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经济理论要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要在论文,私营经济论文,理论论文,实践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过去的十多年中,国家为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政策、法规和条例,并在《宪法》修正案中增补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条文,从而确立了私营经济在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结构中的合法地位。最近几年,私营经济的发展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同时也给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提出了许多重大的新课题。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指导下,深入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方方面面,以实践经验为依据,回答新的问题,推动私营经济理论的发展,丰富和充实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是新时期理论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私营经济的发展及其提出的新课题
1.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截止到1995年年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私营企业,全国有65.5万户,从业人员956万人(其中投资者134万人),注册资金额2621亿元(其中注册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46270户)。同上年底比较,分别增长了51.4%、47.5%和81.0%。私营企业第一、二、三产业户数结构为2.9∶48.5∶48.6。在企业组织形式上,独资企业占其总户数的46.0%,但注册资金额只占其总额的20.1%;有限责任公司占其总户数的36.0%,而注册资金额却占其总额的69.6%。在地区分布上,全国有半数以上的私营企业集中在东部地区(占总户数的66%)和城市、集镇(占总户数的56.8%)。全国有20个省、市的私营企业超过了1万户,其中,最高的为广东省(89183户),浙江省(71556户)、山东省(51918户)。私营企业大部分经营规模较小,占其总户数的64.0%的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注册资金额只占其总额的30.4%,平均每户注册资金额仅为19万元;小部分经营规模较大,有限责任公司平均每户注册资金额为77.7万元。
2.私营经济还要有相当程度的发展。1992年以来,私营企业的户数与从业人数每年都以50%以上、注册资金额以80%以上的速度递增。由于下列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在未来的10年中,私营经济仍将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
(1)许多地方把发展私营企业,作为繁荣地区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政府行为。邓小平南方谈话与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后,有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和广州、武汉、重庆、南京、沈阳、哈尔滨等城市的政府,相继作出了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并相应地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扶持措施。他们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地方国民经济规划,有的还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项指标,注意做到:起步时不强求规范,挫折时多给予鼓励,困难时加以引导,顺利时致力于提高。地方政府由“不点头、不摇头”的默认,到积极鼓励、主动扶持,由经营者个人分散的自发行动,到地方政府的一种自觉行为,这是私营经济发展史上的一次飞跃。
(2)庞大的个体工商户队伍是私营企业发展的后备军。截止到1995年,全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户数为2528.5万户,从业人数4613.6万户人,注册资金总额1813.1亿元,同上年底比较,分别增长15.6%、22.2%和37.5%。超过100万户的有11个省。据权威部门预计,在“九五”期间,全国个体工商户的户数将以年均20%的速度递增。在个体工商户中,大致各有10%的户数收入较高或较低。一些收入较高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有年,待“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他们很容易被批准征用土地、建造厂房、雇用工人、兴办私营企业。1994年底,全国登记的私营企业投资者人数为889296人,其中原为个体工商户的就有120663人,占其总数的13.6%。
(3)实行“抓大放小”的改革措施,一部分国有小型企业将有可能转变为私营企业。1994年底,全国登记的国有企业共有216.6万户,从业人员11554.2万人,注册资金总额为28868.7亿元。其中,属于大型企业的约为1万户,其余都是中、小企业。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一般小型国有企业,有的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抓大放小”,将使国有投资从那些非重要的、竞争性较强的领域,部分或者全部的退出来,将那些国家没有必要管、没有精力管的小型企业,合法地分开地转让给那些非国有者、非公有者。
(4)小数人掌握有一定数量的金融资产,与大量的需要就业的劳动者同时存在,是私营经济较快发展的社会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居民收入逐年提高,个人金融资产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据有关资料,截止到1995年8月底,全国个人金融资产总额约为40000亿元。其中,城镇居民的个人金融资产额约有26000亿元,储蓄占75%,有价证券20%,手持现金5%。另外,从收入与资产来看,全国约有8%的家庭年均收入在3万元以上,金融资产额在10万元以上。就是说,这么多的个人金融资产,不是为全国人均所有,而是一小部分人掌握着较多份额,而多数人掌握着较少份额。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目前还存在着大量的需要就业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失业人员500万人,城镇“隐性失业”(企业富余人员)3000万人,农村剩余劳动力约为15000万人(其中一半跨区域流动型、不稳定就业),每年新增劳动者2000万人以上。他们正在寻找新的就业空间和就业岗位。为适应新形势,国家在“九五”期间的就业指导方针,将彻底改变主要依靠国家安排就业的局面,实行国家政策引导扶持,社会提供帮助服务,鼓励和推动劳动者靠自己努力实现就业。从而把就业的渠道和形式进一步放开搞活,在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无论哪种所有制、哪种形式,只要有利扩大就业,就大力发展,就鼓励和支持。1995年同1994年比较,国有单位职工减少60万人,城镇集体单位职工减少101万人,其他经济类型单位职工增加213万人,城乡个体户与私营企业分别增加837.7万人和308.万人(共计1145.7万人)。现在,除了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军人等由国家统一分配外,城镇新就业人员大部分到非国有单位就业。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具备条件的投资者,筹措到一定资金,就可以雇佣廉价的劳动力,创办私营企业。如果从现有的个人金融资产总额拿出1%,用于雇工经营,就可以创办10万户私营企业,安排100多万个劳动者就业。
此外,戴着“红帽子”的私营企业(假集体企业)也将逐步恢复其本来面目,私营企业的产业结构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相适应,也是促进私营企业较快的发展的重要因素。
3.私营经济在发展中提出的新课题。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我们正在坚定不移执行的政策。但是,私营经济是建立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上,作为私营经济人格化的私营企业主同雇佣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实践给我们提出了一系列需要认真思考问题。
(1)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有没有客观必然性?比较流行的说法,是把私营经济的发展说成十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政策指引的结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的确,如果政策不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禁止其发展,私营经济是不会形成“气候”的。但是,政策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的,政策允许,私营经济就以正常的形式发展;政策禁止,私营经济则会以扭曲的形式发展。社会主义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落后和发展不平衡,私营经济对发展生产力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这种说法最符合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基本原理,只是如果不加以阐述,人们就会问:当我国生产力水平有了较为明显的提高和生产力发展有所平衡后,是否就要禁止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呢?也不尽然。目前,综合经济实力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与人民生活水平高的地区,往往也是私营经济发达的地区,如广东、浙江、山东等东部地区;而私营经济不很发达的地区,往往也是综合经济实力较弱,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与人民生活水平较低的地区,如西部地区。可见,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回答。
(2)私营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经济是否就是绝对对立、此长彼消的关系?持肯定回答的同志认为,私营经济的发展会破坏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而私营经济消灭得越快越彻底,越有利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其实,社会主义实践证明,这种见解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上是有害的。50年代对私营工商业过急过快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正是立足于彻底、干净地消灭一切资本主义经济成分,使其在中国大陆上“绝种”,因而遗留下许多问题,其中一个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已经居于绝对统治地位,但是有没有必要使它成为唯一的经济成分,可不可以有限度地保留一部分有益于国计民生的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①]现在,我们国家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见下表)。对于这种变化,我们应该怎样认识与对待呢?私营经济的比重是否超过了一定的度,对我国社会经济基础的性质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呢?
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变化(1978—1993)(单位%)
国内生产总值
工业总产值社会商品零售总额
1979 1993 1978 1993 1978 1993
国有经济56.0 42.9 77.2 45.8 54.5 39.7
集体经济43.0 48.8 22.0 39.9 43.4 26.2
非公有经济 1.0 12.30.8 14.32.1 34.0
(3)私营企业主群体是社会主义的“掘墓人”还是建设者?有的学者著书立说,断言:“私营企业是资本的人格化,当然是资本家”、“属我国的新生资产者阶层的范畴”。北京有家代表性的刊物,发表文章认为:“私营企业主的资产阶级属性不能含糊”。有人在分析原苏联解体原因时,同意并引用一个英国作者的看法,认为主要是苏联社会中的三种力量起作用的结果。“第一种是私人企业家阶级。包括在改革中兴起的商业、服务性和农业领域中的私人企业主以及社会中原已存在着的一非法半非法的、在改革中逐渐合法的富有商人阶级”。上述见解,尽管出发点不同,但结论则是一样的,都是认为私营企业主是新生的资产阶级,是社会主义的“掘墓人”。提出上述见解的根据是什么呢?从有关文章中可以看出,他们把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与50年代初期的民族资产阶级简单地类比和等同,认为:①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在绝对数上、经济实力上,都超过了50年代初期的民族资产阶级;②50年代初期确定资本家的标准比私营企业主标准低,(当时规定:注册资金2000元,工业企业雇工3人以上,商业服务业企业雇工2人以上,即为资本家)。他们据此认定,一个新的资产阶级已经在经济上形成,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果真如此吗?
(4)在对待私营经济的指导方针上,是强调限制,还是鼓励发展、加强管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经济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同时,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可见,对待私营经济国家是采取鼓励发展、加强管理的指导方针。鼓励私营经济发展,在宏观上表现为私营企业户数和从业人数的增加;在微观上表现为质的提高,即私营企业注册资金的增加、经营规模的扩大,鼓励私营企业主把税后利润更多地投入到再生产过程中去。对待私营企业的指导方针,直接关系到能否为私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正确对待私营企业主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力,正确对待他们合法的私有财产和合理的意见要求。
二、现阶段私营经济存在的前提条件和研究问题的基本方法
对于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的实践和政策,在认识上分歧的原因最主要的是两条。
1、有没有充分考虑私营经济存在的前提条件
历史上常常出现一些极为相似的事情,但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却往往引起不完全相同的结果。所以,“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②]我们研究现阶段的私营经济与私营企业主,也必须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把他们“提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历史范围之内”。在这个“历史范围之内”,有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制度,公有制经济为主导的经济结构,工人、农民等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结构,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意识形态,等等。在这个“历史范围之内”,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因此,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力量,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服从服务于这个中心。这就是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社会环境。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经济、社会关系也是一种“普照的光”,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的“色彩都隐没其中”,通过无产阶级国家机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共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的领导、教育和帮助,公有制经济的制约和影响,也会“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普照的光”中,私营企业的发展一般不是走向完全的资本主义经济类型,而是走向类似国家资本主义的经济类型,即受到社会主义国家监督、管理和制约的新的经济形式。
由于前提条件和环境不同,现阶段的私营经济与私营企业主群体同50年代初期的私营工商业与民族资产阶级,有着根本的区别。我国的经济原来十分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现代性工业产值只占工农业总产值的17%,按净产值计算,估计只有10%左右。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现代性工业(特别是在轻工业)和商业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据1949年统计,全国共有资本主义工业企业12.3万家,职工164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53.7%(有的统计为54.6%),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63.3%。私营商业所占的比重更大,它的销售额占全国商业机构批发总额的76.1%,零售总额的85.0%。正如毛泽东指出的“中国的私人资本主义工业,占了现代性工业的第二位,它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④]还要看到,与私人资本主义相联系的民族资产阶级,在其漫长而又曲折的发展过程中,不仅本身形成了一个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经营管理和政治斗争经验的社会力量,而且也已经形成了代表其阶级利益和政治要求的政治团体,有在政治舞台上崭露头角且有重大影响的代表人物。因此,对这个阶级力量的估计,就不能限于它的自身,还要从它所联系和影响的阶层(如知识分子、小业主、个体工商业者等)来进行分析。也就是说,在我国当年的社会阶级结构中,民族资产阶级虽不占据主导地位,但也不处于辅助地位。在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被消灭以后,民族资产阶级由原来的中间阶级转变为在经济上、政治上以至意识形态上,同工人阶级既有联合又有斗争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和政治力量。由于具体的国情和民族资产阶级的自身特点,我们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没有采取没收的办法,而是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通过一系列的由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过渡形式,对它们实行赎买,从而完成了社会主义的改造。可见,对于私营经济这样一个复杂问题,不联系具体的历史条件进行分析,就难以取得正确的认识。
2、有没有正确运用研究私营经济的基本方法
毛泽东曾把完成任务的方法,比喻作为过河的桥或船。“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这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⑤]他指出:“要了解情况,唯一的方法是向社会作调查”,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作指导,“作几次周密的调查,乃是了解情况的基本方法”。[⑥]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方法,也是我们研究私营经济的基本方法。我们研究的私营经济是本世纪80年代前后在我国社会实践中产生的新的经济社会现象,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研究新情况,目的是要解决新问题。但是,“究竟能不能解决问题,问题解决得是不是正确,关键在于我们是否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是否善于总结经验,针对客观现实,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⑦]
私营经济除了自身特点(如隐蔽行为、矛盾心态等)外,还因为它点多面广,分布在城镇和农村的广阔地域;发展变化大,总是处于运动过程中;每一个企业,由于投资者的素质、经营行业、所在社区、社会网络等等的不同,所以他们之间的差别很大。这就需要精心组织,投入很大的力量,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多种方法,长时间地对不同类型的私营企业,进行多学科、综合性的调查研究。但是,也有一些同志由于多种原因,没有采用上述方法,而是教条主义地引用马克思主义的语句,简单地套用历史经验。有的同志不同意“私营企业主阶层是个非基本的社会群体”的论断,认为这没有对私营企业主作阶级分析。据了解这位同志没有做多少调查,甚至连私营企业的概念也不十分清楚,就对上百人花了半年多时间完成的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报告横加指责,说它“混淆了阶级界线”、“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但他却很相信一个外国人的话,“中国正在产生一个中产阶级”。他们还照套50年代初期对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主张现阶段对私营企业主要采取“又团结、又斗争”的方针。这些见解,为数不多,但他们的方法是主观主义的方法,无助于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
三、私营经济理论要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发展
1.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具有客观必然性
现时私营经济的产生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存在着占有生产资料相对不多、“有也不足”的剩余劳动者;二是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手中掌握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财富。现阶段,我国城乡需要就业的劳动者数以亿计,个人金融资产数以万亿计,而且都在不断增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的过程中,劳动者、资金、技术、资源等生产要素,需要不断组合起来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生产要素只要存在,只要流动,它们就会组合成为各种类型的经济实体,其中也包括私营企业。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规律。
毋庸讳言,私营经济是建立在雇佣劳动的基础上,私营企业主与雇佣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我们怎样认识和对待私营经济,其实质是怎样认识和对待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剥削行为和剥削现象。剥削,指一部分人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这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时期中存在的一种经济关系。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什么东西你们认为是公道的和公平的,这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在于在一定的生产制度下什么东西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⑧]如所周知,剥削是积累社会财富的一种形式。剥削所得的一部分用于积累,客观上起着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作用。现阶段私营企业主积累的资产,从归属上看,属于私人所有。但是,只要它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不停顿地运行,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就显得无关紧要,私有的积累和公有的积累一样,其使用和发挥效能的社会性,都在为社会主义国家创造物质财富,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基础,推动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此外,我国已经形成了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和经营方式多样化的新格局,分配上必然要求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多样化的分配结构。可见,现阶段的剥削现象,不仅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中的一种辅助形式,居于次要的地位,而且在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的“普照之光”中,也会使它的特点变了样。
2.在社会主义制度中,私营经济将与公有经济长期并存共同发展
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主要是由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两大部分组成的。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私营经济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国有经济一样,都是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结构的组成部分,它们犹如一部机器上的不同零件,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但是,它们不能分离,缺一不可,否则机器就不能正常运转。实践已证明了这个论断。当然,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结构中各个组成部分的地位与作用是不完全相同的。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本身包含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等,国有经济应居于主导地位,发挥领导(导向)作用,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最重要的经济基础,对于保证我国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或决定作用,应体现在国有经济的资产存量及其所提供的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上,在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行业的社会总量中占有明显的优势,并且保持较高的增长势头;“公有制为主体”,主要体现在主导和主要产业部门,如邮电、铁路、航空、金融、军事工业的投资和控制上,而不是在一切产业、所有地区的经济中都占绝对优势,在特殊情况下,某些地区、某些部门、某些产业中,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可能“喧宾夺主”。就某一个地区而言,只要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宜“公”则“公”,宜“私”则“私”,不必苦心算计哪一种经济成分占多大比例,或者指“私”为“公”,有意无意地模糊私营企业的产权关系,为日后的财产纠纷留下隐患。
有些同志认为,现阶段发展私营经济,仅仅是不得已而为之,不得不暂时“利用”其积极性。因此,它只能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并存”一阵子,而且是有条件的(如“限制在补充地位上”),今天的“并存”是为了明天的“改造”。他们没有看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利用一切经济形式,吸纳、安排数以亿计的需要就业的劳动者,组合数以万亿的个人金融资产等生产要素,形成现实的生产能力,不断增强社会主义的综合国力。而私营经济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有效形式和先导力量之一。它对于增加就业,发展生产,搞活流通,扩大市场,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多方面需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私营经济不仅长期存在,而且还要大力发展。对私营经济要不要 再进行一次社会主义改造呢?我们认为不需要。现阶段的私营经济同50年代的私营工商业在产生的条件和所处的历史背景上不同,发展趋势也不同。更为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建立已有40年。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掌握着主动权,具有很大的能动性,它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政策、通过各级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对私营经济进行监督、管理,引导它们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稳定、健康地发展,与公有制经济一道,共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现行的有关法规规定,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于50%,而且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其目的是鼓励私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此其一。其二,税后利润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部分,实行累进税率,征收40%的个人收入调节税。用于生活的部分越多,课税越重。同时,国家正在拟定财产继承税(转移税、转让税)等,通过税收杠杆对私营企业主的过高收入进行调节与再分配。鼓励发展生产,限制过高的生活消费,不断扩大经营规模,是对私营经济进行兴利抑弊的有效措施。其三,私营企业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生产上、经营上遇到的困难会随之增加,同公有制经济的联合是私营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具有规律性。私营经济与公有经济融为一体,资产普遍股份化,在这种经济格局中,谁能居于主导地位、发挥领导作用呢?如前所述,不一定谁在数量上占优势,谁就能“主沉浮”,而是谁能控制股份,谁就居于主导地位。从微观上说,国有企业的资本最集中,最容易在国家需要掌握的企业里控制股票上份额;从宏观上说,国有企业将主要占据基础工业部分,而私营企业则主要集中在加工工业和第三产业的有关部分。因此,国有经济将始终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和整个社会资本。
3.私营企业主群体不是新生的资产阶级,而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到1995年年底,全国登记的私营企业主达130多万人,他们平均每人拥有注册资金额20多万元,通过雇佣劳动,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收入较高,有着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要求和生活方式,同资本人格化的资产阶级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由于前提条件不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普照之光”中,他们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的特点。
(1)产生条件不同。脱胎于封建社会母腹的资产阶级,其产生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存在着大批丧失了生产资料,一无所有,只有人身自由的雇佣劳动者。这是通过各种方式剥夺农民土地,并使之流入城市完成的;二是在一些人手里,积累了一定数量的、为组织较大规模生产而必需的货币财富。这是通过对殖民地和本国劳动者的残酷剥削完成的。再生于社会主义制度中的私营企业主群体,其产生条件显然是不同的。第一,我国现阶段不存在“一无所有”的雇佣劳动者,只存在占有生产资料“有也不足”的剩余劳动者;第二,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主要通过劳动积累掌握了较多的货币资金,但从总体上看,并不足以开办私营企业。许多私营企业的初始资不足,需要通过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形式筹措。此外,西方资产阶级最初是从中世纪的市民等级中分化出来的,是一个长期发展过程的产物。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似乎是在一夜之间完成社会角色演化的。他们昨天都是普通劳动者。当他们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雇工经营企业时,当他们的私有资产积累到一定规模时,他们就完成了社会身份的转变。
(2)雇佣劳动不典型。在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劳动占统治地位,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它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雇佣劳动,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主体情况下出现的一种特殊形态。
(3)劳资矛盾不尖锐。资本主义工人受雇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养家糊口。所以,受雇对他们来说,是极其痛苦的事情。我国现阶段的雇佣工人绝大部分是农村劳动者。他们的受雇,很像恩格斯描述的早期雇佣工人那样,只是“一种例外,一种副业,一种救急办法,一种暂时措施。不时出去打短工的农业劳动者,都有自己的只能借以糊口的几亩土地。”[⑨]有些帮工和学徒,与其说是为了挣钱吃饭,不如说是为了自己学成手艺以后当师傅。私营企业主与雇佣工人之间,既有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又有某种程度的互利关系,是一种合作中的冲突。同时,劳资双方的社会角色是可以互换的。在社会上,他们都是国家的主人,二者之间是一种平等关系。企业主与雇佣工人都希望把企业办好。他们之间是在根本种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一般情况下,只要及时、妥善的处理,这个矛盾可以解决,不会导致大规模的、尖锐激烈的阶级斗争。
(4)群体意识不成熟。私营企业主的群体意识同这个群体的自身一样,目前仍处于幼稚的、自在的、不成熟的阶段与朦胧状况。不过,作为一个社会利益群体,他们有着共同的社会处境和经济地位。因此,他们在维护合法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方面,表示出强烈的认同感。他们希望合法的私有财产同公有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反对苛捐杂费滥摊派,希望过着普通人的生活,既不受歧视,也不要特别重视。
(5)由于以上原因,我国现时的私营企业主没有形成一个阶级的独立稳定的经济基础。他们虽然有了大致相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但还没有形成区域性的和全国性的联系,没有组成任何一种政治组织,更没有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有组织的阶级力量。在总体上,在全国范围内,私营企业主不可能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完全独立的新生资产阶级。邓小平早在1979年就说过:我们“不认为党内有一个资产阶级,也不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确已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条件之后还会产生一个资产阶级。”[⑩]
四、促进私营经济健康发展: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研究和理论论证
1.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私营经济的发展状况做到胸中有数。《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颁布后,私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一直由几个部门从各自的角度进行管理。但是,每个部门都难以掌握发展的全面情况。私营企业的户数究竟有多少,戴着“红帽子”(假集体企业)、“洋帽子”(假“三资企业”)、“小帽子”(假个体户)的私营企业有多少,说法很多,差距很大,各个地区的情况又很不一样。再如私营企业的资产积累率很高,有些调查报告说它在50%以上,但是,积累率为什么这样高?私营企业的资产规模在百万元、千万元、亿元以上的,究竟有多少,是怎样形成的,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占多大比重,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在所在社区的经济社会中占着什么地位?等等。特别是私营企业主已经超过了130万人,而且每年还将以50%以上的速度递增,然而,对这个群体的人员构成、经济实力、文化素质、价值取向、政治参与、社会影响等,我们还不是十分清楚。这个社会群体既不同于工人、农民,也不同于50年代初期的私营工商业者,那么他们的社会属性如何界定呢?这个社会群体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结构中处于什么地位?对这些问题,我们目前不能说已经做到了胸中有数,有些问题若明若暗,有此问题只知其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领导(管理)权。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发展私营经济理论,回答私营经济发展中提出的新问题,更需要深入的调查研究。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如何促进私营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如何解决私营经济自身发展中的问题,都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从不同角度认真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
2.如何对待合法的私有财产?在谈到私营经济能否健康发展时,全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副会长、个体工商户主胡大鹏认为,关键在立法。“老实说,不少从业者仍心有余悸。要发展就得增加投入,以扩大再生产。假如你把辛辛苦苦挣来的钱全投进去了,如果没有法律保护,谁能踏下心来?所以,只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保障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①①]这番话,表达了个体户、企业主的共同心愿,也道出了一个简单朴素的道理:合法的私有财产只有同公有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才能根除企业主的“心悸”,才是真正的“定心丸”。“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交换的基础是财产所有权。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才能尊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按照法理,财产私有者与公有财产代表者,作为各自独立的市场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对他们来说,不论什么身份(所有制性质),多大规模,都是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公正、公开、自由的竞争。因此,保护财产所有权,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性法律。在法律制度上强调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原则,这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是不利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格局的发育与完善。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应贯彻对一切合法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原则,这样才能使财产所有者“踏下心来”,放心大胆地投入,扩大再生产,使私营企业形成规模经营、取得规模效益,健康有序地发展。
3.如何对待私营企业主群体?首先,要在实践中加深理解新时期中央的有关政策。1991年,中央有关文件指出: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和发展。在工作中要注意掌握政策,对现在私营企业主,不应和过去的工商业者简单地类比和等同,更不是像五十年代那样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而要对他们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提高其爱国敬业、守法的自觉性。因此,不能以先进人物的标准要求他们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办好企业,扩大规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就是他们对社会的贡献。也不能以慈善家的标准要求他们向社会福利、公益事业慷慨解囊,只能以企业家的标准要求他们聚财、理财、用财。对于他们个人及其家庭的较高消费水平,应该认为是合理的;对于他们少数人的畸形消费,有些应予教育、帮助,有些应受到舆论谴责,有些违法乱纪的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理。对社区或更大范围内需要动员全体成员集资兴办的公共事业,企业主在捐资数量上应该多些,因为他们的企业消耗了较多的社会资源。但是,不能勉为其难。私营企业主群体不是铁板一块,而要具体分析。他们之间的个体差别很大,因人而异,不能一概而论。
4.按照市场经济原则管理私营企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相对而言,市场运行逐步有序、规范,同过去比较,市场容量变小了,各种要素市场的空隙也减少了。“生意越来越难做,钱也越来越难赚了!”现阶段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最重要的是要鼓励企业主“跳起来摘桃子”,以其产品、服务的质量、信誉赢得市场。政府主要部门在市场上要变“运动员”为“裁判员”,既不能“无所不管”,也不能“无为而治”,而应该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实行积极管理,主动干预。首先,要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纲要。通过产业政策、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把个体私营经济纳入社区发展规划中,避免“村村点火、各自为战”,提高整体效益。在项目选择上,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行情,帮助进行可行性分析,提倡哪些、劝阻哪些、禁止哪些,要告谕投资者。具体到对某个企业进行管理、监督时,在产前给予宏观指导,选准项目;在产中加强监督、管理,如质量技术监督,环境污染治理,劳资关系等;在产后既要监督、检查税收,也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胡绳《中国共产党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
②《列宁选集》第2卷、第51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09页
④ ⑤ ⑥《毛泽东选集》
⑦ ⑩《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13—114页;第168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46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28页
①①《人民日报》199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