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自然性:道德现代化转型的一种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德论文,自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5)06—0017—05
道德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究竟意味着什么?对此,有种种不同的说法或解读。著名经济学家哈耶克把前现代社会的道德界定为“自然道德”,即建立血缘基础上的道德,将现代社会的道德界定为超越人的自然联系的、与法治精神一致的、以尊重产权为核心内容的主体责任感。这尽管不很全面,但却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根据哈耶克先生提供的理论启示,这里我们把道德指向现代性的转型概括为现代道德对传统道德自然基础的超越。以下是我们对这一论题的解读。
一、道德的超“自然”演变:社会现代化转型的必然要求
道德作为社会的价值建构和社会运行的价值支持系统,它必然随着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社会治理模式的根本变化而发生演变,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
市场经济、市民社会、民主政治和法治体系等,是现代性的本质规定。社会的现代化转型,不仅意味着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市民社会的生成、民主政治的形成与发展、法治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而且意味着社会结构的其他变化,如公私两大生活领域的分化,陌生人社会的形成,社会的多元化等。对这一切的种种改变能够提供价值合理性与合法性辩护乃至有效支持的道德体系,显然不会是那种植根于自然经济和血缘共同体并具有排他性特质的“自然道德”体系,而只会是那种构建现代社会秩序所要求的、建立在理性和普遍利益基础上的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特质的理性化道德体系。“自然道德”对社会的现代化转变,不仅不能提供必要的支持,而且构成现实的障碍。由于社会的现代化转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因而,“自然道德”的被解构和理性化的道德体系的生成,都具有历史必然性,都是必然要发生的现代性事件。
市场经济是现代性最基本、最重要的本质规定。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及其推行,是最根本、最重大的现代性事件,也是其他现代性事件发生的根源所在。自然道德的解构和现代道德的生成,都根源于市场经济。根据马克思的思想,“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以及“普遍的物质交换”和“全面的关系”等,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特征。因此,市场经济的确立就意味着这样两个基本事实:其一,个人从血缘、地缘乃至单位的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成为具有独立权利和自我意识的主体;其二,独立的个人基于“物的依赖性”,必然寻求血缘共同体之外的广泛劳动合作与经济交易,寻求建立普遍的社会联系。根据哈耶克的思想,现代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这种“扩展秩序”也可以理解为“独立的个人进行不断扩展的普遍交易的秩序”,其实质是人类合作或交易的普遍化。如果说,“人的独立性”和交易的普遍化,都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必然,都是不可逆转的现代性趋势,那么,消解“爱有差等”的“自然道德”规约,建立“人人平等”和人们相互尊重产权的理性化正义秩序和信用秩序,便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建构的基本诉求。
市民社会的形成,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结构发生现代性变化的标志性事件。走出血缘、地缘和单位人身关系依附的独立个体到何处寻求自立、归属和自我实现的“安身立命”之所?其去处之一便是契约化的市民社会。至今,尽管人们对“市民社会”仍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但“市民社会”作为超出私人生活领域且相对独立于国家的“第三领域”,却是不争的事实。“市民社会”作为“第三领域”,它实际上是由独立的个体通过学校、学会、协会和教会等民间组织以及报刊、杂志和新闻媒介等文化组织聚合而成的公共生活世界或公共交往领域。自组织性、交互主体性、平等对话、协商性、理性化自律是其最基本的特征或运行的内在机理。它实质上是现代人社会存在的一种重要方式。这样一种特定“社会”的生成、扩展和运行,显然不能以“自然道德”为基础,而只能依靠以平等、尊重、契约、信用和宽容为基本内容的人本化、理性化的公共道德精神的支持。“自然道德”所具有的排斥“匿名他人”或陌生人的倾向,使其与现代市民社会的运行要求相冲突,因而必然被消解。而构成普遍交往和普遍信任之基础的公共道德的培育生成,则是现代市民社会生成和运行的内在逻辑要求。
民主政治是与市场经济、市民社会相契合的政治架构,是现代性在社会整体运行和管理层面上的实质性体现。政治现代化实质上就是政治民主化。民主政治作为一种体制,在不同的国家尽管可能会有不同的样式,但其本质上却是一套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理性化制度体系,如以宪法为基础的限制和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的社会法律制度、确立与规定公民政治权利与义务的政治法律制度、体现人民对政府授权的民主选举制度、公职向全体公民开放的制度;公民广泛参与公共决策的制度、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政治法律制度等。由上述制度构成的以权利与权力的互动为实质内涵的政治架构的最大优势在于:一方面它能容纳独立个体的自由发展,乃至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体的主体性、个性、自由、自我意识、创造性和社会参与性,从而保持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创新能力、内在活力和驱动力量;另一方面,它又能避免个体之间大量冲突的发生并通过它的制度性协商形式解决一些难以避免的冲突,或者说,它能使追求自我利益和自我实现最大化的独立个体溶入国家范畴内的合法共同体。这样一种政治架构体系的核心价值支点是自由与平等,其合法性的根本也在于尊重与保护公民的基本自由或权利。修齐治平的道德精神(作为自然道德在政治领域的延伸和理想形态),也许能开出家国同构式的理想政治范式并支持它的运行,但却无法开出以承认个体独立和自由权利为前提的现代民主政治体系,同时也不可能构成支持现代民主政治体系有效运行的价值根基。因此,消解权力本位主义的宗法性政治道德体系,建立培育以自由与平等为核心价值的人本化政治道德体系,也就成为政治现代化的内在必然和现代民主政治秩序的基本诉求。
以确认和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公共权力,规范公民、政府和一切社会组织的社会行为为实质内涵的法治体系的建立及其良性运行,是建构市场经济秩序、市民社会秩序和民主政治秩序的基本要求,是建立普遍信任关系的制度保障,也是社会治理模式现代化的根本体现。法治,作为现代社会的治理模式,它具有多方面的意味,如法律是最具权威的公共管理准则;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乃至公民个人也是平等的;一切涉及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关系的事件或行为都必须依法而行;司法系统具有真正的独立性等。但这一法治模式的良性运行过程也即法治的过程,本质上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契约化互动过程。这一过程是否运行良好和有效,取决于国家所立之法是否获得普遍尊重与服从,而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和尊重的关键又在于法律本身是不是“良法”以及执法的严格性,即在于法律本身的道德性和正义性(无歧视性)以及执法的正义性。这表明,法治有其必不可少的道德基础。自然道德所具有的亲缘主义特质和歧视性倾向,使其不可能构成现代法治的价值基础。能够成为现代法治之基础的道德,只能是以尊重权利和权利平等为核心内容并具有普遍性或无歧视性特质的正义道德精神和契约道德精神。因此,如果说“法治”是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的必然,那么“法治”作为“现代性事件”的发生又必然要求道德实现由传统到现代的转变。
康德是最早意识到消解“自然道德”或“特殊主义”道德,建立“普遍主义”道德之现代性需求的哲学家之一,并且为建构这样一种道德提供了系统的理论谋划。但康德没有也不可能对“特殊主义”道德的消解和普遍主义道德的建立何以成为必需和可能作出唯物主义和历史主义的解释,即没有看到它是社会结构发生根本变化的价值体现,是现代人建立经济的、政治的和文化的“普遍联系”以及普遍信任的必然要求。
二、超越自然性:道德转型的基本内涵
道德现代化转型的实质内涵是什么呢?在我个人看来,这在整体上意味着道德的这样一种变化:由狭隘封闭的“人类合作秩序”的内在价值系统转变为全面开放的“人类合作秩序”的内在价值系统。道德实际上产生于人类合作的需要。传统社会的人类合作,是以家庭和家族为单位、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以家族利益和权威控制为本位、以“亲亲尊尊”的“人身依附”和“差序格局”为结构特点的合作。家族性、等级服从性、排他性以及由此规定的狭隘封闭性是传统的“人类合作秩序”的基本特质。所谓“自然道德”,正是与这样一种人类合作体系的秩序要求相契合的价值系统。而现代社会的人类合作,则是以获得解放的个体为基本单位、以各种社会组织为中介、以契约为纽结、以人的生命、权利和能力发展为本位、以人们对发展起来的“抽象体系”的信任为基础的合作。人本化、平等化、契约化、理性化以及由此规定的全面开放性,是这一人类合作体系的基本特质。相对于“自然道德”而言的“现代道德”指的便是与这样一种人类合作体系的秩序要求相契合的价值系统。因此,道德由传统到现代、由自然到超自然的转变,实际上就意味着道德由狭隘封闭的人类合作秩序的有机价值构成转变为全面开放的“人类合作秩序”的有机价值构成。具体而言,这主要意味着道德建构的如下变化:
其一,人本化。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基础上的“自然道德”,尽管有其“亲情化”和“人情化”的价值内涵,但本质上是以血缘宗法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和等级秩序为本位、以严格限制个人独立、个人自由和个人发展为实质内容的价值体系。“现代道德”作为取代“自然道德”而确立的、与普遍的“人类合作秩序”相契合的新型道德体系,其根本特征之一,便是它的价值建构的人本化,即把人权和人权的合理实现作为价值建构的基点。这在最一般的价值建构意义上,便是“自由”和“平等”成为核心的道德价值;在“实践理性”的意义上,便是对“人权”的尊重和维护成为最基本的道德约定或基础性的道德规约。这在经济生活领域的表现,便是“尊重产权”成为最基本、最重要的经济道德规定;在政治生活领域的表现,便是“尊重公民的自由权利和政治参与权利”成为最基本的政治道德规定;在一般公共生活领域的表现,便是独立个体之间的彼此尊重和彼此宽容成为最基本的公共道德规定;在私人生活领域的表现,便是亲人之间、夫妻之间、朋友之间对彼此自由选择权利的尊重成为最重要的私德规定之一。可以说,对人权的尊重和维护成为普遍的和基础性的道德义务约定,是道德人本化的根本标志。
其二,普遍化。由血缘宗法性的人类合作秩序要求衍生的“自然道德”,实质上是以“特殊主义”为基本特质的价值体系。这既体现在所谓“爱有差等”、“子为父隐”的道德规定方面,也体现在它所具有的天然的排除性倾向方面,如仁爱的对象往往只涉及有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私人联系的“他人”,排除一般的“他人”。而“现代道德”作为现代人类合作秩序要求衍生的超越人的自然联系的价值建构,“普遍主义”显然是其最重要的特质。它取代“自然道德”而确立,就意味着道德由“特殊主义”到“普遍主义”的转变,简言之,就是道德的普遍化。这主要表现为那些为人类的普遍合作(包括非直接化、非面对面的普遍交往与交流)提供秩序支持和信任基础的基本道德准则或原则成为具有普遍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价值约定,如传统的仁爱原则提升成为类本质意义上的、扬弃了亲缘主义取向和排除性倾向的、对一切“人”而言的道德约定;以人的权利平等为实质内容的正义原则成为制度安排、公共财富分配、经济交换和公共交往的普遍道义原则;诚实守信成为适用于一切合作和交往领域以及一切交往对象的契约道德金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既有人道精义又有公道(正义)精义的传统道德理想设计成为实践层面上通行的最具普遍意义的一切人际交往的道德金律。
其三,主体化。“自然道德”是人处于自在自发和依附性生存状态下的产物,对作为个体的人而言,它实际上是经验化和习惯化的权威命令系统,客体性或非主体性,是其价值建构及其作为义理规定的重要特点。而“现代道德”则是人作为个体脱离自在自发和依附性生存状态、进入独立自主和自由自觉的生存状态的产物,它实际上是超越血缘宗法限制的自由个体对于建立普遍合作关系达成的一种理性化价值规约,“主体性”是其现代性的基本规定之一。它取代“自然道德”而确立就意味着道德的主体化。“道德”作为主体性道德,一是表现为它的建构方式的主体性,即那些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准则的确立,是建立在人们达成“价值共识”和普遍同意的基础之上的;二是表现为它作为责任规定的主体性,即它实质上是自由个体对自由责任的意识,是基于“价值共识”的主体责任感,是韦伯所说的责任道德;三是表现为它的实践方式的主体性,即人们履行基本道德义务不再依据权威的指引或指令而是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并表现为对行为责任的自主承担。概言之,现代道德,并不是任何一种权威所确定的道德,而是建立在人的合作理性和价值共识基础上的主体责任道德。
其四,公共化。“自然道德”是在人类生活尚未出现公私分化与分界的社会结构状态下形成的道德形态,其中虽有一些涉及国家责任和社会交往的内涵,但它本质上是宗法性的价值建构,其中并无独立和发达的公共道德系统。因此,它既不能开出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也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运行的要求。而“现代道德”恰恰是适应人类生活出现公域与私域的分化以及发展公共领域的要求而建构形成的价值支持系统,对私人性和宗法性的理性化价值超越,是其作为现代道德的重要特质。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支持自由个体组成合理与合法共同体的公共道德系统。因此,“自然道德”的消解和现代道德的确立就意味着道德的公共化。展开说来,这主要意味着道德内涵和结构的如下变化:其一,为建立普遍信任提供支持的公共道德成为占支配地位的主干性价值建筑系统,它的基本精神甚至成为统帅私德建设的灵魂,如平等原则成为处理私人关系的基本道德原则。其二,公正、公平成为首要的公共制度美德;尊重、平等和诚信则成为最重要的公共交往美德;自觉承担行为的公共责任,则成为最基本的责任美德。其三,最基本的公共道德原则(如正义原则)成为公共制度设计的依据和灵魂并在公共制度规范中得到充分体现。其四,公共道德成为公共文化舆论的核心,而公共文化舆论则成为公共道德发展和实践的最重要的支持力量。
其五,理性化和多元化。“自然道德”作为人处于“不成熟状态”下的非主体性价值建构,经验化、人情化和一元化的权威命令性,是其天然的特性。而“现代道德”作为与人的类本质相联结的“普遍主义”道德和主体性道德,它只能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并依赖理性支持而发展和运行,同时它在市民社会的层面上也只会是多元化的存在样态,是一个未完成的、开放的价值建构体系。可以说,普遍性和主体性,就意味着理性化和多元化。道德的理性化作为道德现代性的重要内容,一是指理性取代经验成为道德建构的更为重要的支持因素;二是指基本道德规范成为人们经过“商谈”和共谋达成的理性化文明公约,成为真正意义的“实践理性”;三是指人们的价值理性和具体的理性价值判断取代经验成为主要的道德选择依据。道德的多元化作为道德现代性的内涵,一是指在市民社会的层面上存在着与“价值共识”并立的多元的道德主张;二是指在市民社会层面上存在着多样化的道德形态;三是指人们在各个生活领域的道德选择上存在着多样化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如果说,道德的理性化使道德的普遍化成为可能,那么道德的多元化互动则是普遍性道德不断完善并保持生机活力的文化精神机制。所以,“现代道德”作为现代道德所具有的普遍性,并不是排除个性与多元的共性,而是多元的共性或多元基础上的共性,它实质上体现为由独立个体组成的合理合法共同体的公共伦理精神。
三、现代道德的生成:中国语境中的现实与可能
进入中国语境,几乎没有人否认中国社会正发生着从精神维度到制度维度的现代化革命,即发生着社会的现代化转型,但在伦理学的话语系统中有关于道德转型的声音却相当微弱。这其中实际上隐含着这样一种权威性定论:道德转型是一个虚妄性话题。在我个人看来,如果我们的思维模式不出现严重的僵化,那就应当承认道德转型是历史性的现实问题,或者说是一个历史地发生着的“事实问题”。因为道德是社会结构系统的重要一维,社会转型内在地包含着道德的转型。从道德建设的角度看,拒绝承认和讨论道德转型问题,实际上等于放弃寻求道德建设的现代性视点和现代性目标。
在中国语境中讨论道德转型,首先值得关注的是这样一个问题:中国社会的道德转型进入到了何种程度?对此,这里我们虽不能作出有充分论证的详尽解答,但可以作出这样的结论:“自然道德”尚未从根本上被彻底解构;现代道德在整体上和本质上尚未生成。从“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尽管各种形式的有关个性解放、科学民主和自由平等的现代性启蒙以及道德批判运动,已经动摇了“自然道德”的合法地位并对其构成巨大冲击和破坏,同时也起到了催生现代道德的作用;尽管现代市场经济的建构以及由此引发的公共权力运行机制民主化、法治化、契约化和理性化建构正在从根本上动摇和改变着“自然道德”的生存基础、价值结构和文化基因,同时也在为道德的生成提供更为强大的动力和更为扎实的生态条件,但由于大多数中国人作为个体仍然处于“不成熟状态”,由于“自然道德”的生存基础尚未完全瓦解,现代道德的生存条件尚未基本形成,因而,自然道德的解构和现代道德的生成都处于未完成乃至远未完成的状态。
在时下中国社会,不用说“三纲”之德为人们所不耻,即便是“爱有差等”和“子为父隐”也很少有人在台面上公开坚持,人们在台面上公开坚持的往往是国家意识形态范畴内的“新道德”。在实践的层面上,我们甚至可以欣喜地看到尊重生命、尊重产权、注重平等、信守契约、公正待人、公平竞争等诸多现代道德因素的生长。但这既不表明“自然道德”的彻底“退场”,也不表明“现代道德”的“在场”。实际上,“自然道德”的“退场”,主要体现在显性的社会层面上,在隐性的社会心理层面和社会运作层面上,“亲缘主义”、“人情主义”和经验主义仍然是大多数中国人道德思维模式和道德行为模式的重要特点。人本化、普遍化、主体化、公共化和理性化的新型道德虽然在生长,但它只是以碎片的、局部的、表面的和萌芽的形态出现在个体的意识中,出现在理论和精神的社会流动中,出现在个体行为和社会运行的某个侧面或某些环节中,而并未作为主导性的道德形态或道德文化模式在社会心理、社会运行机制和人们的行为模式中扎下根来。至于在现行意识形态层面上流行的以规范“个人对社会应当如何”为核心主题的道德观念系统,虽有积极的价值,但它实质上是“国家主义”道德,是过渡性的道德建构形态,而并非成熟的和严格意义的现代道德。因此,从整体和本质上看,道德的现代化转型仍未完成,现代道德在中国社会仍未生成。
经过了100多年的现代化运动, “现代道德”在整体上和本质上仍处于尚未生成或“不在场”状态,这是否意味着“现代道德”在中国社会根本不可能生成呢?或者说,中国的道德转型是否只意味着自然道德的提升、延续和变形呢?这是我们在中国语境中讨论道德转型必须回答的第二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只能是血缘基础上的“市场半径”较小的市场经济,与之相适应的道德是“血缘基础上相互间的责任感”。这实际上是说,中国的“自然道德”传统是不可改变和超越的,而且它规定着中国市场经济的特性,所谓“道德转型”只意味着自然道德的自我更新,超越人的自然联系的“普遍主义”道德与中国无缘。这本质上是一种文化传统决定论的观点。依照这种观点,我们的文化传统预制了一切,超越传统预制的现代市场经济、现代市民社会和民主法治都是不可能生成的,因而超越人的自然联系的“普遍主义”道德的建构是没有根据的,不可预期的。在我个人看来,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从根本上说,在文化与经济、道德与经济之间,不是文化、道德决定经济,而是经济决定文化与道德。道德总是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千百年来形成的自然道德传统固然有其相当强的稳固性和延续性,并且会对市场经济建构乃至民主政治建设产生一定影响,但却不能因此断言自然道德传统是不能改变和超越的。这一点,只要我们留心考察一下中国最近10多年来市场经济建构所引起的深刻道德变革,便可得到证明。至于说,自然道德仍然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在起作用并且限制了市场经济的合作或交易范围,这虽是不争的事实,但这既不表明自然道德传统牢不可破,也不表明自然道德传统规定了我们的市场经济只能是狭小合作范围的市场经济。因为我们自觉地推行市场经济建构仅仅十余年,这十余年的市场经济发展还不足以使大多数中国人走出自然道德传统的限制,也不足以让大多数中国人经过博弈达成“普遍主义”的价值共识。根据经济决定道德的观点,在“自然道德”之上不可能建构现代市场经济,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之上却可以建构它所要求的超越私人联系的“普遍主义”道德。如果说,现代市场经济的建构是引起道德转型的根本原因,那么这种转型不可能是自然道德的自我调整或变形,而只能是指向“普遍主义”的根本演变。
超越人的自然联系的“普遍主义”道德的生成,需要多方面的条件。其中最主要条件是:人作为个体走向成熟状态(即能够独立地运用自己的理智)、市场经济发展成熟、民主政治发展成熟和一定的传统文化资源的支持等。如果我们可以肯定绝大多数中国人一定会走向成熟,市场经济一定会发展起来并趋于成熟,民主政治一定会得以发展并走向成熟,那么,我们就可以肯定现代道德生成的基本条件一定会形成。在此条件下,经过走向成熟的中国人的千万次重复实践和博弈,作为人们普遍合作的行为之“格”的现代道德完全可能在中国社会生成。至于文化条件,我以为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正义精神和超越精神(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可以成为我们建构现代道德的文化精神资源。此外,我们还应当看到,现代道德作为超越人的自然联系的“普遍主义”的价值建构,是与人的类本质相契合的,有其坚实的人性基础。因此,从哲学上讲,道德现代化转型的完成、现代道德在中国社会的生成,是完全可以预期的。在当今中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建构的要求推进现代道德的整体生成,是道德建设的应有向度和目标。
收稿日期:200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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