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会计的独立法律地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司法论文,法律地位论文,独立论文,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司法会计是司法人员运用专门方法,通过对案件资金及其运动规律的分析,从会计资料中收集会计证据,证明与资金有关的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为适应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需要,我国检察机关率先设立了司法会计专业,队伍日益扩大,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亦越来越大,下面仅就司法会计的法律地位谈几点看法。
一、司法会计与会计、审计的区别和联系
1.司法会计与会计、审计三者是各自相对独立的不同学科。司法会计学是以司法会计这一检察技术手段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在会计学、审计学和证据学、民法学、刑事侦查学等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会计学是研究会计对资金进行控制和管理的理论。审计学则是研究如何运用审计对财政、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理论。司法会计是一种诉讼活动,一种侦查手段和方法;会计则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一种经济管理的手段和方法;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活动,一种行政管理的手段和方法,其主要的区别与联系是显而易见的。
2.司法会计与会计、审计三者业务发生时间不同。按案件资金或经济业务的发生时间看司法会计只能在案发后进行,会计存在于经济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审计则可以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
3.司法会计与会计、审计三种活动的主体不同。司法会计的主体是司法机关的专职技术人员,或按《刑诉法》规定,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兼职的会计、审计人员,目前主要是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人员。会计的主体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审计的主体是具有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因此,三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司法会计人员是诉讼参与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会计、审计人员则不同,三种活动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也不尽相同。
4.司法会计与会计、审计从事活动的法律依据不同。司法会计工作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细则》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会计工作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的财经法规,审计工作则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因此,司法会计在其收集证据、审查证据、对案件中涉及有关会计事项、经济关系、财产物资等方面的财务事实进行检验鉴定,并在作出书面结论的工作中,有不同于一般会计、审计工作的特殊规范和要求,司法会计出具的是司法鉴定书,会(审)计人员出具的是会(审)计报告,三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二、司法会计的作用
现行司法会计工作格局,对保障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案件的及时办理,保障审判机关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1.为办案部门的立案提供咨询服务。案件资金是由犯罪行为引起增减变动的资金,司法会计的对象是案件资金,案件资金的存在与否、性质、数额是决定案件立案与否的标准。司法会计以此为内容为办案部门提供咨询服务,使案件顺利办结。
2.参与办案、发现、搜集证据。证据是定罪量刑的依据,司法会计通过专门的方法,除发现,搜集定罪量刑的证据,还可帮助承办人运用司法会计原理分析与研究案件资金,确定会计证据的搜集范围与取舍,提高证据可采性,并据以发现新的线索与证据,查清案件全部事实。
3.有效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司法会计结论,已被各级办案单位所采纳,司法会计对案件的意见也均被各级审判机关的审判委员会、检察机关的检察委员会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司法会计还通过办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大张旗鼓地宣传法制,使犯罪分子明白其犯罪行为不可能不留下痕迹,再狡猾的犯罪也可以通过司法会计方法予以查清,使其不抱幻想和侥幸心理。犯罪行为受到威慑,阻止了犯罪。
4.维护法律尊严,实施法律监督。司法会计一方面在打击经济犯罪和其他财产型犯罪中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在监督、解决民事纠纷中也有其特殊作用,随着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工作监督,司法会计对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债权、债务,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三、司法会计的法律地位有待确立
目前,会计、审计均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其行为,司法会计仅以《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细则》为规范。按司法会计定义,司法会计是一种诉讼活动。刑(民)诉法又规定,鉴定“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因此,被指派、聘请的会(审)计人员对案件作出结论的活动,也应是事实上的司法会计,即诉讼活动,而《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细则》都只能规范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活动。对来自其他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或被指派、聘请的会(审)计人员则无约束力。而无论从理论或司法实践看,司法会计学与审计学、会计学毕竟是各有研究对象的不同学科。因此,司法会计理应取得同会计、审计一样的法律地位。正如法医自医学中独立分离出来一样,得到社会的确认与接受。
所以,司法会计是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并从会计、审计的基础中脱颖而出的一门新兴的社会学科,涉及法学、证据学等多种学科理论,理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为此,笔者建议国家在财经类大专院校设立司法会计专业,并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司法会计的独立法律地位,呼吁成立相应的专门领导机构,开展对司法会计学等理论研究。制定办理各类案件的标准,统一规范司法会计工作,建立一支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会计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