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管理与危机警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危机论文,警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危机与危机管理
(一)危机
1.危机的性质及特性
汉语中,“危机”一词由两层意思组成,即“危险和机遇”。英文中,也将危机理解为“有可能变好或变坏的转折点或关键时刻”。可见,危机的发生对组织、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如果处理不当,则危在旦夕;处理得法,则会成为未来良性发展的坚实基础。因此,危机是特定组织、社会命运恶化和转机的分水岭。
荷兰莱登大学危机研究专家乌里尔·罗森塔尔认为,“危机是一种严重威胁社会系统的基本结构或者基本价值规范的形势,在这种形势中,决策集团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在极不确定的情况下作出关键性决策。”[1] 巴顿认为,“危机是一个会引起潜在负面影响的具有不确定性的大事件,这种事件及其后果可能对组织及其人员、产品、服务、资产和声誉造成巨大损害。”[2] 我国学者龚维斌认为,“所谓公共危机,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事件突然发生并对大众正常的生活、工作以至生命财产构成威胁的状态。”[3] 李经中把危机界定为“政府在对外交往与对内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危险、困难的境地,说其危险,是因为其可能或者已经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危害;说其困难,是因为决策者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决策,而决策失误带来的风险又极其巨大;是因为其不以决策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4] 对于危机状态,要求在有限信息、有限资源、有限时间的条件下寻求满意的处理方案。尽管对危机的定义措辞不同,但概括各类危机事件之共同点,不难发现其具有五大特性:突发性和紧急性;高度的不确定性;严重的威胁性;较大的社会影响性;非程序化决策性等。
2.危机的形态及原因
一般来说,从基本动因的角度,可以将危机形态分为两大类:其一主要是针对由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而引起的突发性事件——前者如水灾、地震、台风、干旱,后者如核泄露、火灾、质量事故;其二是由社会中对抗的统一体引发社会冲突行为而导致的社会失衡和混乱,由一定的社会问题诱发,诸如战争、暴力对抗、恐怖主义事件等。[5] 按照危机的层次,可以将其划分为全球和区域危机、国际危机、国家危机、地区危机、组织危机和个人危机。按照危机的性质,可以列出政治危机(政变、选举纠纷、组织动乱等政治失序现象)、经济危机、民族宗教危机、生态危机等等。对于我国目前国内的危机事件,薛澜等学者列表分类如下,见表1。[6]
表1.危机事件分类
类型引致因素 一般传统表现方式
自然灾难型 环境破坏、疾病传播、各种自然突发事件 环境污染、自然灾害、突发性重大公共卫生和交通事件
利益失衡型 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社会保障制度上的缺陷罢工、集体上访、静坐、示威游行、集会
权力异化型 政府权能体系中的失效,如腐败、司法权的不完善 集体上访、示威游行、暴力抗法、刑事案件
意识冲突型 意识形态领域出现异化形成的冲突,如宗教、民族 大规模群体冲突、妨碍公务、刑事案件
国际关系型 与中国在国际格局中的发展相关 国家间的紧张局势、经济制裁甚至局部战争
(二)危机管理
1.危机管理的性质
危机管理在当代世界,既是一门公共管理学科,也是一项公共管理实务。从公共管理学科角度看,危机管理是一门研究为什么危机会发生,什么样的步骤或方式可以避免这些危机的发生,一旦危机发生,如何控制危机的发展和消除危机影响的学科。从公共管理实务角度看,危机管理是政府通过监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理、评估、恢复等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危机,处理已经发生的危机,达到减轻损失甚至将危险转化为机遇的目的,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维护国家安全。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危机管理包含对危机事前、事中、事后所有方面的管理。有效的危机管理需要做到如下方面:移转或缩减危机的来源、范围和影响,提高危机初始管理的地位,改进危机冲击的反应管理,完善修复管理,以能迅速有效地减轻危机造成的损害。危机管理在今天已经不再是一个处理突发事件的临时性管理项目,而上升为事关一个组织甚至社会生死存亡的战略性管理。
2.危机管理的阶段及步骤
对于危机管理的阶段及步骤当前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认识。一是" MPRR" 模式。这种模式认为,危机管理包括四个阶段的工作,即缓和(Mitigation)、预防(Prevention)、反应(Response)和恢复(Recovery),简称为" MPRR" 。[1] 二是时间序列模式。薛澜等学者从时间序列角度将危机管理过程及对策划分为五个阶段:[6] 危机预警及准备,识别危机,隔离危机,管理危机,危机后处理。三是“5P”模式。鲍勇剑、陈百助用“5P”来表达危机管理的最基本步骤,这“5P”分别是五个关键词汇的开头字母:Perception(端正态度),Prevention(防范发生),Preparation(时刻准备),Participation(积极参与),Progression(危中找机)。[7]
3.现代政府危机管理体制及其运作
由于危机事件现实的或潜在的突发性和危害性,政府必须将危机管理纳入到日常的管理和运作之中,使之成为政府日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能仅仅当做是临时性的应急任务。政府必须建立危机事件的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机制的有效运行必须以一个职能明确、责权分明、组织健全、运行灵活、统一高效的危机管理体制为依托,用法制化的手段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实现危机应对时这些部门间高效的协同运作。
所谓危机管理体制就是以担负危机管理职能的国家政治机构为核心,在社会系统其他重要因素影响下,按照相应组织结构运作而对危机事态进行预警、应对和恢复的组织体系。按照政府各组织在危机管理中发挥的作用和参与危机管理过程的直接与否,可以将危机管理体制及其运作分解为五大系统:指挥决策机构,职能组织体系,信息/参谋咨询组织体系,综合协调部门和辅助部门。[8]
二、危机警务
(一)危机警务的概念及性质
危机警务是指政府在危机管理中正确运用警察力量、发挥警察治安职能的活动。与警察部门履行维护社会治安和预防控制刑事犯罪职能的常规警务相对而言,危机警务是警察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履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职能的非常规警务,是政府危机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强力措施。
无论是自然灾害危机,还是社会性危机,其危机状态下国家安全的保护和治安秩序的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紧急救助和保护,以及对那些趁火打劫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者的严厉打击等,都既是政府危机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强力措施,也是警察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正确发挥警察部门在危机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危机警务的基本内容
1.危机警务的法治建设
世界多数国家主要是通过宪法、警察法、治安行政管理法、紧急状态法、戒严法、反恐怖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消防法、地震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各种防灾减灾条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警察在政府危机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警察部门参与危机管理的职责、任务和权限(包括治安行政强制权、现场管制权、责任调查权、武装戒严权、先期处置权、社会物资力量调配征用权等),危机状态下政府调动和运用警察力量的条件、程序及原则,危机状态下的警察行政措施及对某些现行犯罪实施有效控制的特别司法程序及措施,警察参与处置危机事件的授权程序及对警察权力运行的监督救济,危机状态下的警务保障等,以保证警察部门参与危机管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世界各国警察法对警察的性质任务、职责权限规定及危机处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基本上把警方参与处置危机事务的职能定位在四个方面: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危机发生区域的治安行政管理,维持危机状态下的社会治安秩序;按照紧急状态法律授权和上级决策指示,实施处置危机事务的特别警务行动,依法侦查、控制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保护群众、集体及国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重要目标和要害部门的安全警卫工作等等。我国发生非典事件后,公安部根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于2003年10月1日制定了《公安机关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指导意见》,该意见对公安机关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职责任务、处置原则、应急机构和警力部署、处置程序和措施、装备保障、工作要求等做了详细规定,为指导公安机关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统一规范。同时,公安部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关规范。
2.危机警务的机制建设
(1)将各级警察部门的首脑纳入政府危机管理决策和中枢指挥系统
当代美国危机管理机制是以总统为核心,以国家安全委员会为危机决策中枢,国务院、国防部、司法部(及其下属的联邦调查局和移民局)等有关部委分工负责,中央情报局等跨部委独立机构负责协调,临时性危机决策特别小组发挥关键作用,国会负责监督的综合性动态组织体系。其中,联邦调查局是紧急事务现场组织协调的牵头机构,“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FEMA)目前已成为美国联邦政府处置紧急事务的最高管理机构,集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救灾体系,建立了一个统合军、警、消防、医疗、民间救难组织等单位的一体化指挥、调度体系,一遇重大灾害即可迅速动员一切资源,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支援工作,将灾难损失降到最低。
在俄罗斯联邦总统直接领导的危机管理中枢指挥系统“俄联邦安全会议”中,联邦安全局长为常委之一,内务部长、边防局长为重要成员,联邦安全局副局长、内务部副部长等参加安全会议跨部门委员会。
日本的危机管理体制是以内阁首相为最高指挥官,由内阁官房负责总协调、联络,通过安全保障会议、内阁会议、中央防灾会议等决策机构制定危机对策,由警察厅、防卫厅、海上保安厅、消防厅等各省厅、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配合的组织体系。其中,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不仅是安全保障会议的重要成员,而且在中央防灾会议中还兼任防灾大臣。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在为预防和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所成立的指挥机构中,各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都是主要成员之一,他们在为政府危机处置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和直接指挥调动警力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2)将警察、消防、安全等部门纳入政府危机应急组织系统
在现代国家,危机应急组织系统通常由政府部门和各种社会主体共同组成,包括政府机构、非政府公共组织、新闻媒体、工商企业、公民等主体,其核心部门是警方、安全、消防、紧急救助、环境保护、救灾减灾和新闻等部门。德国的国家灾难管理系统由警方、消防部门、紧急医疗救助中心、军队、100多个民间志愿者组织等部门组成,所有这些组织的成员都要经过紧急救助的特殊培训。美国的城市应急组织系统包括警察、消防、911中心、医疗救助、有关政府机构、社会服务团体、新闻媒体、工商企业等部门。在紧急事件发生后,一般由地方政府的警察、消防和公共卫生机构赶到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美国休斯敦市应急管理中心是全美现代化水平最高、规模最大的应急中心之一。该中心将警署、消防部门和紧急医疗救助中心集中安排在一起,并与公共安全局、建设局等市政府机构共同组成了应急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组织和资源,通过收集、分析和传递应急信息,进行早期预警,中心可以直接调用警察和各方面力量,以避免浪费时间。
(3)建立危机处置警务小组和专门力量,并将其纳入政府危机管理的支援和保障系统(即危机的直接处理机构)
日本为防止发生大规模自然灾害时因指挥人员不到岗而出现的混乱局面,设立了紧急召集对策小组。如,在东京发生5级以上地震,或东京以外的地区发生6级以上地震时,内阁官房副长官、危机管理总监、相关各省厅局长(包括警察厅警备局长、防卫厅防卫局长、国土防灾局长、海上保安厅救援总监、气象厅次长、消防厅次长等)都将自动被召集至首相官邸进行工作,以便迅速采取对策。该紧急召集小组组长由内阁官房副长官担任。
俄罗斯联邦反恐危机管理机制由总统统一领导,俄联邦政府是领导反恐、保障反恐所需的必要力量、资金的主体,联邦权力执行机关(主要包括俄联邦安全局、俄联邦内务部、俄联邦对外情报局、俄联邦保卫局、俄联邦国防部和俄联邦边防局)依据俄联邦法律及其他法规在自己的范围内参与反恐。为直接管理反恐行动,根据俄联邦政府的决定,由俄联邦安全部门或俄联邦内务人员组成行动小组,在具体的反恐行动中,哪个部门的职能占主导,就由这个部门的人员组成。所有参与反恐行动的军人、警察、工作人员、专家在行动开始后都受反恐行动小组领导人领导。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在为预防和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及恐怖事件所建立的行动小组和专门力量中,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特别是特警队、防暴队以及消防队等均为骨干力量。
(4)将警察部门和安全部门的有关情报信息系统有机连接到政府危机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
如,美国中央情报局负责向总统和国家安全委员提供有关危机的情报及对策建议,协调美国国内相关情报机构的工作。1996年5月,日本政府在首相官邸地下一楼,设立了内阁危机管理中心,正式名称为“内阁信息汇总中心”。该中心与警察厅、消防厅、海上保安厅、防卫厅、气象厅的紧急传真直接连接,同时保持与国土厅的无线通信网络联系,实行24小时5班制。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在预防和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强调把情报信息工作放在首位,特别注意发挥各级公安机关的情报信息工作网络和指挥中心的协调控制作用。南宁、深圳、广州等城市已经或正在建设“城市应急联动中心”,他们利用数字化、网络化集成技术,将110报警服务台、119火警台、122交通事故报警台及市长公开电话等纳入统一指挥系统,实现跨部门、跨警区以及不同警种之间的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应急、联合行动。
3.危机警务的基本原则和战术措施[5]
(1)时间性原则
鉴于危机事件具有巨大的破坏性和危害性,危机事件一旦发生,时间因素最为关键,政府必须立即在事发现场采取一系列紧急处置手段,及时控制危机事态发展。首先被派往现场维持秩序、采取紧急措施的一般都是治安警察和防暴警察力量。警方这时应当遵循及时接警、迅速出警、妥善处警的原则。在到达现场后,立即采取以下措施:组织在场人员抢救群众生命,迅速转移受害人或受灾民众脱离危险;火速封锁出事现场,驱散围观人员;在尽可能靠近事发现场的地方设立现场指挥中心;根据危机事态的发展向政府应急的相关职能部门寻求必要的灾害援助;迅速恢复和重新建立通讯联络,保证信息畅通;尽快将已经了解到的和收集整理出的现场情况、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下一步应对可能需要的援助等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家有关的高层领导机关。
要做到及时应对危机事件,首先要求参加危机应对的救援人员以及相关的军队、警察等救援力量具有快速反应的能力,在接到报警或是上级的派遣指令后,有关人员和行动小组能够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并火速投入救援和处理工作。基于此,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自己的灾害应急特别行动小组和快速反应部队,我国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工作规范》要求110接警后,警务人员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城市中心区5分钟,城乡结合区10分钟)赶到现场。
(2)效率性原则
危机发生后,往往波及比较大的社会范围,需要集中救助力量,利用短小精悍的精锐部队实现有效救助的目标,救援人员不宜过多,以免造成系统困难,忙中出乱。世界各国在应对危机特别是面对恐怖活动之类的危机事件时,都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特种警察部队专门应付。这些队伍一般都是人员精干、通信手段先进、武器装备精良和专业化、高效能的特殊部队。他们在执行应对危机事件的任务时,常常人自为战、组自为战,而决不搞人海战术。
(3)协同性原则
由于参与危机应对的人员和力量来自各个方面,包括军队、警察、交通、通信、消防、信息、搜救、食品、公共设施、公众救护、物资支持、医疗服务和政府其他部门的人员等,有的时候还有志愿人员参加,因此,危机应对中协调一致运作特别重要。突发事件的不可回避性以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紧迫性,要求政府在事件发生后,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协调运作,明晰政府职能部门与机构的相关职能,优化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发挥整体功效,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目前在许多国家,通常由警察治安当局负责事发现场的组织协同工作。其包括:协调好参加处置突发事件的各路人马和后勤工作,诸如消防、通信、救护、交通管理、物资等;执行上级关于实施强攻或偷袭的命令;组织收集掌握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性质及其发展趋势的相关信息;负责对肇事者或恐怖分子的控制或拘捕工作;组织警方的防爆排爆、防化排毒等有关技术专业人员参与抢险救灾;依托政府危机管理信息中心,及时发布治安信息,妥善处理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做好和民众的公共沟通;参与危机善后处理工作,恢复正常的治安秩序;向上级写出关于处置突发事件的报告材料。
(4)安全性原则
在危机事件的应对中,抢救生命和保障人们的基本生存条件,是处理危机和开展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因此,必须以确保受害和受灾人员的安全为基本前提,最大限度地保护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人员包括警察和士兵等的生命安全。同时,在保证人员生命安全的基础上,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5)合法性原则
依法行使危机管理权是现代民主宪政原则的基本要求。危机事件属于非常规或非程序性决策问题,因此,在危机应对过程中,政府危机管理权力运作的合法性就特别关键。危机情景下,政府特别是警方虽然拥有了许多特殊权力,但不能误用、滥用。在一些涉外危机事件的处理中,由于各国法律不尽相同,往往涉及政治、经济、宗教和外交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处理起来更要小心谨慎。基于此,一方面各国都通过建立健全紧急状态法律,规范和约束政府及其警方之危机处置权力的行使。另一方面,各国在搜救运作中都要求参与危机应对的人员不可以操之过急,草率从事,尤其是警察在需要采取强攻、偷袭等强制手段时,必须及时请示报告,有的甚至需要向国家的最高领导层请示报告。
(6)科学性原则
这主要是针对那些因工业技术而引起的灾害以及由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危机事件。前者包括危险物品、辐射事故、水坝决堤、资源短缺和大面积建筑物着火等;后者包括干旱、海啸、森林大火、山崩、泥石流、雪崩、暴风雪、飓风、龙卷风、洪水和火山爆发等。对于这些危机事件,应对中一定要注意科学性、技术性,多征求特定技术领域内专家的意见,千万不能盲目蛮干。1986年4月26日,前苏联位于基辅附近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起火,发生了灾难性的核泄露事故。事故发生后,当局先后派遣36万国防部和内务部所属的部队参加了灭火和消除核污染的工作。内务部的消防部队最先赶到事故现场,暴露在强辐射中开展灭火战斗。消防人员因缺乏核泄露方面的科学知识,同时也缺乏防护装备,损失最大。在当时已经死亡的31人中,绝大部分都是消防人员,还有很多消防人员受到了大剂量辐射,存在潜在的生命威胁。
(7)程序性原则
危机管理行为的实施,必须依据一定的评估标准和优先次序,确定现场控制及处理的工作程序。如果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则首先要遵照法律的规定实施;对于社会性危机,迅速有力地恢复正常秩序是首要目标。因此,最先到达危机现场的警方人员,必须迅速在现场调查和状况评估的基础上,确立行动的优先顺序。在抢险救灾中,除了首先应抢救受害人生命、保证人们最基本生存条件外,其余工作应该根据救援人员的实际救助能力,主要以经济为标准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先抢救什么后抢救什么。在处理群众骚乱事件中,一般情况下,警察人数不可能大于群众人数,常常居于人数上的劣势。指挥官应适当部署警力严阵以待,并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确定所需支援的性质及警方人数,拟订采取相应行动的优先顺序,切忌鲁莽行事,激化矛盾。
(8)适度性原则
紧急状态本身是可以分为不同级别的,所以在应急处置中对于不同级别的危机应采取适度的反应方式。否则不但不会消除危机,反而有可能使危机升级,尤其在针对情况复杂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时就更是如此。美国费城警方处理姆邬教事件反应不当就酿成了灾难性后果。1985年,作为地方的一个黑人教派,姆邬教和警方对峙,尽管运用了开火、灌水等多种手段,警方还是无法进入教徒坚守的房屋。后来警察就向教徒所在屋顶投掷塑料炸弹,引起了大火。警察局长和消防局长都认为可以控制,所以任凭火势蔓延,导致火势一发不可收拾,烧毁3个街区,摧毁61户房屋,造成250名平民无家可归,姆邬教教徒也有6名成人和5名儿童被烧死。[9]
危机的发生难免会在不同程度上破坏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应当谨慎、适度地行使危机管理权,以期将这种破坏和利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无论是处理自然灾害危机,还是社会性危机,都必须有效甄别主要危害物,采取适当措施。对于一些群众性突发事件,应对时要把握争取多数、孤立少数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特别是在处理暴力型的突发事件过程中,强制措施的使用要把握火候,掌握尺度,一般以制服对方、解除其抵抗能力为限度。我国政府强调处置群众性突发事件必须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
除上述危机警务原则和措施外,各国学者和警方针对参与处置不同类型的危机事件制定了不同的战术原则和措施。我国警方在处置群众性突发事件时,强调遵循“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及“严格执法,冷静稳妥”的指导思想。《公安机关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区分性质,因情实策;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属地管理,分级出警。国外境外学者提出警方参与处置聚众活动时行使警察权应当遵循五大原则,即目的原则、公共原则、比例原则、责任原则及平等原则等。[10] 不管警方参与处置哪一类危机事件,其依法采取的常用措施一般包括:情报信息调查,网络信息监控,建立现场指挥部,警力布控和威慑,交通管制和疏导,封锁、警戒、隔离现场,政策法律宣传和攻心,实施解散和驱散人群,盘问检查与重点对象监控,强行带离现场和实施逮捕行动,现场谈判和人质解救,防爆排爆、防化排毒,消防灭火,抢救人员及财产,清理现场、恢复秩序等等。
(三)危机警务的专门机构及专业力量建设
为加强对反恐工作的领导,2001年5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法令,成立“国家戒备委员会”,负责检测美国对付恐怖分子的应变能力,协助统筹在有恐怖分子袭击时候的相关活动。许多国家都组建了反恐怖特种部队,如法国的国家宪兵突击队、美国的三角洲特别部队、俄罗斯的阿尔法特种部队、意大利的特别行动勤务组等。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我国公安部成立了反恐怖局,其主要职能是研究、指导、协调、推动反恐怖工作。同时,在各省特别是大城市,建立了反恐怖工作的协调机制,在公安、国家安全、卫生、军队、武警等相关部门,建立了装备精良、素质较高的反恐怖专业队伍。
(四)危机警务的预案和训练演习
应急预案是公共危机预测预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对可能发生的危机进行预测和评价;人力、物资等资源的确定和准备;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设计行动战术和程序;制定训练和演习计划;制定专项应急计划;制定危机后消除和恢复程序等。危机发生后,危机管理指挥中心应当对危机进行综合评估,判断危机的性质和类型,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应急预案启动前,有关部门和警种应当根据危机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危机发生地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危机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的岗位,采取有关措施控制危机。同时,还应当根据危机的发展变化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目前,美国已经确定在120个人口密集的城市开展防恐怖训练,重点是防范类似于东京地铁毒气袭击和“9·11”事件之类的严重恐怖事件。在城市的反恐怖训练中,政府主要帮助训练反恐怖特别行动队、警察、医疗救护人员,改进城市防恐怖的指挥和通信系统,并进行多种模拟练习。美国和加拿大2002年6月4日举行联合演习,在美国西部和加拿大上空“劫机”,测试其联合空中防卫能否有效阻止恐怖分子重演“9·11”劫机对美国进行自杀攻击的事件。这项演习大约1500人参与,包括美国军方、联邦调查局和加拿大皇家骑警人员,以及美国联邦紧急事故处理局、联邦航空总署、加拿大运输安全局、温哥华机场管理局和达美航空公司人员。
2002年10月俄罗斯政府成功处置震惊世界的莫斯科剧院人质事件,除普京总统的坚定信心和正确决策外,其反恐预案的有效准备和反恐力量的训练有素,保证了人质事件发生后政府危机管理机制的支持与保障系统得以紧急启动:一是联邦安全局和内务部宣布实施应对突发事件的“雷雨”计划,要求所有官员立即到所在部门报到。二是俄罗斯政府紧急成立了由莫斯科市长和各有关部门(包括警方)领导人参加的解救人质指挥部。三是俄罗斯的“阿尔法”反恐怖小组和联邦安全局有组织犯罪局的人员立即赶往事发地点,占领有利位置,并进入临战状态。四是俄罗斯警察和军队封锁了通往事发现场的道路,紧急疏散文化宫附近楼房的居民和一家医院的病人。内务部长召开内务部紧急会议,研究如何解救人质,同时向内务部所属内卫部队下达命令,要求他们加强对重要设施和所有运输干线的警卫和监视,防止武装匪徒从车臣潜入俄其他地区及类似事件的发生。五是俄罗斯国家杜马召开紧急会议,讨论解救人质问题。一些杜马代表亲临现场并参与到与绑匪的谈判当中。俄罗斯议会上院联邦委员会主席表示可依法根据总统的要求在莫斯科实施紧急状态,为此次反恐行动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此外,日本非常注意加强以政府危机管理和部门协调为主要内容的每年一度的防灾训练,健康危机管理和防止恐怖活动已经成为其防灾训练的新内容。以色列政府十分注重对民众进行反恐宣传,以色列警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防爆教育项目。
(五)危机警务的国际合作
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社会信息网络化的背景下,危机的发生原因和影响结果往往是世界性的。随着危机发生波及的范围愈来愈广,复杂性越来越强,危机管理需要从更高的层次,以更务实和有效的策略,寻求包括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在内的国际资源的大力合作、协助和支持,建立有效的全球危机救治(包括警务)合作机制。当然,这种国际紧急合作的基本依据应该以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为基础,并以国内相关法律为依据。尊重主权、平等互利是国际合作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原则。我国与相当一些国家签订了有关司法协助和警务交流的协定,这些都是国际间紧急合作的基础。
在应对9·11恐怖袭击事件中,美国国务院承担了国际救援联络处的工作,正是在其他国家的合作下,美国迅速确认恐怖分子并立即开展搜索恐怖分子的行动。为了查明9·11攻击行动的策划过程并剿除美国境内和全世界范围内基地组织的其他分支及其行动人员,7000名联邦调查局特工和辅助人员与美国和外国的执法行动伙伴进行合作,3000多名美国认定有嫌疑的恐怖分子在100多个国家被逮捕。事件发生后,美授权美国在世界各地的使、领馆关闭,要求各国政府对美国驻外机构加强戒备,并督促这些机构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措施,时刻防备突发事件。在美国传出恐怖袭击事件后,国际刑警组织美国中央局发文向国际刑警组织各会员国中央局求援,希望能提供这次攻击事件的相关情报。
2002年12月底,中国前外长唐家璇阐述了中国在反恐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强调中国支持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主张开展反恐国际合作应充分发挥联合国和安理会的主导作用。中国在上海合作组织的框架下,与中亚和俄罗斯展开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等三股恶势力的国际合作。2003年,中俄等上海合作组织5个成员国联合举行了反恐军事演习;2004年8月,中国与巴基斯坦联合举行了反恐军事演习,目的在于加强地区间的反恐怖合作。另外,我国公安机关自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以来,积极利用该组织框架内的网络系统与各国警方开展双边或多边警务合作,在打击跨国犯罪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中已经取得明显成效,目前这种合作正日益完善并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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