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立法的及时跟进_网络犯罪论文

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立法的及时跟进_网络犯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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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网络,是指因纵横交错的联系而形成的组织或系统。它可以因不同的场合或环境被赋 予不同的意义,如教育网络、管理网络、服务网络等。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的发 展和应用,网络被赋予了全新的、比较特定的含义,即利用计算机进入互联网传递、获取各 类信息而形成的网络。

网络技术发展之快、应用之广,超出了许多人的想像,它对于人类的生产、生活的影响, 对社会发展中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越来越突出。就像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对社会关系 产生相应的影响,会带来相应的法律问题一样,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带来诸多的法律问题, 其中针对网络技术的适时立法,就是重要而迫切的问题。

一、网络技术发展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网络技术的创造性作用,把我们带进了一个全新的时代。网络发展、应用过程中所涉及的 法律问题,也摆到了我们的面前。

(1)网络侵权。利用网络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主要有如下表现。①侵犯名誉权。每 位上网者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确定或者变换自己的网名,在网上发表自己的见解、主张,与他 人 进行各种交流,这就等于建立了自己的一种信用,确立了一种虚拟的人格,并可能用这种信 用获得各种利益。如果在网络上利用各种手段盗用他人网名,或者对已有良好信誉的网名进 行肆意攻击和歪曲的话,就已经构成了对名誉权的侵害,现实中这种情况已经发生。如当事 人为泄私愤,利用网络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贬损或污蔑,则是直接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②侵犯隐私权。当事人工作、生活、社会活动中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事实属于个人隐私。隐 私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利用网络披露隐私,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将对当 事人的隐私权构成严重伤害。③侵犯著作权。网络文学或其他作品的创作队伍具有大众化、 平民化特点,它冲破了数千年来少数人对文学作品或其他作品的垄断,不管是谁,只要上 网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自己的作品,不受任何约束。网络文学作品或其他作品,其创作速 度和传播速度之快,也是其他媒体所无法比拟的。因此激发了网民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任凭 想像,尽情发挥其智能,使网上作品大量涌现。但当事人用自己的网名在网络上发表文章或 其他作品时,在未经同意或未知的情况下,可能被任意地转载于传统媒体上,或者被他人剽 窃。④抢注网络域名。所谓域名,是指在互联网上的一个机构名称或企业名称[1],是网络 上企业或机构相互联系的网络地址,是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具有惟一性、无地域性、获 取的无限制性等特点,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正常的域名注册,将为企业的发展开 拓空间,增强了不确定的、广泛的对外联系。而域名一旦被恶意抢注,将带来意想不到的损 害。如企业将失去在互联网上的商业地位,失去未来的大市场;如果想要得到本属于自己的 域名,需要花费巨额资金来购买;如果抢注者将域名转让给自己的竞争对手,企业将面临更 为严峻的考验,后果不堪设想。

(2)网络犯罪。互联网是一个对全世界所有国家都开放的网络,许多应用系统处于不设防的 状 态,存在着极大的信息安全风险和隐患。我国对引进的信息技术和设备,缺乏保护信息安全 的有效的管理手段,而且我国的基础信息产业薄弱,严重依赖国外。因此,属于世界性的网 络犯罪问题,在我国可能表现得尤为突出。依据最近出版的《国家信息安全报告》,通过网 络进行的犯罪有如下四种。①窃取和盗用信息。这是较常见的网络犯罪形式,特别是经济领 域内表现得十分突出。据称,美国公司在1992年一年内就因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被窃取和 盗用,损失高达1000亿美元以上。德国一个程序员通过改变公司的工资数据单和结算单的 程 序,窃取了19万多马克。法国一电脑高手从1994年8月起的4个月中,窃入美国联邦调查局的 通 讯网络线路,利用其帐号,拨打国际长途电话或电脑聊天,使其经济损失达25万美元。②信 息欺诈和勒索。主要是利用伪造信用卡、制作假票据、篡改电脑程序等手段,来欺骗和诈取 财物。全球使用假信用卡的非法所得金额,在1991年就已超过1亿美元。发生在匈牙利的 一个信息诈骗案中,案犯凭一张复制的信用卡,一个月内竟成功地取款1583次。一个专门 破坏 各网络公司电脑系统的电脑匪帮,以此敲诈勒索,一家公司为避免其破坏,不得不支付1950 万美元。③攻击和破坏信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故意对信息资源所实施的破坏性攻击。 这类犯罪的主体以年轻人居多,实施的方式大都是非暴力性的,攻击和破坏的主要对象是计 算机程序或数据。这种攻击和破坏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无法估计的。磁带或磁盘接触电磁 铁将使程序或数据灭失,更改原有的资料将使系统操作不能达到目的。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 展,以计算机病毒的方式攻击和破坏信息系统,危害十分严重。④信息污染和滥用。出于政 治目的、经济目的或其他目的,利用网络传播有害数据,发布虚假信息,随意侮辱诽谤他人 ,滥用信息技术等犯罪越来越突出,成为一种全球性的威胁[2]。

(3)扰乱网络管理秩序。除了如上所述的利用网络侵权或犯罪的情形之外,当事人为获取非 法利益,违反国家或政府制定的网络管理规则,未经批准设立网络服务站点,在不当的时间 ,提供非法的网络服务等。尽管这种表现没有直接侵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或构成犯罪,但 仍然对网络管理秩序造成了危害,应依法管制。

针对网络侵权、网络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世界各国并未保持沉默,而是采取了积极的防 范、保护、制裁措施。美国各大网站针对存在的暴力、色情信息泛滥、人身攻击、侵犯隐私 权等问题,形成了有效的管理办法,如制定张贴规则,要求不得伤害他人,保护个人隐私, 不得鼓吹违法活动,保护知识产权等,供张贴者自律;网站行使权利,删除违法信息;接受 举报,制止违规行为等[3]。韩国警察厅为应对“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网络欺诈 ”等日益增长的网络犯罪案件,成立了网络犯罪应对中心,受理各种举报,及时采取措施, 打击各种网络犯罪[4]。我国针对网络上的侵权、犯罪问题,从组织管理到法律规范,均采 取了各种措施。首先是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从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计 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开始,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 网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关于对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全国劳动管理信息计算机系统病毒防治 规定》等,仅2000年9月至12月,就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 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这表明我国在加强网络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惩 罚犯罪,保护国家利益方面的努力和决心。

二、适应形势要求,完善网络立法

尽管我国在处罚网络侵权与犯罪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很充分了,面 对迅速变化的环境,面对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完善网络立法,加强网络管理的法制建设 ,仍具有十分迫切的现实意义。首先,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只有适时立法,才能适应客观 环境发展的迫切需要。我们知道,网络技术的应用速度和范围都十分惊人,超出了常规速度 ,超出了我们的预想。因此,如果我们在立法上按照常规的思路和传统的作法,就将与发展 的形势拉大距离,落后于形势,使法律对各类相关社会关系的调整处于被动、落后的局面。 适时立法,及时规范网络管理秩序,及时调整各类法律关系,确保网络应用和发展的顺畅, 就等于为科技、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其次,随着网络技术发展适时立法,是完善我国的 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社会的发展,需要法律体系的不断调整和完善,既然网络技术把我们 推向了一个全新的环境,适应网络技术发展的法制建设也应该达到一个新的水平,形成调整 网络技术发展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独特的领域,使我国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加强针对网络发展、应用的立法,是近年来提出的课题,完善这方面的法规,仍面临诸多 问题。首先,网络体现了现代社会的开放性特征,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这种开放性特点,为 上网者创造工作、生活的便利;另一方面,又要针对网络存在的侵权、犯罪实际,进行适当 的法律约束和限制,设置相应的障碍。在开放的环境下能不能限制,怎样限制,将开放与限 制设定在什么程度上,这种“度”的掌握并非易事。其次,从利用网络的对象上看,不同的 国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单位或群体,不同的年龄和身份,都可以上网,上网对象是不确 定的,更是难以控制的;因此,针对网络立法,如何分清是非,确认证据,侦破案件,处罚 侵权与犯罪的当事人,仍是很困难之事。再次,从立法的可借鉴性上看,由于网络技术是全 新的、划时代的,因此必须创造性立法,没有历史的、国外的可供借鉴或参照的成熟经验, 这将给立法增加相当的难度。

当然,我们不能因为立法上的困难就放弃或延缓立法,存在的困难也并非不可克服,形势 的发展变化也不允许对立法怠慢。适应网络发展,使立法适时跟进,应该注意如下问题。① 在立法时间上,要坚持适时性。立法的适当滞后,符合立法规律,尽管我们也追求立法的超 前性或前瞻性,即预见到将要发生的、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提出调整的规范性条款, 但立法实践上的诸多事实证明,这是难以实现的。当某种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规范去调整时, 才会直接提出立法问题。但如果立法无限期滞后,使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不能及时用规范去 调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对侵权、犯罪当事人不能及时惩治,则对国家 、对社会、对人民群众的利益,就要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立法的适时性表现在:当某种事 实发生或社会关系的出现,需要法律规范去调整时,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区间内,相关的法律 法规立即制定和颁布实施。这个合理区间,不是主观臆想决定的,而是客观环境和现实要求 决定的。②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注意针对性、准确性。网络技术体现了高科技的发展水平 ,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针对网络的立法,某一法律规范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要具体、 明确,力求避免似是而非、含混不清、难以实施的情况。因此,有关网络立法,应有网络专 家的介入。③在立法过程中,要注意整体协调性。我国现有的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对于 调整传统意义上的各种法律关系,有较强的系统性,但在网络时代,调整因网络而产生的新 的社会关系,现有的法律规范已显现出不全面、不准确或无法调整。例如,我国刑法就网络 犯罪,在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罪,而目前有关网络犯罪,仅有这样的规定是不够的。网络立法的完整性、协调性,一方面 ,要求针对网络侵权、犯罪的立法,要相对完整、系统、全面,自成体系。另一方面,针对 网络的立法,要与原有的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相补充,健全我国的完整法律体系。④针 对网络立法,要注意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相一致。各国针对网络侵权与犯罪,都注意用 法律手段去调整,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这类立法,本就有可借鉴之处,尤其是逐渐形成 的通行的规则,我们在立法时更要力求相一致,以便在世界性的打击网络侵权犯罪,保护当 事人权益方面,处于主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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