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的双重目标_社会公平论文

论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的双重目标_社会公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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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根于经济生活的法律制度不仅应具有维系社会正义的职能,还应负担起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社会财富增加的使命[1]。换言之,效率与公平构成了当代法律的双重目标。20世纪90年代,随着数据库产业在国民经济总值中所占比例的攀升,保护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数据库的投资利益已是一种现实的需要,但是迄今为止,只有欧盟在其区域颁布并实施专门权利保护(sui generis特殊权利保护),大多数国家都对专门权利的制定持极其谨慎的态度,因为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关系到数据库生产与利用双方的利益。数据库的生产与利用二者既是相互依存的,同时又是相互对立的,法律制度以损害一方利益改善另一方的利益是非有效的,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必须是双方利益均衡的产物。也就是说,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必须以数据库生产的最大效率与数据库产品的公平利用为双重目标。

1 效率目标

法律制度的效率在于制度能够提供一系列有关权利、责任、利益的规则,为人们制定一套行为规范,为人类的一切创造活动和生产活动提供最大的空间,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

1.1 构建激励机制,提高数据库制作者的生产效率

效率目标要求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明确数据库生产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从制度上为数据库的生产提供保证和激励。经济分析学认为任何人的经济行为都是受利益驱驶的(即“理性人”)。人对自己的经济行为都是计较成本和产出的。我们知道,数据库与土地、资本一样是稀有商品,它的生产和开发——从数据的搜集、整理、编排到最终于某种载体形式出现,是一个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与金钱的过程,特别是网络时代大型电子数据库的制作,已非传统的个人投资与创作方式,而常常是集体形式的大投资与大制作。就数据库制作者而言,他的投入需要社会的承认,更需要利益的回报,这种利益的回报即来自于数据库法律制度对他占有数据库产品所有权的承认。只有从制度上保证他的经济行为有明确的收益保证或稳定的收益期,保证个人努力与收益相一致,才能激励数据库制作者的生产热情。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创造的这种激励机制,就是促进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数据库的生产,如果我们把利益比喻成一块大蛋糕的话,那么,效率的目标就是把蛋糕做得越大越好。

1.2 引导外部经济内部化,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数据库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即它在使用和消费上不具有排它性。换句话说,数据库的内容可以供无数人共享,而不影响其使用价值。数据库的公共性特征给社会其它成员带来不支付费用的利益,由此出现了盗用、非法复制等不正当利用(称为“搭便车”),其结果是数据库制作者个人收益的其中一部分为“搭便车”者无偿占有。数据库的这种外部经济,从静态看,增加了社会的福利,但从动态看,外部经济越严重即“搭便车”越普遍,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就越低,因为“搭便车”将最终扼杀数据库制作者的积极性,使社会整体利益的“蛋糕”缩小。当个人收益与社会效益不对称时,可能使外部经济的生产者(即数据库制作者)修正或收敛自己的行为,使别人得不到或少受其外部效益[2]。这样也减少了社会福利,降低数据库资源的配置、使用效率。

现代产权经济学派认为:产权制度不清是产生外部经济的根本原因。为了实现数据库制作者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趋近,实现主体付出的成本与得到的收益真正挂钩,必须使外部经济内在化,“产权的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外部性较大地内部化的激励”[3],如果对造成数据库外部收益的行为主体界定了明确的产权,则外部性就会内在化,从而达到激励数据库制作者积极性,增加社会利益的总量,提高资源的社会配置效率之作用。

2 公平目标

所谓公平也称正义,它是指一种分配上的平等,该方式的正当性能使参与分配的主体各得其所,通过这种分配达到一种利益均衡状态。如果说效率目标是从鼓励数据库制作者角度出发,赋于主体独占权、排它性即垄断权以建立激励机制、提高资源的总量的话,那么公平目标则是从维护社会公众角度出发,建立权利的限制,以确保社会公众的接触与使用,是从文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持社会秩序、社会正常生活而设立的。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的公平目标是参与利益分配的数据库制作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平。

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的公正目标是基于:(1)公众的信息自由权。公众依法可以自由地获取、加工、处理、传播、存贮和保留信息的权利是世界各国普遍以宪法赋于的并在各相关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的权力。(2)社会公众是数据库的使用者,也是未来数据库的创造者。人类的创造活动莫不是建立在学习、观摩之上的,创新离不开前人的积累与创造者自身的环境。数据库作为已有作品或数据、材料的汇编,它的投入和私人成本中包含了社会已有的成果,反过来,按照同样的道理,其制作者不能阻止社会其它成员学习、利用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再创造,尽管这种学习和利用可能会导致他失去一些经济利益。从成本—利益原则看,如果无条件地制止他人利用数据库的信息、数据,社会整体的成本将增加。想象一下,如果对传承文明全部否定,人类的一切创造活动都是从零开始,那是多大的一种财富浪费!数据库信息只有通过利用,才能实现其价值的增值。数据库及其它知识资产的传播必将促进社会整体的再创造力,从而使社会得到更大的产出。

维护社会公众对作品的接触和使用,法律是通过对作者的权利的限制来实现的,适度的限制能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又不损害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而过分的限制则会打击数据库制作者的积极性,使数据库生产萎缩,最终损害公众的利益,这也是违背公平原则的。

3 二者关系

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的效率目标要求数据库保护制度具有较高的保护水平,赋予数据库制作者专有垄断权,以激发数据库制作者的生产与投资热情,生产更多的数据库产品,即利益的“蛋糕”越大越好。而公平原则则要求一定程度地对数据库制作者的垄断权予以限制,以确保公众的接触与使用,即尽可能地平等分配“蛋糕”,这就出现了效率与公平的冲突。这种冲突的实质是数据库制作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冲突。

对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理解,是一个存在分歧与争议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二者是“鱼和熊掌”,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一荣俱荣,一枯俱枯”的相互依存关系,这些观点都只执一面,带有片面性。诚然,追求效率,以保护数据库制作者为重心的“个人本位”的绝对和放任,容易导致数据库制作者权利的滥用,妨碍社会公众的使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实行公平;同样,追求公平,对数据库制作者以严格的权利限制,是对他生产与投资的极大打击,也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效率,此时谈及社会利益也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二者存在着一定的对立。问题在于“没有合法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利用”[4]。

效率与公平既有对立的一面,也有依存和促进的一面。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公平反过来也促进了效率。通过效率,激励数据库制作者,产生了更多更好的数据库产品,为社会公众的利用提供了物质基础,而对数据库制作者权利的一定限制,也敦促数据库制作者不躺在已有的成果上“坐吃山空”,反过来也能提高效率。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具有保护私人权益的目的,但不论在什么社会制度下,它的最终目标是知识的扩散和社会的利用。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的共同目标应该是一致的,在建立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上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如果我们把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喻为一台利益的天平,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则是天平两侧的平衡托盘。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在法律制度上的具体表现是赋于数据库制作者一定的私权:确定保护主体、客体和一定的保护期;同时明确权利的例外、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合理使用。即用限制与反限制来实现数据库制作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当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高于社会公众的利益,增加后者的砝码达到平衡,反之,则通过反限制来约束公众的利益,扩大前者的利益。利益平衡是考量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的尺码,限制与反限制是考量的工具。

4 结束语

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促使我国加快产业经济与法制建设与国际接轨,建立我国数据库的专门权利保护也是保证我国数据库产业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在我国专门权利保护制度建设中坚持效率与公平双重目标,才能保证生产与使用共存、相容和系统优化。专门权利保护制度责、权、利的制定必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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