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的功能及其与所有权的区别_外部性论文

产权的功能及其与所有权的区别_外部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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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功能

从东西方流行的多种产权定义中,可见其内涵的复杂性。对于如此复杂的概念应从多种角度系统地给出概念的整体性规定,才能把握产权的本质。而目前流行的几种产权定义均来自不同的角度,这就给人一种盲人摸象的偏颇之感,易于引起争议。鉴于此,笔者在吸取众家之长的基础上对产权定义进行了系统化的整合。

1.从发生的目的来看,产权是基于对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追求,通过把外部性内在化的方式所作的制度安排。当个别成本(或收益)与社会成本(或收益)不相等时,就说明外部性问题的存在。外部性可为社会带来正效应和负效应两种结果,我们这里只讨论负效应的问题。即在个别成本小于社会成本(或个别收益大于社会收益)的情况下,个别活动的费用并非完全由个人所承担,而要转嫁给社会,从而产生外部负效应,最终结果将导致资源的损失和滥用,加剧资源的稀缺程度。

在英国福利经济学创始人庇古看来,外部性是由于市场失灵造成的,因而必须靠外部力量,即政府干预机制来解决。由于庇古把生产要素仅仅看作一种“实物”,所以认为外部性存在于一定制度条件下的成本、收益和产值等价值形态中,主张通过征税和补贴等政府干预手段来加以解决,力图建立一种“谁使用,谁付费”的办法来消除外部性。

美国经济学家科斯站在一个新的角度上阐述了关于外部性的存在根源及其消除方法的独特理论。他认为,生产要素是一种权利,是人们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即便在所有权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后,人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仍避免不了相互之间的损害。科斯不赞成以往人们那种片面强调损害者和被损害者双方谁是谁非,然后由损害者赔偿被损害者的传统做法,而主张从社会的角度去衡量这种损害所带来的社会收益是否大于它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在科斯看来,这种损害所导致的外部性的存在,就其本质而言,是根源于产权界限不清。因此,他特别强调产权明晰的重要性,主张通过产权制度的作用来达到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目标,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科斯认为,消除外部性的具体途径有多种选择,究竟选择哪一种则取决地交易费用的大小,即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例关系如何。如果交易费用为零或很小,当然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来使外部性内在化。如果交易费用较高,就得在政府管制、法律制度、市场机制、企业运作等多种方式中进行最佳选择,看哪种方式的合理预期更有利于利润最大化的实现。因为只有产权的权利边界清晰了,才能谈得上是否发生了侵权行为的外部性问题,以及如何通过产权的调整来解决外部性的问题。

在这里,所有权作为生产要素的权利存在形式,其权利边界的清晰程度仅仅是一种静态的反映,因而可以通过法律等制度形式得到基本解决。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一旦进入生产经营领域,处于运动状态中,就发生了不同经营者之间的财产权利冲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产权利冲突中,直接表现出来的更多的是产权的纠纷,间接是波及到所有权的权益。因此,产权的发生实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选择。

2.从内容来看,产权是对资源的多种使用方式与途径进行选择使用的权利。一种资源如何使用,使用的主体是谁,使用它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产权运作的主要内容。资源的产权运作完全取决于效益最大化的追求,而资源的所有权则取决于社会和法律的认可。产权所要决定的是现实存在的合法权利,而不是所有者已经拥有的合法权利。

可见,现实存在的合法权利(产权)与所有者早已拥有的合法权利(所有权)是完全不同的。所有权的界限是由国家和法律规定的,产权的边界则由资源配置最优化决定的,即产权边界的确定只服从于社会总效应最大化的需要。

在当代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产权制度在经济运行中的显赫地位已使所有权相形见绌。如日本,当代产权制度在社会资产的存在(占有)形式上表现为“法人所有制”。自1970年以来,日本法人资产一直占国民总资产的50%以上,而个人资产的比重已下降到39%左右,且多为生活资料,政府资产则不到10%。特别是日本法人在金融股票资产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使法人基本上控制了日本的企业,并几乎垄断了日本的经济命脉。“法人所有制”虽说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私人所有权的基本性质,但由于股份向银行和事业公司等法人所有集中,且法人之间相互持股比例高,所以导致生产要素逐步从私人手中游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于个别私有者而为社会经营者所控制的法人资产,使资本主义社会呈现出资产(生产资料)的法人社会化和财产(生活资料)的个人化发展趋势,标志着资本主义社会已由传统的私人占有制向现代的法人社会占有制的转化。

3.从所反映的社会关系来看,产权是通过人与物的关系来反映人与人关系的社会关系范畴,它是对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进行界定和调整的制度规范。

迄今为止,所有制在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方面,是通过所有权和产权这两项具体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为同一主体的经济形式中,所有权在财产权利上所表现出来的利益调节功能足以满足私人(家庭)经营和合伙制经营的需要。但在资本职能分化并由不同主体分别承担的公司制企业中,单纯的所有权已不能满足资本的所有者与资产的经营者之间财产权益关系界定的需要,更无法适应不同经营者之间在企业运营中的权益冲突。这些问题只能通过产权运作和所有权运作的相互协同作用得到调节。按照权、责、利对称的原则,作为资本所有权主体的出资者,享有股权的权益,并对企业破产负有责任。作为企业资产的产权主体企业法人,享有资产产权的权利与收益,并仅以企业资产承担经营失败的责任。在这种由所有权和产权共同构筑的公司型所有制制度中,不仅产权主体和所有权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界限十分明确,而且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边界也基本清晰。

进一步的分析表明,产权是人类基于对经济民主制度的渴望,在生产经营日益社会化的情况下所寻求的财产权利社会化的实现形式。产权制度的突出特点是对人类理性的肯定,它赋予生产经营者一定的财产权利,摒弃了以往经济制度所筑造的人身依附关系、财产依存关系、权力附属关系等社会不公平现象,使所有者和生产经营者处于平等的地位上,从而保证了生产经营者相应的经济民主权利。

4.从社会经济效能来看,产权是为了满足资本价值形态和使用价值形态分离后所发生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职能分离和主体分离的状态而设立的财产权利调整制度,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社会控制。

在以所有者退出和经营者替代为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中,传统的所有权控制下的所有制和财产制度已丧失了存在的合理性,一种基本经营者对财产权利需要的产权制度的出现就成为历史的必然。在现代产权制度的调整与安排下,出资者在公司制企业中仅享有与出资额相对等的股权权益,而企业资产的产权则成为企业自主经营的财产基础,不受所有权的任意支配。在公司制企业存续期间,企业资产已成为游离于所有权之外的并日益为社会所控制的经营性资产。我国国有资产虽然名义上为国家所有,但实际上仍为不同的部门和地区所把持,而它们又都有各自的特殊利益,由此导致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与社会利益背离问题的出现。加上各个企业为追逐个别利润而损害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外部性问题的存在,因而,由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公司制企业也存在一个如何通过产权制度的运作和安排实现社会控制的问题。

5.从概念的外延来看,产权在初始发生阶段就在英文中(property rights)以复数的形式出现,表明完备的产权不是单一的而是一组权利。这组权利主要由虚拟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4 项权能构成。

所谓虚拟占有权,是指随着资本的价值形态和使用价值形态的分离,资本的所有权职能和资产的产权职能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承担后,产权主体占有企业资产的权利。鉴于资本的价值形态和使用价值形态分离后,出资者拥有投入到企业中去的资本价值形态的所有权,企业仅拥有资本的使用价值形态——资产的产权,因而无论是所有权主体对资本的占有,还是产权主体对资产的占有,都不是在价值形态和使用价值形态上的完整意义的同时占有。这和独资或合伙制企业的资产占有形式还是有严格区别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把这种资产的占有权利称之为虚拟占有权。虚拟占有权是产权其他权能实施的前提条件。它保障了企业法人对企业资产事实上的占有关系,并通过国家意志——法律得到强化,从而避免了所有权主体的肆意干扰,保证了企业作为独立核算和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的财产权利地位。就此来看,虚拟占有权是产权各项权能的基础。

使用权是产权的核心权能。它是指产权主体对资产进行营运或使用的权利,包括对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使用的权利。如果说增值是资本的本质属性的话,那么资本的增值是通过资产的运营和使用来实现的。就此来说,使用权是产权各项权能中最重要的权能。

处分权是产权的使用权权能的延伸和补充。它是所有权主体授予的对资产进行转让、赠与、抵押等项处置权利。处分权的特点在于它能够通过资产的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的转换方式达到资产使用效率最大化的目标。由此也促进了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更新换代,反过来又推动了资产实物形态中的科技含量的不断增加。

收益权是产权的目的性权能。它是指产权主体在对资产的使用过程结束后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分配权。如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公积金就是企业产权主体的收益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因而,收益权对产权主体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刺激了企业的获利动机。

总之,由上述4项权能构成的一组权利才是完备的产权束。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这组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特点,任意抽去其中一项权利,都会影响其他权能的实施,造成产权功能的残缺。

二、产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1.权利的内容不同。所有权所揭示的内容是物归属于谁,谁占有物及其收益。经营权揭示出物的经营主体所拥有的资产运营的权利,使用权表明的是物的使用者所具有的利用权利。在这三项权利中,除所有权是一组完整的权利束外,经营权和使用权皆为单一性权利,它们都不配有收益和占有的权利。除非国家和法对此加以新的规定。但是一旦将其他权利与其组合,所给出的就不再是原有的权利涵义,而是另外的权利了。如上所述,产权则是一组权利,它是由物的使用而引起的多种相关权利所组成的权利集合体。而所有权是由对物及其收益的占有而产生的权利集合体。按照各国民法的一般精神,所有权是由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项基本权能组成。可见,产权和所有权虽同为一组权利,但二者作为权利束的发生原点却不相同,产权束的发生原点是使用权,是由对资产的使用而导致的各项权能的匹配。所有权束的发生原点是占有权,因对资本的占有而引发其他权能的集合。在物体的交易中,所有权交易改变了物的所有者,产权交易则改变了物的使用者及物的使用方式和用途。

2.权利的起源不同。人们一般把财产和权利的结合所形成的制度形式称作所有制。用现代经济的观点看,所有制制度包括所有权和产权两种具体权利操作形式。在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它们不仅产生的原因不同,而且产生的时间早晚也不同。在人类社会早期,由于权利关系确认的社会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因而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所有制。当时人们完全是在一种原始的、模糊的财产关系状态下进行生产和生活。确切地说,那时的原始氏族社会只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而没有权利意义上的所有。这就是马克思称谓的“原始公有制”。其实,这并不是制度意义上的真正的所有制。因为权利以及决定权利关系产生的社会形式——国家和法尚未建立起来。真正的所有制制度是伴随着权利和财产(生产资料)结合生成的所有权而产生的。

资源的稀缺性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推动着社会的制度形式的出现,以便给予生产者一种激励作用和财产保障作用。所有权就是在这种社会需要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就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来说,所有权能够满足私人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所代表的生产力及其组织形态的需要。但是,随着生产力集约化和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所有权在自己所造成的风险承担能力和经营能力之间的不对称性面前无能为力,更无能力解决生产社会化和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从而阻碍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产权制度的出现才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它使所有者和经营者由一个财产主体变成两个财产主体并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能,并对产权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收益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3.权利的功能不同。

第一,在资本来源上。所有权主宰的传统企业中的资本是由企业的所有者兼经营者同一个主体提供的。而现代公司制企业却可以通过产权与所有权协同运作的方式实现资本来源最广泛的多元化,成千上万的股东在资本量上保证了企业经营的规模化。当代资本股份来源的另一个新变化是出现了股份集中化倾向。美国从1960年开始,股份持有向各种基金、投资信托、生命保险公司等机构集中。日本则表现为股份向银行和经营公司等法人集中的倾向,而且法人相互持股现象也十分普遍。

第二,在企业决策的供给上。所有权独立控制的传统企业由于决策圈狭小,决策供给面较窄,决策失误率就会相对较高。在公司制企业中,由于产权和所有权所构造的制衡与互补的决策机制的作用,决策供给面相对较宽,失误率大大降低,这就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决策上的保障。

第三,在权利的分工上。产权制度克服了所有权在传统企业构造的所有者、经营者、监督者、决策者皆由同一主体承担的先天性弊病,引进了后天选择机制,实现了权利的专门化分工,使风险承担、资产经营、效益评估、企业监督、行为决策等职能按照能力与水平的原则分由不同的主体来执行,从而保证了企业运营的专门化和技术化程度的提高。

第四,在权利产生的激励机制上。在现代企业制度上,所有权的激励作用仅能覆盖资本的所有者,而且其作用主要表现为利益激励。产权的激励作用却可同时覆盖企业的经营者,使经营者能从企业的成功中获得一种成就感和荣誉感的满足。

第五,在权利的财产导向上。所有权的功能是把财产最大限度地导向于所有者。在现代法人所有的产权制度下,社会财富(生产资料)已呈现出向法人所有方向聚集的社会化趋势。当代日本的“法人所有制”和西方社会的“管理所有制”都表明了社会资产(生产资料)已同所有权逐渐分离为社会经营管理者实际控制的社会化趋势。

第六,在权利的运行方式上。所有权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表现为“两票制度”形式的所有权约束。即出资者通过选票制度来选择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通过买进或卖出的股票制度来对企业进行评价和鞭策。产权制度则要求公司资产归企业直接控制,企业运营完全在市场的导向下独立自主地进行,不受所有权的任意支配。在这里,所有权的运行似乎表现在企业的外部约束机制上,产权的运行则体现在企业内部的运营机制上。

4.权利所承担的责任不同。传统企业的一切风险将最终由所有权主体承担,这就容易造成在经营失败后出现负无限责任的严重后果,因而不利于企业开发风险较大的新项目。而在公司制企业中,所有权主体仅以出资额为风险承担的界限,产权主体也仅以企业破产为风险承担的最高限度,风险相对较小将有利于企业的创新。

5.权利的性质不同。从人类所经历的几种社会形态来看,所有制的性质都是由所有权决定的。即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所有制的性质,有什么样的所有权,就有什么样的所有制。而产权毕竟是一种由法律制度构建的财产权利,无论产权的主体是谁,都不影响财产的所有权性质,如我国土地的产权无论卖给外商还是私营企业,都不影响土地的国家所有权性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认为产权是个中性的概念,产权的变革不会从根本上直接影响到社会性质的变化。

综上所述,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关于产权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力求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选择具有可解释性与操作性的产权规定性。那就是把产权同经营者联系起来,视为经营者的财产权利。不管经营者是否拥有财产的所有权,一旦他成为经营者就应该通过制度的安排赋予他产权,使他成为能够真正自主经营的独立经营主体。这就是我们所理解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在产权这个结合点上的奥妙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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