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研究_循环经济论文

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研究_循环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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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最大的障碍在于当前市场机制不完善及激励约束规则缺乏,其中最根本的又是资源、要素价格及利益分配问题。本文从当前困扰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难题入手,通过全面梳理有关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成本等难题,提出要实现资源与环境、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深化价格改革,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有利于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环境价格体系,以价费政策革新来支撑循环经济的实施和发展。

一、循环经济的提出及其实践意义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三R”为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以生态产业链为发展载体;以清洁生产为重要手段,达到物质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与生态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循环经济”一词,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的“宇宙飞船理论”中提出。70年代世界各国开始重视污染物产生后的治理以减少其危害,也即是所谓环境保护的末端治理方式。但此时循环经济的思想更多还是先行者的一种超前性理念。80年代社会开始强调从生产和消费的源头上防止污染产生,但对于污染物的产生是否合理这个根本性问题,仍然缺少思想上的洞见和政策上的措施。到了90年代,源头预防和全过程治理替代末端治理成为国家环境与发展政策的真正主流。至此,循环经济才被正式称为“促进人类与自然协调与和谐”的全新经济模式,形成一股新经济的潮流和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里,在人口远远超过土地承载力、资源极度短缺、环境容量极度狭小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却以高消耗、高污染的方式增长着:我国的人口密度是世界平均值的3倍,人均自然资源是世界平均值的1/2,单位产值的排污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十几倍,每万美元消耗矿产资源甚至是印度的2.8倍。这种以“牧童经济”思想指导的发展模式一方面消耗了大量资源,另一方面使得工农业污染放量,环境隐患增加,直接造就了我国目前环境安全事故频发,煤电油运资源全面紧张的国民经济发展难题。加之当前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攻坚”时期,经济发展面临比其他国家更大的资源和环境压力。因此,党在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指出,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阶段、人均资源占有不足、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性扭转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项带有全局性、紧迫性、长期性的战略任务;也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保证国民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价格难题

当前,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呼声日渐高涨,但人们往往只关注日常生活中的节水、节电等方面的问题,较少关注生产方面由于不恰当的组织而导致的不合法生产、过剩生产、高能耗生产等造成的浪费;忽视由于投资失误、决策失误而导致的低水平重复建设。而这些,正是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失灵所在,也可以说,当前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盲目性,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最大障碍。在迄今已经发表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文章中,均或多或少地讨论了循环经济的定义,而关于循环经济的内涵,主要也是从人与自然关系、技术范式、经济形态等方面表述的。从微观经济学角度,也即是从价格角度研究“循环经济”的并不多。而实质上,目前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所面临的诸多痼疾,比如环境污染、能源瓶颈、重复投资、生产过剩等,根本上都在于价格利益问题,包括初始产权界定不清,资源比价关系不合理,价格链条没有理顺,市场激励引导机制缺乏等。突出表现在:

(一)给自然资源进行科学合理定价仍是个世界性难题。1、一般商品的价格,是对生产该商品所消耗的资金、人力、物质资料的一种反映,而自然资源以往消耗的社会劳动无法计量,从而也就很难在其价格中反映出来。2、自然资源不能实行完全竞争,因而不具备由市场形成均衡价格的特征,这就决定了其价格具有较强的独占或寡占倾向。3、不同的自然资源具有不同的物理、化学属性,其自身突出特性明显,彼此间替代性不强,决定了成为交易对象的资源间参照定价合理性不足。4、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来看,对自然资源定价是关系到把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进行一次涉及范围非常广泛的重新分配。这必然牵扯到多方面的利益,包括中央、地方各部门的利益,资源开发、使用地区及其产品消费地区的利益,资源的不同所有者和各资源使用者的利益等等,利益平衡十分困难。所以,这么多年来,资源性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进程缓慢,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始终难以建立,如煤价、电价、水价、原油及成品油价格等。

(二)缺乏自然生态环境的合理有偿使用机制。在目前状况下,资源环境损耗对于企业而言大多只是一种外部成本,尤其是在国有自然资源低价获取甚至无偿取得的情况下,企业很难将其纳入内部成本与经济效益直接挂钩,进而导致对资源开发利用的浪费和低效率以及对生态环境的放量污染。但自然资源要实现有偿使用,其价值必然要通过市场交易,以货币价格的形式来度量,但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量化难度大,资源、环境产权不明晰,其经营权、收益权、转让权还不能够进入市场明码交易情况下,还很难解决资源耗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计价付费问题。

(三)没有形成激励企业参与循环经济的市场利益机制。发展循环经济在推动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方面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再生资源分类回收制度以及不易回收的废旧物资集中处理费用机制等,而这些都属于市场失灵的领域,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政策激励。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责任激励约束政策、回收处理体系和费用机制,即使有也存在政策可操作性差,与相关法规衔接不够、执行成本高甚至是政策执行走样的问题。表现在:市场化改革中缺少对企业采用新能源和开发利用新能源技术的市场激励;缺少对企业主动推广资源节约型技术成果的经济奖励政策;缺少对企业回收利用废弃物品的利益补偿和税费优惠政策。再加上外部强制性的约束力缺乏,使得企业更加不愿主动考虑如何回收利用旧物资和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四)技术经济条件下的成本效益失衡。一方面表现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开发的滞后以及开发成本的高昂。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常规能源的改革与发展上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是我国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如核能、生物能、太阳能、风能和潮汐能等)和常规能源的新技术(如清洁煤技术)开发却明显处于劣势,造成采用新能源成本高,而收益却不变的局面;另一方面表现在原材料开采、加工制造技术成熟,产品直接经济成本较低,而对各种废旧产品和废弃物的处理技术发展滞后,废弃物变为有用资源的再生成本比购买新资源的价格相对更高,造成企业宁用新品而不回收旧品的人为性资源浪费。

(五)价格改革的不同步甚至是倒置带来的利益摩擦。不同能源部门之间的改革异步性和体制性摩擦已经成为能源部门健康发展的一个痼疾,这突出地体现在近年来日益尖锐的“煤电矛盾”上。能源部门之间的改革进程缺乏协调性,从而造成的利益纠缠问题,短期内还很难找到一个完善的解决办法。此外,我国还存在政策上的上下游行业利益倒置问题,比如OECD国家规定废旧物资回收和综合利用企业可以得到废物产生者的资金补助。但在我国,情况则完全不同,某企业一旦使用了其他企业的废弃物,如工业废渣、粉煤灰等,原来的废物产生者不仅不付费,而且还有权向使用者收费,使综合利用企业无利可图。

三、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对策

采用市场手段(价费政策、税收政策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是OECD国家采用激励机制保护环境的有机延伸。当前价格总水平平稳,正是稳步理顺水价、油价、电价等的大好时机,物价部门要以建立有利于构建节约型社会的价格机制为目标,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建立“环境资源”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积极制订价格政策、完善价格体系、落实价格机制。积极运用价格杠杆,努力形成鼓励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的价格机制,提高社会治理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积极推进生产要素和能源产品价格改革,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的价格形成机制与价格体系。推动能源市场化改革,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和主导性作用。在规范和透明的制度环境下,让价格杠杆来调节市场供求关系,让竞争机制和自由契约而不是强制性的行政机制来解决企业之间、产业之间和买卖双方之间的市场交易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能源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环节是,改革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结构:一是对于形成有效竞争的能源产品采取市场定价的价格形成机制,真实、灵敏反映能源市场的供求关系。二是对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环节实行有效的价格监管。三是形成有利于能源结构调整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能源价格结构和比价关系。四是区分能源价格的两重性,建立科学的保护低收入群体和保证人民基本生活需求的价格机制。

按照资源最优耗竭理论,资源产品定价应遵循最大效率原则,所定价格应等于环境成本、生产成本和时间成本之和或是接近这一值。因此在具体实施上可以照此进行:

1、对于可再生能源(风能、太阳能、生物燃料等),按照再生产成本定价。也即是边际生产成本加上这种资源未开采时的影子价格的和,这与征收资源税(费)的最大不同在于:资源税(费)是政府行为,而按照再生产成本定价完全是市场行为。

2、对于不可再生能源(煤、石油、天然气等)征收资源税(费)。如果按再生产成本确定不可再生资源价格,将导致价格过高,从而使得一些生产和消费无法进行,对此可以征收资源税(费),并且税(费)率按照一定的速度提高,用收取的资金进行有关环境修复的技术开发,这会导致修复成本的下降,等到修复成本下降到低于资源税(费)之后,就可以取消资源税(费),采用按再生产成本定价的机制。

(二)推进以节能为导向的资源产品价格改革,加强对短缺资源的价格干预,建立对资源合理利用的价格调控机制。1、制定和完善有利于节水、节电、节油、节气和节地的价格体系。完善水利工程供水环节计费办法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制度,强化供水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建立水价成本约束机制,加快推进“阶梯式”水价和“季节性”水价政策,形成价格随用水量递增的机制,尝试制定水权交易价格制度和鼓励使用再生水价格制度;完善差别电价政策,限制高耗能产业发展,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峰谷电价比价和丰枯电价比价。建立有效竞争的发、售电价格机制和有利于电网发展的输配电价格机制。建立发电、输配电和售电三段式价格体系,取消价外加价和优惠电价,逐步实现一网一价、同网同质同价。推进成品油价格改革,建立与国际市场油价挂钩的灵敏反映机制;完善燃气价格政策,尝试对管道燃气实行超定额加价政策,推进燃油费改税工作;运用差别价费政策促进土地集约使用,严格执行土地最低保护价政策,完善土地出让竞拍制度、土地出让价格管理制度和土地闲置征收管理费制度,制止招商引资中降低地价行为。

2、强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价格约束机制。实施环保型价格政策,建立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补偿机制而不是强制性禁止污染物排放;完善危险废弃物如医疗危险废弃物、工业危险废弃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弃物的处置费用机制;完善大气、海洋、水体、工业固体废物以及环境噪声超标等污染物的排放收费政策;完善城市污水、生活垃圾、装饰垃圾等排放物的清运、处置收费政策。此外,逐步建立制定排污权交易价格制度,试行水污染物和二氧化硫等其它污染气体排放总量的“初始有偿分配”使用机制,利用经济手段鼓励企业主动降低污染物排放,从减少排污中获取经济效益。

3、建立上下游资源间合理比价关系,强化对短缺资源价格干预。理顺煤电之间、煤热之间以及天然气与其他能源产品的比价关系,继续完善目前已经开始实施的“煤电价格联动”、“煤热价格联动”方案,建立煤炭、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机制。综合供应侧和需求侧两个方面强化价格信号作用,通过价格杠杆引导利益的合理分配。此外,建立节约型社会,应强化对土地、城市交通等短缺资源价格干预,以城市停车为例,通过开征燃油附加费可以起到限制大排量汽车的作用,但通过提高城市停车位价格,增加车辆运行成本,同样有利于限制汽车盲目增长,节约城市公共交通资源。

(三)通过收费政策调整社会利益分配关系,鼓励绿色投资,以利益驱动个人、部门承担环保责任。1、通过收费政策,推动城市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产业化、市场化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坚持合理回报的原则,对治污的投资可以按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核定价格和收费标准,以吸引社会资本投资运营,使得环保型投资(绿色投资)真正有利可图。同时,通过收费政策,加大对城市建筑采用再生墙体材料、节能墙体材料的基金返还力度,鼓励投资者采用可再生材料。

2、试行对环境使用进行收费。一是将环境作为一种资源看待,并由资源要素所构成,且大多数环境污染问题是由于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造成的,如水环境与水资源的关系即如此,据此征收资源使用费;二是从污染对环境的“外部不经济”角度,实行倾倒垃圾收费制度,固体废旧物资资源化收费制度和环境监测收费制度。同时,可以尝试在区域间统一环境价格机制,比如建立水流域环境保护的补偿机制,下游地区应部分承担上游地区由于水源保护而付出的代价,通过转移支付等形式向上游地区支付一定补偿金。

3、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针对过去水资源费不征收或是征收过低造成的用水浪费,应尽快开征水资源费,并根据水资源紧缺程度,逐步提高地表水资源费和地下水资源费。以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调整进展和企业承受能力为度量,逐步使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费高于自来水价格。通过加大水资源费调整力度,限制地下水过度开采,促进再生水的利用。

4、完善绿色环保产品认证和检验检测的收费政策。合理制定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环保产品的认证和检验检测收费标准,鼓励进行绿色环保产品认证、检测,促进绿色环保产品的开发和生产。同时对于非环保产品尤其是一次性产品和过度包装产品制定严格的价格行为规则,从而减少无实用性材料消耗,促进资源节约。

(四)强化成本意识,以社会成本评估经济增长,解决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的私人使用与社会付出成本的不对称问题。长期以来,在国民经济增长所需的投入要素中一直没有考虑生态环境因素。也就是说,过去的主流经济学暗含了生态环境是一种非短缺要素的假设,认为生态环境是经济系统的外部条件,是没有限制和约束的,这也是导致人们在追求其他要素使用效率的同时破坏生态环境的根源。这种状况必须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1、收取资源租以增加企业环境成本。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出于利益最大化考虑,企业经营者往往不会考虑社会环境的损失,对此,政府可以通过收取资源租来增加企业成本,使自然资源产品的价格基准等于边际生产成本与资源租之和。从而将生态环境纳入到经济循环过程之中参与定价和分配,改变生产的社会成本与私人获利的不对称性,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同时也改变环保企业治理生态环境的内部成本与外部获利的不对称性,使外部效益内部化。

2、革新成本观念,以再生成本评估环境损失。例如,企业生产、汽车等燃烧汽油和煤对环境的成本影响不能用得到氧气的成本计算,而应该用回收处理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的成本来计算,这样使得燃烧汽油和煤如果没有大的经济效益将变得不合算,甚至燃烧的成本要超过煤、石油的生产成本。这样,耗能大户、燃油型汽车等“燃烧经济”会受到抑制,水力、风力、太阳能等发电形式将受到鼓励。

3、将资源环境成本纳入企业内部成本核算。具备稀缺性、收益性、权属性、有偿性特征的自然资源,具有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完全相同的资产属性,其损耗必须进行折旧补偿(即资源折耗)。在资源开发和资源品的使用企业建立以资源耗减及补偿核算为重点的资源资产账户,记录关于企业资源取得、耗减、收益、费用等事项,可以有效满足社会管理自然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所需要的统计数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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