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时期北平警察对娼妓的控制与救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北洋论文,北平论文,娼妓论文,时期论文,警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DOI编码:10.3969/j.issn.1007-3698.2012.05.015
中图分类号:D44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12)05-0088-08
娼妓问题是近代妇女史研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民国时期,已有不少学者开始关注娼妓问题,出版了一批颇有影响的论著。1949年后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沉寂,近年来,随着妇女史研究的深入及对现实问题的关照,娼妓问题重新成为学者的一个关注点,出现了更为丰富的研究成果。在现有成果中,不少问题已有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普遍存在一个共同的现象,即都忽略或模糊了娼妓问题治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力量——警察的重要性。以往的研究对娼妓的管理主体大都用“当局”、“政府”来笼统代替,实际上,在清末民初很长一段时间内,警察(包括警察机构和警察人员)才是娼妓管理制度最重要的制定者和管理措施最直接的实施者。有鉴于此,本文以报刊、档案和社会调查为基本史料,对北洋政府时期北平警察对娼妓的多种管理措施进行探讨,特别注重从社会大众的角度上看待这些措施有无成效,并分析作为管理者的警察与被管理者的娼妓之间超越对立的复杂关系,从而揭示在娼妓治理过程中的实际困境,深化近代娼妓问题甚至社会问题的研究。
一、娼妓业的概况
在道光以前,京师(清末民初“京师”和“北平”通用)“绝少妓寮”,至咸丰之时,才“妓风大炽”。[1]1818京师娼妓至咸同之时兴盛起来的原因除了清廷日益腐败、管理废弛以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同治年间修订颁布了《大清律例》。此次修订一方面保留了嘉庆朝禁止卖良为娼与禁止文武百官宿娼、娶娼的律例;另一方面删除了关于“京师内外拿获窝娼至开设软棚日月经久之犯”“照例治罪”的内容,实际上等于默认妓院存在的合法性。[2]105-106据《国闻备乘》记载:“北平罢巡城御史,设工巡局,那桐主之。局用不敷,议推广税务,遂及戏馆、娼寮。”[3]80-811905年12月,内、外城巡警总厅取代工巡局后,接管抽收妓捐的任务。按月缴捐者为官妓,反是者为私妓。妓捐的征收可以说是促进清末京师娼妓业发展的又一重因,标志着政府对娼妓业的正式承认。得到政府允许缴纳妓捐的娼妓被称作“公娼”,其余从事卖淫服务的娼妓则被称作“私娼”、“游娼”或“暗娼”等。公娼制度的推行意味着自古以来处在不明不白地位的娼妓业被纳入了官方承认的范围,由政府负责对其管理和控制。由于政府的管理职能很不健全,实际上,清末民初很长一段时间内,警察才是娼妓管理制度最重要的制定者和管理措施最直接的实施者。1913年改组后的京师警察厅(以下简称警察厅)继续负责对娼妓的全面管理。
北洋时期,北平的娼妓业空前繁荣。1918年为京师妓女的全盛时期,“妓院增至四百零六所,而妓女增至三千八百八十七人。这与政界变动有很大联系,因为当时政治舞台最热闹的时候,政客若多,妓女的营业也跟着发达。”[4]115民初几年北平的妓院与妓女人数见表1。
妓院和妓女分为四等,一等妓院称为清吟小班,二等妓院称为茶室,三等妓院称为下处,四等妓院称为小下处。[5]501以1919年为例,北平的妓院和妓女等级见表2。
除了在警察厅注册的妓院和公娼外,未获特许的妓院“暗门子”数量也在迅速上升。从事暗娼的实际人数无从得知。据甘博调查估计,大概有7000人之多,远多于正式纳捐的妓女人数。公娼加上暗娼的数量达到10000人,北平当时每81人中有一个妓女,或每21个妇女中有一人当妓女,远远高于世界上其他大城市的妓女比例。[6]26
当时北平有三个主要的妓院区:一个在南城东南部,是三四流的下等妓院区;一个在前门向南不远,前门大街以东;还有一个是前门再往南一些路西。后两个大多是一二等的高级妓院。著名的八大胡同,地处远离市区的城西南部。[6]260“暗门子”的分布则没有那么集中。
致使娼妓业繁荣的原因有多种,如人口性别比例失衡、男女不平等、难民增多等,但如果从女性自身方面来看的话,“经济压力可能是卖淫的主要原因。”[6]258娼妓业的繁荣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北平特别市社会局救济事业小史》比较全面地总结了娼妓业带来的多种弊端:“(一)有玷道德风纪;(二)破坏家庭和平;(三)堕落男女意志及人格;(四)牺牲社会经济;(五)引起恶疾,流毒人群;(六)妇女多属不能生育;(七)所生子女多系夭亡;(八)妨碍女权;(九)影响民族。”[7]69娼妓业的存在对个人、对社会有如此多的危害,理应取缔。但在当时社会环境下,政府难以对娼妓业实施全面取缔,只能依靠警察机关制定相对有效的措施,对娼妓业进行规范管理,从而将其置于政府的控制之下。
二、规范娼妓营业
警察厅对娼妓业的规范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格控制向政府缴纳乐户捐的妓院;二是管理缴纳妓捐的公娼;三是取缔和限制私开妓院和暗娼。
1.妓院管理
清末《管理乐户规则》规定,一等清吟小班以78家为限,二等茶室以100家为限,三等下处以172家为限,四等小下处以23家为限。[5]511警察厅依然按照这个标准实行,北洋时期妓院基本上还是与规定的数字相当。妓院区由警察厅划定,位于特殊地段的妓院必须经过警察厅的批准。超过警察厅规定的数量,不得再开办新妓院。[8]京师妓院主要位于前述三个区域,这三个区域紧邻商业区和旅馆区,利于妓院营业。香厂建立后,警察厅曾想把一部分妓院迁至香厂,或在此地开设新的妓院,但这几个区域的妓院老板和附近商户以违背定制和影响前门商业为由强烈反对,最终没有实现。[6]262
警察厅对妓院营业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开办妓院必须到警察厅呈请,批准后方能开办。妓院迁址或更换名称时,也须向警察厅申请,且需有3家同行担保,同时交还原营业执照,由警察厅发放新的营业执照。妓院修建新房或对旧房进行修缮,亦须向警察厅报告修缮规划。警察厅接到申请后派人进行调查,规定修缮规划里不能包括临街开玻璃窗和造门廊,也不能对妓院进行过分装饰。
妓院里所有妓女、女仆的姓名、籍贯都应汇册报告警察厅,人数增减亦应马上报告。严禁妓院购买良家妇女,如出现逼良为娼或诱良为娼的行为,警察厅将立即关闭妓院。妓院不准虐待妓女和强迫妓女接客,也不准向妓女借衣物及索要嫖客赠给妓女的钱物。如果妓女想转到别的妓院,或从良,或到济良所,妓院不得阻拦。妓女患有性病时,妓院老板应立即送医院救治,并同时向辖区警察署报告。妓院白天在大门上方必须悬挂标志牌,夜间必须悬挂玻璃灯,注明妓院名称和妓女等级,夜里零点必须关门。出现嫖客醉酒、欠钱、携带凶器、打架、出事、死亡等事故时,妓院应及时向警察厅报告。如有人在妓院寻衅滋事,警察厅负有保护责任。[9]每个妓女房间里需悬挂警厅管理条例和妓院条例。妓院老板不得向嫖客过度收费或非法收费。非妓院人员不得在妓院临时居住,游娼更是不准居住妓院。每日午夜妓院关门后,老板必须向警察厅汇报情况。[6]566-578
凡违犯上述规定,妓院将会被处以罚金或监禁,罚款为5—10元,拘留5—10天不等,严重者或屡次犯规者,妓院将被警察厅强制关闭。[6]262警察厅的条例似乎得到了贯彻,妓院严格遵守规定,妓院老板每天都向警察局汇报当日情况。
2.妓女管理
愿意为娼者必须在警察厅进行登记注册,提供个人资料,如姓名、籍贯、为妓原因等。警察厅检查符合要求后发给营业执照。妓女不愿为娼或愿入济良所及嫁与客人时,如遭到妓院阻拦,可直接向警察厅求助,也可投寄书信进行说明。妓女在妓院受到虐待或想转到别家妓院受阻时,也可通过上述方式向警察厅求助。[5]502-503妓女从良受阻可向警察厅求助,而强迫妓女从良的,警察厅也会干涉。
成为公娼后并不意味着为娼者的行为不受限制,警察厅对营业的妓女行为进行了各种限制:不准设局诓骗客人;不准倚立门前;不准强拉行人设计引诱;不准逛寺庙及烧香和在烟馆茶馆内吸烟;身染传染病不准留客;不准效仿女学生装束,不准接待穿着学校衣服的学生及未成年之客。[5]503-504警察人员如发现有上述不准情况,应立即向警察厅汇报。如1916年10月,警察厅督察员发现各娼寮门外有妓女倚门卖笑,招摇生事,遂把此事呈报总监吴炳湘,因“此事关系风化”,吴总监命令娼妓所在警察署巡警严厉查禁,按照违警律处以10元以下的罚金或半个月的拘留。[10]
清末,已规定未满16岁者不准为娼,警察厅也多次下令取缔幼女为娼。[11]但此规定“日久生弊”,乐户多“阳奉阴违”。警察厅在检查妓院时发现“各娼寮多有不满十五六岁之髫龄弱女为娼并强迫令留宿客”的情况,“于管理定章不合,亦殊失人道”,下令将各区所辖境内各妓院详细查明。对于稚龄娼妓除了按规定处理外,还禁止其营业,“以符定章而重人道”。①
正式营业的妓院和其他营业一样纳税,不同的等级缴税从3—24元不等;妓女也要根据等级缴纳0.5—4元不等的税。警察厅给纳过税的妓院和妓女出示收据,并在警察厅备案。[6]569
3.取缔私开妓院和暗娼
警察厅对纳税的妓院和妓女负有管理维护之责,对未备案和缴纳捐税的“暗门子”和“暗娼”则严格取缔。
北洋时期,一些女性“不搭乐户,不纳妓捐”,寄宿在栈房或旅馆“操暗娼之生活”,“败坏风俗已极”,为严格查处,警察密查所有栈房、旅馆有无此种游娼。[12]对于暗娼一律驱逐境外,“倘再有操贱业生涯者,即行抄办送交济良所择配。”[13]有一些娼妓不在固定场所营业,常到诸如东安市场内人员较多的茶棚、酒肆及杂技场等处勾引游人,警察厅加派便衣警察随时到各繁盛场中巡查。[14]还有一些良家妇女被私娼勾引秘密卖淫,“流毒社会”,警察厅针对这种情况,要求各警察署严查本管境内住户,“见有形迹可疑者,即当注意查拿。”[15]京师较多贫困人家,因生活窘迫,一些良家贫寒妇女“被暗娼勾引而操皮肉生涯者日多”,“若不严加取缔则风俗势必江河日下”,警察厅对此拟定了取缔办法,即凡暗娼被抄获3次者,应赴妓捐局,照纳妓捐。[16]警察厅通过这种方法控制暗娼的扩展,同时妓捐局也可多获得捐税。
北洋政府时期娼妓业的发展和警察厅的管控分不开,但其对娼妓业管理的效果如何,目前来看有不同的观点。甘博的社会调查认为,警察厅对管理妓院和娼妓的条例执行很严,一经发现,便逮捕并罚款。[6]270这里暂且不谈警察厅对娼妓业的管理效果如何,从甘博在北平社会调查中设计的卖淫问题问卷中,可以看到有五个问题是关于警察和卖淫业的关系。由此说明,警察和娼妓业的管理确实有紧密联系。
三、控制娼妓传染病
花柳病、梅毒等病主要通过娼妓传染,不属政府规定的8种传染病之内。因其具有极强的传染性,所以为政府所重视。民国以后,北平娼寮和娼妓“日渐加多”,“生花柳病者亦日甚”。1917年,据川田医院中人称,“该院就诊之人大抵以毒柳病居十分之七八”。花柳病由娼妓传染给宿娼男子,男子再“传染疮毒,贻害其妻”,危害生命和家庭严重。[17]花柳病患者因为特殊的致病原因,羞于去正规医院诊治,多去市井游医处私自配药,而市井庸医唯利是图,“妄施顶药”[18],致使患者得不到正确的医治,危及性命。有鉴于此,警察厅认为,“保全人民健康,实为卫生警察第一要政,而检验娼妓,尤为保卫一般健康,预防传染病之最妙良策。”[19]
警察厅“为预防娼妓花柳病传染起见,早欲设立诊验所”[20],但“因事繁琐,于风化、习惯均不相宜”[21],提议屡次中止,到1927年才设立正式的检验机构。在未设立检验娼妓事务所之前,警察厅开展过不同形式的控制花柳病、梅毒等行动,如派医生“赴妓院检查”,“每年春季实行调查、检验治疗一周”[17],甚至“拟定药方,印为传单,分送八埠各娼寮,令其按法配制,遇妓女染受梅毒,即按法服药”等。[22]警察厅也要求娼妓进行定期健康检查,但据调查,这一点并未认真执行。许多需要治疗的娼妓分散在全城各种医院就诊,这种非专业性的治疗效果并不理想,娼妓无疑是花柳病等性病的发源地。[6]267花柳病症等“日见蔓延”[23],甚至有传闻说警察厅调查1919年医表,“花柳病竟居三分之一”。[17]情况如此严重,显然已经到了必须要控制的地步。
即便如此,正规的娼妓检验机构直到1927年1月才由警察厅呈准内务部就外城官医院地址创办,初名为检验娼妓事务所。[24]58检验娼妓事务所开办以后,对于“检验上之一切,无不施于相当之手术”。对经过检验确实患有花柳病者,根据其病症轻重施以相当的治疗方法,治愈后再进行复验,以确保完全治愈。为保持娼妓的营业,“候检时间及传发通知,皆以和平”。[25]对于此项检验,各乐户和娼妓大都能遵照办理,但也出现了一些不配合的情况,如“每日所传各等娼妓内有临时声明销捐或因病未到者”,检验所对此种情况“是否属实,有无藉故规避,或私自营业情事”随时调查。[26]
警察厅规定,各等娼妓经过医生检验,患有花柳病者在其恶疾未治愈之前,绝对不准再留客,必须在相当时间内将所患疾病治愈,经检验所再次检验确实无病后始准再照常营业。[27]对于违章留客的妓女,警察厅给以严厉处罚[28],如警察曾查得元合下处妓女高红宝身患花柳病私自留客属实,将高红宝带警区罚办,并处罚金3元。②正因检验娼妓严格,而各乐户和患病妓女又不愿因此耽误营业,社会上就出现了打着检验所的名义宣称可以“请托免检或检验有病各妓而能以疏通留客”的情况。为防止各乐户和娼妓通过各种途径妄图疏通留客,检验所专门发出布告宣布,在执行检验时“一切事物,均照章办理”。对于向娼妓宣传可以“发言请托”或“藉端行骗之事”,各乐户执事人或各娼妓应随时向警厅告发。对于隐匿不报的乐户和娼妓,一经察觉,必定照章处罚。[25]
事实上,在对娼妓检验的具体执行中,警察厅并未做到对所有的娼妓一律平等检验。检验所开始检验娼妓后,一等乐户清吟小班代表向警察厅呈请免验一等娼妓。警察厅举办检验,原为预防花柳、梅毒传染,但其认为“所有二等以下娼妓患花柳病症者较多外,一等娼妓患病者,数目尚较少”,于是进行变通,对于各小班妓女,特另定免验办法,令每人每月出具保证书一次,附缴保证金10元,再由各该班执事人出具切结保证。[29]警察厅对小班妓女的变通办法,虽有部分实际原因,但仍不免让人认为其目的是为收取保证金。另外,这种免检的变通办法也为别的患病娼妓找门路进行通融留下了空间。据后人回忆,乐户老板可以通过行贿送礼给检治所等方式使其免发禁止留客的通知。[30]329事实上,这种通过检验就想控制性病传染的方式在娼妓制度合法存在的社会里是不可能实现的。
虽然娼妓检验所存有诟病,但对娼妓进行定期检验,在当时也不啻为一个控制性病传染可供选择的办法。实际上,娼妓检验所开办以后,还是取得了一定成效。据统计,在1927年3月,基本上每天到所接受检验的娼妓都超过100人,从3月3日到31日(其中3月13、27两天停诊)共检验了2999人次,最多的一天检验了140人。③按当时的公娼人数来说,接收检验的娼妓比例还是较高的。
四、娼妓救助
在北平,大批的妓女都是在年龄很小的时候进入妓院的,还有很多妓女是从受灾的地区被人贩子贩卖到妓院。这些女子大都出身贫寒,缺少基本的社会生存技能,即使脱离了烟花之地,也很难生存下去,需要设立专门性的救助机构以帮助走出妓院的女子在社会上生存,而济良所就是这样一个救助机构。
京师济良所于1906年由外城巡警总厅督同绅商办理,1913年1月由警察厅接管。[26]54警察厅接管后全权负责济良所的管理,其经理由警察厅任命,必须是警察厅下属警区的警长或副警长。经理负责其他人员的选用,但正式聘用前亦须警察厅批准。[6]572
根据济良所管理条例,女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经法院和警察厅审查之后,才可入济良所:1.被逼为娼的妇女;2.被妓院老板虐待并失去人身自由的妓女;3.愿意从良的妇女;4.无处容身及无依无靠的妇女。[6]571管理条例虽然没有规定入所女性的年龄限制,但一般是16至30岁左右的年轻女性,同时也收入一些被拐或被卖到妓院的女童。[6]276-277符合条件的女性想要进济良所,可以写信向警区警官递交申请,也可以向值班警察申请,或直接到济良所去。[6]573-574济良所的容纳有限,只有在有空缺的时候才能被允许进入。据说,申请的人数有时会超过容量的两倍。[6]278济良所设立以后,得到了时人的认同。有竹枝词为证:“几人本意乐为倡(娼)?立所于今有济良。但出污泥即不染,莲花万朵在池塘。”[31]127这从民初报刊时常登载妓女向警察求救,请入济良所的消息也可得到部分证实。另外,从当时保存下来的警察厅档案可以看到,被虐不愿为娼或因生计艰难的女性不少人愿意投入济良所。④
根据管理规定,只有符合上述4个条件才被允许进济良所,但实际情况却较复杂。据档案记载,不时有丈夫呈请将“不守家规”、“不安于室”的妻、妾发交济良所择配⑤,还有因与丈夫发生口角自愿请入济良所的,以及将“不服管束”的使女送至济良所,甚至还有将“不守清规”的尼徒送入济良所的情况。⑥有时,警察厅也将查获的重操旧业的暗娼“抄办送交济良所择配”。[32]据警察厅统计,在1917年,入所人数为62人,出所婚配人数为29人,年终人数为123人。⑦济良所收容人数有限,但从上述史料中还是可以看出,其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同和欢迎。
这些女性进入济良所后一般不能随意出入,只有她的亲属愿意收留她或者择配结婚才能出所,其中,择配出所的情况居多。济良所里的女性,到结婚年龄的都必须照相。相片连同姓名和编号,都挂在相片陈列室内,供前来领娶的男子挑选。有到结婚年龄的所女,警察厅会在报刊上发布领娶通告。[33]这种报刊上的所女择配通告,在扩大济良所宣传的同时,重点向民众说明了领娶所女的条件,以便更多的人了解济良所,到所领娶所女进行婚配。事实证明,警察厅对济良所的宣传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不少男性愿意到所领娶所女。[6]575
警察厅对于所女出所之事“极为认真,每有领者必先调查一次,以防舞弊”,如果调查发现有“托辞冒领所女”或弄虚作假者,其会被送交警察厅进行惩罚。[34]虽未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所女出所后的生计问题,警察厅一般会要求领娶者“家资尚足储蓄”[35],如果“薪金太少”,领娶后恐怕难以维持生计,警察厅就会“批驳不准”。[36]而对于那些“年龄相差过远”[37],以及曾经领娶所女有虐待情况致其逃去者再提出领娶者[39],警察厅也会批驳不准。
济良所虽然得到了警察厅的重视和社会关注,警察厅对济良所女择配之事极为认真,亦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管理条例,即便如此,种种弊端仍然时常出现。
警察厅所设济良所,原为救助妇女的“慈善之举”,社会人士对此多有理解,但仍有“浮薄子弟及拆白党徒,藉择配为名,任意出入,视如公娼,评头品足,任意嘲笑,日往缠扰”,致使那些真正想领娶者“望门却步”。[38]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所女择配,还影响了济良所和所女的声誉。为此,警察厅1920年10月“特通饬该所管理,嗣后不论何人士,如未有警厅执照,该所不得接待,以重所章,而免流弊”。[39]因领娶所女需要出具3家殷实铺保,“以防冒领转售之弊”,一些投机奸商趁机“专售此项铺保”获取利益。[40]警察厅为防止投机男子到济良所领娶所女转手卖掉,从中盈利,规定发现此种情况铺保人和领娶人一并惩罚。⑧此外,济良所内的“种种黑暗”也时常被登著报端。[41]
济良所确实存在许多“不良”之处,警察厅对此也采取了一定措施进行改善,但实际效果还是不尽如人意。除去经费的限制和外部社会的弊端,济良所内部的管理尤为重要。在这一点上,警察厅显然还需要更多的改进。但无论济良所的弊端如何,其确实为部分女性提供了脱离苦海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一些风尘女性的命运,并为她们提供了重新选择生活的希望和机会,这对于社会风气的净化来说也是有益的。
五、结语
在娼妓业被政府承认作为正式营业而存在的北洋时期,警察厅所制定和实施的各种措施在多个方面对娼妓行业进行了规范和限制,使娼妓业置于政府控制之下。这一方面支持和助长了娼妓行业的繁荣和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娼妓行业所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对政府来说,承认娼妓业合法实有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只能靠警察的规范和控制去尽可能地减少娼妓业所带来的负面问题,但对娼妓群体来说,她们又是怎样看待警察对其的管理呢?
警察多方面的限制对于营业的娼妓来说,无疑带来了种种不便,再加上处于管理地位的警察自有一种高高在上的态度,很难平等对待管辖之下的娼妓,有时还会施以蛮横粗暴和用苛捐杂税盘剥,致使娼妓对警察的日常管理不配合,甚至报以直接对立的态度。当时的报纸曾登载,如1924年10月,前门双五道庙某妓院门前,妓女王素卿在“门口卖风流,招的冶游之人无不起哄”,岗警赵省三上前干涉,该妓女不但不听劝告,反而大骂巡警不应干涉,并说:“我们下处,每月上捐,为的是让你们保护我们,那能让你们管束我们呢?无怪人家骂你们为看街狗,真是一点不错。”赵警察恼怒,与其争辩,但该妓女揪住巡警,“大打特打,打得巡警服装破碎,面部亦被抓伤,鲜血直流,淋漓满身。”[42]
客观来讲,警察对娼妓行业进行的规范和限制是给娼妓营生带来一些影响,但警察也对缴捐营业的娼妓提供一些保护。在北洋时期,京师“各妓馆掌班及附近商店往往将妓女押账,积至数百元之巨”,这种押账在妓女从良时易发生债务纠葛,影响妓女从良。警察厅为避免这种债务纠葛起见,将妓女押账最多金额进行了规定,其规定金额如下:小班百元;二等茶室五十元;三等十五元。[43]这种规定承认了妓女押账的合法性,但由于妓女押账弊端不能立刻根除,警察厅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确为保护妓女从良考虑。娼妓靠出卖身体为生,但对于不按规定引诱妓女者,警察厅也会对引诱者严厉处罚,给娼妓以保护。如1920年9月,有一唱新剧人刘鹃魂,因“引诱妓女,姦宿于旅馆”,被警察查获,用绳子把其捆绑结实,带往城南游艺园示众,并在身上写明犯罪原因以为威慑。[44]
实际上,对于警察的管理,娼妓也并非完全不理解,特别是警察对娼妓提供救护方面更是得到了娼妓的认可,时常有不愿为娼的妓女向警察主动进行求助。如1922年7月,在前门外珠市口,一位妓女跑到警察跟前说自己在妓院吃不饱,还挨打,不愿再为娼了,请求警察将自己送往济良所。[45]济良所的女子出所结婚后,如果需要,警察厅还会继续为其提供帮助和保护。如1915年,张荣黼因无子嗣领娶济良所女孟彩仙为妾,但领娶后经常对其进行殴打虐待,孟彩仙无奈又向警察厅求助,请求再回济良所。几经波折,警察厅协助孟彩仙脱离张荣黼重回到了济良所。⑨
作为管理者的警察在执行正常警务时难免会影响娼妓的营生,很容易与处在被管理状态的娼妓形成对立的局面,但警察本身也处在社会底层(普通警察每月薪饷只有八元左右),对同属社会底层的娼妓报有自然的同情之心,并未因娼妓是靠出卖身体为生而拒绝对其救护,当时报刊上不时刊登娼妓遭人毒打或是生命出现危险时警察对其进行保护或救治的例子。有时,娼妓遭遇困难没有向警察求助,警察发现也会主动前去施救。如1925年2月,外右五区冯姓警察在前门外牛血胡同附近站岗,听见一家妓院内有女子哭叫声,遂报告署长,将妓院老板抄办,将受难女子解救出来。[46]
北洋政府为维持社会秩序,减少社会问题,赋予警察管理和控制娼妓行业的职责,使警察和娼妓处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对立状态,但警察实施管理的同时,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和救助了处于社会底层的娼妓,保障了其基本生存权。娼妓问题的存在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仅靠警察制定条文进行规范、控制和存有同情的帮助、救护显然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但在娼妓合法存在的北洋时期,作为直接管理者的警察如果多一些同情,采用平和的方式去管理作为被管理者的娼妓,娼妓对警察的对立情绪就会减少,管理的成效也自然有所增加。时至今日,娼妓现象又沉渣泛起,解决这一问题的直接压力又落在了警察身上,但很明显,仅靠警察机关或任何一个机构都不能单独解决这一问题,要靠政府多个部门和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但不管怎样,对待娼妓群体怀有同情之心也许更有助于从深层次上解决娼妓问题。
注释:
①《京师警察厅外右五区分区表送王云亭家隐匿军装等并妓女王金花年龄不足违章为娼等情一案卷》,J181/019/46115,1925年4月1日,北京市档案馆。
②《京师警察厅东郊分区表送妓女高红宝违章营业一案卷》,J181/019/56452,1927年9月1日,北京市档案馆。
③根据“附载”及《京师警察公报》1927年3月6日至4月3日第3版和第4版数字统计。
④《京师警察厅外右二区区署关于妓女凌云阁控告被其父勒索钱文不愿为娼并请求入济良所一案的呈》,J181/019/01448,1913年3月1日;《京师警察厅外左五区区署关于妓女姚桂仙控告受养母虐待不愿为娼并请求入济良所一案的呈》,J181-019-01466,1913年6月1日,北京市档案馆。
⑤《段宏业关于其妾不守家规、请发济良所择配的函》,J181/018/08521,1917年2月1日,北京市档案馆。
⑥《京师警察厅受理杨翠珍因与其夫夏子伦口角仍请送济良所一案卷》,J181/019/50834,1926年3月1日;《交通部办事员马步荪关于使婢玉兰凶悍难训不服管束请发济良所择配的呈》,J181/019/29085,1920年1月1日;《尼僧续常关于尼徒本修不守清规请求送入济良所另行择配的呈》,J181/018/15671,1923年1月1日,北京市档案馆。
⑦《救济事项》,京师警察厅《京师警务一览图表》(出版地不详),1917年版。
⑧《济良所所长张文浩关于宋金桔(栋)先领济良所女吴氏为妻后送津后逼迫为娼一案的呈(1)》,J181/019/21022,1918年9月1日.北京市档案馆。
⑨参见《内务部受理诉愿人张荣黼因孟彩仙喊告虐待请求发交济良所一案不服京师警察厅之处分具状诉愿决定书(诉字第一号)》,《政府公报》19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