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商业小说的“义利”叙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义利论文,唐代论文,商业论文,小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I20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107(2015)01-0099-05 “利”即利益,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特别是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中,通过创造和享用外界对象,满足自己的各种需求的一种积极主动的关系。中国传统人生哲学习惯在狭义上使用“利”的概念,即指物质利益。经济利益是“利”的集中、主要的表现形式,人类的一切活动都与经济活动有着或多或少的关联。因此,商业活动作为经济活动的典型形式,就必然地成为义利观念所观照的对象。“利”受到贬抑,商业往往饱受诟病和打压,成为“末业”遭到排挤;“利”得到宣扬,商业一般也能相应地得到发展。因此,中国古代“重义轻利”在一定程度上也就等同于“重农抑商”、“重本抑末”,重义轻利即可看做是重农抑商思想在道德观念上的集中体现。 义利问题是最准确、最经典的伦理学基本问题①,也是文学表现和阐述的核心论题之一。中国义利思想源远流长,贯穿于两千余年历史的长河中。其萌芽可追溯至殷商奴隶社会,到春秋时期,从思想内容、理论性质、语言形式等角度看,严格意义上的义利观得以形成。战国时期,义利思想快速发展。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义利之辨。当时,儒家、墨家、道家、法家各持观点,互不示弱。儒家视宗法礼制或宗法伦理道德为“义”的基本内容,“利”则主要被当做私利看待,基于这种认识,形成了贵义贱利的义利观。孔子提倡“义以为上”、“居利思义”,孟子主张“仁义而已”、“何必曰利”;荀子虽在人性问题上持“义利两有”说,但涉及到价值评价和选择的领域,他也持“先义后利”、“重义轻利”观点,要求“君子所以公义胜私欲”(《修身》)。②儒家义利观的实质,是把道德价值看作内在于道德原则和规范本身,否认它最终须在利益关系中找到归宿;并相应地把行为准则定义为人须为义务而尽义务,不能掺杂利害的考虑。西汉董仲舒提出“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观点,奠定了正统儒家义利观的基本倾向,被后儒朱熹称之为“处事之要”(《朱文公文集》卷七十四),于中国历史上久为延续,对中国社会思想文化和文学创作产生了极为深远而重要的影响。从文学“文以载道”的基本观念和审美的意识形态性出发,研究“义利”观念和商业小说的义利叙事,应该是抓住了解读商业小说的破译之匙。 一、唐代商业小说义利叙事的观照基础和前提 一个时代的义利叙事,往往与该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思想观念有关。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经济、文化大发展的时代,也是商业发展的黄金时代。均田制、租用调制和两税法等措施,使唐代生产力快速提高,在此基础上,商品经济也得以空前繁荣。卢照邻的《长安古意》描写了唐长安的极其繁荣奢华的景象,“碧树银台万种色”、“双阙连甍垂凤翼”、“燕歌赵舞为君开”,这种繁荣是以初唐经济发展为背景,以“五剧三条控三市”的繁盛为基础的。宋敏求《长安志图》载,长安城坊市“总一百一十五区”,“街东五十四坊及东市”,“街西五十四坊及西市”。③作为市民居住经商的坊市的繁荣,也显示出唐代商业活动的风行。商业经济活动的繁荣,带来的必然是从商人数的增加,商业活动对不同人群的生活的渗透更加频繁,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甚至改变人们对于商业活动和商人的认识与看法。这是商贾小说在唐代萌芽的一个主要原因。 在思想观念层面,唐代思想家仍大都持“义本利末”、“重农抑商”观念。如陆贽认为:“夫理天下者以义为本,以利为末。本盛则其末自举,末大则其本自倾。自古至今,德义立而利用不丰,人庶安则财货不给,因以丧邦者,未之有也。”(《陆宣公全集·奏议·论叙迁幸之由状》),提出统治者要抑制人们的求利行为。韩愈作为唐代义利观的代表性人物,承继了传统儒学重义轻利的传统,言道统而尊于孔孟:“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之谓义,由是而之焉之谓道,足手已无待于外之谓德。仁与义为定名,道与德为虚位。……凡吾所谓道德云者,合仁与义言之也。”(《原道》)明确主张以仁义纲常为本。他视封建阶级整体利益为公利,以仁义喻之;视与之相对立的个体利益为私利,而力主轻薄以致尽除。这种思想反映在文学上,就多表现出对于商人的贬抑。如唐代刘禹锡《贾客词》担心“贾雄则农伤”,认为“贾客无定游,所游唯利并”,商贾周游四方,唯利是图,牟取暴利,不择手段。或蒙骗世人,以次充好,“眩俗杂良苦,乘时取重轻。”或弄虚作假,短斤少两,“心计析秋毫,捶沟侔悬衡。”等等。在刘禹锡看来,商人是唯利是图的,他的《观市》曰:“坐贾颐颐,行贾遑遑,利心中惊,贪目不瞬。”刘禹锡所形成的对商人印象,在唐代乃至整个封建社会中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总体上看,唐代商贾小说创作所反映的义利观念,也主要是“重义轻利”的取向,这在下文将予以详述。 当然也应该看到,唐代社会的义利观念在活跃的社会商业经济面前也暗含着新变。李唐王朝在治国方略上践行开放政策,在意识形态领域实行儒、佛、道三教并重,三教合流,尤其是儒释融渗,使得传统儒学有了新的内容和特色。在这种文化开放、繁荣的背景下,市井底层的义利观念和认识容易发生变动,严格的“重义轻利”取向也就埋藏了变异的种子。如唐代白居易在认识到“夫人之蚩蚩,唯利是务”(《策林三·三十五》)、“苟利之所在,虽水火蹈焉,虽白刃冒焉。”(《策林二·十九》)的基础上,把富民放在了首要位置,“圣王不患刑之繁,而患罪之众,不患教之废,而患人之贫。故人苟富,则教斯兴矣;罪苟寡,则刑斯省矣。是以财产不均,贫富相并,虽尧舜为主,不能息忿争而省刑狱也;衣食不充,冻馁并至,虽皋陶为土,不能止奸而去盗贼也。”(《策林四·五十五》)这种思想观念上的松动或变异的可能,往往被文人敏锐地捕捉到,并在文学创作中表现出来。如此,我们也能在唐代商业小说中,看到“利”的松动和“义”、“利”之间的互渗,个别作品甚至表现出明显的趋利倾向,只是这样的作品尚属凤毛麟角,未成气候,但从研究的角度来说,这种个案也是不可忽视的。 唐代是我国小说发展的第一个高峰。鲁迅评价说:“小说亦如诗,至唐代而一变,虽尚不离于搜奇记逸,然叙述宛转,文辞华艳,与六朝之粗陈梗概者较,演进之迹甚明,而尤显者乃在是时则始有意为小说。”④指出唐代小说在前代小说上的变化与演进,着意强调唐代小说创作上的“有意”为之。这与明代胡应麟的观点相近,他说:“至唐人乃作意好奇,假小说以寄笔端。”⑤即是认为唐代作家是有意识、有目的地叙述奇行异事,借小说来表达自己的思想。综合两者的评论可得出三点:一是唐代小说“源于志怪”,虽有明显的演进之迹,但“尚不离于搜奇记逸”,作品形式上仍多有“作意好奇”的展现;二是唐代小说毕竟已有明显的演进,在内容上除了弥漫着浓厚的神仙鬼怪气,以现实生活和人物为表现对象的作品明显增加;三是唐代作家已有了小说创作的自觉,愈发重视在作品中表达自己的思想观念,盘踞在作家心中的义利观念和价值取向,也得以在唐代商业小说中鲜明地表现出来。 唐代又是中国商业小说的萌芽期,之所以称萌芽期,是因为这一时期的商业小说,在总体上呈现两个特点,一是在中国小说史上第一次较为集中地反映了商人生活,具有一定的首创性和集中性。唐代以前的文学也有对商人和商业活动的描述,但以诗歌和骈赋体散文为主,受表现形式的约束,难以深入详实地展开,六朝志怪小说导引唐宋小说的发展,但以“记异”为主流,多“记录”而少创作意识,因此较少涉及商人活动,唐代商业小说萌芽后,对后代商业小说创作也产生了较大影响。二是表现商人题材的作品数量有限,与其他题材的作品相比,这些作品显得不够成熟,描写简短,道德意味过浓,艺术性相对粗糙。据初步统计,唐代商业小说作品有五十余篇⑥,这些作品有的受魏晋小说影响,塑造了一批神商仙贾;有的则摆脱影响,关注市井商贾,充满了人情味。但这些作品在内容和叙述上,情节还是趋于简单,人物不够丰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作品中的道德意味十分明显,作者的“义利”观念和取向有着较为直接的呈现。 作为萌芽期的唐代商业小说创作,能够突破抑商、贱商的认识,将目光投向处于“底层”的商人,通过小说这种便于叙述的形式,对商人生活予以观照和展现,本身已是一种成就。而在这种突破期,作者所采用的叙事模式和价值取向,也必然要鲜明地烙上传统观念和社会风貌的印记。同时,“以义求利”、“义以得利”的因果式义利观念,很容易与唐代盛行的佛教的因果报应论嫁接,形成一种以报应论来表述义利思想的叙事模式。 二、唐代商业小说的义利叙事及其价值指向 “神助命定”、“家庭中心”、“因果报应”是中国古代商业小说叙事的三种重要结构类型⑦。唐代商业小说作为商业小说创作的萌芽阶段,“神助”和“果报”的结构类型比较突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可归结出“商贾非凡”、“凡商遇仙”、“惩恶扬善”三种基本的叙事模式,其中所体现出的义利观念和价值取向是比较鲜明的。 (一)三种叙事模式及其义利指向 “商贾非凡”和“凡商遇仙”,是唐代商业小说展现义利思想的两种重要模式。 沈汾的《续仙传·卖药翁》中的卖药翁就是一位神仙人物,这种神奇不单表现在他能足下生云,飞腾飘远,更表现在他的药的神奇有效和无欲无求。“常提一大葫芦卖药,人告疾求药,得钱不得钱,皆与之无阻,要皆称有效。或无疾戏而求药者,得药,寻必失之,由是人不敢妄求,敬如神明。常醉于城市间,得钱,亦与贫人。”作品中的这位卖药仙翁,其卖药的举动完全与金钱利益无关,而带有义举的性质。 柳祥《潇湘录·益州老父》里,作者透过卖药老神仙的行为,所欲表达的思想要更明确一些。这个老父卖药也不是为钱为利,而是为了拯救病人和救济穷人,“唐则天末年,益州有一老父,携一药壶于城中卖药,得钱即转济贫乏,自常不食,时即饮净水。”老父何以要行此举动?作者点明了他是在通过行功德来化解自己的罪,“惟选一丸药自吞之,谓众人曰:‘老夫罪已满矣,今却归岛上。’俄化一白鹤飞去……”如此看来,老父显然不是专为卖药而来,在作者笔下,老父更是来“治心”的。作品借老父之口写道:“(老父)每遇有识者,必告之曰:‘夫人一身便如一国也,人之心即帝王也,傍列脏腑,即内辅也,外张九窍,即外臣也,故心有病则内外不可救之,又何异君乱于上、臣下不可正之哉?但凡欲身之无病,必须先正其心,不使乱求,不使狂思,不使嗜欲,不使迷惑,则心先无病。心先无病,则内辅之脏腑虽有病不难疗也,外之九窍,亦无由受病矣。’”这段说辞在篇幅不长的作品里显得分量很大,与其将之简单地视为老父的思想,不如看成是作者观点的表露,作者要通过商人之口,抒发他对于义利的认识和取舍。为达正心无病,需要做到多个“不使”,其核心就是要做到清心寡欲,而名利声色又往往被视为是搅动欲求的“祸首”,由此可以看出,作者是持“重义轻利”甚至“存理去欲”取向的。 徐铉《稽神录·徐彦成》写一个做木材生意的普通商人徐彦成,路见三人,便请至舟中饮酒,竟意外得到他们“良而价廉”的木材的支持,缓解了“无木可市”的困境,其后几经交往,获利甚丰,可谓得贵人相助,而这几人竟是神仙。在这篇作品里,商人的经商几险绝境,能够得到神仙的相助是其转败为赢的关键,而物美价廉的商品又成为作品延展的枢纽。只不过,作品中并没有将神仙何以要帮助徐彦成的缘由交代详细,使作品仅停留在广结善缘的行为层面,带有较强的时来运转、命中注定的意味。卢肇的《逸史·章仇兼琼》,写酒家竟引来了太白酒星的光顾,其原因是该酒家“酒胜其党,又不急于利,赊贷甚众”。《稽神录·杜鲁宾》中的普通药商杜鲁宾也得到神仙眷顾,获赠杜山桃木,从桃木中剖得宝物一具,价值连城。作品写杜鲁宾之所以得神仙赐宝,乃是因为他善待赊账买药的人,表现出在经商过程中并不斤斤计较的大度品质。上述两篇作品所着意展现的,是商人在经商过程中,因“义行”、“义举”而得到赞赏甚至奖励的故事,“义”本身成为作品叙事的核心关切,“利”则以“义行”的结果得以呈现,并且它不是一种商人有目的的“以义生利”,而是由行为本身所自然引发的。“神仙”的外在权威性,赋予了商人的“义行”神秘的感召力量,这种力量正是作者所欲表达和传递的。 与“商贾非凡”或“凡商遇仙”的叙事格局相比,“惩恶扬善”的叙事模式对义利观念的表现,要显得更为直接和鲜明。在分量较重的此类作品中,作者对商人行为的惩罚或赞扬,是以“报应”的方式进行体现的。王毂的《报应录·童安》中,商人童安圩在贫困时借钱做生意,发财后竟赖账不还,还发誓若真欠了钱,“愿死作一白牛”以偿债,不料死后果然变作了一头白牛。作品读后令人会心一笑,作者以如此荒诞不经的笔墨来写商人的报应,意图正是在批判和鄙弃“见利忘义”、“为利不义”的人物行为。佚名《灯下闲话·政及鬼神》,商人林道恭被马当庙里的神仙施法,财货沉没水中,自己也险些溺亡。林道恭何以致此?原来也是遭了报应,文中,神仙说:“向者贾客林道恭,捣石膏末,搅杂盐货,欺负神明是非,便请速返庙堂。”显然,在作者笔下,这些神仙对于是非功过的认识是很分明的,他们掌握着义利审判的尺度,如此一来,商人行为所招致的报应也就在冥冥之中了。类似的作品还有不少,如王仁裕的《玉堂闲话·刘钥匙》写商人刘钥匙放债贪利,遭报应变成了牛犊;徐铉的《稽神录·刘处士》,写赖账的“市中人”遭了报应,被罚吹火;薛用弱的《集异记·陈导》,写商人陈导由于负约遭到报应,招来了火灾;皇甫枚的《三水小牍·埋蚕受祸》,写商人王公直为了赚钱竟然枉害生灵,招来了杀身之祸;李隐的《大唐奇事记·朱化》,写商人朱化贪求厚利,自寻死路,遭到报应,等等。很有意思的是,对商人进行奖惩的标准,就是社会的义利善恶标准,但实施奖惩的,又往往是神秘的外生力量。这种义利表现模式,也正透露出唐代商业小说弥漫未脱的神仙鬼怪气息。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皇甫枚的《三水小牍·埋蚕受祸》,小说的情节虽然称不上多么离奇,但作品中的王公直因为不满家道不殷实,而舍弃养蚕之业,将蚕埋掉,转而卖桑叶赚钱,作者竟让他无端暴毙,并在文末加了一段说辞:“尹曰:‘王公直虽无杀人之辜,且有坑蚕之咎。法或可恕,情在难容。蚕者,天地灵虫,绵帛之本。故加剿绝,与杀人不殊。当置严刑,以绝凶丑。’遂命于市杖杀之。使验死者,则复为腐蚕矣。”这段说辞放在今天来看是不通情理的,王公直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可能被视为有眼光、有智慧之举,但在唐代的作品里,他却被杖毙于闹市,被冠上了残害生灵的罪名。 如果我们回到唐代乃至中国古代的情境中去,就会发现,蚕桑农事在当时社会是国民本业,地位举足轻重,统治集团在政策上极力激发人民的务农热情,以此来维系国家命脉,维护统治的安定稳固。战国时期,手工业、商业等就被商鞅视为是破坏农事、使民不安分的罪魁,这也成为“农本商末”、“重农抑商”思想重要支撑。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三水小牍·埋蚕受祸》中,蚕因是“绵帛之本”而被视为了“天地灵虫”,以至不惜要将人杖毙来维护它的至高“本位”,也就不难理解。小说以如此严厉的方式警示世人,试图以妨害农桑之事来致富求利的行为,是绝不可行的。因此,小说虽未对经商求利行为进行直接评价,但它却以间接的方式表明对“利”的否定,表明求利行为是不义的,比较隐晦地透露出义利观念和价值取舍。 (二)“义”与“利”的互渗 商人因义行、义举受到青睐和好报的故事,在唐代商业小说叙事中也为数不少。薛渔思《河东记·龚播》,写盐商龚播救人于危难之际,竟不料所救之人是“金人”,得此宝物的龚播因此大富大贵,“经营贩鬻,动获厚利,不十余年间,积财巨万,竟为三蜀大贾。”小说的叙事是按照简单的因果报应模式开展的,意在表述商人因义行而得到好报,但在义利之间,商人的获利并非因为经营有术,或者由于诚信不欺等道义品行,而是几乎与商业行为本身无关。王毂《报应录·熊慎》中,商人熊慎之父以慈悲心肠,放生了捕捞上来的“奇鱼”,意外地得到“紫磨金”奇宝,而获资“数十万”。在上述两则小说中,商人致富,皆非本于其商业行为“义”的性质,而是由其他行为所带来的,这既体现出当时作家对商人经商行为本身并不重视,即使有所注意,也不愿正面多加叙述,或者也更能看出唐代一些作家,抱持着鲜明的义利立场和强烈的报应观念,由此出发进行创作,导致了作品创作模式的趋同,以及道德劝诫意味的浓厚。 但即便如此,细心审视后我们还是能发现,唐代商业小说创作已体现出对于“利”的更为复杂的情感。一些小说持“去利存义”的极端态度,对“求利”行为口诛笔伐,棒喝而后快;一些小说则开始承认“利”的必要性,认识到“市人卖贩”“利息有常”,并不反对商人求利,只不过这种认识仍然有限。徐铉《稽神录·僧珉楚》,竟在仙界专门设置了掠剩鬼一职,专司掠剩,“凡吏人贾贩,利息皆有常数,过数得之,即为余剩,吾得掠而有之。”表现了对于经商求利行为的限制性的容纳,对于厚利及其行为的不可接受。 关于唐代“利”的松动,不可不注意部分商业小说作品所展现出的一些细节。如《稽神录·杜鲁宾》中的商人杜鲁宾,因义行得到神仙眷顾,获赠杜山桃木,“所存三条,命工人剖之,其中得小铁杵臼一具,高可五六寸,臼有八足,间作兽头,制作精巧,不类人力。”是价值连城的宝物。对于商人来说,这等宝物即是最大的“利”。这类作品并非单例,《河东记·龚播》写商人龚播救人之后,得到的回报和奖励也是宝物——“金人”,《报应录·熊慎》,写商人熊慎之父放生捕捞上来的“奇鱼”后,意外得到的回报也是奇宝“紫磨金”。这些小说中,作者施予积德行善的商人的奖赏,不是“义士”美名、道德光环,而是令人惊叹的奇珍异宝,也就是实实在在的财富与利益。由此也可以看出,唐代商业小说并没有固守在汉代董仲舒所提倡的“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局限里,而是开始在“义”与“利”之间进行稀释,“利因义生”、“义以生利”因此得到了丰富和诠释,我们也能从中窥探出传统儒家文化与商贾文化的互渗和交融。 认真检视唐代商业小说,我们已能在作品中找到为数不多的乐于经商求利的商人的身影,他们已初步展现出主动从商的意愿和向往,十分难能可贵。比较有代表性的作品是柳祥的《潇湘录·郑邵》和温庭筠的小说《窦乂》。商人郑绍丧妻后又娶得美人归,按一般人的做法,本应在家过老实本分的日子,但郑绍却于婚后对经商求利念念不忘,“经月余,邵曰:‘我当暂出,以缉理南北货财’”。妻子不舍,留郑绍又过了一个月幸福的生活,但郑绍求利之心难抑,他再次向妻子说:“我本商人也,泛江湖,涉道途,盖是常也。虽深承恋恋,然若久不出行,亦吾心之所不乐者,愿勿以此为嫌,当如期而至。”言辞无比恳切,终于说服了妻子出门求利。在这篇小说里,郑绍几乎已把经商求利当成了商人的天性,看成了生命的一部分,违逆阻挡这种天性,就会心有“不乐”。这番言辞,甚至可以看作是商人必然求利的自我宣言,是“乐利”、“重利”的时代跫音。作者创作郑绍这个人物,可谓是对商人情性的一次生动描绘,在唐代商业小说里是绝无仅有的。 小说《窦乂》中的大商人窦乂,本是出身显贵,“诸姑累朝国戚,其伯检校工部尚书”,但偏偏他从十三岁起便对经商着迷,由植树售木发家,终成一个兼营工厂、店肆和房地产的大富商,并一生乐此不疲。马克思、恩格斯曾说:“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商人阶层正是一个“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群体。中国古代文化可谓官本位的文化,以富求贵、贵而后富是理想的人生发展模式,商人需要在官本位的文化坐标上,寻求人生的归宿和精神的寄托。唐代商贾小说中不乏商人为改变命运而花钱买官的叙述,如尉迟枢《南楚新闻·郭使君》即是一例。如此,富而不求贵甚至“富而弃贵”就显得别有意义。它可看作是商人经商求利意识的一种觉醒,透露出一种新的人生价值观念的萌芽,显示了代表新兴市民阶层的一种异质文化精神。说到底,它是对“利”的大胆追求,是对农本商末、义重利轻的传统观念的挑战。只是这种声音毕竟微弱,未成唐代商人命运的主流,商人总体上没有从“义利之防”的价值体系里抽身而出。 收稿日期:2014-10-16 注释: ①王泽应:《论义利问题之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第15~第21页。 ②黄伟合、赵海琦:《善的冲突——中国历史上的义利之辨》,安徽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9~第37页。 ③沈端民:《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的经济问题》,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5页。 ④鲁迅:《中国小说史略》,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4页。 ⑤⑥邱绍雄:《中国商贾小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⑦谢志远、杨虹:《中国古代商界小说创作的三种结构类型》,南昌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第127~第131页。唐代商业小说中的“义利”叙事_义利之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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