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技术研究院:一种新型的产学研合作组织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学研论文,研究院论文,模式论文,组织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产学研合作组织模式现状分析
在政府的重视和产学研有关主体的探索实践下,我国产学研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依然薄弱,产学研合作创新仍停留于表面,国外成熟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已经发展到产学研战略联盟、产学研实体等高级阶段,而国内还基本停留在以单项目合约、短期合作研发等为主的初级阶段,亟须发展适应当前及未来产学研合作发展需求的组织模式,提高合作质量和水平。
综观国内外产学研合作发展的历史及现状,由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之间的价值取向、基础条件、自身优势有所不同,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模式及其组织形式也不尽相同,并保持不断发展变化的态势。在实践中,并不存在一种最优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模式,却存在着与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参与者多重利益关系、参与者资源禀赋等较为符合和匹配的多样化组织模式,这些组织模式各具特点[1]。目前产学研合作的组织模式主要包括技术转让、委托研究、联合研发、校(院所)办科技、共建科研基地、产学研战略联盟、组建研发实体等7种(见表1)。
我国产学研合作的水平不高,合作模式与机制落后是关键问题之一。技术转让、委托开发等初级产学研合作模式对企业盈利能力和研发能力的提高作用有限。因此,亟须发展创新适应企业和产业发展需求的合作模式与机制,提高产学研合作的紧密程度、有效性和持续性。
首先,重点发展“组建研发实体”等高级模式。该模式能整合各方资源优势,明晰产权关系,使高校(科研机构)的研究内容与方向更接近市场,有利于科研成果经济价值的实现,有利于企业持续获得研发所需技术和知识供给,促进企业持续性的技术创新,还有利于打破产学研间相对封闭的状态,推动人员流动。
其次,适应产业技术重大创新的需求,建立新型有效的合作组织机制,建立产业技术层面的战略合作,建立面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所需的产学研合作平台,有效解决政府失效、市场失效、研发失效等问题。3个失效问题已成为困扰产学研合作组织模式发展的一组矛盾体,如何设计有效的组织、机制,在矛盾中寻得平衡点,是组织模式创新的基础。
再次,以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为基础,妥善解决产学研合作中动力机制、信任机制、激励机制、利益分配、风险分担等问题。与此同时,要积极争取政府的参与、协同和投入。发达国家经验表明,政府在产学研合作创新中除了法律保障、政策引导之外,直接的资金投入也是必需的。
二、产业技术研究院模式
1.产业技术研究院模式的内涵
产业技术研究院模式是产学研合作研发实体模式的发展,它是以市场为导向,产业化为目标,致力于面向产业链的应用科技的研究开发,推动产业升级,引领新兴产业发展的产学研合作科研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区别于一般国有科研机构,它以应用科技研发为任务,实行市场化运作,避免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市场观念淡薄等障碍。产业技术研究院是“工业技术研究院”内涵的延伸,其目标不只是零散技术的研发,而是基于整个产业链进行跨学科的产业技术整合研发,针对完整产品及成套技术开发创新,并且更注重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产业技术研究院应由政府牵头,相关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共建,以产业技术的研发及转化、新兴产业的引领为目标。作为政府积极引导产学研合作创新的一种组织模式,产业技术研究院在一定程度上肩负着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以及引领新兴产业的重任,政府的政策保障和有效投入是其建立和运行的基础。政府投入可以是资金、房屋、土地使用权、设备等。政府投入也决定了产业技术研究院存在一定的政府属性,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提供的产业共性技术在某种程度上属公共产品和服务,如果完全由盈利性企业来承担则必然出现“市场失效”;同时,产业技术研究院提供的共性技术具有商业性和市场性,完全由政府部门实施则又必然由于管理方式和机制的不适应而出现“政府失效”。因此,产业技术研究院可实行总、分院的组织形式,总院是由政府投资成立,引导和对分院进行资助、投入的职能机构。总院事业法人(不盈利),分院企业是实体法人(盈利),管理和决策在总院,研发和转化在分院。政府通过总院对分院实体进行资助、协调与引导,使分院成为在政府支持和资助下的产学研合作科研研发实体。分院独立市场化运作,总院以对分院的各项投入为基础建立对分院的管理,并在分院实现稳定盈利后适当回收部分投入,逐步实现自我资金循环。
2.产业技术研究院模式的功能定位
目前我国企业科研能力普遍不足,大学及科研机构的科研目标又与面向市场的产业技术创新需求有一定偏离,因此,产业技术研究院应以产学研紧密结合为基础,整合区域科技资源,致力于共性技术、关键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的引进吸收和研究开发,促使成果的转移和产业化,并创造经济价值。它的功能可以概括为“两个平台、一个集聚、一个引领”,即产业科技支撑平台、产学研合作平台、人才集聚、产业引领。产业技术研究院应定位于区域的特定优势和重点产业领域,依托并整合区域科研实力雄厚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共建产业科技支撑平台和开放型的产学研合作平台,集聚产业领域优秀技术研发人才,致力于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的引进吸收和研究开发,为产业发展提供最核心的技术支撑,尤其是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技术服务,由此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升级、调整与技术创新,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同时,利用共性技术、关键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究的成果,引领孵化新兴产业。
3.产业技术研究院模式的优势
①变“3个失效”为“3个有效”。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性的总、分院组织模式和运作机制,彻底解决了困扰已久的产学研合作“政府失效”、“市场失效”和“研发失效”等问题,形成了政府、市场和研发“3个有效”相互促进的关系:“研发有效”指研发创新方向的准确有效和研发创新能力的切实提高;“市场有效”指研发创新成果具有市场价值并促进产业发展;“政府有效”指政府切实有效的引导和投入,为产业技术研发引导了正确方向,提供了资金,降低了风险,保障和推动了“研发有效”,使政府投入得到有效利用,政策引导得到贯彻,“政府有效”得以实现,并保证了技术成果的“市场有效”,能创造经济价值,带动经济增长,保证和推动了“研发有效”,并且使政府税收增加,进一步推动“政府有效”。“3个有效”间的互相推动,形成了产业技术研究院独特、科学的发展循环机制。
②产学研合作科研实行股份制。由于分院是由总院和依托共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同投资建设成立的实体,因此产学研结合紧密、利益共存。共建各方以投入的土地、房屋、设备、资金、技术等形式占股,从而形成产学研合作科研股份制,即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科研成果归属于分院,共建各方通过对分院股权的持有形成对科研成果相应权属的享有,科研股份制始于科研项目立项之时,而非成果转化之时。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知识产权制度及科研股份制使各方权责利关系明晰,合作中的动力机制、信任机制、利益分配、风险分担等机制问题得以妥善解决。
③实行3个竞争性机制,即竞争性的分院进入机制、竞争性的资金下拨机制以及竞争性的事业编制。首先,分院的设置应符合一系列标准和规定,如产业方向、依托单位资质等,并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定期对分院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分院的续存或撤销。其次,总院每年对分院的经费资助额与分院上年度通过竞争取得的各类研发合同收入挂钩,以此激励分院努力提高管理和科研水平,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2]。再次,分院对科研人员实行竞争性事业编制,分院科研人员一般为聘用制,但工作满若干年并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可由总院给予产业技术研究院事业编制,吸引并激励高层次人才。
三、产业技术研究院模式下政府的支撑与引导策略
产业技术研究院模式的提出虽然是产学研各方的内在需求,但是其建立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政府应制定相关产业、科技政策来保障和促进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建立与发展,这是政府在国家创新体系中起到推动者、协调者、引导者作用的具体体现。
1.加强科技立法,完善法律法规
尽管我国内地也制定了国家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转移法》等,但是与发达地区相比还远远不够。台湾地区工业技术研究院取得的成功,是以当地出台的“工业技术研究院设置条例”为基础的。因此,必须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法律地位、性质、定位、组织与管理等,使政府对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投资与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应借鉴美国的《国家合作研究法》,制定专门针对产学研合作研究的法律,规范合作研究中不同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指导在知识产权和利益分配中出现纠纷的处理,引导和鼓励不同主体开展合作研究,为合作研究提供法律保障。
2.制定针对性的财税优惠政策
财政和税收政策是政府支持研发活动开展的重要手段,政府应制定一些具体的针对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财政税收政策,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研究的开展。如:制定引进产业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政策;制定鼓励人才流动的政策;不仅对技术转移免税,也对以股权形式奖励给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实现形式在股权转让时免税;企业集团捐助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科研发展经费可抵税等。
3.政府应设立产学研专项计划,重点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科研活动,努力争取国家级的专项资助或科技计划
放眼发达国家,英国的联系合作研究计划、法拉第合作伙伴计划、德国的创新网络计划、瑞典的能力中心计划等都是专项科技计划,对引导和促进相关领域科技发展均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专项计划应对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研究领域给予重点资助,规定该计划资金中的50%要用来资助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研发创新。通过专项支持计划,一方面能保证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经费来源;另一方面能使产业技术研究院始终在政府的宏观引导下开展研发活动,促进政府有关产业规划、科技计划的实现。
四、结论
产业技术研究院模式应由政府主导并大力投入,能促成产业技术层面的产学研战略合作,适应产业技术重大创新的需求,并能有效解决政府失效、市场失效、研发失效等问题。产学研合作中的动力机制、信任机制、利益分配、风险分担等问题也基于其知识产权制度和科研股份制得以妥善解决。但是,本文提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模式适用于科研资源基础较好的地区,政府的积极引导、投入及政策保障具有关键性作用。另外,产业技术研究院模式尚未成熟,在建立之时必须因地制宜,并在实践中逐渐探索和完善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