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_市场经济论文

法律研究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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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同法的关系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手段不能单独存在。它必须同一定的社会基本制度相结合,以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市场经济体制的性质,是由它所结合的社会基本制度和借以建立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

当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以生产资料的私人资本主义占有制为基础时,它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这时的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市场上的自由买卖是这种市场的特点。当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时,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特点为:劳动者从被剥削被压迫下获得解放,成了生产资料和政权的主人。市场上的劳动合同是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劳动者实现同自己占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自由劳动的形式。

决定市场经济性质的条件,即社会基本制度和生产资料所有制,也决定着法的根本性质。不同的社会基本制度,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有不同性质的法。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也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法。然而作为资源配置手段的经济体制也属于经济关系的领域,属于决定上层建筑的物质关系。因而作为记录经济关系的法,也不能脱离经济体制而存在,包括市场经济体制,也包括计划经济体制。只是经济体制只能决定法的形式特征,诸如法的覆盖领域、调整对象和使用的方法,以及介入社会生活的深度等,而不能决定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只能由同时也决定经济体制性质的社会基本制度、生产资料所有制来决定。

我国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时候,法的覆盖领域有限,行政手段被广泛采用,法对社会生活介入得不深,人们的法的观念比较淡漠。而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法的覆盖面迅速扩大,法所规范的对象也随之向人们的具体行为延伸,合同使用的频率加大,人们的法的意识也日益增强。但是,无论实行计划经济还是实行市场经济,也无论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所带来的法的形式特征有多大变化,由于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未变,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未变,所以法的性质并没有变化。

这个对社会基本制度与经济体制进行区分的理论,使我们认识了经济关系中的内部结构,同时也具体化了法的内在构成。这个关于社会基本制度与经济体制划分的理论,具有重大的方法论意义。它是对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方法的具体化,不妨称之为基本制度与经济体制分析的方法。它把社会制度,特别是经济制度中有阶级性的部分,如生产资料所有制,同无阶级性的部分,如经济体制分开。把它适用于对法的分析,既可以防止把法的阶级性人为地搞得那么紧张,令人生畏,因为这只是由法所肯定的一种社会基本制度的现实;又防止了那种以经济体制没有“性”属为借口,全面取消法的阶级性的情况发生。把两者结合起来观察,不仅对我们自己的事情可以看得更清楚,而且对于被资产阶级学者弄乱了的许多法学问题也容易弄清楚了。

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的法的时候,从来是透过其市场经济中法的现象,揭露其社会本质的。马克思谈到刑法的时候,曾经把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本身”,说成是国家神经。恩格斯也说,在资本主义国家,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特别是恩格斯在分析契约时指出:“这种契约的缔结之所以认为出于自愿,只是因为法律在纸面上规定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而已。至于不同的阶级地位给予一方的权力,以及这一权力加于另一方的压迫,即双方实际的经济地位,——这是与法律毫不相干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69页)显然,在这些论述中,都是把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即体现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的权利与市场经济体制中缔结契约的权利分别讲的,是从法的形式和本质的不同层次的经济根源上分析的。但是,尚未明确提出决定法的经济根源中的社会基本制度和经济体制的区分。尽管这种区分是相对的,仅在基本制度和经济体制的限定范围内使用,而且互有渗透和交叉,但它仍然给我们一架倍数更大的显微镜和望远镜,使我们对于社会事物看得更清楚了。

二、制度与体制分析方法的应用

法的性质与法的形式特征 创造法为自己服务的社会基本制度,包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特别是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的基础,也是法的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法的性质,而作为社会根本制度的自我实现和完善的经济体制则决定法的形式特征。

资本主义社会基本制度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资本主义国家的法的性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法的性质,两者有根本的区别,不能互相通用。然而在由经济体制所决定的法的形式特征方面,则是既可以继承,又可以、而且必须互相借鉴的。甚至在同其所结合的基本制度剥离开来的前提下,其中相关的某些条款还可以通用,以至于制定某些共同遵守的规则,实行国际接轨。当然,即使如此,相互之间的立足点和最终归宿,仍是各自与之结合的基本制度的根本利益。继承和借鉴都是一个选择、改造,使之适应自己情况的过程,并不是绝对的。

因此,不加分析地提出把法所反映的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的本质和法所反映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式特征,一而概之地继承和“综合移植”,以至于提出实行“法律的国际化、现代化”,是不科学的。只要问一问,是对反映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的法的本质(有人把它叫做法的精神,法的灵魂和中枢神经)的继承和“移植”,还是对于反映市场经济体制的法的形式特征即在否定了它的本质之后的继承和借鉴呢?如果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岂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法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法从本质上并轨了吗!笼统地提出法律国际化,岂不是要把法所反映和巩固的两种不同社会基本制度化到一起去吗!实际中也不可能存在这种事情。

至于所谓“法律的现代化”究竟是指什么说的呢?如果从法所反映的基本制度上看,社会主义应当比资本主义现代化。如果从法所反映的经济体制上看,无论完善的市场经济还是全面的计划经济都是现代的产物。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那么所谓的法律现代化究竟指的什么呢?如果指的是现代的生产力所带来的法律的现代化,那么使用电警棍比起使用藤条打屁股对付罪犯可算是现代化了。然而宣布成为发达国家的新加坡,使用藤条惩罚了违犯新加坡法律的美国恶少这个现代人,保卫了新加坡的现代化建设,这算不算法律的现代化呢?我们是否也要制定用藤条打屁股的法律呢?

可见,只有区别开反映社会基本制度需要的法的本质(法的精神,法的灵魂和中枢神经),同反映经济体制需要的法的形式特征,才能使对法的认识以及对于不同性质的法的相互关系的认识成为科学。

制度性权利与体制性权利 在对法的性质和形式特征进行了制度与体制的分析之后,再进一步对于法定权利进行分析。法定权利作为由法规范所保护的一种行为模式,可分为制度性权利和体制性权利。譬如,生产资料所有权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的基础,即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反映,属于制度性权利;而市场经济中契约关系双方的平等、自由权利,就是体制性权利。制度性权利是体制性权利的基础,决定体制性权利的社会属性,是不可动摇的。体制性权利则体现制度性权利的需要,为制度性权利服务。体制改革在法定权利上的反映,主要是改变人们在原体制下的权利配置,重新调整制度性权利和体制性权利的相互关系,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的制度性权利,而不是改变制度性权利。

因此,有人认为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产权虚置”,全民所有是“全民皆无”,全民所有制是“无民所有制”,只有实现资产股份化,并进而将股份量化到个人,也就是建立个人所有权,才能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按照这种认识,我们的改革将不是体制改革,而是制度改革,即改变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改变人民的制度性权利的同时改变体制性的权利,这是与我国法的精神不符的。

因此,主张把制度性权利,把国有财产下放给部门、地方和企业,也是将体制改革变为制度改革,是动摇社会主义的制度性权利,改变法的主体价值和功能,显然是错误的。放给部门和地方会产生诸侯经济,会搞封建割据,这与市场经济的本性不符。而把国有财产放给企业,在前南斯拉夫已经试验过,历史证明是失败的。

因此,抽象地谈论所有制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认为公有制不是不可动摇的原则,而是可以这样做也可以不这样做的可有可无的事情,是错误的。这种主张在法律上的反映,就是为改变人民的制度性权利铺平道路,使人民所有的公共财产成为可以改变的或可有可无的。这也是要把体制改革偷换成制度改革,因而是十分错误的。只有经济体制才是一种手段,资本主义可以实行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也可以实行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实行过计划经济,现在进行改革,又可以实行市场经济。切不可把所有制也作为一种手段。

同样,对于目前法学界颇为流行的权利本位,也要进行制度和体制的分析,问它是制度性权利的本位还是体制性权利的本位?制度性权利只能属于统治阶级,属于握有生产资料和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的权利本位,而不可能属于被统治阶级,不可能有被统治阶级的权利本位。正如恩格斯所说的,连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清的“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4页)的真义。而体制性权利,如在市场上的契约自由权利,则可以对于进入市场签订契约的人一律平等。然而这个普遍的自由、平等权利的实际内容则是由制度性权利决定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契约所反映的自由、平等权利是实现和发展资产阶级制度性权利的手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契约所反映的自由、平等权利则是实现和发展人民的制度性权利的手段。把这种抽象的以市场经济体制为依托的权利本位绝对化,并用以掩盖资产阶级独占制度性权利的实质,掩盖资本主义的剥削和压迫,模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制度,特别是两种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正是资产阶级学者所惯用的手法。

主体的制度性权利与非主体的制度性权利 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等公有财产是掌握在人民手中的制度性权利。与其他制度性权利相比,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这是主体的制度性权利。以国有财产为基础的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这是质的优势。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又占数量优势。这种占优势的主体的制度性权利反映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宪法宣布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非主体的制度性权利,指那些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所有权。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水平。但是,这种非主体的制度性权利的经济不能与公有经济“平起平坐”,不能取消对它们的一切“限制”和“禁区”,不能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否则,如果它们成为主体的制度性权利,将改变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离开体制改革而走上制度改革的道路。这是宪法和法律所不许可的。

主体的制度性权利是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反映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质。不能用体制性的权利代替制度性权利,用以表达社会的性质。如用市场经济中制定契约的权利来表示社会的性质,把资本主义说成是契约社会,那是资产阶级学者美化资本主义社会的假想,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把社会主义也说成是契约社会,则是模糊社会主义本质,为向资本主义回归探路。契约不能决定,也不能代表社会的根本性质。

权利的来源 也要区别制度性权利的来源和体制性权利的来源,分开来谈才能清楚。制度性权利既然专属于统治阶级,那么它的来源就是通过革命获得政权,由政权赋予统治阶级以权利,国赋人权。这对于一切国家都无例外。英国资产阶级通过“光荣革命”取得政权,美国资产阶级进行了八年独立战争取得胜利,法国资产阶级几经复辟的斗争,稳定了自己的统治,然后他们才获得人权,获得和巩固了生产资料所有权。有了这个制度性权利,也就有了其他权利。单纯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不能给资产阶级带来人权的,如果不获得政权,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也得不到充分的发展。所以,商赋人权也是没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所享有的制度性权利,特别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从根本上说是通过剥夺剥夺者而产生的,然后通过劳动者的劳动积累而得到发展。它的前提也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通过革命获得政权。在解放前中国人民是没有任何制度性权利的。只有在取得政权成为国家的主人,从而也就享有了各项制度性的权利。

而体制性的权利,其来源则有不同的情况。譬如市场经济体制,由于它可以与不同的社会基本制度相结合,因而其体制性权利,尽管本质可以根本不同,但从表面上看则可以是一样的,有的就是从旧社会中沿用而来的。穷追其历史开端,可以溯及到商品交换的产生。随着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现,人们之间为了互通有无,很自然地进行产品交换。随着这种交换的发展,偶然间进行的产品交换,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种必然联系,交换的原则也规范化,于是也就产生了早期的商品生产,或者叫萌芽状态的市场经济。这个过程与家庭、私有制、阶级、国家和法的产生是同步的。法,正是国家用以固定在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商品交换关系,使之权利义务化的手段。表面上看来,象是在商品交换过程中自然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实际上它作为一种体制性的权利,仍然是由那时的国家予以认可,并反映当时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的这种制度性权利的要求。商品交换中的自由、平等权利,只存在于奴隶主之间,奴隶和由奴隶劳动所创造的产品一样,是奴隶主的财产,都是可以拿到市场上进行交换的。因此,即或是体制性权利,由于它服从于具体的制度性权利,归根结底也仍然是由国家所赋予的。

资产阶级学者正是利用了商品交换中体制性权利产生的这种自发过程,并把它绝对化,提出“自然权利”、“天赋人权”的主张。它虽然曾经起过反对奴隶制的人身占有和封建制的人身依附作用,带来了劳动者从身份制度束缚下的解放,但是它同时又掩盖了资本主义的剥削和压迫制度的实质,是欺骗广大劳动者安于资本主义剥削和压迫的迷醉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把它搬来,则是用以美化资本主义制度,瓦解社会主义制度,把以前实行的计划经济同封建制度,甚至同奴隶制度并列,说成是“身份社会”,然后再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天赋人权”即契约关系中的抽象自由、平等作为解放的口号提出,建立所谓“契约社会”,企图将中国的改革引向资本主义的道路。用市场经济体制中所提供的各种表面现象为依据制造理论体系,为资本主义辩护,为瓦解社会主义制造舆论,是资产阶级学者的一贯手法。

“天赋人权”、“自然权力”是“权利本位”论的逻辑开端。“天”赐、“自然”而来的权利处于“本位”,理所当然。然而,同时主张人权的主体是个人,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就暴露了这里的人权是以个人所有权的制度性权利为基础,是资产阶级的人权。他们把制度性权利淹没在体制性的权利之中,以掩盖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实质。

进而他们又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认为“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这是说的市场上的体制性权利就是一切,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权力也要由它来决定。如果这种理论成立,人们只要等待随市场经济而来的“天”赐权利,国家权力也就会随之而来,因而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权力的存废也就无足轻重了。可是果真如此,广大人民的制度性权利岂不要立即丧失殆尽?!由于在用市场经济的体制性权利淹没了制度性权利的同时,又把在这种体制性权利面前的一视同仁,说成是阶级矛盾的调和,这些权利产生了国家,于是国家就成了阶级矛盾调和的产物和表现。从权利本位开始,于是全面地用资产阶级的理论体系代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基本原理。

制度性利益与体制性利益 市场经济的趋利性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动力机制。但是,它仍然是一种体制性利益,受制度性利益的牵制,为制度性利益服务。如在资本主义的市场上,只有资本家的趋利性能够得到实现,使资本增值。而广大无产者在市场中的“趋利”,至多是使自己的劳动力提高一点价钱。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它的趋利性也必须受制度性的利益,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需要所制约。抽象的合理利益和不合理利益是分不出来的。抽象地绝对地强调市场经济体制的趋利性,将直通极端个人主义,而对社会主义起瓦解作用。

社会物质关系也有制度性和体制性的差别 市场经济属于社会物质关系。但是社会物质关系不仅仅是市场经济关系,而首先是由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所代表的所有制关系。市场经济关系是体制性的物质关系,它以一定的所有制关系即制度性物质关系为基础,同制度性物质关系结合起来才能存在和发展。单独把市场经济关系拿出来,以至于把各种社会都可以存在的市场经济关系归并到一起,统称为社会共同物质生活条件,并用以决定法的本质、法的精神,这样的结果,实际上是离开了真正的法的本质、法的精神。

首先,各种社会的市场经济关系都与其所在的社会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单独存在。因而是归并不到一起的。其次,市场经济关系是一种体制性的物质关系,它的性质也是由制度性的物质关系,由作为它存在和发展基础的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因而根本就不存在以市场经济为共同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本质、法的精神。法的本质、法的精神是由制度性的物质关系,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市场经济关系即体制性的物质关系,只能决定法的形式特征。这在前面已经说过了。至于把作为这种市场关系反映的所谓“法权”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说成是物质关系,则已经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普通常识了。

经济体制的发展规律和经济制度的发展规律 市场经济是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运行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自然应该反映市场规律的要求。但是,市场经济规律是体制性规律,不能独立发生作用,而必须结合于一定的制度性经济规律,由制度性经济规律所统率。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对立和统一的规律,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在特定所有制基础上发生作用的社会基本经济规律,也是制度性规律。资本主义的制度性规律是追求资本利润的最大满足,由此决定其市场上的价值规律体现为剩余价值规律。社会主义的制度性规律是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从而决定市场上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界限,不能走向两极分化。

而且不是只有规范市场经济的法才反映经济规律的要求,维护计划经济秩序的法也反映经济规律的要求。只是它主要地不是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而是反映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至于表现国家意志的法对于经济规律反映得是否准确,对于制度性经济规律认识得是否科学,在选择、利用并与基本经济规律相结合的体制性经济规律是否得当则是另一个问题。这与代表社会的阶级的认识能力、决策水平、经验积累、立法的科学程度有关。随着经验的积累和决策水平的提高,它可以选择最有效率的经济体制,更正确地通过法利用各种经济规律的综合效力,将反映自己阶级意志的法与对客观经济规律的利用更好地统一起来。有人提出市场经济立法要“从意志本位到规律本位”,不知从何谈起,也使人难解其意。好象只有早就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它们的法才是按规律办事,除此一家别无分店,但这不是实情。

制度性的效率和公平与体制性的效率和公平 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比较,社会主义制度是公平的,它消灭剥削阶级,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实现了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地位平等;同时它也是有效率的,它容纳生产力发展的空间比起资本主义应该是远为宽阔的。然而如何实现这种制度性的效率与公平?历史证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不行,公平有余而效率不足。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比较起来,效率要好些,也比较容易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公平。它从分配的结果上看不见得比计划经济体制那样公平,但是在对每个人所提供机遇上,在竞争的起点上,以及在法律上则是平等的,公平的。再加上国家的宏观调控,进行第二次分配,结果的公平也会保持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因此,我们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必将使效率与公平结合得更好,发挥得更充分,并在效率的基础上达到公平,高水平的公平。

不能只顾公平不要效率,那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性。也不能只顾效率不要公平,说什么为了效率可以“牺牲公平”,那将产生两极分化,走向资本主义。保证实现这种效率和公平的统一,保证实现这种统一的社会秩序是法的根本价值所在。它不应只顾公平不管效率,只保护大锅饭,平均分饭吃,分衣穿,把一切经济生活统管起来,把一切自主增加社会财富的行为都当成资本主义尾巴砍掉。也不能只看效率,不管公平,不仅是形式上的公平,法律上的公平,而是首先保证制度性的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在这个基础上通过体制性的公平和效率使之得到充分的体现。把制度性公平和效率与体制性公平和效率很好地结合起来,使之得到统一的体现,并定型为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法的基本价值取向,而不是单纯地所谓“效率居先”,特别是把它只限制于市场经济中的体制性效率,与市场中的平等、自由、秩序、正义等并列,忘记了它们的基础,即其所结合的基本制度,其所借以建立的基础。其结果只能是同资产阶级学者所主张的法的价值并拢。

公法、私法与制度和体制 公法和私法之分是古罗马法的创造,后被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所沿用。它表示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及根据不同领域社会关系的特点所采取的不同调整方法,只是一种对于法部门的划分,而且并不科学,更无实质性意义。就是资本主义国家也未全部采取这种划分。实际上,私法只是指国家所认可的在私人之间发生的可以自主处理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它主要发生在商品交换的领域,也就是以体制性的经济关系为对象,当然是在制度性经济关系基础上的体制性经济关系,而且是由国家认可的。没有国家的认可,无法得到保证其成为法。列宁主张的无公法私法之分是正确的。

就以发明“私法”的罗马法而论,它只是国家把对奴隶实行非人剥削和压迫的权利交给了奴隶主,作为奴隶主的私权予以保护。这才是罗马法的精神,而不是奴隶主相互之间在市场上买卖奴隶这个商品的平等和自由。就是说,对奴隶的非人剥削和压迫制度决定罗马法的精神,而不是当时采用的经济体制。直接由国家出面,采取刑罚的办法对奴隶实行专政,还是由国家间接地通过保护奴隶主的民事权利对奴隶实行专政,这是法的形式特征,应当到那时实行的经济体制中去寻找。前者实行的可能是以人身占有为基础的一种超经济强制的经济体制,后者则实行了以人身占有为基础的处于萌芽状态的市场经济。两者只有在形式特征上的区别,并无法的本质和法的精神的不同。

有人竟然把我们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及与之而来的法制建设说成是“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私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人文主义在中国的复兴”,真不知该怎么说起!持此论者竟认为“过去我们强调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在经济领域中造成了违背经济规律的恶果”。难道罗马法和资产阶级民法反映了市场规律,就不是其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把两者简单对立起来,竟然到此等地步,令人吃惊。进而又把罗马法精神的复兴说成是要从国家到社会,直接拿出了资产阶级早已使用腻了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一套超阶级的理论。在这个基础上又说我们实行过的计划经济,生产者和企业的先天地位是不平等的,是新的“身份”和“等级”,我国依然是“从身份到契约”的重演。与此同时,批评我们的立法“重实践、轻理论”,应当学习“罗马法的理性精神”,并告诫我们不能再晚了。居然把巩固奴隶制度的罗马法作为私法的标本,借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机,搬过来要做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样板。这究竟是所为何来!

对于人也要进行制度和体制的分析 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同样应该把这种总和的社会关系分为制度性社会关系和体制性社会关系。作为制度性的社会关系,根据人们之间表现为同政权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关系,是分为不同阶级的。世界上有文字记载以来的历史,还没有过超社会、超阶级的人群。即令在我国大陆,剥削阶级作为阶级虽然已经被消灭,但人民内部也仍然存在着阶级阶层性的差别。

然而在体制性的社会关系中,譬如在市场经济体制中,除了在其萌芽状态中奴隶不被当做人的情形之外,表面上都是人,每个人都一律平等和自由,看不出差别,一切也都为了人。卖筋骨的卖皮肉的和买这些东西的都是人,而且这种买卖是满足每个人的需要,所以在这里又是“一切为了人”。可是透过体制看制度则大谬不然。且不说在买卖奴隶市场上的人,只是奴隶主的专属,奴隶不是人。单就资本主义劳动力市场上来看,这里的劳动者确实成了人又怎么样呢?只要剖析一下这种体制性的关系就可以看到它的真面貌。马克思说:“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正因为人人只顾自己,谁也不管别人,所以大家都是在事物的预定的和谐下,或者说,在全能的神的保佑下,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有益、全体有利的事业。”(《资本论》第1卷第199页)在这里,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也就是一切为了人。它在哲学上的升华就是人文主义。当然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提供的表面现象的升华,而资本主义制度的剥削和压迫却被推到后面,推到使人们难于见到的地方去了。

以上的举例足以说明制度与体制分析方法的普遍适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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