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政府的关系_民法论文

中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政府的关系_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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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高三思想政治课教材增加了《我国的国家机构》这一内容,对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的关系作了进一步的论证,但对后三者间的关系却未论及。这里,笔者试对此问题作一探讨。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它们都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都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它们都接受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其组织和活动都实行民主集中制,并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汇报工作,受其监督。这些是它们的共同点。但它们也有如下区别:

第一,职权不同。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

第二,组织和活动的制度不同。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实行合议制和独任制。《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其他一切案件都通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还需由审判委员会集体决定。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实行个人负责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都由专人承办,案件承办人员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对案件提出起诉、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然后经有关业务部门集体讨论后报检察长决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这样,既可以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感,又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及领导人的把关作用。政府则实行首长负责制,,即最高决策权和责任赋予行政首长一人。政府在讨论问题时,行政首长拥有最后决定权,行政首长对决定单独负责,其他成员对行政首长负责。

第三,执法方式不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法律时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即只有在出现了违法犯罪活动案件时才能对既成违法犯罪事实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和制裁。而政府的行政立法和执法活动则大量地表现为主动的积极行为。

另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机关,除了要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外,彼此之间也通过行使职权而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人民法院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政府进行审判监督。这是我国行政监督法制体系中一种极为有力的监督形式。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引起诉讼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通过这种审判监督,有利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和提高行政管理工作。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是否坚持依法办事和是否廉洁奉公实施行政法制监督权力。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6 条就作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当然,由于我国这方面的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检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制监督还停留在通过参与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以及向行政机关提出一些有关的司法建议这一阶段。但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走向深入,对行政机关的检察监督必将日臻完善。

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 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抗诉情节时,应按审判监督的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有错误,也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以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公正合理。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时,应通知检察院派员支持公诉,并监督法院的法定程序是否合法。

人民法院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果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要求人民检察院撤诉,对于有违法情况的,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政府通过其司法行政机关这一职能部门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制约。这种制约是通过两种形式来实现的:一、通过律师担任诉讼案件的代理人,这是一种主要的形式。律师在所受委托的权限内查阅案卷,调查被告人,询问证人,与原告、公诉人进行法庭辩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他在诉讼中的一切行为都是针对诉讼中的问题而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来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行较轻,以求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纠正审判人员的错漏。二、通过在执行劳改、劳教任务中发现办案中的问题。如在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及时报请人民检察院处理。对犯人提出的申诉,经了解确属错判,应向有关司法机关转达,以便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纠正。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人,应依法提出假释或减刑意见,报请有关地方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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