专利也不能够将在从属专利基础上开发的专利技术进行商业化运作。

自从Wernerfelt(1984)在《Strategy Management Journal》发表“A Resource-Based View of the Firm”论文以来,大量的资源依存理论(the Resource-Based View,RBV)与相关实证研究文献开始出现在各种杂志上。现在“资源依存理论”已成为战略理论学派的一个重要分支。该理论所倡导的以分析组织资源优化配置为主的分析范式为研究技术标准的专利化趋势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分析工具。

Wernerfelt(1984)归纳出战略资源的四大类型:有价值的资源、稀缺的资源、不完全模仿的资源、不完全替代的资源,即战略资源只能是异质性的、不完全流动性的资源[5];Barney(1992)进一步认为支撑竞争优势的资源应该是有价值、难以模仿、组织导向的稀缺资源[6];Miller & Shamsie(1996)将技术专利这样的资源称为是以“产权为基础的资源”,即技术专利权人对专利享有清楚的产权,其他人在没有技术专利权人许可的前提下不得利用这些技术专利[7]。Hall(1992)认为法律的保护使得技术专利具有高度的不可模仿性。一旦技术专利被授权,任何模仿均是法律所不允许的[8]。因此,法律赋予技术专利的极强专属性和高度不可模仿性,无疑使其成为了技术标准专利化的基本动因之一。

3 技术标准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技术标准联盟

在传统市场中,交易结构或契约结构是平行的,交易的质量没有统一的保证。给定交易数量不变,如果交易质量无法保证,那么交易费用就不一定能够降低[9]。技术标准联盟通过必要专利的认定,要求专利所有者保证交易内容的质量和价格公开,将不履行义务的企业逐出技术标准联盟;同时对标准的使用者承诺无歧视许可原则。这样一来,技术标准联盟不再是一个消极的管理者,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企业。其实质是在对等的市场机制中嵌入了不对等的科层机制,虽然增加了一个层级,但却有效地提高了交易质量,减少了契约数量与交易费用。

技术标准联盟由于其技术和法律方面的专业性,能够以很低成本提供更好的服务,在为技术所有者减负的同时又为标准使用者让利;同时,技术标准联盟为了维护整体利益,必须寻找匹配的企业,以不断优化界面联系规则。

不同技术标准,其公共品(public goods)属性强度不同。两个极端情况是纯公共品(pure public goods)和俱乐部物品(club goods)。因此,技术标准联盟的建立涉及市场、政府、科研机构和企业等众多治理结构,不同种类的技术标准联盟只是上述治理结构介入的方式和作用程度不同而已。一般而言,具有公共品属性的技术标准(产品质量、安全性、健康和环保标准)应该由政府出面制定并强制实施,对于具有俱乐部物品属性(兼容性标准)的技术标准,以及其相应的技术标准联盟通常由市场竞争而形成,或者由标准化机构以一定的公开程序通过协商产生建议性标准(ITU制定的3G标准)。

政府在这些领域常常处于“失灵状态”,因其本身缺陷:一、政府本身对技术变化方向缺乏足够把握能力,在进行相关信息收集和处理方面,往往选择一些劣质标准。二、这些标准中往往不得不包含一些企业的专利技术,这样就会损害这些企业的利益[10]。对于上述的政府失灵,技术标准联盟的出现正好能够进行弥补。技术标准联盟通过向政府和法定标准机构宣传自身技术标准的优越性,说服政府使自己的技术标准成为法定标准。同时,技术标准联盟向联盟内的企业宣读政府相关的法律法规,降低了政府在这个领域制度推行成本。另外一个方面,对于政府制定的不合理政策,技术标准联盟作为整个行业的代表迫使政府修改不合理的政策。

很多的大型集成技术标准,涉及到国家利益的竞争。因此,政府常常对大学和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进行资助。例如,我国的AVS标准是我国科研机构和企业在“863”计划支持下的集体创新。工作组至今共收到各种技术提案200多项。AVS视频标准报批稿最终包含了42个提案的技术内容,在技术标准联盟形成过程中,政府、市场和企业三者相互协作:政府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一些产业政策同时进行一些政府采购工作,为企业和科研机构进行技术创新提供相关的支持,企业之间通过不同的技术进行激烈的竞争,最终由市场进行检验。

欧洲数字电视广播联盟(Digital Video Broadcasting,DVB),是全球最大的数字电视标准协会,其前身是European Launching Group,简称ELG。随着大量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加入,同时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于1993年9月正式扩大改组成为DVB。DVB联盟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ETSI,以实现对联盟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

4 技术标准联盟的专利认定与获取

技术专利权作为一种独占权,是确保R&D投资回报的法律保障。技术标准采用专利技术,专利权人有权要求回报。如果技术标准具有很强的路径依赖性,只能以特定的技术方案实现,而这些技术方案又都不可避免地落入某些技术专利的保护范围,这些技术专利就被称为“必要专利”。为了使标准的技术具有完备性,同时尽可能少地使用专利技术,就需要确定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即技术标准联盟认定的必不可少的、但又被专利权人所独占的技术。对“必要专利”进行识别和认定,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技术标准联盟的技术专家小组通过识别和认定“必要专利”,形成“必要专利集合体”。在DVB标准中它被称为“Essential Patents Pool”,在3G Patent Platform中称为“Essential Patent Platform”,在MPEG-2标准中又叫“Essential Patents Portfolio”[11] 。

“必要专利集合体”除了体现技术管理方面的作用以外,还是一个衡量技术标准联盟技术含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志。例如,MPEG-2标准的核心技术来源于10多家高校和企业,其中包括著名的美国加州大学、菲利浦、索尼、东芝、法国电信公司、富士通、佳能等。以此为基础,MPEG-2建立了一个联营性质的专利集合体(Patent Portfolio),它汇集了全球394项“必要专利”。

必要专利如此重要,技术标准联盟管理机构必须出面向专利的持有人申请获得这些专利的许可,例如,DVB标准联盟有一个主动索取程序:一项技术一旦被ETSI发现并认为其可能会是“必要专利”的知识产权,ETSI主任迅速要求该技术持有者在3个月内向DVB标准联盟做出书面许可。在标准联盟争取获得“必要专利”的许可过程中,自然也会存在被拒绝的情况。鉴于此,DVB标准,ATSC(Advanced Television System Committee)标准联盟将要求技术专家组会审复评,重新审视该项专利技术的必要性,并论证通过周围R&D开发出替代技术以绕开此项专利的可能性,否则,DVB就向其政府顾问咨询以求进一步行动的指示。ATSC也是向其常委会(其常委会由美国广播电视联盟等5大机构组成)要求进一步行动的指示。各技术标准联盟的工作规程中虽未对“进一步行动”做具体解释,但根据专利权有关国际公约规定,他们将行使专利法的强制许可制度:不经专利权人同意,通过行政程序允许第三者利用技术专利。

5 技术标准联盟的专利许可

由于交易信息成本、讨价还价与决策成本、制定政策与实施成本的存在,技术标准的使用者从技术标准联盟获得技术许可显然比自己同各个技术专利权人逐个谈判获得技术许可便利的多。技术标准使用者向技术标准联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技术标准联盟按照统一格式许可协议实行统一的许可收费制度,进行对外技术许可。技术标准联盟在许可模式上一般有两种策略[12]:一是技术标准联盟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的对外技术许可,而是仅仅为被许可人提供专利信息,这种策略主要被ISO与ITU这类大型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机构所采用。3G Patent Platform标准因第二代技术标准的特点,允许技术标准联盟成员在一定范围内同被许可人签订双边专利许可协议。而DVB与HAVI标准均采用由技术标准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对外技术许可模式[13]。

涉及技术标准联盟专利许可的一个关键而敏感问题就是技术专利许可费的支付制度,它包括两个方向上的收费策略:其一是标准联盟从专利权人处获得许可从而支付费用;其二是统一对外许可收费问题。HAVI标准采用会员制的收费模式[13]:赢利会员每年收取10000美元会费,而对于非赢利的高校和科研机构每年收取2500美元会费。UMTS标准采取许可费率制度:标准费率按销售额的0.1%提取,在每个产品形式分类上的累计最高费率为5%,而且,标准费率按季度审议以保证所有被许可人承担统一的标准费率。

6 政策建议

软件业技术标准联盟是网络经济时代企业由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过渡到联盟制的必然产物。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软件业的强大的网络外部效应,使得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无法完成具有全球兼容互通的技术集成体系或方案,他们不得不以技术专利为股份,投资入股组成新型的企业——技术标准联盟。鉴于此,我国应该积极制定国家技术标准研制和科技研发协调发展政策,通过政策引导科技创新与标准研制的协调发展,使技术标准体系与科技研发体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使标准研制体系成为国家知识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完善技术标准与科技研发协调发展的机制。

实施“创新成果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发展战略,引导若干家国内企业在自主研发形成创新成果的基础上,制定含有技术专利的企业技术标准,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技术标准中含有自主创新的技术成果的比例,以及企业创新成果形成专利,进而通过专利池的形式形成联盟标准,实现产业规模,建立“科研成果——试点示范——研制标准——应用推广”的科研成果产业化一条龙体系。

在国家科研项目中筛选出若干自主创新的,具有技术优势和产业化前景的技术成果,通过制定包含技术专利的技术标准,形成产业规模,进而形成国际标准提案,促使以我国技术标准为基础形成国际技术标准,从而有利于我国产品占领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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