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谷歌图书馆发展的探索与启示_数字图书馆论文

Google Library十年发展之路的探索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之路论文,启示论文,Google论文,Library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蓄势待发,强势而来

      1.1 谷歌数字图书馆的诞生

      谷歌作为全世界规模最大且最具影响力的搜索引擎,目前市场占有率已超过75%,稳坐行业龙头老大的位置。但是,谷歌公司并不满足于此,早在1999年,谷歌在刚刚致力于开发搜索引擎时,就凭借敏锐的嗅觉发现了当下网络环境下图书市场的空白,究其原因是当时多数图书馆没有建设完备的网络平台供公众使用,或者规定的阅览条件极为苛刻,无法满足大量网络读者对获取信息和知识的需求。因此,谷歌提出了将所有书籍数字化的大胆想法,这想法在当时看来,简直是遥不可及,无法实现,因为这需要投入巨大的资源和成本,但随着谷歌公司的实力与日俱增,在积累一定的资源和开拓相关的市场领域之后,于2004年7月,开始进行大规模的数字化操作,其后推出的第一项举措就是“谷歌图书”(Google Print)服务,为此谷歌还有针对性地开发出一项可以实现批量扫描图书的技术,并在美国成功申请到了专利,在当年12月终于向世界宣布筹建全球最大的数字图书馆——谷歌数字图书馆(Google Library)。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的问世,不仅吸引了大量业界人士密切关注的目光,更是对全世界图书情报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

      1.2 谷歌数字图书馆的运营模式

      与传统图书馆的运营模式不同,谷歌数字图书馆既不需要政府拨款,也不需要向用户收费,通过将图书和信息资源数字化形成数据库,从而向用户提供免费的检索和浏览服务。谷歌为了获得充足的图书资源,积极与多家出版社洽谈建立合作关系,收集每个出版社已经出版或即将出版的图书;同时,谷歌也与美国大型图书馆建立合作模式,其中包括纽约公共图书馆以及一些著名大学图书馆,获取馆藏图书资源[1]。大量的数字化资源和便捷的数字化服务吸引来庞大的用户群,谷歌广告的价值也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这无疑为谷歌的收入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信息产业的每一个举动都牵动着版权效应,传统的数字图书馆采用“选择-进入”(Opt-in)机制,在将图书进行数字化之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而谷歌采用了反其道而行之的“选择-退出”(Opt-out)机制,即出版商或者作者需要向谷歌提交退出“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的申请,那么谷歌就会立即放弃对其作品的扫描收录,否则谷歌会默认其同意加入该计划。同时,谷歌根据图书的版权情况,向用户提供不同层次的文献服务。对于仍在保护期的图书采取“全文扫描,片段显示”的方式,规定读者只能阅读某一特定图书的5页内容,即使通过多重搜索也只是将用户所能预览的内容严格控制在20%以内,但可通过谷歌发布的链接追踪到藏有该书的图书馆或者销售该书的书店地址[2]。

      2 众说纷纭,褒贬不一

      谷歌数字图书馆在引来众人点赞的同时,也背负着指责和控诉。笔者从众说纷纭的发声观点中整理出分别持赞同和质疑的两条态度主线,并进行归纳分析。

      2.1 赞同的声音

      2.1.1 应运而生,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信息资源的不断增长,海量的作品不断充斥着网络环境,面对此种情况,想做到将每一次作品的使用都要事先获取授权许可,这显然是极不现实的,经济成本极高,且难以实现。在此种尴尬的网络环境下,谷歌的“选择退出”机制可谓是应运而生。很多人对“选择退出”机制表示肯定是因为其归根结底产生于一种实践理性——基于现实情况之下,是从解决海量作品授权难题的实践中诞生的。传统的“选择进入”著作权的授权模式早已在开放的网络面前捉襟见肘,相比之下,谷歌的“选择退出”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为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助力。

      2.1.2 丰富馆藏,提供更优质的搜索引擎服务

      谷歌数字图书馆的运营模式可以较为全面地覆盖更多作品,从而丰富数字化的馆藏建设,满足了读者广泛用书的数量和种类需求。对于用户而言,他们更关心自己所需要的书能否浏览到,或者能否追踪到。借助于谷歌的数字化平台,用户可以满足上述要求和体验。用户表示凭借此平台不仅可以在线阅览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图书,而且也可以预览或者追踪到那些仍受版权保护的图书作品[3]。即使有些图书仅显示关键信息,但也为用户提供了进一步搜索定位的线索,不至于让一本书石沉大海,从此销声匿迹。

      2.1.3 整合资源,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谷歌数字图书馆运营机制将选择退出的负担转移给著作权人,要求他们事先向谷歌申请退出,而在这种申请缺位的情况下,图书作品就被默认为得到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例如,“孤儿作品”根本无从找到所属的著作权人,而“选择退出”机制打破了传统的选择进入的门槛,为“孤儿作品”或者濒临绝版的图书找到了“栖身之所”。如此,谷歌不仅使图书信息资源得以保护和交流,同时创造了更有效率的资源流通方式,使网络开放性为图书馆数字化建设所带来的福祉进一步得到彰显,更重要的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强大助力[4]。

      2.2 质疑的声音

      2.2.1 先斩后奏,触犯法律权威

      很多出版商对于谷歌数字图书馆的运营机制极为不满,他们认为谷歌此举是一种“强盗行为”,分明是把防止侵权的责任转嫁给版权人。也有人表示,谷歌的“选择退出”机制其实就是为自己的罪行开脱的免责声明,此机制倒是为谷歌自身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而版权所有人却需要自己提交申请、主动维权才能避免被侵权,谷歌此举分明与著作权法中“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背道而驰,触犯法律权威。

      2.2.2 我行我素,不顾版权人尊严

      根据谷歌提出的“选择退出”机制和解协议的规定,凡在规定截止时间内没有选择放弃和解的著作权人,都将被默认为“参与和解”。这就意味着如果超出期限,著作权人就会自动失去选择“不参与”和解的机会,此举引来很多毫不知情的版权人的抨击,指责谷歌我行我素,置版权人的尊严于不顾,与传统上注重对版权人的利益保护的良好作风背道而驰。美国作家协会主席Nick Taylor对此明确指出:“谷歌的行为就是厚颜无耻的侵权,除了作者,其他人都没有权利决定他们的作品能否和如何被复制。出版商蒂姆-奥莱丽也曾表示:“作者的敌人不是盗版,而是不为人知”[5]。

      2.2.3 霸权垄断,引起不正当竞争

      谷歌数字图书馆的不断壮大引发业内竞争对手极大的担忧,尤其是谷歌推出的“选择退出”机制。亚马逊全球政策副总裁Paul Misener表示,谷歌“选择退出”机制若是得以获准,谷歌就有权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扫描和利用图书作品,如此一来,谷歌便拥有了特权,而其他机构却只能望而却步,严格遵循刻板的“选择进入”制度,那么谈何公平竞争?也有相关学者表示,谷歌此举使信息资源过度集中,很容易形成信息霸权、文化霸权等局面,从而会造成资源垄断效应,引起不正当竞争[6]。

      3 命途多舛,颠沛十年

      从2004年起,谷歌开始迈出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第一步,但此计划自筹备以来,身负舆论压力,深陷各国版权争议的漩涡之中,尤其是在计划发源地美国以及涉及范围较广的中国。背负着指责和控诉的谷歌,每一步都走得十分艰难。就这样,在命途多舛的岁月里走过十个春秋。

      3.1 美国

      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在美国率先亮相后,引起了美国出版商和作家强烈的不满,并于2005年9月向法院发起集团诉讼,他们认为谷歌没有经过版权人的许可、擅自将其图书作品扫描复制并向外界提供片段信息的行为,侵犯出版商和作家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展览权。2008年10月,谷歌向外界公布了与美国出版商协会和美国作家协会达成的和解协议——谷歌愿意支付权利人至少每本60美元的补偿金以及图书后续在线收入的63%,除此之外,协议中还包括谷歌数字图书馆会支付3450万美元设立版权登记处[7]。2008年10月,这份和解协议得到了美国法院初步的批准,但是随后引发来自社会各界的众多争议与质疑。为此谷歌再次与美国作家协会和出版商协会就协议条件的修改展开协商沟通,修改版主要对外国作品和孤儿作品的相关规定做出了修改,并于2009年10月向美国司法机构提交了这份修改版的和解协议,随后美国司法部决定就该和解协议的正当性与公平性进行审查。2011年3月,这份修改版的和解协议遭到了纽约联邦地区法院的拒绝批准。

      3.2 中国

      2009年,有关媒体报道称谷歌在中国境内涉嫌大范围侵权,根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调查结果:过去的五年内至少有570位中国作家的17 922部作品未经版权人许可就对其进行扫描复制,此调查结果一经美国相关机构证实后,立刻引起业内人士的轩然大波。其中棉棉是第一个以个人名义向谷歌发起侵权起诉的中国作家,原因是她坚持认为谷歌未得到自己的授权就擅自将自己的作品《盐酸情人》扫描收录并提供给用户阅览的行为严重侵犯自身著作权,遂于2009年10月将谷歌告上法庭。同年11月,中国作协也向谷歌发起了维权通告,2010年1月谷歌正式向中国发布道歉声明。2013年1月,棉棉起诉谷歌侵权案一审获得法院支持,审判结果要求谷歌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棉棉经济损失5000元人民币。同时,谷歌由于在中国也遭到众多作家的集体讨伐,谷歌高层也曾数次抵京协商,并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进行交涉谈判,但最终仍以谷歌撤离中国而搁浅[8]。

      3.3 其他国家

      法国也是较早对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产生异议的国家。2006年,法国作家协会(SGDL)以“谷歌在其网站中使作品可读而获取广告收入,但未向作者和出版社提供报酬”为由起诉谷歌侵犯版权。2009年,法国法院判决谷歌行为构成侵权,裁定其赔偿支付30万欧元。2011年,弗拉马里翁(Flam-marion)、加利马尔(Gallimard SA)和阿尔宾米歇尔(Albin Michel SA)三家法国著名出版社向巴黎一家法院以“谷歌非法扫描其出版作品并上传至供用户搜索的数据库”为由提起诉讼[9]。2012年6月,谷歌与法国作家协会达成和解协议,后者才撤回历时6年的版权诉讼。但即使谷歌用和解协议暂时平息了当下的矛盾,但是并没有永绝后患,因为在法国未经许可就复制作品并向用户提供作品片段信息的行为仍被认定为侵权。此外在近十年里,在日本、印度、以色列、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指控的声音也从未停止过。

      4 念念不忘,必有回响

      谷歌数字图书馆一路走来,可谓命途多舛,在各国的局面都十分尴尬。十年来,通过不停地让步和妥协来平息纷争,最好的结果也只不过是和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始终没有得到法律层面上的正式垂青,甚至是遭遇抵制和讨伐。但就在这十年之后,峰回路转,柳暗花明,终于迎来了走向黎明的第一缕曙光——2013年11月,谷歌在美国胜诉,被判定为合理使用。法官Denny Chin认为:谷歌图书馆计划为读者和研究者提供一种新的、有效的找到图书的方式,极大地推动了数据挖掘和文本挖掘类研究,拓宽对图书的获取渠道,有利于保护和利用图书,也为作者和出版商带来利益,最后将谷歌扫描图书的行为判定为合理使用。这是谷歌版权十年之战以来首次获得法律的正面肯定和青睐,这无疑是谷歌数字图书馆建设重要的里程碑[10]。

      在侵权案庭审过程中,谷歌非常理智地选择“合理使用”作为积极抗辩的突破口,这是谷歌回应侵权指控有力的角度,也是数字图书馆维系生存之道的唯一途径。因为美国版权法融入具有开放性的弹性机制,使得在判定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依据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必须要综合考虑以下四项因素,最终审判得出了谷歌数字图书馆数字化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结论。

      (1)利用行为的目的和性质。法院在庭审时强调作品利用行为的目的以及性质是判定合理使用的关键,而谷歌数字图书馆旨在为用户提供图书的搜索工具和检索平台。另外,其针对搜索结果的片段显示功能也可以让用户对其作品有初步的感知和了解。不可否认,谷歌数字图书馆系盈利项目,但其并没有销售扫描复制得来的数字化成果,也没有在显示图书片段的网页上投放广告,没有任何将作品直接投入到商业流通领域,因此,尽管谷歌数字图书馆难逃商业性的本质,但其同时也发挥着更重要的非营利性教育意义,传递着公益性质的正能量,向社会提供了与原作迥然不同的表达方式和社会功能。法院基于此因素层面上对其倾向认定为合理使用[11]。

      (2)被利用作品的性质。根据美国法院在Perfect10案、Kelly案、Black案和Campbell案等相关版权法案的判例研究,可以探索出美国著作权法在判断合理使用时的态度倾向:①如果作品的独创性越高,其受到的保护程度越高。同时对于具有较强信息性或功能性作品的使用更倾向于被认定为合理使用;②被利用的作品为已发表的作品或者处于脱销状态时,对其复制收录的行为更被倾向于合理使用。在审判中,法院认为:谷歌扫描的作品是已出版的图书,并且有很多图书处于脱销状态甚至为孤儿作品,其次谷歌数字图书馆涉猎的大部分图书都是独创性较低的非虚构性图书,故更倾向认定为合理使用[12]。

      (3)涉案作品整体上被使用的数量和程度。不可否认,谷歌数字图书馆的数字扫描行为无疑属于纯粹的复制行为,而且其向用户提供的检索服务也是覆盖全文范围。虽然在用户进行关键词搜索后,谷歌对所显示文本的数量和程度有严格的把控,但全文扫描的行为的确是对于作品的整体使用,基于此因素,法院也表示无法为其合理使用的认定提供助力。

      (4)利用行为对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法院认为,谷歌数字图书馆并不会对原作的潜在市场和价值构成威胁。原因在于:①首先,谷歌虽然采用全文扫描的方式将图书数字化后上传至数据库,但用户在谷歌数字图书馆上通过搜索也只能获取与关键词相关的基本信息,例如作者简介、出版社等,根本无法在线阅读超限内容,更没有权限下载到图书作品,因此根本不会取代原书的市场。②通过谷歌数字图书馆的平台,可以使作者及其作品的知名度得以提高,同时谷歌在搜索结果的界面还提供了该书的相关链接,主要包括该书的馆藏情况或者能够买到该书的购买地址,这对图书的市场价值不仅没有负面影响而且具有开发和拓展作用[13]。

      如今,谷歌历经十年的峥嵘岁月,终于得到美国著作权法的庇佑,谷歌数字图书馆践行的“选择退出”默示许可制度在美国也被珍视为商业模式下的法律表达。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谷歌数字图书馆的不断建设,“选择退出”机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会逐渐成为被各国著作权法所认可的对象。从被法律认定为侵权并问责,过渡到法律同意协调和解,而如今发展成被法律承认其合法性,这似乎可以认为是数字图书馆崛起和发展的契机。

      5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谷歌数字图书馆从诞生到发展至今,不仅颠覆了传统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模式,也改变了图书馆这一产业的竞争格局。由其所引发的影响绝不局限于图书情报领域,更是扩展到信息服务以及文化传播等众多领域。如今,谷歌数字图书馆的每一个举措或者动态都牵动着无数人的关注。由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主办的数字图书馆论坛官网上就有一项持续五年之久的“热点调查”,题目就是“您是否赞成GOOGLE在美国以外的国家进行数字图书馆计划?”,此份调查共设有三个选项:是、否、不确定(见图1)。而截至目前,参与投票总人数已达2560人,其中持赞成意见所占的比例为77.81%(见图2)。

      可见,谷歌数字图书馆建设仍是备受瞩目的对象,也是业内学者研究和探索的攻关课题,而投票结果更加说明在我国关注数字图书馆建设的人群中,绝大多数对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表示接受和肯定,这也代表着对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能够有所超越的憧憬和期待。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基于谷歌数字图书馆在开拓图书馆产业新的领域和格局之际,我国图书馆业应该借助这一契机积极行动起来。

      

      

      5.1 运作模式层面——返璞归真,基于搜索引擎的本质角色

      实践证明,沿袭传统图书馆的运作模式早已经不能满足数字图书馆发展的要求,反而会引来关乎版权问题的诸多质疑和抨击。所以我们不妨借鉴谷歌数字图书馆的运作模式,在授权模式上,一方面更为主动地取得授权,采取积极措施来和相关的版权人以及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另一方面,对未取得授权或无法取得授权的图书,数字图书馆可以还原最为单纯的角色,充当搜索引擎的检索工具和平台,建立没有版权风险的图书书目数据库供用户查询和检索,仅提供关键的片段信息和图书所在地等内容[14]。此举可以一举多得:(1)扩大图书信息数据库,丰富数字图书馆馆藏;(2)有效规避了引发著作权争议的风险:(3)为作者及其作品带来宣传和推广作用;(4)有利于与版权人、出版建立建良好的关系,为进一步获得授权和支持提供助力。

      5.2 运行制度层面——设立图书版权登记处

      我们可以从谷歌数字图书馆建设战略中看到一个关于解决图书版权问题的关键点,即由谷歌出资建立一个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图书版权登记处,主要负责对和解协议相关规定的执行和监管工作。版权人需要在此处进行相关注册登记,然后可以领取相应的补偿金,并接受收入分配。这项举措不但能够确保许可补偿制度在一个权威的机构体系下得以正常实施,而且还可以帮助“孤儿作品”寻找其作者或者版权人,从而也能够保障“孤儿作品”所属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

      5.3 著作权管理层面——建立健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图书馆数字化进程中解决海量作品授权是当下亟须攻克的难题,而对此谷歌数字图书馆为我们提供了前车之鉴——完善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2004年,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首次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做出了详述的规定,其中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以及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等。但是不可回避的是,由于我国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层面上起步较晚,所以无论在立法理论还是操作实践上都亟须进一步的完善[15]。新常态环境下,需要在基于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从而降低获取图书作品授权的经济成本,这样不但保护了作者和出版商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攻克了获取海量作品授权的难题,为数字图书馆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提供助力。

      5.4 国家著作权法律层面——增设合理使用的弹性条款

      谷歌数字图书馆在美国和中国两地落得“同案不同判”的局面,根本原因就在于美国版权法中对于合理使用持有开放性的态度,而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封闭性与其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而在如今新常态经济下,数字图书馆技术发展迫切需要版权法支持,增设弹性条款是势在必行的,这样才能克服版权法的僵硬性缺陷。因此,在著作权法修订之际,我国需要重构一个更加科学、开放的合理使用制度。值得肯定的是,2014年6月,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4年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第43条关于判定合理使用行为具体情形列举的基础上首次增加了兜底性条款——“其他情形”,以弱化列举式的封闭性,增加司法适用的灵活性,这对于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显然是个明显的推动。但是这里增设的“其他情形”究竟有多大弹性并未明确,封闭性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本性解决,在实际执法中,法官未必敢将自由裁量权扩大甚至扩大到对作品的商业性利用行为的层面上。因此,我们不妨借鉴美国版权法对我国著作权法增设合理使用的弹性条款,作为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作品的利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应参酌一切情况综合考虑判断,尤其应注意以下因素:(1)利用行为的目的和性质(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性或具有非盈利教育性目的);(2)被利用作品的性质;(3)涉案作品整体上被使用的数量和程度;(4)利用行为对被利用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之影响[16]。

      6 结语

      在谷歌数字图书馆建设初期,他的“年轻”使得每一个举动都对当下的商业模式乃至法律构成挑战和威胁,因而其发展必然需要突破传统的“篱笆”,冲破世俗的“阻碍”。十年磨一剑,谷歌数字图书馆用他的坚持不懈和不断超越在命途多舛中成就了非凡,让理想照进了现实。而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借鉴谷歌的经验和教训,以他山之石,攻己之玉。美国谷歌可以做的事情,我国图情产业同样可以,并且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或许可以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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