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动词的屈折机制与限定性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屈折论文,汉语论文,动词论文,性问题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引言
一般认为,与西语语法相比,汉语语法有两个最为重要的特点,一是汉语词类的多功能性,二是词组和句子构造上的一致性。事实上,对这两个特点的认识都与对动词限定性的看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参见朱德熙,1985)
1.1 关于动词的限定性
按照通行的英语语法书的解释,限定性是指对动词的一种语法描述,根据动词在表达时制、体貌、情态和一致等语法范畴时形态标记的有无,可将动词区分为限定动词(finite verbs)和非限定动词(non-finite verbs)。例如在英语中,限定动词在上述几个方面都体现出形式上的区分,而非限定动词则没有相应的形式区分:
(1)a.I am/was walking. b.They are/were walking.
c.I have/had walked. d.He has/had walked.
在(1)中,动词be和have在表达时制和一致等语法范畴时,表现出形式上的区分,是限定动词,而分词walking和walked则不随时态和人称的变化而变化,是非限定动词。
此外,两者的句法表现也不同:限定动词只能充当谓语,非限定动词可以充当主语、宾语和定语等其他句子成分。如:
(2)a.He works in a factory. b.Working is a happy thing.
c.He enjoys working. d.No talking during working time.
在(2)中,works和enjoys充当句子的谓语,work和talk的非限定形式则出现在句子的主语、宾语和定语的位置上。
1.2 有关汉语动词是否存在限定性的已有研究
由于汉语词类没有严格意义的形态变化,在对待汉语动词是否存在限定性的问题上,不少学者持怀疑或否定的态度,如朱德熙(1985)、徐烈炯(1994)、黄衍(Huang,1994)和Hu et al.(2001)。其中,Hu et al.(2001)依据Stassen(1997)的“时制参数原则”(the tensedness parameter)和“形容词构码的时制普遍性原则”(the tensed universals of adjective encoding)①,提出汉语是一种非时制语言,因为汉语中既没有动词形态用以表现时制范畴,也无法从动词本身看出过去和非过去时间的区别,而且,汉语中形容词可以充当谓语。这就从理论层面上否定了汉语动词存在限定性的可能。
另一种观点认为,动词限定性普遍存在于各种语言中,所不同的只是区分的方式。例如,Huang(1982)认为,汉语尽管缺乏时制(T)和呼应(Agr)的系统性标记,但可以根据能否带情态助动词(如“会”)等方法将汉语的句子区分为限定句和非限定句。Li(1985、1990)指出,时制是区别限定子句和非限定子句的关键,只有那些成为时制标记的情态动词,如“会”和“要”等,才可以作为限定/非限定的判断标记,这些时制标记可以自由出现在限定子句中,但不可以自由出现在非限定子句中。其他比较有代表性的区分标准还有“空主语和PRO”、“相同限定小句条件”和“‘V不V’问句”等(参见汤廷池,2000)。
1.3 以往研究存在的问题
认为汉语是非时制语言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形容词构码的时制普遍性原则”,但是,该原则是否完全适用于汉语可能还有待进一步的考察。因为汉语中的形容词不仅有动词性的,可以充当谓语,同时也有名词性的,可以充当主语和宾语(张斌、胡裕树,1989),如“干净很重要”“发泄愤怒”等。
坚持汉语中存在限定动词与非限定动词区分的学者,一般只是通过从语言系统内部找出一些鉴别方法(如情态助动词、时体标记和否定标记等)来加以论证。不过,这些鉴别标准还不是系统的理论推导,多数是离散的证据。
从汉语研究的实际来看,汉语语法分析中的一些“老大难”问题,如词类划分,以及“连动式”“兼语式”和“NP的VP”等“特殊结构”,往往与对动词限定性的认识有关。近年来,不少学者开始思考问题的症结所在,如杨亦鸣等(1994)、沈家煊(1999)、程工(1999)、宋玉柱(2000)、邢欣(2004)和高增霞(2005)等。其中一些学者也提出了汉语动词可能存在限定与非限定的区分,但系统而深入的理论探讨目前尚未见到。
1.4 本文的观点及研究方法
现代语言学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理论只能由理论推翻,个别反例不能推翻理论。因此,理论上可以预测到的结果必然是最具说服力的。本文将引入最简方案的思想,运用“动词混合形态理论”(mixed verbal morphology)和“I域功能投射普遍等级假设”(a universal hierarchy of functional projections in the I-domain),证明汉语动词的限定性是一种句法必然,其存在反映了普遍语法的内在要求。生成语法的一个基本理念是:
(3)如果某种现象在一些语言中是显性的,那么这种现象可能会以某种方式隐性地(即在语音式中没有显性的表达)存在于所有语言中;这就是说,某些语言中的显性表达可能反映了普遍语法的要求,这些要求必须在表层结构和逻辑式中得到满足,即便它们在另一些语言的语音式中并没有显性的表达形式能为人们所观察到。(译自Chomsky,1987:68-69)
在例(1)和例(2)中,我们观察到英语动词存在限定性特征,由此不妨推断,这一特征可能反映了普遍语法的要求。根据理论的一贯性要求,限定性特征应该在更为抽象的层次上存在于所有语言的动词中,这一抽象特征在语言中可以有语音上的实现,即形成“有形态变化的限定性”(morphological finiteness),如英语;也可以没有语音上的实现,而只是隐性地存在于动词中,如汉语。正如把抽象意义的格位称为“抽象格”(abstract case)一样②,我们将这种普遍存在于语言抽象层次上的限定性,称为“抽象限定性”(abstract finiteness)。基于最简方案对屈折形态(inflectional morphology)的认识(见第2节),我们可以将动词限定性这一概念作如下界定:
(4)限定性是词库中用以表达句子的时制、一致和体貌等语法范畴的一组抽象屈折特征。
以下我们将从理论依据、语言事实和实验证据等三个方面,具体论证汉语动词存在抽象限定性这一假设。
二 汉语动词存在抽象限定性的理论支持:依据动词混合形态理论所作的推导和预测
无论是传统语法的观点,还是基于“时制参数原则”的认识,否认汉语动词存在限定性的主要依据都是汉语动词缺乏形态变化这一事实。那么,形态与动词限定性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后者是否必然以前者为存在的前提?如果汉语动词存在限定性,那么它与西语动词的限定性是否有区别?本节试图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根据(4),要判断某种语言是否存在限定性,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看这种语言中是否存在屈折成分(inflection),二是看这种语言中是否有时制、体貌等语法范畴。因此,如果我们能证明汉语中既存在屈折成分,同时也具有时制、体貌等语法范畴,那么就可以说汉语动词具有限定性特征。后者我们将在第三节探讨,这里先从普遍语法的角度考察汉语动词的形态及其与限定性的关系问题。
2.1 最简方案关于动词屈折形态的新认识
动词的屈折形态一直是生成语法学的研究重点,甚至可以说理论语言学的每一次突破都与对屈折形态的认识有关。Chomsky(1957)早期虽然沿用了传统形态学的做法,仍将屈折语素(inflectional morpheme)等同于语缀(affix),但指出,尽管屈折语素在句子中总是表现为一个附着性成分,然而在句法中它应该是一个独立的存在体。这一发现“极具洞察力”,被认为是“语言研究中的一项突破”(Lasnik,2003:6)。
到了最简方案时期,生成语法关于屈折成分的认识有了新的突破。首先,屈折成分并不一定总是跟语缀有关,它可以只表现为一堆句法特征,对动词形成某种“吸引”(attract)。(Chomsky,1995:133-135)其次,“人类语言有着基本相同的屈折系统,区别仅在于音韵部门向发音和感知器官发出的形式成分的指令是不同的”(Chomsky,2000:11),屈折成分在有些语言中以形态标记显性地附着在动词上,而在另一些语言中则只是隐性地存在于动词中。再次,移位(displacement)和屈折是人类语言独有的两大特征,语言的移位是由屈折系统中的不可解释特征造成的,换言之,语言中所有的句法差异皆由词库中的功能语类导致。(Chomsky,2000:12-13)这样一来,屈折形态就处在了句法研究中的核心位置。
2.2 动词屈折形态的产生机制
动词的屈折形态是如何产生的?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目前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概括说来,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5)a.屈折语素在动词进入句法推导时就已成为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b.动词以光杆形式(即没有屈折变化的形式)进入句法推导,屈折语素处在功能性中心语T的位置,二者在音系部门(即在拼读和语音式之间)的合并需满足邻接条件(the condition of adjacency)③。
按照(5a),INFL应是一组抽象的特征集。动词从词库中提取时就已经带上了所有的屈折特征(inflectional feature),但仍然要与适当的功能性中心语发生句法上的联系,不过目的已不是为了获取语缀,而是为了与功能性中心语形成一种核查关系④,使得自身所带的屈折特征能够通过功能性中心语所带的抽象特征的核查,从而得到允准。这一观点以Chomsky(1995)为代表,反映了词汇主义和最简主义思想(a lexicalist-minimalist approach)。
按照(5b),INFL应为某种语缀。语缀型屈折语素(affixal Infl)必须在邻接条件下与动词在语音式中合并,而不是在句法阶段发生中心语移位。也就是说,“语缀跳跃”(affix hopping)并非句法规则,而是一种形态音位规则(morphophonemic rule),只作用于语音式中的成分,所以不会留下虚迹,I下移当然也就谈不上对“空语类原则”(Empty Category Principle)的违反了。(参见Bobaljik,1995)
Lasnik(2003)则认为,上述两种类型的屈折机制共存于普遍语法之中,屈折机制选择的不同导致了各种语言间形态上的差异,甚至同一种语言也可以兼选这两种生成机制,这就是“动词混合形态理论”的基本内容。根据这个理论,Lasnik认为法语所选择的动词屈折机制应为(5a),即词库中很可能根本就没有光杆形式的动词(包括不定式都带有词尾),所有的法语动词都是以完整的屈折形态存在于词库中。英语所选择的动词屈折机制则稍显复杂。have和be同法语动词一样,选择的屈折机制为(5a),即在词库中就有了完整的屈折形态,而且,这些形态很可能处于一种异干互补的关系。至于英语中所有其他的动词,则都选择(5b)这一屈折机制,即以光杆形式存在于词库之中。⑤
根据“动词混合形态理论”,屈折成分与动词的构型⑥存在四种可能(Lasnik,2003):
(6)a.…Infl…V… b.…Infl…V… c.…Infl…V… d.…Infl…V…
+F+F Af bare+F bare
Af +F
在(6a)中,带有屈折特征(标记为+F)的动词和一个特征型屈折语素(featural Infl)进行合并,V可以(显性地)提升到Infl,所有相关的特征因而得到核查,因此,(6a)是一个合法的构型。法语动词和英语中的助动词have和be均为这种构型。
在(6b)中,光杆动词和一个语缀型屈折语素(和特征型屈折语素相对)结合,在满足邻接条件的情况下,二者在语音式中合并,语音式必须满足屈折成分的语缀要求⑦。英语中的主要动词均为这类构型。
理论上还应存在(6c)和(6d)这两种构型。然而,由于(6c)中Infl的特征无法得到核查,因而推导过程会在逻辑式崩溃;加之Infl是一个强特征⑧,因而在语音式中同样也会崩溃。至于(6d),由于V的特征得不到核查,导致推导过程在逻辑式崩溃;语缀型屈折语素无法与已存在屈折变化的动词进行合并,因而语音式中的推导也同样失败。
2.3 汉语动词的屈折机制
如果Lasnik的假设是正确的,即普遍语法中只存在两种类型的动词屈折机制,那么,就汉语而言,动词所选择的屈折机制是(5a),还是(5b)呢?或者二者兼选?我们不妨先假定汉语中存在这两种屈折机制,然后通过汉语事实来作出判断。
2.3.1 假如汉语动词的屈折机制为(5a)
假定汉语动词选择的屈折机制为(5a),那么动词和屈折成分的构型当如(6a),即(7)。
(7)…Infl…V…
+F+F
在(7)中,Infl作为功能性中心语,是一个特征型屈折成分,确切地说,是一组抽象的特征集。动词V从词库中提取时就已经带上了所有的屈折特征,带着这些特征进入句法结构。由于汉语动词的屈折特征在语音式中没有显性的表达,因此,V实际上应标记为“”。根据特征核查理论,带上这些屈折特征的V要与适当的功能性中心语(如T或Agr)形成一种核查关系,使得自身所带的屈折特征能够通过功能性中心语所带的抽象特征的核查,从而得到允准。(Chomsky,1995:349)
(7)中的屈折机制构型是否适用于汉语动词呢?我们可以通过考察汉语中的否定结构来进行测试。一般认为,否定投射NEGP也属于普遍语法的范畴,位于AGRP和TP(IP)的下方、VP的上方,处在中心语位置上的否定词NEG是一个“阻断语类”(blocking category),可以有效地显示动词的提升状况和功能语类特征的位置,因此是句法测试的一种常用手段(Lasnik,2003)。汉语中的否定词主要是“不”和“没有”(Xu,1997)。例如:
(8)张三不喜欢李四。
按照(7)中所示的屈折机制构型,(8)的推导过程应如(9):
(9)
根据(5a),动词“喜欢”从词库中提取时就已带上了所有的屈折特征,即“喜欢”进入句法结构时应为[‘喜欢’+F]的形式,带有[F]的动词“喜欢”需要通过带有抽象[F]的功能性中心语I的核查才能得到允准。至于核查的方式,则与形态特征的强度(feature strength)有关。对于汉语中的I所带的形态特征,我们有两种选择,要么为强特征,要么为弱特征。假定为强特征,那么,它首先要寻找到可与之匹配的动词特征,激活各自所在的成分I和“喜欢”,然后吸引裹挟着“喜欢”一起移动到探针I那里,使得功能性中心语I与动词“喜欢”形成核查关系。鉴于是一个动词性特征,而动词性特征的移动是从中心语到中心语的移动,所以,就裹挟着动词“喜欢”向上提升,附加到功能性中心语I的位置,最终形成的表达式为(10):
(10)*张三喜欢不李四。
然而,(10)在汉语中是不合法的。这表明,汉语中的I不可能带有强特征。
假定汉语中的I所包含的特征为弱特征,那么,首先要做的还是寻找到可与之匹配的。由于是弱特征,能为语音式所辨认,所以按照“拖延原则”(Procrastinate Principle)⑨,和可以不必赶在拼读之前(spell out)被删除,而是可以等到拼读之后,在隐性句法阶段通过逻辑式移动进行删除。逻辑式的移动可以只移动弱特征本身,而不必裹挟着“喜欢”一起移动,所以,(9)最终的表达式应为(11):
(11)张三不喜欢李四。
(11)在汉语中是合法的。“否定结构测试”的结果表明,汉语中的I应是一个带有弱特征的功能语类⑩,因此,屈折机制(5a)适合于汉语动词。那么,屈折机制(5b)是否也适用于汉语动词呢?
2.3.2 假如汉语动词的屈折机制为(5b)
假定汉语动词的屈折形式选用的是(5b)类型,则汉语动词和屈折语素的构型当如(6b),即(12):
(12)…Infl…V…
Af
bare
在这种构型中,Infl是一个语缀型屈折语素,动词V以光杆形式进入句法结构。由于汉语中的Infl在语音式中没有显性的表达,因此Af应是一个隐性的语缀(null affix)。在满足邻接条件的情况下,二者通过某种形态音位规则,在语音式中进行合并,使得光杆的V成为一个带有隐性屈折语缀的“V+Af”。以下我们仍采用否定结构来作为测试手段。
按照(12)的构型,(8)中的“喜欢”在词库中以光杆形式存在,在语音式中则表现为“V+Infl”,其中的“V”指的是光杆形式的“喜欢”,“Infl”是一个隐性的语缀Af,如(13)所示:
(13)
在(13)中,由于否定词“不”介于隐语缀Af和光杆动词“喜欢”之间,造成了Af和“喜欢”的邻接条件的丧失,从而阻断了二者在语音式中实现合并。根据(5b),(8)应视为非法,然而这句话在汉语中却是合法的。可见,屈折机制(5b)不能正确说明汉语的语言事实,因而应予以排除。
2.3.3 汉语动词屈折机制的合理选择
从上述的讨论来看,对于普遍语法提供的两种动词屈折机制,汉语排除了(5b),而选择了(5a),也就是说,汉语动词词根R在从词库中提取时就已经带上了所有的屈折特征,即,然后以这种形式进入句法运算过程,与相应的功能性中心语(特征型屈折语素)形成核查关系。因此,汉语动词唯一的屈折构型应如(7)所示。
以上论证表明,动词混合形态理论可以用来解释汉语动词的形态问题,也就是说,屈折成分普遍存在于人类所有的语言中,汉语亦不例外。
生成语法认为,作为一个认知系统,每一种语言均由运算系统和词库组成;普遍语法中的参数变异与运算系统无关,而只与词库有关。(Chomsky,1995:131)也就是说,一种语言之所以不同于另一种语言,乃该语言的词库使然。既然如此,我们自然就要关心:词库中究竟有些什么内容?它是如何导致了语言间的千差万别?最简方案的设想是,词库由各种不同的词项(items)组成,根据词项有无实在的意义,可将其分为两类——词汇语类和功能语类,后者的参数化导致了语言中的各种句法差异;这些词项并不是具体的词,而是一个个特征集,包括语类特征、语音特征、语义特征和屈折特征等。(Chomsky,1995:54)汉语动词从词库中提取时就已经带上了所有的屈折特征,这些特征进入运算系统后与作为功能性中心语的特征型屈折成分Infl形成核查关系(如前所述)。屈折成分主要用来表示句子的时态、一致等限定性特征(Chomsky,1995:138),“后期的生成语法以IP标签取代了S标签,即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所有的句子都需要通过某种屈折形式来显示其限定性特征,即[+finiteness]”(Smith,1999:85)。因此,汉语动词以非语音形式的屈折成分来表达抽象的限定性特征,应是普遍语法理论的内在要求。
三 汉语动词存在抽象限定性的经验证据:以汉语时制范畴语言事实的分析为例
时制范畴是体现动词限定性特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对于汉语中究竟是否存在时制这一语法范畴,语法学界向来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汉语中存在时间范畴,但汉语在时制和非时制方面体现不出类型学上的区分,因而应归属“非时制语言”(nontensed language),即没有时制范畴(Hu et al.,2001;Lin,2006)。这样,所谓的动词限定性,自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汉语中同样也存在着时制范畴,但由于汉语的形态分析性较强,因此不具有类似印欧语中专门表示时制的词缀标记,而是通过众多的形态—句法手段来体现时制(参见Tang & Lee,2000;石毓智,2001;Tsai,2006;顾阳,2007)。
认为汉语中不存在时制范畴的观点显然是根据形态的有无来判断时制范畴的存在与否。然而,语言中只有部分语法范畴是以显性的形式存在,有些语法范畴是隐性地存在着。这些隐性的语法范畴虽然没有形态上的标记,但必定会通过语义范畴得到表现,因此,这样的一些语义范畴其实是语法范畴的内化。(Whorf,1956:88-89)既然语义范畴在语言中具有普遍性,那么,从理论上讲,语法范畴的存在也应该是毫无疑问的。动词在形式上的变化说明动词限定性是存在的,但动词限定性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动词一定会有形式上的表现,“在很多语言中,限定动词与非限定动词的具体表现是相当不同的”(Wexler,2004:242)。
Cinque(1999)在最简方案的框架下,通过详尽的跨语言考察,提出了“I域功能投射普遍等级假设”:I域(即IP)中存在着不同类型的语法范畴,如语气、情态、时制、体貌、语态及否定等;这些语法范畴在I域中占据着不同的结构位置,在具体语言中通过主动词后缀、助动词和饰句副词这三种方式表现出来。根据这一假设,句子中的状语应为I域中不同等级的功能性投射,该投射等级可能普遍存在于所有的人类语言中。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Cinque的观察,I域中只有一小部分语法范畴是通过动词来表现的,绝大部分语法范畴是通过副词得到体现。这是因为,结构位置上或功能中心语的语法功能可以外显于有关副词。通过这些外显的副词,我们可以观察到相关语法范畴的存在。按照Cinque的设想,人类语言中普遍存在着一个由不同的功能投射所形成的系统,这些功能投射的中心语(可能为空)具备副词的某些特征,因而可以允准副词出现在其指示语位置上。如(14)所示:
(14)
概括地说,从Cinque的假设中,我们至少可以了解到这样一点:时制范畴普遍存在于所有的人类语言中,其表现方式绝非只有动词形态一种,而是因语言各异。
根据Cinque的这一假设,我们认为汉语中存在着时制语法范畴。因为就时制、情态和体貌这三种语法范畴来说,汉语中分别有副词、助动词和主要动词后缀等三种方式来加以表现。以下我们重点考察汉语时制范畴的表达方式,并揭示其与动词限定性的关系。(11)
由于汉语缺乏严格意义上的形态变化,I域中的时制范畴无法通过主要动词的后缀而被观察到,因此考察汉语中是否存在时制范畴主要通过考察副词和助动词这两类语法词来实现。以往关于汉语时制的研究基本上都是结合时态助词、趋向词和谓语动词本身进行的,但也有一些学者注意到了副词在表达时间概念方面的重要作用。邢欣(2004)认为,“已经”“正在”和“将要”这三个时间副词在功能上相当于英语中的屈折成分INFL。例如:
(15)a.主教练扎切罗尼已经辞职。
b.吕占林一家正在包饺子。
c.你将要尝试一种美妙无比的生活。(北京大学CCL语料库)
如果去掉(15)各句中的时间副词,即成为(16):
(16)
(16)中的各句无法独立起作用,即通常所说的不能完句(胡建华、石定栩,2005)。(12)根据Tang & Lee(2000)提出的“一般定位原则”(Generalized Anchoring Principle),每一个句子在LF界面上都必须得到时制或焦点解读,否则不能成为起独立作用的句子,就时间定位而言,一个事件须参照说话时间或参照性事件来定位,如(17):
(17)a.*Tom be quiet.
b.Tom is quiet.
c.Please let Tom be quiet.
(17a)是个非限定小句,没有得到时制解读,因而不能成为独立的句子;(17b)和(17c)均得到了时间上的定位,因此可以完句。
英语的时制范畴可以体现于动词的形态变化,而汉语的时制范畴则是隐性地存在于动词中。然而,语法范畴必须外显于I域中的某个结构位置,否则就无法为我们所观察到(Cinque,1999)。因此,既然汉语中表示时制的功能语类T无法显现于动词,那么它必须在其他结构位置上有形可见。从上文的论证可知,汉语的时制范畴外显于处在TP指示语位置上的时间副词。
据此我们推测,(16)的合法性之所以会受到怀疑,就在于去掉时间副词后,各句缺失了时制范畴的表达。这与(17a)的情形非常相似,因此,(16a-c)应视为非限定小句,也就是说,(16a-c)中的时制语素T的φ-特征应为[-Tense,-Finite]。根据Iatridou(1993),某种语言的φ-特征里如果没有[+Finite],则无法指派主格,因此,(16a-c)是没有句法主语的句子,在句法中不能独立存在,但可以在更大的句法结构中出现,即可以由参照性事件来定位时间。如(18):
(18)a.球队老板强迫主教练扎切罗尼辞职。
b.工会主席邀请吕占林一家包饺子。
c.他们建议你尝试一种美妙无比的生活。
(18)各句均合法,这表明我们的假设是正确的,即(16)各句均为非限定子句,而(15)各句则为限定子句。如果将(15)各句放入“逼迫”类句型,则形成(19):
(19)
(19)各句均不合法。(18)合法,而(19)不合法,这表明汉语句子确实存在限定与非限定的区分。因此,汉语中的时间副词可以用来区分动词的限定性和非限定性,应视为I域中时制范畴的外显方式(13)。
需要指出的是,汉语的时制范畴除了外显于时间副词和助动词外,还可以通过动词本身得到体现。根据词义及其表达的时间特征,动词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如动态动词和静态动词;不同类别的动词充当谓语时,由于受各自内在的时状因素的制约,与时间副词配合时会呈现出不同的适应性特征(李临定,1990)。例如,动态动词必须加上时间成分才能表示现实的状况,如(15)各句,而静态动词无论加不加时间成分都可以表示现实的状况,如(8)。
四 汉语动词存在抽象限定性的实验证据:神经语言学和儿童语言习得研究
4.1 神经语言学的证据:名、动、形充当名词修饰语的脑成像研究
神经语言学有关名词和动词的近期研究成果为汉语动词存在限定性这一理论假设提供了实验证据。
Bates et al.(1991)通过对汉语Broca失语症患者和Wernicke失语症患者的神经心理学调查,证明名动之间存在分离现象。杨亦鸣等(2002)运用事件相关脑电位技术(event related potentials,简称ERP)和功能性磁共振脑成像技术(functional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简称fMRI)对正常人的名动分类的神经机制进行了研究,证明了语法特征可以作为名动分类的依据。Li et al.(2004)运用fMRI对汉语名动神经表征作了探讨,得到的结果却并不支持Bates et al.(1991)的名动分离假设,文章将之归因于汉语语法的独特性,例如,汉语的大部分名词都没有性、数、格等标记,动词也缺乏时、体、数等标记,这就造成了汉语的很多词具有双重身份,如一个词既是动词,同时也可以是名词。因此,Li et al.(2004)认为,语言的类型学特征和某些特定特征会影响词类的表征。
其实,Bates et al.(1991)和Li et al.(2004)有关汉语名动问题的研究都忽略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词的形态只是反映其句法功能的外在形式,形态标记的实质是句法功能的变化。他们的实验设计存在着一个局限性,即在判断任务中把汉语的名词和动词孤立呈现,而无相关语境。对有形态变化的语言来说,如果条件适切的话,即使孤立呈现,名词、动词在语法功能上的不同也可以得到来自神经加工基础方面的实验支持。例如,Tyler et al.(2004)证明,英语中孤立呈现的动词的屈折变化式和名词的屈折变化式,所激活的脑区存在着差异,前者能更强地激活左额下回。但是,对汉语这样缺乏严格形态变化的语言而言,孤立呈现词语的做法不可能有效地对名词、名动兼类词和动词在语法信息上的加工进行比较。本文第一作者曾与合作者采用fMRI的事件相关设计,将目标词置于词组结构内,即置于一定的句法环境中,检验了汉语名词、动词和形容词充当同一名词中心语的修饰语时的脑反应机制。实验结果表明,名、动、形三者充当修饰语时激活的脑区差异较为显著,尤其在左脑半球,因此,名动存在分离。该实验另一个重要发现是,左额叶中回只在动词充当修饰语时被激活,名词、形容词充当修饰语时均未被激活。(详见梁丹丹等,2006)既然左额叶中回主要是负责句法分析加工(Luke et al.,2002),那么名、形充当修饰语未激活该脑区,动词充当修饰语却激活了该脑区,说明动词充当修饰语需要复杂的句法操作,耗费了大量的能量(14),即左额叶中回的激活可能说明汉语动词并不能直接出现在修饰语位置,而需经过句法操作改变其句法性质后才能实现这一功能,这一操作过程有其神经加工机制的基础,但是没有在语音层面得到体现。这样一来,汉语动词就与西语中的动词一样,如果要充当修饰语,必须借助相应的句法程序加工才能完成语法功能的转变。差别仅在于语音表达式:英语动词不但经过了句法程序加工,而且这种加工最终在语音形态上也得到了体现,产生了词形与原形不同的屈折变化式;汉语同样经过了句法程序加工,即拥有与英语同样的屈折演算,但没有最终在动词本身体现出语音形态的变化(15)。
4.2 来自儿童语言习得的证据:否定祈使句的考察
讲英语的儿童在两到三岁时常会说出一些动词缺乏屈折变化的句子,比如缺失动词的过去时标记或第三人称单数的一致标记等(转引自Gobet et al.,2004:54):
(20)a.*That go there. b.That goes there.
(21)a.*He walk home. b.He walked home.
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言语中限定性标记的使用比例会不断地提高。传统的观点认为,儿童之所以会说出(21a)和(22a)这样的话语,是由于他们没有正确掌握屈折变化的知识造成的(Brown,1973),或者是语言行为能力的限制(Pinker,1984)导致了这样一种输出。
近年来,发展语言学(developmental linguistics)的研究认为,儿童在习得语言的过程中,到两至三岁时会经历一个“不定式自由使用期”(Optional Infinitive Stage,缩写为OIS),其特征为:
(22)a.词根不定式(非限定动词)的使用对该阶段的儿童来说是合法的;
b.不定式形式与限定形式共存于这一阶段;
c.儿童掌握了有关的语法原则,并能够正确设置参数。(译自Wexler,2004:243)
那么,两至三岁的儿童为什么会经历一个“不定式自由使用期”呢?Wexler(2004)认为这是因为儿童早期的运算系统存在一种“唯一核查制约”(Unique Checking Constraint,缩写为UCC):
(23)唯一核查制约(UCC):儿童对主语的D-特征(即名词性特征)的核查只能发生一次,而成人对主语的D-特征的核查则可以不止一次。(译自Wexler,2004:243)
他指出,UCC在语言的运算系统中只是一个阶段性制约(developmental constraint),只在儿童时期的语言中发生作用,随着年龄的增长,该制约会逐渐弱化,到了成人时期将不复存在。此外,UCC不存在参数变异问题,即对于儿童语言来说,这种制约是必选的。UCC只是在儿童处在某个发育不成熟阶段中才存在的制约,就好像在某个发育不成熟的时期,儿童肯定不会走路一样。
不过,Wexler认为,并不是每一种语言的发展都要经过“不定式自由使用期”。他发现,“不定式自由使用期”和空主语语言(Null subject language)之间存在如下变异关系:
(24)空主语/可选不定式的一般原则(NS/OI):当且仅当某种语言不是INFL许可的空主语语言时,习得该语言的儿童才会经历“不定式自由使用阶段”。(译自Wexler,2004:258)
按照这个原则,意大利语、西班牙语和加泰罗尼亚语等都属于空主语语言,因而不需经过这个阶段。而英语、德语、法语和荷兰语等都不是空主语语言,因此都要经历“不定式自由使用期”。
Gobet et al.(2004)的研究则表明,空主语语言中同样也存在“不定式自由使用期”,只不过这类语言中不定式被自由使用的比例要少得多而已。例如在西班牙语中,对于成年语言中的(26)(转引自Gobet et al.,2004:58):
西班牙儿童可能会产生(27)这样的句子(转引自Gobet et al.,2004:58):
(26)beber café.
显然,西班牙语中的不定式自由使用现象与英语、荷兰语中的此类现象具有相同的产生机制:都倾向于习得成人话语的结尾部分。因此,作者认为西班牙语中同样存在“不定式自由使用期”。那么,汉语儿童语言习得中是否存在类似的情形呢?本文作者之一在对一名儿童的习得过程进行观察时发现,被试在两到三岁左右时,对汉语否定祈使句的习得产生了以下表达(16):
以上各句均用来表示“禁止或劝阻”,但显然是不符合成年人汉语语法的。成年人在表达这种意图时,需要在“不”后跟上一个类似于情态助动词的求允动词,如“不要”“不准”“不许”等,而且常跟语气词“了”连用,(北京大学中文系1955、1957级语言班,1982)因此,上述各句如作以下修改,则是成人语言中合法的句子:
(33)爸爸不要睡了,天亮了,起来了! (34)爸爸不要去了!
(35)爸爸不要看书了!
(36)爸爸不要(待)在南京了!
(37)妈妈不要打了! (38)爸爸不要走了!
我们感兴趣的是,同样是用来表达“禁止或劝阻”的功能,为什么这个阶段的儿童所习得的结构,与成年人所使用的结构会有所不同?更值得思考的是,儿童所使用的这种结构在成人语言中为什么被视为非法而不再出现?我们认为,根据汉语动词存在抽象限定性的假设,和儿童语言习得过程中存在“不定式自由使用期”的假设,可以对这两个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由于(34)-(39)中包含了情态助动词“要”,而情态助动词则是区分汉语限定句和非限定句的一个标准(Huang,1982),因此这些句子应为限定句,属于合法的句子;而对于(28)-(33),没有任何外显的句法范畴可以表明它们是限定句,因而应默认为非限定句,这在成人的语法中为非法,但在儿童语言习得的“不定式自由使用期”,则是合法的句子,因此可以顺利输出。
同时,“不要”的使用也见于这一阶段儿童的否定祈使句中。如(转引自周国光,2002):
(39)(被试甲骑木马,乙对甲说)我下来推小妹妹。(对取样人说)你不要推。(2)
(40)(被试看到小朋友在玩,说)小朋友不要抓蝴蝶。(2)
一般认为,汉语属于空主语语言(Huang,1982),因而上述分析也支持了Gobet et al.(2004)的观点,即空主语语言中同样也存在“不定式自由使用期”,差别可能只是出现频率方面的不均衡。
如果我们关于汉语存在抽象限定性的假设是正确的,这就表明,汉语儿童的语言习得过程存在一个“不定式自由使用期”,在这个阶段同时使用限定动词和非限定动词两种形式。这一发现同时也为“不定式自由使用期”假设的普适性提供了新的证据。
五 结论
从以上的论证中我们认识到,屈折成分普遍存在于所有的人类语言中,但它并不一定总是以显性的形态标记附着于动词之上,而是可以只表现为一堆抽象的句法特征,隐性地存在于动词中。既然屈折成分“尤其用来表示句子的限定性特征”,那么,汉语动词当然就有限定和非限定的区分。因此,汉语动词存在限定性是理论上可以预测到的一种结果,反映了普遍语法的内在要求。本文的研究初步表明,汉语动词所选用的屈折机制应为(5a)。也就是说,汉语中的屈折成分没有语音上的体现,不需要以形态标记显性地附着在动词上面。实际上,语言的形态和屈折成分之间近乎于一种形式和意义的关系:形态是语法形式,用来表现各种屈折成分,而屈折成分则指的是语言中“时制”“人称”和“一致”等语法范畴。来自神经语言学中有关名动的脑成像实验研究和汉语儿童语言习得中“不定式自由使用期”的存在,都为动词的抽象限定性假设提供了支持证据。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设想限定性作为对动词的一种语法描述,应该在更为深层的抽象层次上存在于一切人类语言中。就具体的语言来说,这一抽象特征或以显性的屈折成分(形态)后缀于主要动词,或通过其他形式(如副词和助动词)表现出来,从而使语言中普遍存在的时制、体貌和情态等语法范畴得以外显。可以说,限定性其实是动词屈折成分的一种本质属性,具有内在性和抽象性的特点。
动词限定性的研究将有助于全面正确地理解汉语的词类和句法结构。既然汉语语法系统中同样存在屈折成分(汉语动词相应地也就具有限定和非限定的区分),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对传统所认为的汉语语法的一些“独特性”进行重新思考,关于词类划分和“特殊结构”等老大难问题的研究或可由此得到新的启示。
*本文初步的观点曾在杨亦鸣(2007)中部分提及,全文完稿后曾在中国语言学会第十四届学术年会(温州,2008)上作大会演讲,沈家煊教授提出了精辟的讨论意见,会后作者作了进一步的修改。
注释:
①“时制参数”的定义是:(a)如果一种语言具有时制这一语法范畴,该范畴i)在形态上附着于动词,且ii)至少在过去时间指称和非过去时间指称之间存在区别,那么,这种语言就是时制型语言;(b)凡不具备以上特征的语言均为非时制型语言。“形容词构码的时制普遍性原则”为:(a)时制型语言必存在名词性形容词,存在名词性形容词的语言必为时制型语言;(b)非时制型语言必存在动词性形容词,存在动词性形容词的语言必为非时制型语言。
②生成语法认为,不管有没有显性的表现,格位应在更深层的抽象层次上存在于所有语言的名词中。这种抽象意义上的格位可称为“抽象格”,通过某种规则被指派到某个DP中。这一抽象特征可以有语音上的实现(形态),也可以没有,而只是隐性地存在于名词中。(参见Li,1985)。
③邻接条件指的是音系规则只适用于某一音层上相邻的两个成分。(参见Lasnik,2003)
④特征核查理论(feature checking theory)的基本内容是,某个词汇成分带上所有的屈折特征进入句法运算,这些特征必须在逻辑式(LF)中与功能语类所携带的形态句法特征相互进行“核查”,从而确定该词汇成分最终是否可以出现在句法结构的某一位置。屈折特征分为动词性特征和名词性特征两类。动词性屈折特征包括时态、体貌和呼应等特征,它们存在于动词V和功能性成分中;名词性屈折特征包括格特征和φ特征(人称、数、性)等,它们存在于NP、DP和功能性成分中。(参见石定栩,2002)
⑤Takano(2004)通过对英语和日语里的动词并列情况的考察,得出了与Lasnik(2003)相似的结论,即普遍语法中存在两种类型的动词屈折形式,供具体的语言选择使用。不过,他认为英语应选择的屈折机制均应为(5a),日语才适用(5b)的机制。
⑥“构型”(configuration)这一术语有多种理解,本文采纳的是《现代语言学词典》(第四版)(戴维·克里斯特尔编,沈家煊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中该词条的第二项释义:“一般性地用于语言学和语音学,指任何形式上可识别的成分配列。例如,有人用来指构成一个语调曲拱的声调序列(‘声调构型’),也用来指依赖于某一动词的一系列句法功能,如格语法中的‘格构型’”。
⑦Lasnik(1995)提出,某个字符串(parse)如要得到语音表达,必须满足“游离语缀过滤”原则(Stray Affix Filter),即字符串中的附着语素必须与词干共存于某个之下。
⑧最简方案将词库中的屈折特征分成强特征(strong features)和弱特征(weak features)两类,强特征促成显性移动(overt movement),弱特征可以等到拼读之后,在隐性句法阶段通过逻辑式移动进行处理。这样一来,各种语言的句法差异不过是由屈折特征的强弱造成的而已。(参见Smith,1999)
⑨拖延原则要求移位尽量推后进行,因为移位的代价更大,这样的安排符合最简的精神。
⑩在这一点上,汉语和英语相同,而与法语有异。英语中的I也表现为一个弱特征,法语中的I则表现为强特征(参见Lasnik,2003:8)。试比较:
i)*约翰喜欢不玛丽(汉语)
ii)*John likes not Mary(英语)
iii)Jean(n')aime pas Marie(法语)
(11)关于体貌范畴和情态范畴的研究,可参看Huang(1982)和Li(1985、1990)等。
(12)(16)各句在话语中出现时须带上某种制约条件,如心理重音。例如:“主教练扎切罗尼辞职!他应对球队糟糕的成绩负责!”但是,心理重音有语用因素的参与,不符合句法自治的主张。
(13)顾阳(2007)的研究表明,汉语时制范畴的外显形式远不止时间副词一种,汉语程度副词、焦点副词和句尾助词等显形标记都可以用来确定汉语句子的时制。这一研究为汉语存在时制范畴提供了更加有力的证据。
(14)fMRI是“以脑功能活动所致的血氧浓度改变为标示,在超快速磁共振图像上直接实时显示脑功能的变化”。(韩济生,1999:132)如果某一脑区在单位时间内血氧消耗量比正常状态时的大,便称此脑区是被“激活”的,而且依据单位时间内血氧消耗量的大小可以分辨出不同的“激活”程度。
(15)关于该实验详见梁丹丹等(2006)。
(16)被试信息:蔡××,女,2004年4月1日出生。以下语料均为日常观察到的口语语料;括弧内为语料产生的时间,如(2;01)表示“两岁零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