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娱乐节目的生产与政府规制关系研究论文_黄柳鲲

电视娱乐节目的生产与政府规制关系研究论文_黄柳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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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进行的规制满足的是公共的需求与欲求,是一种社会性规制;以“商业利益”为出发点进行的规制满足的是生产者“私人”的需求与欲求,是一种经济性的规制。除此以外,我认为在中国,政府对媒介产业的规制还应当包括“政治性规制”,体现对“政治利益”的诉求,目的是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

关键词:公共利益;市场经济;广播电视

在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分别作为影响生产者的核心因素进行分析时会发现,在生产者回应公共利益的过程中,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判定者和代言人,对生产者行为的规制直接影响着他们对公共利益的认知和行动;在生产者回应商业利益的过程中,政府对市场结构和生产者行为的规制则被看作是影响他们市场活动的重要经济因素之一,对于市场竞争态势和市场结构,生产者的运营成本和赢利模式都会产生影响[1]。

一、政府介入市场的目的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政府介入市场运作目的在于“通过公共政策所具有的强制力,弥补市场机制分配资源功能的不足,使产业之间的竞争处于活跃的状态,保护那些新进入的企业,保护消费者,并且达成社会目标,或者是从政治的考虑出发,对消费者和生产者做出回应。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决定是否进入市场建立在福利经济学的基础上。福利经济学考察企业或者某些行业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如何影响他们的表现,它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效率、公平性和外部效果。效率的核心问题在于企业采取的行动是不是能让它们的总体财富最大化。公平性指的是总体财富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分配方式。外部效果指的是市场中所发生的活动对于市场之外的社会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政府是否进入市场的决策受到效率、公平和外部性的影响。比如当电视市场出现寡头垄断的时候,生产者容易在低效率的运作中获得高额利润,并目_降低多样性节目的产出,这显然损害了受众,也就是消费者的利益,这个时候政府就应当通过调整市场结构的方式进行干预。又比如当电视台播出的节目传播了色情,低俗的内容,由于生产者追逐利益的行为影响了社会整体的教育和文化水准的时候,政府也会通过介入来避免或者减少伤害[2]。

在现实情况中,政府介入市场的目的可能是经济性的,也可能是非经济性的。在中国,媒介产业具有特殊的产业属性,电视台的所有权全部归属国家,所有的电视台都是国有的事业单位,都是党的喉舌和政治舆论工具。因此在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政治利益诉求下政府对于电视领域的参与程度普遍非常深,对电视领域的规制也非常严格。对于这种“政治性干预”,部分研究者认为属于政府规制的非经济因素,因此存而不论,事实上这种政治性干预作为一种暗含的假设即使在纯粹的经济分析之中也是无法回避的。

二、政府对产业规制的途径和利益诉求

(一)、政府对产业规制的途径

政府介入市场运作的方式有四种:制定行业法规,优惠待遇,补贴政策和赋税手段。通常所说的“政府规制”,传播最广的定义是由施蒂格勒在1971年提出的作为一种法规,规制是产业所需要的并为其利益所设计和主要操作的。他强调规制是国家强制权力的应用。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中国学者余晖的定义比较通俗,他认为规制“是指政府的许多行政机构,以治理市场失灵为己任,以法律为依据,以大量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及裁决为手段,对微观经济主体(主要是企业)的不完全是公正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直接的控制和干预。”目前中国政府对媒介产业进行的规制主要采用行政性法规、部门规章相结合的手段,对电视业进行的规制包括三种类型:技术性,市场结构和行为性。技术性规制经常用于厂一播电视和有线电视技术标准的制定中。比如中国政府对数字电视标准进行的规范,广播电影电视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都属于技术性规制。市场结构的规范控制电视市场的结构,主要表现为对所有权和多样性的规制。中国政府的“四级办广播电视”的方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电影三位一体;无线、有线、教育三台合并;省级、地市、县级三级贯通”的意见对民营资本进入电视节目制作业的市场准入,对外资投资电视业的限制都属于对市场结构的规制。对行为的规制主要指对电视操作层面的规范,比如要求电视台播出什么内容的节目或者禁止电视台播出什么内容的节目。按照规制的目的,政府对电视业的规制还可以分为经济性规制,社会性规制和政治性规制[3]。

经济性规制是指在自然垄断和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领域,比如电视业,为了防止资源的低效率和确保利用者的公平利用而进行的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的规制。由于物质和精神产品的外部性,加上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电视节目内容有可能对社会和消费者造成物质或精神损害,由政府代表人民的利益,对这类问题进行的规制是社会性规制。除此之外,中国电视媒体的喉舌地位和舆论工具的身份,决定了它们必须把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作为重要职责。政府对于电视媒体这部分行为的规制是一种政治性规制。

对于中国电视娱乐节目生产者来说,政府规制主要集中在对生产者市场结构的规制及对生产者行为的规制上,这些规制不但体现着经济性,社会性和政治性的目标,并且这些规制大都以政府行政指令的方式出现而非获得法律授权,因此带有了明显的政府“具有选择性介入”的特征。

(二)、政府规制的利益诉求

在西方对政府规制的研究中,有两种理论范式占据主导地位。一是公共利益理论,一是部门利益理论。简单地说,公共利益理论认为政府规制“是从公共利益的观点出发,纠正在市场失灵下发生的资源配置的非效率性和分配的不公正性,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为目的的”然而学者在对一些政府垄断性行业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发现这些行业是在牺牲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获得高额利润的,仅仅用公共利益的理论无法解释在这些行业中出现的问题。这时部门利益理论作为一种替代性理论就出现了。

三、政府对电视娱乐节目的规制目标

需求与欲求的变迁中,我分析了私人和公众对于电视娱乐节目需求与欲求的变迁以及生产者的应对策略。认为真人秀和综艺娱乐谈话节目是目前中国电视娱乐节目中的流行类型,它们在中国的诞生和流行一方面满足了公众对于大众娱乐消费的需求,发泄焦虑的需求,对“故事”的热情、对“草根英雄”的向往和“参与”的渴望。另一方面,它们的兴起也与中国电视的产业化发展,与政府积极拉动文化产业以回应全球化压力的发展目标息息相关。在商业利益和政府鼓励的双重力量推动下,电视娱乐节目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韦志刚.原创还是模仿,这不是一个选择[J].综艺,2006,22:8.

[2]谢耘耕.2006中国电视广告市场报告[J].新闻战线,2006,3:56.

[3]徐捷.从超级女生看电视娱乐节目的新探索[J].中国电视,200 5,1:71-74.

论文作者:黄柳鲲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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