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探讨论文_车永泰,屈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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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山东烟台 264006

摘要:城市规划是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对城市的整体研究,通过对城市土地使用进行预期安排,制定城市发展的行动纲领。通过城市建设活动改建城市的空间状况,以引导城市的空间发展。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龙头,是城市发展的蓝图。只有把城市规划好,才能逐步建设好、管理好。然而我国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因此,通过科学合理、有序有效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是摆在规划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问题

1.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关系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是一个统一体,规划是城市发展的“龙头”,是建设与管理的直接依据,规划对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城市规划关系到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是一项战略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建设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是规划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和前提条件,城市建设应该是科学与艺术、人工与自然完美结合。要达到这种境界关键在于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来实施各项城市建设项目,使规划逐步付诸实施。城市建设的不断进行,为城市的高效能管理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客观对象,使之“有的放矢”地起到保障各项建设项目维持良好的状态或形象的作用;建设和管理应该自觉遵守城市规划方案,管理是城市发展的保障,是规划和建设的重要手段,城市管理的优劣对城市的健康有序发展起着制约作用,城市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也是城市形象的外在体现。每天人们以城市为载体,进行着学习、工作、休闲。城市每天不间断地进行着人流、物流、信息流。如何使这些活动规范有序的进行,特别是如何使城市规划与建设达到和保持预期的效果,高性能的城市管理是重要的保障和手段。

2.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缺乏合理的规划管理实施手段

一方面是城市规划没有进行依法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分区的规划以及详细的规划,应该由政府审批,若不能及时进行审批的话,城市的规划管理的权威性就会受到挑战。也没有充分的规划实施管理依据,易出现决策的失误。因此,有一些房地产企业私自对规划进行改变,发生超建的现象。另一方面就是没有健全的城市规划执法主体管理职能。目前,许多城市的规划执法主体管理职能都被分散,没有形成一体化的规划管理,导致无法落实统一的城市规划。最后,就是城市规划以及管理的经费投入不够,如今,用于城市规划职能所需要的经费,没有纳入财政的预算中,得不到稳定的来源,没有足够的规划费用,无论是规划编制,还是新技术的应用,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城市规划人员的素质也有待提高,很多城市在规划管理的执法力度上不够,处罚的不够重,城市规划的专业人才需要再引进,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2.2 历史街区与文物古迹保护的力度不够

城市往往有许多历史遗留的街区,这些历史街区是一个城市发展的见证,是城市蕴含的文化象征。但令人惋惜的是,许多历史街区已经失去了它原有面貌,有的甚至已经彻底消失。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对于提升城市文化品位、体现城市特色、增强城市对人的吸引力有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尽管人们对历史街区的价值有一定的认识,可是一旦开发与保护发生矛盾时,有关部门往往更注重眼前利益,在保护历史街区方面没有足够的重视,导致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上不能严格按照规定对历史街区进行重点保护,随意变更规划、破坏城市建设整体性的现象时有发生。

2.3 规划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匮乏

在我国的很多城市规划决策往往还停留在领导者才是“决策者”,规划决策权集中在领导和少数几个规划专家手上,是少数人的决策。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行政审批缺少约束和监督机制。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既是规划管理者又是规划单位的直接上级,这就使得规划管理和实施一直是处于规划管理者单方面的动作之中,这往往会造成决策主体的错位,使得决策缺乏大众监督,容易滋生腐败等问题,从而使城市规划管理背离城市规划目标,同时公共利益会被某些群体利益所替代,造成最终使城市规划管理的方向偏离原有的发展轨道。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也会造成一些政府官员利用城市规划管理对城市建设进行干预,谋取个人利益,并产生各式各样的寻租行为。

3.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研究

3.1 建立集中统一的规划行政管理体制

首先,要使城市规划管理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就必须按遵循科学的审批管理程序。也就是必须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必要的环节来进行。这样就有效地防止审批工作随意性,制止各种滥用职权行为发生;其次,需要注意的是严格的审批程序是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条件,对于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也要以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为依据,对违背城市规划管理法规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最后,要进行管理体制改革,有效发挥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作用。要改革规划行政管理体制,就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决策机制,城市规划管理的重点由开发转向保护。

3.2 要坚持对法制的建设,保证规划的进程

如今,我们国家的行政法律化力度在持续加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制化进程也在快速的加强,要建立城市管理的法制体系,为城市的规划管理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与法制的保障。这样的法制体系不但便于政府的行政管理,还为生活在城市的每一位公民提供完善的利益保障。尤其对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进行城市规范管理的过程中,要特别加强对他们的保护力度。与此同时,把规划管理信息的公开以及公众参与的程序完善起来,使规划更加具有科学性、持续性以及民主性。

3.3保护与传承城市历史文化

应站在继承和发扬自己城市历史文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历史街区与文物古迹的历史文化价值,将更多的历史街区与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我市的建设具有自己的特色。要进一步协调处理好历史街区与文物古迹保护与城市化、现代化的关系,使城市现代化与尊重传统文化和谐共存,各得其所,体现文化的延续及现代化对传统的继承和包容。同时,在城市建设中,应依据城市规划建设方案总要求,加强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建筑物外部色彩的研究,注重高品位的总体建筑形态设计,在保持建筑单体美的基础上,形成区域的总体美与和谐美,形成城市特有的风貌。

3.4 加强公众参与,确保规划公开

我们在城市规划管理中要完善有关信息公开制度、群众参与程序,构筑起不同主题都能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得到顺畅表达的体制机制,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在法律上,政府应当设计一些公开城市规划管理的信息的范围、时机、方式等制度,保证政府在从事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行为时,能充分听取有关利益主体的呼声。因此,在这种不确定的城市规划管理大环境下,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聪明才智。而当前,社会公众的参与观念尚未树立,归根结底是我们现行的城市规划管理法制中却缺乏明确的群众参与机制程序,迫切需要健全完善。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也是一种社会活动,在规划管理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科学的态度规划城市,以务实的作风建设城市,采用人性化的方法对城市进行管理,并在其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加以创新,从而建造出和谐美好,适宜人类居住的生态城市。

参考文献:

[1]潘娟.我国城市规划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21).

[2]孙启广.浅谈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华建设,2009,(8).

论文作者:车永泰,屈府城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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