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不扩散体制的基础、困境及出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路论文,困境论文,体制论文,基础论文,核不扩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681(2008)05-0159-04
核武器的诞生,也使得核扩散问题变得日益严重。这个问题非但未随着冷战的结束日渐式微,反而愈益恶化。除五个常任理事国之外,印度、巴基斯坦、朝鲜都公开地进行了核试验,进而成为有核国家。以色列虽然一直没有公开承认,但国际社会早已将其视为有核国家。事还远不至此,更多徘徊在核门槛的国家,也在跃跃欲试,希望能冲破核不扩散体制的羁绊。面对此种情况,核不扩散体制却找不到有效的预防与应对之策。核不扩散遭遇了极大的危机,其可信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源一方面在于核不扩散体制本身带有致命性的缺陷,另一方面是因为美国“损人利己”的核政策从外部侵蚀了核不扩散体制本就不坚实的躯体。然而,如果没有了这个体制,核扩散的速度只能会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届时,世界将会面临更大的灾难和痛苦。所以,防止核扩散仍然是必要的,核不扩散体制的存在也是必需的,关键是要对其进行改造,使其能真正担当反核扩散的卫士。
核不扩散体制的基础
为了防止核扩散,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国际社会建立起了一套核不扩散体制。这套体制的主要构成成分有:
1.《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Treaty)。它是1968年由英国、美国、苏联等59个国家分别在伦敦、华盛顿和莫斯科缔结签署的一项国际条约。同年6月12日,联大核准该条约草案,1970年3月正式生效。该条约共11款。主要内容是:核国家保证不直接或间接地把核武器转让给非核国家,不援助非核国家制造核武器;非核国家保证不制造核武器,不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其他国家的核武器转让,不寻求或接受制造核武器的援助,也不向别国提供这种援助;停止核军备竞赛,推动核裁军;把和平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国际保障之下,并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术合作。根据有关规定,条约有效期25年,后被无限期延长。
2.《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omprehensive Nuclear-Test-Ban Treaty,CNTBT)。它是199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由序言、17项条款、两个附件和1个议定书组成。该条约规定,缔约国将做出有步骤、渐进的努力,在全球范围内裁减核武器,以求实现消除核武器,在严格和有效的国际监督下全面彻底实现核裁军的最终目标。所有缔约国承诺不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它核爆炸,并承诺不导致、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参与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
3.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AEA)。它是1957年成立的,旨在为条约所规定的无核国家和平利用核能进行核查。
4.核供应国集团(Nuclear Suppliers Group--NSG)。1975年,加拿大、法国、联邦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和苏联等7个主要核出口国在伦敦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加强和完善核不扩散的政策和措施及敏感核材料和设备的出口控制等问题,并通过了《核转让准则》和《触发清单》,外界称其为“伦敦俱乐部”,又称“核供应国集团”。该集团的宗旨是通过加强核出口管制,防止敏感物项出口到未参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国家。集团议事规则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
5.美俄之间达成的一些削减进攻性战略武器的协定及国际社会通过的有关防核扩散条约。
在这些构件中,《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与《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又被称为核不扩散的两大支柱,规定了防止核扩散的整体框架与制度约束,是国际社会反扩散工作成效与否的风向标。国际原子能机构与核供应集团则可以被看作是具体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的防扩散工作。
核不扩散体制的缺陷
虽然国际社会建立起了反核扩散的体制,但核不扩散体制却屡屡遭到挑战。越来越多的国家拥有了核武器,充分说明了这个体制是脆弱的,是有着很大缺陷的。而造成核不扩散体制脆弱和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核不扩散体制本身内在的矛盾与缺陷。
其一,它具有极大的歧视性和不公平性。它只允许和承认五个常任理事国拥有核武器,而其它国家则不能拥有,带有很强的“霸权意味”。所以,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情理上来说,其它国家都难以接受这样的“身份差别”。一位瑞典外交官曾在联合国大会上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有核国家能找出任何理由与借口拥有核武器,为什么别的国家就不可以呢?[3](P600) 1998年,印度进行核试验即是以此为借口的。按照印度的说法是:凭什么你们可以有,我就不行:“要么实现全球无核化,否则印度有充分的理由获得与其它有核国家平等的地位”。[4](P274) 而巴基斯坦在看到印度进行核试验后,同样得出了“印度可以有,为何我就不可以”的结论,结果是巴基斯坦也试验了核武器。应该说,这样的不满心态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中。
其二,安全的不对称性。在国际社会中,一个国家或许出于多种原因而发展核武器,但不安全感恐怕是主要的考虑因素。当一个国家感到不安全时,它就会想方设法寻找能获得安全的途径与办法,有的与大国结盟,有的自己组建小集团,而有的则寻求核武器的保护。从安全的角度讲,若想打消核门槛国家跨入核国家行列的一个重要诱惑就是保证其安全。在不扩散体制的两大支柱里对此的规定是:无核国家保证不发展核武器。有核国家担保它们的安全。可在如何保证无核国家方面却缺少具体的规定和措施。事实却是有核国家不愿意承担这个义务,尤其是美国。不仅如此,美国甚至还对无核国家进行安全威胁。这都使无核国家感到更加不安全甚至恐惧。结果,一些无核国家铤而走险进行核试验。它们的想法是:与其坐以待毙,不如主动出击。朝鲜核问题可以说是这方面事例的典型。朝鲜一直要求美国放弃敌视自己的政策,保证自己的安全,不对朝鲜发动进攻,与朝鲜实现关系正常化。而美国虽然也反复强调自己无意侵犯朝鲜,可就是不肯与其直接谈判并签订互不侵犯协定,反而不断对其指责和围堵。小布什上台后,更是加大了对朝鲜的制裁力度,并威胁对其进行军事打击。朝鲜在感到自己的安全无法得到最大敌人保证的情况下,悍然进行了核试验,从而使朝鲜核危机进一步升级。笔者在这里并无意去讨论美国与朝鲜谁对谁错,而是想通过该事例来说明:有核国家与无核国家在安全的方面感觉是不一样的。
其三,和平利用核能的问题。按照规定,任何国家和组织都拥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其它国家与机构都无权剥夺。在能源问题极其重要又十分突出的今天,每个国家都希望能和平利用核能。这样不但能解决自身的能源问题,还能证明自己的技术实力。但这个规定也产生了一个极大的问题,即如何保证和平的核能不被用于军事目的。原则上,凡是利用核能的国家都要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监管与核查,但实际情况却要比这复杂的多。事实上,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权威性。国际原子能机构没有足够的权威,在核查时,有关国家往往以国家主权和国家机密为由拒绝配合。即使最后核查得出了核能被用于非和平目的的结论,也还要依靠安理会去讨论执行,国际原子能机构自己并无相应的应对措施。二是独立性。国际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大国关系,大国对国际事务往往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国际原子能机构时常受到某些大国的影响,从而使其公正性大打折扣。朝鲜就曾抨击“原子能机构是美走狗,没有资格讨论朝核危机”[5](P10) 三是时效性。由于种种原因,核查的时间往往被拖得很长,有关国家往往利用这个时间差来打擦边球,要么已经熟悉和掌握了核技术,要么将核材料转移了。朝鲜即是属于前面一种情况。四是争执性。有关方面对核查的结果往往有着很大的争执,“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伊拉克战争的打响可以说与此不无关系。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报告只是怀疑伊拉克有可能存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而伊拉克则坚决否认,美国则据此断定伊拉克就是拥有并最终出兵。但战事结束后美国却未能向世界出示伊拉克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可靠证据,使其战争目的与合法性受到广泛质疑。目前伊朗核问题的焦点同样是有关和平利用核能的问题。伊朗认为和平利用核能是自己的神圣权利,但美国却认为这只是伊朗的一个借口,因为伊朗拥有丰富的石油资源,无须用核能发电,伊朗主要是想将其用于军事目的,制造对付美国和以色列的核武器。
其四,《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虽然是核不扩散的两大支柱之一,截至2006年10月,也已经有176个国家签署、135个国家批准了该条约,但至今仍然无法生效。因为此条约需经44个国家、包括英国、中国、法国、俄罗斯和美国5个公认的核国家和印度、以色列和巴基斯坦3个具有核能力的国家的批准才能生效。而印度、以色列、巴基斯坦都拒绝批准此条约,致使该条约仍然是一纸空文。印、巴、以的情况对核不扩散体制构成了严重挑战。如果承认它们的核武器国家地位,就等于承认了核扩散的事实,从而使得该条约的规范失去了意义;如果不承认它们拥有核武器的事实,而它们又不愿意放弃核武器的话,它们就不会加入这个条约,这也等于是破坏了核不扩散体制。[6](P513)
其五,对于没有加入或退出的国家,两大支柱条约对其没有约束力。一些国家为了能发展核武器,要么选择不加入,要么选择中途退出。印、巴、以选择的是从不加入的战略,而朝鲜则选择了退出的“高招”。但最终的结局都是一样的:它们都拥有了核武器。
第二,美国极度“利己做法”的核政策对核不扩散体制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其一,仰仗核武器,无意进行核裁军。当初之所以有那么多的国家赞成和批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因为这些国家期待有一天有核国家能进行彻底的核裁军,并不说明它们认为这个条约是合理的。而要实现核裁军,理所当然应从最大的核武库美俄开始。换句话说,美、俄在核裁军问题上负有最大的责任。冷战后,鉴于俄罗斯实力严重下降,美国事实上已成为惟一的核武器超级大国。[1](P39) 所以,如果说世界在看5个核大国核裁军的话,5个核大国又在看美俄,而俄国又在看美国。直言之,美国是核裁军的焦点。而美国能否进行真正的核裁军,则取决于美国对核武器的看法,特别是对核武器的依赖程度。美国对核武器的依赖性越大,进行核裁军的意愿就越小,甚至可能完全不想进行核裁军。冷战期间,美国凭借核武器与苏联对峙,使自己的安全得到了保障。冷战后,随着核扩散问题越来越严重,美国将反核扩散作为重要战略目标。为此,美国也试图与俄国达成削减进攻性战略武器的协定。然而,美国的真实想法是,通过有限的核裁军使其它国家没有核武器,而自己因为武器库庞大可以得以保留一些。换句话说,美国是想独自垄断核武器而不是实现彻底的裁军。9·11后,美国认为自己的安全受到了极大威胁,敌人有可能以非常规手段对美国发动攻击,为了安全起见,核武器不但不能减弱,反而要加强。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恶性”动作:制定“先发制人”的战略;拒绝签署规定签署国必须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其核设施进行核查的《附加议定书》和否决《全面核禁试条约》;退出1972年与苏联签订的《限制反弹道导弹条约》;调整国家核战略,界定使用核武器的条件,降低使用核武器的门槛;不断研制小型化、实战化核武器等。美国核“逆裁军”的行为不但是对核不扩散体制的重重一击,而且还使其它国家找到了很好的效仿靶子。
其二,在核问题上采用多重标准。以色列是一个没有公开宣布但已拥有了核武器的国家,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然而由于以色列是美国在中东地区最亲密的盟友,美国对此便佯装不知,实则是纵容包庇。在这点上,甚至连美国前国家安全顾问麦乔治·邦迪也承认,美国不声不响却心甘情愿地充当了以色列核武器计划的合伙人。[7](P349) 印度既未加入《核不扩散条约》,也未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可美国现在却与它打得火热。2006年3月,美国与印度签署了《民用核能合作协议》,12月份又不惜修改国内法让该协定在国会通过,决定向印度出口民用核技术,从而改变了30年来的核输出立场。印度的核大国地位就这样公开地得到了美国的承认。印度总理辛格对此毫不掩饰自己的喜悦:“感谢布什总统的努力。若不是他的领导,这一天不可能这么快到来。[8](P37) 对于与印度情况类似的巴基斯坦,由于其位于反恐的前线阵地,美国不但于2001年就解除了对它的制裁,还给予了它大量的经济援助和先进武器,2004年更是将其界定为美国的“非北约主要盟国”。[9](P254) 可对于像朝鲜、伊朗、利比亚这样的“邪恶轴心国家”,美国则又是另外一副面孔,绝不允许它们拥有核技术,即使这种核技术可能是完全民用的。美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划定的多重标准,从多个层面侵蚀了核不扩散体制的机体。
第三,大国协调的问题。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国际核不扩散体制本身是有很多缺陷的,所以它最终的有效性并不在于自己,而在于国际社会中几个大国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对于防止核扩散,大国之间似乎有着共识,都不希望有更多的核国家出现。但在实践中,各个国家往往只从自己狭隘的国家利益而不从维护世界和平与人类的安全出发来采取对策。如在伊朗核问题上,各大国在不允许伊朗拥有核武器问题上意见较为“一致”,但在对其制裁与动武问题上立场迥异。除美坚持对伊制裁、甚至威胁动武外,英、法、德、俄、中均希望通过外交手段解决问题,反对任何军事行动。在朝鲜核问题上,实现半岛无核化是各方共同的心声,可各国考虑的角度又有所不同,美、日希望通过强硬手段加以解决;中、俄、韩则提出外交手段和平解决。在意见分歧的掩饰下,朝鲜试验了核武器。
当一个国家进行了核试验后,大国的反应就更能说明问题了。1998年印度核试验后,美国与日本采取了谴责的态度并对其制裁;欧洲几个大国在谴责并对印度实施制裁问题上态度暧昧;俄国压根就没提制裁之事;联合国甚至连一个此表示“极大遗憾的议案也没能通过,仅仅以主席声明的形式表示关切。[10](P1) 朝鲜核试验后,在制裁问题上,各国同样存在差异,美国与日本态度最为坚决,韩国态度较为犹豫,俄国态度谨慎。制裁的本来目的是使该国受到惩罚,使其所获得的收益小于其成本,进而放弃核武器,并使其它国家也看到这种压力而不敢贸然一试。但这种“各走各的道”的态度与制裁显然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这反过来又使有关国家看到了“核希望”。印度核试验前,印度总理瓦杰帕伊曾问负责核试验的科学家有没有把握试验成功。科学家们回答说,成功是没任何问题的,但恐怕事后有麻烦。瓦杰帕伊忙问是何麻烦。科学家们回答说印度会受到严厉制裁。瓦杰帕伊听后则轻描淡写地说:“制裁怕什么,只不过几年时间。” [10](P124) 果然,仅仅两年后的2000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和日本首相森喜朗分别成为了新德里的座上宾。
总而言之,核不扩散体制不但在防止措施上漏洞百出,而且在事后的应对措施上也是毫无力气,这恰恰鼓励了更多的国家进行核冒险。
核不扩散体制的出路
尽管核不扩体制有着许多不足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为国际社会的反扩散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和贡献,取得的成就也是有目共睹的。我们不可能奢望核裁军的成果会自动到来,但今后要想取得更多的反扩散果实,仍然需要依靠该体制。要想使其名副其实,至少须从两个方面入手:自身功能的提高和国际合作的加强。
就核不扩散体制本身来说,克服缺陷、加强权威是必不可少的。
其一,《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有些规定比较模糊,须要将其明确化;这两个条约应对所有国家有效,而不是先前规定的只对缔约者管用,即使一个国家没加入或中途退出,一旦发现有核扩散的行为,就应使该国承担严重的后果。
其二,规定具体的防止和惩罚措施,这样执行起来才能“有法可依”。
其三,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权威。一方面,原子能机构应该有更大的核查权,这虽然可能会对有些国家的主权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对国际反扩散工作的有效推进却非常有益。为了全人类的和平与安全,各国损伤一些主权也是值得的,这正像各国为了自己经济的发展而积极融入全球化中(全球化同样有着伤害国家主权的一面)的道理一样;另一方面,对于一个国家是否违反了不扩散机制,原子能机构的判断应该是权威性的。当然,原子能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调查报告,实事求是地做出客观判断,而不要受一些大国的支配与影响。
即使不扩散机制本身有了改进,但若离开了国际合作,则仍无法运转顺畅,所以国际社会的沟通与合作才是不扩散体制走出困境的根本。
其一,对于有核国家而言,要做一个负责人的核国家,确保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目前5个“合法”核国家中,只有中国始终坚持这样做),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国家进行核威胁和核讹诈;对无核国家做出切实的安全保证,使其有安全感;支持建立更多的无核区;[3](P607) 而最根本的则是达成协议与共识,彻底的销毁核武器,因为全球无核化才是历史的发展趋势,只要有一个国家还拥有原子弹的话,其它国家就会有想法,就会鼓励它们冒险;严格控制国内的核出口政策,杜绝出现像巴基斯坦核科学家卡迪尔汗事件的发生;对无核国家尤其是较为贫穷的国家提供经济援助,积极发展与之的关系,这样可以使处于核犹豫的国家放弃核幻想,回到和平的状态。[2](P210)
其二,就无核国家而言,不要死盯着核武器不放,放弃核野心和幻想,将主要精力放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福利上。同时也要同有核国家进行斗争,形成一种合力,迫使有核国家彻底的走向无核化;无核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不可剥夺,但必须要受到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严厉监督,随时接受核查。
其三,对整个国际社会来说,一旦一个国家违反了核不扩散事件,要通力合作,而不能仅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大核不扩散体制的墙角,避免有人真心,有人趁机讨好,有人浑水摸鱼。
由于核不散体制的困境是多种因素长时间积累的结果,以上所说的对策从目前来看还只能是一种理想(但却是奋斗的目标),尤其是要让美国放弃其目前的核政策还是不太现实的,所以我们无法期望不扩散体制能很快走出困境。但与此同时,国际社会也不可能让核扩散就这样一路恶化下去,鉴于此,有理由相信,核不扩散体制还是有很大希望的。
收稿日期:200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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