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何新新[1](2021)在《自动驾驶汽车安全保障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动驾驶技术集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高新技术于一体,它是未来智能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立法缺位的情形下,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技术风险、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不仅对我国现有的机动车安全标准、侵权责任认定与分配规制、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法律挑战,而且使公众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鉴于自动驾驶汽车风险防范的紧迫性,安全理应成为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的首要价值。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技术中立和风险防范原则。至于立法内容,在可预测的范围内,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标准、强化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安全和乘客信息隐私安全、革新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认定与保险规制方面,构建安全可行的制度规范。
张雪[2](2020)在《交通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及影响因素的研究 ——以山东省交警执法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街头官僚的典型代表,交警与公众的互动最为频繁、接触最为密切,在我国的公共管理中广泛践行着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着道路交通管理。近年来,学者们从法治角度对交警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研究,不断地促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审查。然而,已有文献较少讨论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的差异化使用程度及影响因素。通过案例分析与访谈,本研究发现避免警民冲突、“人性化”执法等诸多因素导致了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度偏低。进一步研究发现,影响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因素有:立法缺失、司法缺位、街头官僚本身以及组织管理的制约。1、立法缺失让交警面对复杂多变的道路交通情况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新涌现的交通违法超出原有法律范畴,致使可能出现自由裁量不当或过度;2、司法缺位造成对交警执法程序和处罚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不足,容易忽视自由裁量的规范化;3、街头官僚的主观能动性、精神压力、工作负荷会直接投射到执法过程中,极易发生“情绪化”执法;4、考核的压力和工作任务的转移,压缩了执法时间,这就极大地影响了交警的自由裁量。本文以街头官僚理论为基础,对影响交警自由裁量权的因素进行研究。在推动法治完善和明确法律释义的同时,旨在为街头官僚提供更加稳定的执法内部环境和警务保障,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公正性、合理性,进一步考量在空间维度、时间维度制约下的交警自由裁量权的执法规范化和有效性,尽力消除造成警民关系不和谐的因素。真正实现自由裁量合法合理、个案处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唐琨[3](2020)在《无人驾驶汽车的行政法规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5G新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无人驾驶汽车产业的商业前景和相关应用的潜力也日益凸显。相当数量的国家就无人驾驶汽车的研发和应用都展开了布局和筹备,无人驾驶汽车在部分国家甚至已经实现了商业化应用。但目前无人驾驶汽车作为新型汽车,其技术尚未完善,存在无法与传统交通格局适应、交通事故频发等问题。同时,无人驾驶汽车在研发与应用阶段将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而目前各国无人驾驶汽车领域的立法相对滞后、规制形式单一,不能适应无人驾驶汽车对整个法律体系特别是行政法律体系带来的新挑战。无人驾驶汽车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公共道路通行资质、事故责任主体、网络环境风险、道路测试监管等方面。部分国家关于无人驾驶汽车领域的立法研究比较靠前,通过制定法律、修订法律或者出台政策的形式来对无人驾驶汽车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行政法规制。而我国尚未从法律层面对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应用进行规制,仅出台政策性文件来指导各地方政府关于无人驾驶汽车的行政规制。目前各地方政府陆续发布了关于无人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的规范性文件,用以对无人驾驶汽车的路测进行管理。因此,对我国来说,加强对无人驾驶汽车行政法规制的理论研究显得十分必要。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比国外无人驾驶汽车行政法规制的情况,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对无人驾驶汽车行政法规制面临的法律问题。并着眼于无人驾驶汽车的预备、生产与应用三个阶段,以行政法相关基本原则为指导,对无人驾驶汽车行政法规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全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从研究综述入手,介绍了国内外对无人驾驶汽车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界定及其行政法规制现状,并对我国无人驾驶汽车面临的行政法规制新挑战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讨论了用行政法规制无人驾驶汽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四部分为无人驾驶汽车行政法规制的比较法分析及其启示。对比分析了国外无人驾驶汽车行政法规制措施,并对其启示进行了总结;第五部分为完善无人驾驶汽车行政规制的对策建议,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多元化主体参与的规制思路”、“恪守行政法基本原则”、“适用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修订完善无人驾驶汽车应用中的相关法规”,等等。
庞婧[4](2020)在《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经济贸易往来的需要,水上交通运输业务不断增多,频发的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水域污染问题不容小觑。其中,水上交通从业者和航运管理者的过失行为成为制约水上交通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但是,目前水上交通领域的犯罪问题甚少引起学者的关注,特别是对于水上交通领域的过失犯罪问题更是缺乏系统性的整合。理论上的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规范化认定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强化海洋刑事法治功能的实现。在充分考察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的基础之上,本文致力于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系统探讨,期待能够为我国刑事立法设置合理的罪刑标准提供建议,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水上交通过失犯罪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司法路径选择,从而为推动当今语境下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理论体系的完善略尽绵力。本文主要围绕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研究。在引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进行介绍,在明确当前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现状的基础之上,对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本文具有的研究价值进行论述。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八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本章结合中外学者对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从狭义层面对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进行界定并明确其在刑法典中的归类依据。在进一步认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典型特征之后,分别从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主体范围、过失原因、过失内容层面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类型和存在范围进行明确,从而方便下文的研究论述。此外,本章还针对传统的航运免责思维误区指出刑法介入水上交通过失犯罪需要兼顾的因素。第二章论述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界定。首先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进行阐述,并区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不同类型的实行行为表现形式。对于其中较为典型的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的认定提出应当以过失阶段说为路径选择。第三章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标准与认定进行探讨。就目前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标准设置合理性问题分析,并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特有的结果形态即人员落水失踪、船舶溢油污染提出司法适用路径。第四章着重论述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具有多因一果性、受介入因素影响因果进程、因果联系本身具有复杂性等特征,在理解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应当分为事实归因和结果归责两个阶段进行,并分别适用条件因果关系理论和客观归责理论完成因果关系的判断任务。第五章重点研究不同过失类型下水上交通犯罪主体的范围和特殊情形下的责任主体限定。在总结不同过失类型水上交通过失主体范围的基础上,指出应当对值班水手、引航员这两类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忽视的刑事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并对船舶组织体系内部具有监督职责的主体层级以逆向原则进行限定。另外,对常见的一般管理情形和管理错位情形中责任主体分别进行明确。第六章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义务进行论述。文章分别从注意义务的内容、根据以及履行三方面对水上交通过失主体的注意义务进行分析;另外,对水上交通不同过失类型中信赖原则的适用进行探讨。在肯定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运输领域以及船舶组织体系内进行适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信赖原则的适用限制,提出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领域得以适用的首要基础是实行船舶定线制的水域。另外,基于保障水上交通公共安全法益的需要和严格航运管理者管理义务的导向,提出在航运管理者未履行建立安全管理体制的情形下应否定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中的适用。第七章是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能力判断的阐述,着重对影响水上交通从业者注意能力的因素进行揭示,进而提出在对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选择时,应当充分考察具体水上交通业务行为时所处的环境条件。在此基础之上采用以实际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的主观说作为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相应地,对于航运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应当坚持以一般航运管理主体的注意能力为基础的客观说,从而严格其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第八章是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完善建议。针对当前水上交通领域的存在问题,从立法和司法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从立法层面提出应当增设独立罪名并完善非刑事法律规范中的罪刑规范;从司法层面提出应当以宣告死亡作为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致人落水失踪的路径选择,以溢油吨数作为衡量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中环境法益遭受侵害的标准,同时提高人员伤亡的入罪标准,转变财产损失的认定模式。另外,在司法层面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提出应当以“救助义务的履行”为规范保护目的并关注水上交通责任主体主观明知的认定。
王炎[5](2019)在《宪法核心价值观的结构体系与释宪功能研究》文中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首先要融入宪法。宪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表达,经由宪法的确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入法律体系,获得规范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宪法核心价值观的高度凝聚,经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炼,宪法核心价值观与共同体生活形成双向互动,巩固了根本法的正当性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必须处理好法外价值与法律体系的融合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十二个价值”是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其中任何一个价值,如果逸脱整体而单独进入法律体系,那么都有可能破坏法的安定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被视为法外价值入法入规的绿色通道,而应被定位成法外价值融入法律体系的筛查要素。基此于上述判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需先完成三种“解释立场”的转化:一是从道德哲学向法律哲学的转化,二是从政治决断向宪法规范的转化,三是从建构主义向超验主义的转化。从道德哲学向法律哲学的转化,重在将核心价值观思想来源中关于“善与恶”的判别立场,从伦理意义上的“黑白之争”转向现实关系中的“义利权衡”。通过考察域外国家核心价值理念对现实规范的影响、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对家国事业的关切、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对人的发展的倡导以及中国核心价值观在近现代变迁中对实践要求的回应,进而凝合出一种“个人—共同体—个体”的新集体主义价值诠释立场。从政治决断向宪法规范的转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之间有着深厚的渊源,两者密不可分。不能体现核心价值观的宪法是冰冷的法律条文,不经宪法表达的核心价值观是空洞的政治口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是对宪法价值体系的高度凝聚,是对“核心价值观”入宪实践的经验总结与理论升华,是宪法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回应现实生活的道德困境、不断关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然结果。宪法文本填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表达的抽象性,赋予了核心价值观“法治语境”下的规范意义,使普通法可以经由合宪性解释与核心价值观的德性内涵建立规范联系。从建构主义向超验主义的转化。宪法核心价值观呈现出的是一种多元一体的价值结构,所谓“多元”是指其在表述上包含了个人、社会、国家三个层面的纵向分布与多元价值平等共存的横向陈列;所谓“一体”是指其在纵向上可以经由某种共同善,实现个人、社会、国家之间的价值勾连,在横向上“十二个核心价值观”之间可以通过内部的自我调和、自我完善而成为一种超验的价值共同体。宪法核心价值观多元一体的结构特征决定了其理论定位应是一种超验主义的价值引导,是一种可以独立于法律体系而存在的“客观价值秩序”。它始于人理性的道德启蒙,又止于人知性的道德需求,是人在共同体道德生活中类特性的反向觉醒。申言之,核心价值观的超验性有别于深藏在自由主义宽容原则背后的虚无主义,而是认为人有自省的能力,可以在多元交互的过程中通过相互理解达成一种“止于至善”的共同追求。它既承认建构主义中纯粹理性居于统治地位的合理性,但又否定纯粹理性对实践理性的支配作用;它既承认经验主义的实践理性可以孕育出一种符合共同体生活需要的道德规则,但又否定这种道德规则的终局性。在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的调和中,康德把良善意志、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作为道德公设的认知逻辑,不能当然推出道德理性与行为德性的必然联系。只有通过人格化的“天”与致良知的“人”之间的双向耦合,才能实现“天理”与“人情”在“道德情理”上的交融。在中国人的文化观念中,“天”是有人格化意志的超验体,能感知世间的“仁”,因此,作为伦理欲求的法外价值应当有合理的入法进路,也应当被包含在核心价值观的整体释义当中,并通过多元价值的整全不断趋近某种“天人合一”的善端。第一种解释立场展现了一种文化基因中的“情”,第二种解释立场确立了一种规范结构中的“法”,而第三种解释立场则为“情”与“法”的交融提供了一种“天人合一”的“理”。但是,在法释义学的运用中,核心价值观“理一分殊”的价值结构,还需预设一种“元价值”进行整全。从“和谐”在宪法文本中的深度体现、传统文化中的根本地位、法律体系中的原生构造、释义脉络中的语用条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整合来看,宪法核心价值观中的元价值当属“和谐”。“和谐”要实现法内外价值秩序的协调,应遵循一定的整全路径。建构解释,将蕴含现实关切的实体性概念导入抽象的价值法则之中,通过人作为类存物的共性来建立法内价值与法外价值之间的解释性联系。个案权利,将价值作为一种“最佳化命令”,为权利的实现提供方向性的指引,当一个法外价值与法内价值发生冲突时,两个的相互冲突的价值基于某种共同善,从而在其可接受的“不完整意义”上指向一对相互支持的权利,这种支持使法外价值和法内价值可以在权利的表达上实现相融。宪法作为串联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天然媒介,为上述两种法内外价值的融合,提供了一条规范的证成路径。在此三条路径的导控下,某个蕴含“人情”的法外价值可以经由元价值的导控,重塑其自身的价值内涵,获得进入法律体系的正当性依据,进而实现法内外价值秩序的协调。此亦即宪法核心价值观在价值秩序协调上的释宪功能。除此之外,法律体系在规范层面有一套特定的适用规则,这套规则要符合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法则。通过上位法与下位法在“控制与实施之间的和谐”导出了效力控制说,进而论证了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如何实现和谐的统一。通过特别法与一般法在“求同与存异之间的和谐”导出了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样态,进而论证了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如何实现和谐的统一。通过新法与旧法在“稳定与变化之间的和谐”导出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和谐内涵,以及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之间的区别,进而论证了新法与旧法之间如何实现和谐的统一。此即宪法核心价值观在规范冲突控制上的释宪功能。法律规范的统一是协调价值秩序的前提,只有先处理好规范的选择问题,才能继续处理价值释义的融合问题。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两种释宪功能,分别从价值秩序与规范秩序的层面,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法治建设确立了一个基本的秩序规则。
方政[6](2019)在《整体性治理视角下上海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非机动车交通管理一直都是解决城市交通拥堵治理的重点和难点,作为特大型城市的上海,同时大批外来务工人员的涌入及物流配送行业的不断发展,使得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日渐成为交通整治中的突出问题和顽疾。交通主管部门通过多年的摸索和实践已经逐渐意识到单靠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执行已经远远跟不上现实需求,因此改善公共治理环境、优化管理配合,辅之有效的科技手段势在必行。唯有此才能控制和改善非机动车各种违规行为,规范城市道路通行的有序性和安全性。上海作为中国经济、金融、航运和文化中心,有着庞大的人口规模和完善的交通基础设施,但随着全国各地大量移居和打工人口涌入,非机动车保有量正快速增长和持续扩大。人们一味追求快节奏、高效率的生活,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失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成为美好城市建设中不和谐的音符。本文首先从国内外大中城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问题入手,挖掘公共管理相关理论在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中的现实意义,阐述了城市交通中非机动车存在的种种问题:如管理需求不断发展和立法滞后之间的矛盾、非机动车违法后果同违法成本之间的矛盾、交通发展和道路规划之间的矛盾以及执法成本和执法收益之间的矛盾等。其次,以整体性治理理论为学术引导,借鉴国内外成功的治理经验,对上海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问题的源头深入分析,对国内同类型城市如深圳、澳门,以及其他发达国家如韩国、荷兰的成功管理经验和治理方式进行有效性研究。最后,结合上述分析内容从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非机动车交通源头管理和发挥个人及社会的积极作用三方面提出适合的改善上海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梁水飞[7](2019)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问题探讨》文中指出当今社会,汽车已经走进千家万户,成为家家户户的日常代步工具,与此同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也随之激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成为了我国交通事故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处于弱势一方,如何在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的同时又没有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负担,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妥善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问题有利于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在该条款中,立法者没有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进行区分,而是规定财产损失采取与人身损害一致的归责原则,并且将财产损失纳入了强制保险范围内并在赔付时实行保险优先原则。对于上述立法规定是否科学,理论界研究较少。本文重新审视了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的区别,在考察国外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分析了上述立法规定存在的弊端,最后得出财产损失要根据行为人的侵权能力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并且要将财产损失排除在强制保险范围内的结论。本文分四部分:第一章主要讲述了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变迁、交强险出台背景,以及个人对现今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解,为下面的论述作铺垫;第二章主要考察了德国、日本、法国三个国家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尤其是这三个国家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第三章主要分析了财产损失实行与人身损害一致的归责原则的弊端及将财产损失纳入强制保险的弊端;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的建议。对于具有识别能力的人,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对于无识别能力的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财产损失应排除在强制保险之外。
张梦媛[8](2019)在《行路权的法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蒸汽机作为工业技术革命的标志,有力地推动了各国的工业化进程。技术革新推进了交通工具的现代化,机动车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机动车和行人共同使用有限的道路资源,机动车的增加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当人与车相遇是人先走还是车先走,行人专用的人行道被占用阻塞行人通行,甚至一些地方没有设置人行道,人们走在路上,身旁是高速行驶的汽车,行人的通行已受到严重影响。在我国宪法的明文规定中,我们找不到具体规定行路权的法条,但我们可以从宪法“保障人权”的立宪精神中推导出行路权。行路权是行人通行的基本需求,也是自然本能,是同“吃、穿、住”一样的基本民生问题。保护行人的通行安全、生命及财产不受威胁,通行便捷顺畅,是行路权的基本内容。当越来越多的道路资源向车辆倾斜,我们经常感到无路可走,这些情况与我国建设和谐城市的观念不符,也与人的发展理念不符。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尝试提出行路权的概念,分析行人作为交通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应该享有的权利内容,从权利内容的利益、价值层面分析社会中的常见问题,并给出行路权与经营权、相邻通行权、停车权等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丰富了行路权的理论基础。首先,对行路权的概念做了解释,所谓行路权,是行人使用道路的权利,跟机动车相比,行人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从原始社会人类可以直立行走、还没有利用牲畜拉车开始,人在空间位置之间的转移是通过步行完成的。人与人在路上行走间的冲突也是通过相互让行来实现。行人作为道路交通关系的参与者属于弱势群体,弱者的权利不应被忽视。其次,行路权是宪法未列举的基本权利。本文从权利理论的角度来分析行路权,从行路权的正当性论证行路权是自然权利,人们享有通行的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行路权的存在并不依赖于路权原则。行路权是未被宪法列举的基本权利,属于每个人生而享有,并且平等享有的自然权利。行路权虽然是个体使用道路并在道路上通行的权利,但道路资源是由国家来保障的,国家是行路权的义务承担者。利用道路通行的利益是人为了自身生存而必须的,是正当的利益,但由于人的通行行为会对他人造成影响,所以需要法律进行调整,使道路通行关系的主体利益能达到和谐与平衡,才能实现正义。再次,人的道路通行之所以会对他人造成影响,主要的原因就在于道路通行行为的载体——道路是一种稀缺资源。现行的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的权利也有对道路资源的占用,基于资源的紧缺,行路权会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如何解决权利冲突,可以根据权利位阶来解决行路权与经营权、相邻通行权、占道停车权、占道施工权的冲突。最后,我国应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方面加强保障行人的行路权。在立法方面,立法者应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转变路权意识,以“人”的权利为立法原意。在司法方面,司法机关应当在有关路权的案件中增强说理部分,明确行路权的重要价值,使行路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保障。在行政方面,行政机关在道路管理和维护中,应转变政府职能,从管理型政府迈向服务型政府。
卓玙琪[9](2019)在《街道设计指南与导则编制制度研究 ——以汕尾品清湖地区总体城市设计(街道设计指南与导则)为例》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阶段,城市发展由外延式空间拓展转向内涵式空间品质提升。在城市空间发展管制工具出现转型需求的当下,作为城市公共空间管制工具的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框架应当由基于空间尺度分类转向基于空间要素分类,以总体城市设计直接用于实施管理,其成果为各个专项空间要素的设计指南与设计导则。街道空间是城市公共空间中面积最大、分布范围最广的空间要素,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态价值,是城市设计的重要着力点。本文以街道为例,对总体城市设计下的街道空间要素的实施成果——街道设计指南与导则的编制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理论研究方面,本文系统梳理了街道的概念、重要性与发展历程,总结当前街道设计的主要问题与根源以及国内街道设计导则的发展研究现状。用统一的编制制度分析框架对国内外街道设计导则编制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归纳当前国内街道设计导则的编制亮点与困境,针对性的选择优秀案例进行研究借鉴。编制实践方面,在总体城市设计研究基础之上,结合案例对比研究成果与城市现状,构建总体城市设计视角下的街道设计指南与导则的编制制度,并以汕尾品清湖地区总体城市设计(街道设计指南与导则)编制为实证。尝试构建“总体城市规划-总体城市设计-专项设计指南与导则”的规划管制框架,明确指南与导则的概念内涵;并探索总体城市设计视角下、面向管理与实施的街道设计指南与导则的编制框架与实施途径。本次研究是一次探索性的尝试,以期为城市规划管制框架以及街道设计导则编制制度方面的研究提供一个新思路。
曹译文[10](2019)在《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借鉴国内外文献对于综合运输(integrated transport,comprehensive transport)和综合交通运输概念的阐述,本文将综合运输定义为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总体规划等因素有机协调的运输体系。综合运输已成为我国当代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完善的综合运输不但最大程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客货运输服务,同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相衔接,推动和保障国家整体经济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亦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力手段。本文研究的综合运输法律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特定社会关系,即综合运输经营者、综合运输服务消费者、政府综合运输管理部门之间在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各种必要的制度,促进和保障综合运输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和安全的运输服务,以及综合运输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我国综合运输发展和调整综合运输关系的法律尚处于初级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主要表现为调整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和少量设及综合运输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调整模式和调整程度难以满足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综合运输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发展的需要,不能为我国综合运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综合运输乃至我国整体经济和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我国综合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综合运输中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布局合理、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综合运输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外部关系,在深入剖析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现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发展需要的结论。同时,运用法理学、立法学、经济法学和系统学的理论,以现行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为基础,科学地借鉴国外先进的综合运输立法经验,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基础理论,包括综合运输法律的调整对象、目的、价值、基本原则和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并论证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体系和各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的立法模式和主要内容的建议,为进一步开展综合运输法的理论研究和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提供理论参考。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包括五章。引言部分阐述选题背景、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一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我国综合运输发展迅速,但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存在缺失,在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制度内容上均存在很大不足,不能反映综合运输的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特点,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快速发展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制定《综合运输法》,构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体现在:现行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公法关系的法律已初步奠定了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基础,国家重视完善综合运输法律、构建制度体系的政策导向,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以及立法部门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第二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基础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定义和调整对象;运用法理学、经济法和法哲学的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从建立和维护综合运输经济秩序,构建满足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政府对综合运输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保障综合运输业可持续发展角度,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运用立法学和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综合运输立法的特殊性,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从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和保障性制度两个层面,论述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结合立法模式的理论,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性立法模式,并与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相衔接。第三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包括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管理体制的含义,从加强政府对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保障政府对综合运输依法和科学管理、满足综合运输对政府管理高要求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管理学、系统学和比较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一是结合规划与综合运输规划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完善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实施评估、公众参与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之具体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秩序规制、市场宏观调控规则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运用经济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之要点构想。第四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包括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一是结合资金和综合运输资金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建设与发展之需要,综合运输资金保障和合理配置之需要,法律规范与保障资金的供给、分配和使用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资金提供主体、融资渠道和融资鼓励政策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从惠及社会公众利益之需要、法律保障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实施主体、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等角度,提出建立我国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稳定和使用安全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的作用、保障综合运输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政府部门管理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的原则、方式、具体要求和救济机制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从保障绿色交通发展的需要、安全普惠原则的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环境法和绿色发展理论,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之要点构想。第五章“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化模式,提出《综合运输法》主要内容的具体建议,并从立法位阶、立法内容和文本结构角度,论述《综合运输法》与现行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等立法的衔接。其中,《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则、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综合运输规划、综合运输市场管理、综合运输资金支持、综合运输普遍服务、综合运输安全保障、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综合运输绿色环保、法律责任和附则。结论部分归纳本文的主要结论性观点。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1)自动驾驶汽车安全保障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风险及其法律困境 |
(一)自动驾驶汽车风险及其成因分析 |
1.自动驾驶汽车交通安全风险,给公民生命安全和现有交通秩序带来的威胁。 |
2.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
(二)自动驾驶汽车安全保障立法规制的现状与不足 |
1.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传统机动车安全标准不能完全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 |
2.自动驾驶汽车行驶过程中引发交通事故致害的侵权责任问题。 |
3.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安全风险和乘客个人信息泄漏问题。 |
三、防范自动驾驶汽车风险的立法价值及原则 |
(一)以安全为中心的立法价值 |
(二)自动驾驶汽车安全保障的立法原则 |
1.以人为本原则。 |
2.技术中立原则。 |
3.风险预防原则。 |
四、自动驾驶汽车安全保障的立法内容 |
(一)审查、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
1.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将自动驾驶汽车作为独立类型存在。 |
2.根据智能化等级,明确自动驾驶系统准入条件,设计驾驶许可分级管理制度。 |
3.合理配置自动驾驶汽车道路通行权。 |
(二)制定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技术标准 |
(三)强化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
1.制定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安全指南。 |
2.增加自动驾驶汽车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规则。 |
(四)明确自动驾驶汽车民事责任和保险规则 |
1.完善自动驾驶汽车民事责任的归责路径。 |
2.革新自动驾驶汽车保险规则。 |
五、结语 |
(2)交通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及影响因素的研究 ——以山东省交警执法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案例分析法 |
1.3.2 技术路线图 |
第二章 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述 |
2.1 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及分类 |
2.1.1 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
2.1.2 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
2.2 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实表现 |
2.3 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理论基础 |
2.3.1 街头官僚理论 |
2.3.2 街头官僚理论在国内的发展及不足 |
2.3.3 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因素 |
2.4 已有文献评述 |
第三章 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度分析框架 |
3.1 立法规制 |
3.1.1 交警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局限性下的客观需要 |
3.1.2 体现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
3.1.3 调和法律的普遍公正和现实个案不公正之间的矛盾 |
3.2 司法规制 |
3.2.1 程序规范 |
3.2.2 司法监督 |
3.2.3 践行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的需要 |
3.3 组织领导 |
3.3.1 自由裁量提高行政执行效率 |
3.3.2 简政放权扩大自由裁量范畴 |
3.3.3 权力交叉限制自由裁量 |
3.4 关系文化 |
第四章 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度的影响因素 |
4.1 法律局限性,增大自由裁量空间 |
4.1.1 立法的缺失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 |
4.1.2 立法解释模糊产生执法偏差 |
4.1.3 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 |
4.2 司法监督缺位,增加了自由裁量权 |
4.2.1 执法程序合法性审查的缺失 |
4.2.2 处罚结果合理性审查的缺失 |
4.3 组织领导体制,降低自由裁量的可能性 |
4.3.1 传统行政体制削弱执法灵活性 |
4.3.2 部门冲突掣肘自由裁量 |
4.3.3 有指向性地查纠交通违法行为 |
4.3.4 特殊时期执法优先性 |
4.4 关系文化下,自由裁量偏离 |
4.4.1 惯性思维下的主观决策 |
4.4.2 “人情化”执法 |
4.4.3 职业倦怠 |
4.4.4 空间敏感度影响执法力度 |
4.4.5 正式规则与执法情境的明显冲突 |
第五章 完善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对策 |
5.1 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规制 |
5.1.1 明确法律条文中“弹性”条款 |
5.1.2 加强立法解释 |
5.1.3 建立严密的执法监督机制 |
5.2 加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规制 |
5.2.1 扩大行政诉讼范畴 |
5.2.2 细化司法审查标准 |
5.3 优化组织管理途径 |
5.3.1 转变管理模式 |
5.3.2 推进执法协同 |
5.3.3 杜绝工作绩效指标化 |
5.3.4 注重个案指导 |
5.4 提高个体自我完善 |
5.4.1 强化交警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自觉性和法治意识 |
5.4.2 建立交警行政处罚的说明理由制度 |
5.4.3 完善交警执法保障 |
5.4.4 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
5.4.5 加强社会法治建设 |
第六章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无人驾驶汽车的行政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案例分析法 |
1.4.3 跨学科研究法 |
2 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界定及其行政法规制现状 |
2.1 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界定 |
2.1.1 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概况 |
2.1.2 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界定 |
2.1.3 无人驾驶汽车的运行技术 |
2.2 我国无人驾驶汽车行政法规制现状 |
2.2.1 中央部委对无人驾驶汽车的行政法规制 |
2.2.2 地方政府对无人驾驶汽车的行政法规制 |
2.3 无人驾驶汽车对行政法规制的新挑战 |
2.3.1 道路测试监管问题 |
2.3.2 准入资质问题 |
2.3.3 后台地图测绘问题 |
2.3.4 网络环境安全问题 |
2.3.5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问题 |
2.3.6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责任问题 |
3 无人驾驶汽车行政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3.1 我国无人驾驶汽车行政法规制的必要性 |
3.1.1 明确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定位的需要 |
3.1.2 健全完善行政法体系的需要 |
3.1.3 严格依法行政的需要 |
3.2 我国无人驾驶汽车行政法规制的可行性 |
3.2.1 具有法律基础 |
3.2.2 具有经济基础 |
3.2.3 具有实践基础 |
4 无人驾驶汽车行政法规制的比较法分析及其启示 |
4.1 无人驾驶汽车行政法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4.1.1 美国无人驾驶汽车行政法规制 |
4.1.2 欧盟部分国家无人驾驶汽车行政法规制 |
4.1.3 日本无人驾驶汽车行政法规制 |
4.1.4 韩国无人驾驶汽车行政法规制 |
4.2 无人驾驶汽车行政法规制的比较法启示 |
4.2.1 从立法及政策方面支持无人驾驶汽车发展 |
4.2.2 立法规制应立足于我国国情 |
4.2.3 立法规划应当从点到面 |
5 完善无人驾驶汽车行政法规制的对策建议 |
5.1 恪守行政法基本原则 |
5.1.1 恪守依法行政原则 |
5.1.2 坚持科学性原则与高效公正原则并重 |
5.1.3 恪守比例原则 |
5.2 无人驾驶汽车预备阶段的行政法规制 |
5.2.1 明确多元化主体参与的规制思路 |
5.2.2 坚持“以人为本”的伦理原则 |
5.3 无人驾驶汽车生产阶段的行政法规制 |
5.3.1 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许可规制 |
5.3.2 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标准规制 |
5.4 无人驾驶汽车应用阶段的行政法规制 |
5.4.1 适用政府特许经营制度 |
5.4.2 引入“PPP”模式 |
5.4.3 修订完善无人驾驶汽车应用中的相关法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本文的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研究价值 |
第一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概念及归类依据 |
一、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在刑法典中的归类依据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特征 |
一、危害结果严重于道路交通领域 |
二、介入因素具有多重复杂性 |
三、过失竞合的情形较为常见 |
四、由不负责任的心态引发的犯罪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类型与存在范围 |
一、基于客观行为表现形式不同的分类 |
二、基于主体范围不同的分类 |
三、基于主观过失原因不同的分类 |
四、基于过失内容不同的分类 |
第四节 刑法介入水上交通过失犯罪需要兼顾的因素 |
一、水上交通运输环境的高风险性 |
二、水运经济与航行危险之间的平衡 |
三、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对水上交通从业者生理和心理的影响 |
第二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界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判断内容 |
一、形式要件——违反特殊注意义务 |
二、实质要件——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或者危险升高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表现形式 |
一、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作为形式认定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不作为认定 |
第三节 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的实行行为界定 |
一、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界定的学说争论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的阶段性类型 |
三、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认定的路径选择 |
第三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标准与认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标准探索 |
一、人员伤亡作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适用标准之反思 |
二、财产损失作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适用标准之反思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致落水失踪的法律后果定性分析 |
一、水上交通事故致落水失踪处理路径的学理争论 |
二、涉水行政、司法机关处理致人落水失踪的不同处理路径 |
三、以宣告死亡论认定致人落水失踪的合理性证成 |
第三节 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法律后果定性分析 |
一、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定性路径的学理争论 |
二、司法实践中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处理路径 |
三、以环境法益侵害衡量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合理性分析 |
第四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特征 |
一、以多因一果、多因多果为主要表现形式 |
二、介入因素影响因果进程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因果联系具有复杂性 |
四、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
第二节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判断难点 |
一、条件说的判断难点 |
二、原因说的判断难点 |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难点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选择 |
一、以条件说作为结果归因的重要理论 |
二、以客观归责理论进一步检验结果归属 |
第五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船舶组织体中业务过失主体范围和界定标准 |
二、值班水手作为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责任主体的案例审视 |
三、引航员作为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责任主体的认定 |
第二节 水上交通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船舶组织体内监督过失主体范围界定 |
二、船舶组织体系内部监督过失主体追责层级的限定 |
第三节 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主体范围和责任主体认定 |
二、一般管理情形下责任主体限定 |
三、管理错位情形下责任主体限定 |
第六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义务分析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内容与根据 |
一、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结果预见义务内容 |
二、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结果避免义务内容 |
三、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根据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履行 |
一、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履行内容 |
二、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与信赖原则 |
一、信赖原则的一般理论 |
二、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领域中的适用分析 |
三、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监督过失中的适用分析 |
四、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管理过失中的适用分析 |
第七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能力判断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注意能力的影响因素 |
一、心理状态对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主体的注意能力影响 |
二、生理状态对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主体的注意能力影响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 |
一、注意能力判断标准的学说争鸣 |
二、水上交通从业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选择 |
三、航运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选择 |
第八章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刑法完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立法完善 |
一、增设“水上重大航行事故罪”的理论意义与实践需要 |
二、由附属刑法规范配合刑事立法进行规制 |
第二节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司法完善 |
一、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入罪标准完善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特殊结果形态的法律适用完善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逃逸行为的司法认定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宪法核心价值观的结构体系与释宪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重难点 |
一、主要研究内容 |
二、研究重点难点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法哲学基础 |
第一节 域外国家核心价值的法理逻辑 |
一、域外“核心价值”的法理之争 |
二、英美式:个人至上的自由主义 |
三、法德式:社会本位的共和主义 |
四、东亚式:国家至上的集体主义 |
第二节 中国核心价值观的文化传承 |
一、“内圣外王”的尊严观 |
二、“为民而王”的民本观 |
三、“尽其在我”的群己观 |
四、“均和以安”的和谐观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中国继受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取向 |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立场 |
三、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目标 |
第四节 中国核心价值观的近现代发展 |
一、新旧民主革命时期的主导性价值(1840年—1949年)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探索(1949年—2006年)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炼与升华(2006年—2018年)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规范结构与法治化进路 |
第一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宪法渊源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入宪经过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核心价值观的内在统一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联系 |
第二节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条文结构与属性 |
一、“核心价值观”在宪法文本中的显性规范及其属性 |
二、“核心价值观”在宪法文本中的隐性规范及其属性 |
第三节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化进路 |
一、域外国家核心价值融入法治的宪法路径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施进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结构与元价值预设 |
第一节 多元价值的体系化建构与元价值预设 |
一、宪法核心价值观的多元一体结构 |
二、多元价值体系化的理论意义与实践困境 |
三、西方“核心价值”的实践启示 |
四、元价值的理论预设与现实意义 |
第二节 “和谐”作为元价值的考证因素 |
一、规范解读——宪法条文中的“和谐演绎” |
二、文化沉淀——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 |
三、体系解析——法价值体系的“和谐构造” |
四、释义脉络——文义解释中的“和谐内涵” |
五、经验整合——司法裁判中的“和谐取向” |
第三节 “和谐”作为元价值的作用机理 |
一、“和谐”的统合价值——生存驱动的共生关系 |
二、“和谐”的人本价值——仁爱驱动的伦理秩序 |
三、“和谐”的安定价值——安宁驱动的稳定秩序 |
四、“和谐”的衡量价值——中和驱动的内力衡平 |
五、“和谐”的调和价值——均和驱动的外力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中元价值对价值秩序的协调功能 |
第一节 价值多元化的和谐导控:情与法的交融 |
一、价值分立的整合路径——建构解释 |
二、价值冲突的调和路径——权利衡平 |
三、价值共存的导向路径——依宪说理 |
第二节 元价值与国家层面价值目标的关系 |
一、“富强”是“和谐”的物质条件 |
二、“民主”是“和谐”的政治基础 |
三、“文明”是“和谐”的精神依托 |
第三节 元价值与社会层面价值取向的关系 |
一、和谐的自由观 |
二、和谐的平等观 |
三、和谐的公正观 |
四、和谐的法治观 |
第四节 元价值与个人层面价值准则的关系 |
一、“和谐”要求爱国为根的国际交流观 |
二、“和谐”要求敬业为先的职业道德观 |
三、“和谐”要求诚信为本的商业交往观 |
四、“和谐”要求友善为上的人际伦理观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中元价值对规范冲突的控制功能 |
第一节 法制统一性的和谐建构:法与法的统和 |
一、在控制与实施之间的和谐 |
二、在求同与存异之间的和谐 |
三、在稳定与变化之间的和谐 |
第二节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
一、从规范来源说到效力控制说的和谐导控 |
二、不同效力规范的冲突认定 |
三、上位法优先原则的适用例外 |
四、下位法的合法性审查与处理 |
第三节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
一、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的和谐样态 |
二、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识别标准 |
三、《立法法》中特别法优先适用的条件 |
四、特别法优先的适用例外 |
第四节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和谐内涵 |
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
三、溯及法律的识别标准与具体类型 |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 |
第五节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一、新法优先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和谐分殊 |
二、新法的识别与优先适用的条件 |
三、新法优先原则的限制与例外 |
四、新旧法的过渡条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整体性治理视角下上海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1 整体性治理理论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1 国外整体性治理理论研究 |
1.3.1.2 国内整体性治理理论研究 |
1.3.2 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2.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6 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非机动车的概念 |
2.1.1 传统非机动车概念的界定 |
2.1.2 重新界定非机动车概念的现实需求 |
2.1.3 上海市对于非机动车范围的界定 |
2.2 整体性治理理论 |
2.2.1 以解决公民实际需求为出发点 |
2.2.2 注重政府部门的整合协作 |
2.2.3 注重协调目标和手段之间的关系 |
2.2.4 重视信任、责任感与制度化 |
2.2.5 科学运用信息技术手段 |
2.3 整体性治理理论对于非机动车管理研究的意义 |
2.3.1 整体性治理理念符合公民对于非机动交通出行的切实需求 |
2.3.2 整体性治理理念符合非机动车交通管理效率和成本优化的要求 |
2.3.3 整体性多元治理模式能切实缓解非机动车交通管理碎片化问题 |
2.3.4 整体性治理信任、责任和信息化理念符合非机动车交通管理的要求 |
第3章 上海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发展及现状分析 |
3.1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的发展历史概述 |
3.1.1 新世纪以来上海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的主要措施 |
3.1.2 上海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的现状 |
3.2 上海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现状分析 |
3.2.1 上海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面临的困境 |
3.2.1.1 非机动车交通管理立法滞后 |
3.2.1.2 现有交通管理体系碎片化 |
3.2.1.3 非机动车出行权保障存在缺陷 |
3.2.2 上海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困境的成因分析 |
3.2.2.1 非机动车管理同公民出行的切实需求结合不紧密 |
3.2.2.2 行政机关内部上下层级及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管理的整合性 |
3.2.2.3 道路交通参与主体的法制意识薄弱 |
第4章 国内外先进非机动车管理经验借鉴 |
4.1 国内外同类型城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特色 |
4.1.1 荷兰以公民切实需求为出发确立非机动车道路主体地位 |
4.1.2 香港:细化和明确非机动车违法后果的法律责任 |
4.1.3 深圳以配套征信系统来规范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 |
4.2 国内外非机动车交通管理经验启示 |
4.2.1 构建完整的非机动车交通管理法律和责任体系 |
4.2.2 以人为本的治理宗旨 |
4.2.3 重视非机动车交通管理中的科技载体 |
第5章 完善上海市非机动车交通整体性治理的对策建议 |
5.1 发挥政府在非机动车管理中的作用 |
5.1.1 加强对非机动车交通管理的立法建设 |
5.1.2 理顺和完善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及监督体系职责 |
5.1.3 改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科学施规非机动车道路划分 |
5.1.4 将信息化纳入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建设 |
5.2 重视产生非机动车交通管理难问题的源头监管 |
5.2.1 严格执行非机动车安全生产和注册标准 |
5.2.2 严格约束共享非机动车投放企业及其使用者 |
5.3 积极发挥公众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
5.3.1 引导公众加强自觉守法意识 |
5.3.2 定期组织志愿者参与对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管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变迁 |
第一节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立法演变 |
一、《民法通则》颁布之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二、1987年《民法通则》:司法实践中视机动车为“高速运输工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三、1992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
四、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
五、2007年修正后《道路交通安全法》:争议颇多的现行法 |
第二节 对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理解 |
一、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争议 |
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归责原则的理解 |
第二章 国外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考察 |
第一节 德国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 |
第二节 日本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 |
第三节 法国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 |
第四节 对国外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的总结 |
第三章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立法弊端 |
第一节 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实行一致归责原则的弊端 |
一、与无过错责任起源的初衷不相匹配 |
二、与合同法不一致 |
三、违背公平原则 |
四、法的教育作用未能发挥 |
第二节 将财产损失纳入强制保险范围的弊端 |
一、不符合我国经济实际 |
二、不利于充分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 |
三、不利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
四、不利于控制道德风险 |
第四章 关于完善我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问题的建议 |
第一节 财产损失归责原则之优化 |
一、对具有识别能力的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
二、对于无识别能力的人,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第二节 交强险之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行路权的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本文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行路权的概念与证成 |
第一节 行路权的概念 |
一、行路权的假设 |
二、行路权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行路权的证成 |
一、法哲学上的证成 |
二、法律体系上的证成 |
三、法律解释上的证成 |
第二章 行路权的性质与规范内涵 |
第一节 行路权的性质 |
一、行路权是自然权利 |
二、行路权是未列举基本权利 |
三、行路权是法律权利 |
第二节 行路权的规范内涵 |
一、作为公法权利的规范内涵 |
二、作为私法权利的规范内涵 |
第三章 行路权的冲突与配置 |
第一节 城市道路资源中行路权的冲突现状 |
一、行路权与经营权 |
二、行路权与相邻通行权 |
三、行路权与占道停车权 |
四、行路权与占道施工权 |
第二节 行路权的配置 |
一、行路需要权利配置 |
二、行路权配置的价值基础 |
第三节 行路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
一、行路权的权利位阶 |
二、行路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
第四章 行路权的法律保障 |
第一节 立法保障——路权意识的改变 |
一、对我国法律规定的评析 |
二、国外关于行路权的立法经验 |
三、立法者应转变路权理念 |
第二节 司法保障——指导性案例的适用 |
一、国外行路权的法律实践 |
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三、指导性案例90号的意义 |
第三节 行政保障——构建服务型政府 |
一、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的制定 |
二、政府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街道设计指南与导则编制制度研究 ——以汕尾品清湖地区总体城市设计(街道设计指南与导则)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城市空间管制工具的转变需求 |
1.1.2. 当前城市设计编制困境 |
1.2. 研究基础 |
1.2.1. 总体城市设计编制框架 |
1.2.2. 总体城市设计实施途径 |
1.2.3. 本次研究重点 |
1.3. 研究命题与研究对象 |
1.3.1. 研究命题 |
1.3.2. 研究对象 |
1.3.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4. 创新点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1.4.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理论综述 |
2.1. 街道的概念与重要性 |
2.1.1. 街道的概念 |
2.1.2. 城市街道的重要性 |
2.2. 街道与城市发展 |
2.2.1. 街道的更迭 |
2.2.2.“道路城市”与“街道城市” |
2.2.3.“街道城市”的意义 |
2.2.4. 小结 |
2.3. 当前街道设计的主要问题与实质 |
2.3.1. 主要问题 |
2.3.2. 实质 |
2.4. 街道设计导则文献综述 |
2.4.1. 街道设计方法与内容 |
2.4.2. 街道设计导则的编制与实施 |
2.4.3. 街道设计导则规划制度研究 |
2.4.4. 小结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内街道设计导则案例分析与探讨 |
3.1. 案例选择 |
3.2. 案例分析框架 |
3.3. 国内街道设计导则案例研究 |
3.3.1. 《上海市街道设计导则》 |
3.3.2. 《朝阳区街区设计导则(试行)》 |
3.4. 国内街道设计导则编制实践综述 |
3.4.1. 编制亮点 |
3.4.2. 编制困境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外街道设计导则案例分析与探讨 |
4.1. 案例选择 |
4.2. 国外街道设计导则案例分析与借鉴 |
4.2.1. 《旧金山“更好的街道”规划:步行空间政策与导则》 |
4.2.2. 《阿布扎比城市街道设计手册》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街道设计指南与导则的编制制度建构 |
5.1. 规划编制体系建构初探 |
5.1.1. 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 |
5.1.2. 规划编制体系建构 |
5.2. 总体城市设计视角下指南与导则的概念与内涵 |
5.3. 街道设计指南与导则编制框架 |
5.3.1. 编制出发点 |
5.3.2. 以人为本的编制思想内核 |
5.3.3. 总体目标 |
5.3.4. 街道设计指南编制框架建构 |
5.3.5. 街道设计导则编制框架建构 |
5.4. 街道设计指南与导则的实施途径 |
5.4.1. 指南与导则的使用 |
5.4.2. 管理与实施策略 |
5.5. 工作框架总结 |
5.6. 编制制度建构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汕尾品清湖街道设计指南与导则实践概述 |
6.1. 规划背景 |
6.1.1. 城市概况 |
6.1.2. 现状城市街道特征 |
6.1.3. 总体城市设计规划背景 |
6.2. 街道空间总体目标 |
6.3. 街道设计指南 |
6.3.1. 街道设计指南内容框架 |
6.3.2. 街道设计指南具体内容 |
6.4. 街道设计导则 |
6.4.1. 街道设计导则内容框架 |
6.4.2. 通则指引 |
6.4.3. 分则指引 |
6.4.4. 分类指引 |
6.5. 附件 |
6.5.1. 目标审查表 |
6.5.2. 设计清单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语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1.1. 规划编制体系建构 |
7.1.2. 总体城市设计视角下的街道设计指南与导则的概念与内涵 |
7.1.3. 街道设计指南与导则的编制框架与实施途径 |
7.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汕尾品清湖地区总体城市设计(街道设计指南) |
附录二 汕尾品清湖地区总体城市设计(街道设计导则)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 |
一、综合运输迅速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
二、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完善之需要 |
第二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 |
一、国家重视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利政策导向 |
二、现行综合运输法律的基础支持 |
三、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
四、国家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提升 |
第二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
一、综合运输法的定义 |
二、综合运输法的调整对象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与经济法的价值 |
二、综合运输法律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 |
三、综合运输法律的秩序价值 |
四、综合运输法律的效率价值 |
五、综合运输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 |
一、确立综合运输立法目的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立法的具体目的 |
第四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
二、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
三、《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特殊原则 |
第五节 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 |
一、综合运输法律制度确立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 |
第三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管理制度 |
一、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规划制度 |
一、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 |
一、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 |
一、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 |
一、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
一、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节 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 |
一、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节 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 |
一、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章 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和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一、《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 |
二、《综合运输法》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建议 |
一、总则 |
二、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 |
三、综合运输规划 |
四、综合运输市场管理 |
五、综合运输资金支持 |
六、综合运输普遍服务 |
七、综合运输安全保障 |
八、综合运输信息共享 |
九、综合运输绿色环保 |
十、法律责任 |
十一、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表1-1 1978-2018年全国交通运输指标对比情况 |
表1-2 全社会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3 各运输方式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4 世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10位港口 |
表1-5 2018年全国铁路运输量与其他交通运输业比较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自动驾驶汽车安全保障立法研究[J]. 何新新.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1(03)
- [2]交通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及影响因素的研究 ——以山东省交警执法为例[D]. 张雪. 山东大学, 2020(09)
- [3]无人驾驶汽车的行政法规制研究[D]. 唐琨.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2020(12)
- [4]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D]. 庞婧.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5]宪法核心价值观的结构体系与释宪功能研究[D]. 王炎. 东南大学, 2019(01)
- [6]整体性治理视角下上海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D]. 方政.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4)
- [7]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问题探讨[D]. 梁水飞. 深圳大学, 2019(12)
- [8]行路权的法理研究[D]. 张梦媛.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街道设计指南与导则编制制度研究 ——以汕尾品清湖地区总体城市设计(街道设计指南与导则)为例[D]. 卓玙琪.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D]. 曹译文.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