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刑事执行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学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1995年刑事执行法学研究的回顾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监狱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监狱发展史上的新丰碑,标志着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使监狱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监狱法》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刑事执行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对四十多年来改造罪犯工作经验的全面总结和升华,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部门法。
监狱是刑事执行的主体部分,监狱法学是刑事执行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刑事执行法学就必须研究监狱法学,而监狱法学是以《监狱法》的法律规范为基本依托的学科。显然,我们在回顾本年度刑事执行法学的研究状况时,对《监狱法》的研究无疑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监狱法》颁布实施以后,理论研究工作者和司法实践工作者对《监狱法》进行了深入的学习、研究和探讨,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中国监狱学会(前身为中国劳改学会,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更名)先后多次组织座谈会和研讨会,对《监狱法》颁布后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广泛讨论。大家普遍认为,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有关刑罚执行的法典,《监狱法》开创了我国行刑立法的先河,为今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执行法律规范及刑事法律体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监狱法》不仅为理论研究提供了法律依据,更为监管改造罪犯的行刑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使许多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得到解决。总之,参加研讨会的与会者对《监狱法》给予的评价是比较高的,认为它解决了刑罚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尽管还不能说这部《监狱法》是非常完善的,但瑕不掩瑜,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总体上是成功的。
《监狱法》颁布以来,在各类专业杂志上发表的有关《监狱法》的论文已达数百篇,其中不乏确有真知灼见的好文章,论文的内容几乎涉及到了《监狱法》的各个方面,读后给人以深刻的启迪。
二、研究热点及争议的问题
《监狱法》的颁布实施为过去长期争论而又难以定论的一些问题划上了一个休止符,同时又引发了一些新的争论。应当说,这是一个好现象,否则这个学科的发展也就静止了。研究热点及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下述几个方面:
(一)关于学科名称的争议
学科名称之争由来已久。过去就有劳动改造法学(简称劳改法学)、劳动改造学(简称劳改学)、劳动改造法(简称劳改法)的争论,现在则转变为监狱法学、监狱学、监狱法的争论。不能说学科名称的争论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学科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这个学科所包含的内容及所涵盖的范围,或者说是一个学科的“包装”。
主张学科名称为监狱法学的人认为,法学是一个大学科,是学科的总名称。在其下分为若干分支学科,如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等,顺理成章,以监狱法为主要研究内容的当然就应当叫监狱法学。这个名称一方面如实反映了学科的基本范围,另一方面也与其他同一层次的学科名称相匹配。
主张学科名称为监狱学的人认为,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教育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就其活动的范围来说是非常广泛的,可以说涉及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大大超出了法学本身的范畴,只有叫做监狱学才能真实反映这一学科所涉及的领域,监狱法学只是监狱学下属的一个分支学科而已。如果横向看一下,国外也是称监狱学的较多,虽不一定照搬,但总是可以作为借鉴。
主张学科名称为监狱法的人认为,法就是法,既然法的名称是监狱法,学科的名称也应当是监狱法,以表明这一学科建立的基础是以监狱法为依托的,监狱法的名称并不会限制所研究的范围,况且,监狱法典所规定的内容已经既包括墙内,也包括墙外,认为叫监狱法就限定了研究内容似乎是杞人忧天。
笔者一直认为,从学科长远的发展角度考虑,还是应当称为刑事执行法学或者行刑法学为最佳选择,这样,实体性的刑法、程序性的刑事诉讼法、执行性的刑事执行法才能构成完整的刑事法律体系。监狱法是刑事执行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就监狱法本身来说没有资格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并列,它们毕竟不是同一层次的法律规范。刑事执行法学既包括对监狱法的研究,也包括对除监禁刑之外的其他刑罚执行方法的研究,有利于填补我国目前法学研究领域的空白。在多数情况下,学科的名称与法的名称是一致的,但这并不是说必须是一致的。例如经济法学是一个学科的名称,却不是因为有了经济法才有的经济法学,恰恰相反,至今没有而且以后也不会有经济法这样的法,经济法只不过是有关经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同理,刑事执行法也只是关于刑事执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监狱法则是刑事执行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对学科的发展只有坏处而没有任何好处。
(二)关于监狱任务的争议
关于监狱所担负的任务,通常的理论认为有三项,即监管罪犯的任务、改造罪犯的任务和经济任务,这一理论与《监狱法》颁布之前所强调的“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有着密切的关系。改造和生产虽有第一第二的侧重,但毕竟在监狱的任务中生产占有一席之地,即使不是首要任务,也是必须完成的任务。这样,监狱就不得不在如何完成经济任务方面去想方设法,其结果必然是分散了监狱的精力,冲击了改造罪犯这一根本任务。长期以来,监狱承受着沉重的压力。一方面,必须将罪犯改造好,使之出狱后的重新犯罪率降至最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又必须完成一定的经济任务,使监狱有至少能够维持生存的经费保障,这就迫使其必须考虑相当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要求监狱这样的特殊机关都要做好,确实是非常困难的,对监狱情况不了解或者了解不深的人是很难想象这种困难程度的。监狱究竟应当吃“皇粮”还是吃“自筹粮”?综观古今中外监狱史,这似乎不应当是个问题,因为监狱自古就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其所需经费是由国家给予保障的。中国由于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在解放初期“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而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以弥补监狱经费不足,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以后几十年就这样延续下来,由监狱自行解决经费问题,显然不利于改造罪犯任务的完成。《监狱法》明确了“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这一规定终于解决了长期困扰监狱工作的最大问题,同时,也解决了理论界长期争论的监狱究竟担负哪些任务的问题。
(三)关于监狱体制的争议
监狱的体制应当如何确定,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历来有双轨运行和单轨运行的不同观点。主张双轨运行的人认为,劳动改造既然仍然是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就必须要派生出劳动经济问题,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正视这个事实,才能解决这一事实所带来的问题。在这个前提下,可以设想监狱采用双轨运行的体制,即监狱与监狱企业分立,各自独立运作。双轨运行的观点受到一些人的强烈批驳,他们认为,所谓双轨运行的设想不过是空中楼阁而已,即使在理论上可以讲出一千条甚至一万条可行性的理由,在实践当中都是行不通的。监狱是国家机器,是监管和改造罪犯的专门机构,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对罪犯来说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习艺的性质。如果按照双轨运行的理论去实践,就必然产生经济目标管理的问题,因为是企业就必须考虑经济效益,预期的经济效益没有实现怎么办?罪犯作为特殊的从业者,达不到企业上岗所要求的标准又怎么办?虽然理论上是监企分开,实际上不可避免地要回到生产劳动冲击改造的老路上去。从监狱的性质来看,它必须也只能是单轨运行。
(四)关于罪犯劳动报酬的争议
《监狱法》第72条规定了“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关于劳动保护的问题没有争议,因为我国的监狱对罪犯的劳动保护一直是非常重视的,执行的标准就是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问题在于罪犯的劳动报酬。长期以来,在不了解监狱情况的人们思想里,认为罪犯的劳动都是没有报酬的,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我国一直对罪犯采取假定工资制,即每个罪犯有一个工资标准,虽然不发给罪犯工资,但监狱将这部分钱全部用于罪犯的伙食、被服、住宿、日用的生活、卫生用品,等等,也就是说,监狱实际是将罪犯在服刑期间的一切开支全部包下来,相当于供给制。这样做有利也有弊,其最大的弊端就是使很多人,包括罪犯本人,都认为监狱的劳动是无偿劳动。现在《监狱法》规定要发给罪犯劳动报酬,这不过是恢复事实的本来面貌,在这一点上大家是有共识的,并无争议。问题在于实践当中应如何执行,对监狱来说,这是一个体制的改变,而几十年所形成的体制的改变绝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因此,与《监狱法》相配套的有关监狱法的实施细则似应尽快制定,以解决执行中的各种实际问题。
争议的问题还有其他一些,限于篇幅,不可能一一例举。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这些争议不仅不妨碍《监狱法》的贯彻实施,反倒使人们对《监狱法》的理解更加深入,也为将来完善《监狱法》奠定一定的基础。
三、今后研究的设想与展望
《监狱法》颁布实施一年来,围绕《监狱法》所进行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展望新的一年,需要研究的问题还有很多,任重而道远。我们设想,还有以下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一)关于立法完善的研究
《监狱法》的颁布实施确实是可喜可贺的一件事,对在押罪犯的监管改造需要有一部法典来规范其活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方法有五种主刑和五种附加刑,《监狱法》只对五种主刑中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如何在监狱中执行作了规定,不仅对五种附加刑和两种主刑的执行问题未作规定,而且,诸如死刑的执行、有期徒刑的缓刑执行等问题也未作规定,这是一个很大的缺憾。执行涉及的问题很多,而执行问题又往往被人们忽略,这是一种观念上、认识上的误区。看不到执行问题的重要性,不对执行问题作出立法规定,迟早会让我们吃苦头。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应当有一定的超前意识,首先建立专门的学科,这个学科的名称就是刑事执行法学,对刑事执行问题进行全方位的研究,以便为将来的立法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关于学科建设的研究
刑事执行法学的学科建设同其他法学学科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要搞好学科建设,首先需要就学科本身的一些问题统一认识,如刑事执行法学学科中的地位;这一学科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以及研究方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等等。其次需要考虑学科的框架结构和主体内容,明确本学科的研究方向,特别是要根据本学科的实践性非常强的特点,研究的成果应当为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三)关于理论问题的研究
刑事执行法学涉及的问题很广泛,理论研究的领域也很宽。有些问题已经争论了几十年,至今也没有定论。但有些问题是应当重点进行研究的,如关于行刑理论的研究;行刑方式的研究;中国刑事执行趋向的研究;立法完善的研究;纵向和横向比较的研究等等。这些问题只有在理论上研究得较为深入而不是只作表面文章,才能使学科的建设更上一层楼。
(四)关于实践问题的研究
刑事执行的实践性要求我们必须对实践中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至少就刑事执行法学来说,理论的研究如果不与行刑实践相结合,这种理论研究的意义就是大可怀疑的。刑事执行看起来似乎比较简单,审判机关怎么判决就怎么执行,这种认识是非常肤浅的。事实上,刑事执行是一项很复杂的司法活动,因为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并不是目的,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而预防犯罪仅仅靠一纸判决是不可能做到的,刑罚目的的实现必须依靠刑罚执行。犯罪人都是活生生的人,如何通过刑事执行活动使他们改恶向善,这其中包含着法、理、情等多种因素。因此,关于行刑实践问题的研究是永远的课题。
注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