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产权及其实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力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860(2004)06-0039-06
一、劳动力产权概念辨析
对于劳动力产权的概念,现在仍然没有明确的界定,主要是对劳动力的外延有不同理解。不少学者把人的劳动能力一分为二:劳动力仅指简单的、以体力支出为主的劳动能力;而把通过投资形成的由知识、技术、能力等构成的、主要以脑力支出为主的复杂劳动力称为人力资本。其实这两者是很难分清的,体力和智力都是投资的结果,体力状况还是智力创造的基础。人力资本实质上也是人的劳动能力或劳动力,是劳动力发展和开发的产物。而且现代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使得简单劳动力越来越少,简单劳动力往往要经过开发、学习、经验的积累才能投入使用。
因此,我们认为,“劳动力产权”中的“劳动力”,应当从广义上来理解,即劳动力是劳动过程中与物的要素相对应的人的要素,人力资本也属于劳动力。马克思曾经明确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作为一组相对应的概念提出,认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运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对立”。“形成商品的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这样结合起来一同进入现实过程”[1](P202)。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中,除了明确论述了“简单劳动力”和“复杂劳动力”,也有很多关于科技、教育、劳动者健康与寿命、自由时间等大量论述,还有“精神生产力”、“智慧生产力”、“知识形式的生产力”、“人本身的生产力”等提法,并且将人的素质与劳动过程、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分析。这些可以说都是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对“劳动力”概念的丰富和充实。
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是财富和价值创造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而且是两个最基本的要素。没有生产资料,劳动者不能也创造不了财富和价值;没有劳动者,生产资料的价值也无法转移,其代表的资本价值就可能贬值乃至消失。“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他们结合起来”[1](P202)。只有二者结合,才能创造财富和价值,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人的要素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物的要素在活劳动创造价值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都是财富的来源。劳动力和资本都应当参与新创造价值(剩余价值或利润)的分配。由此,合乎逻辑的推断是,在产权界定时,应当同时考虑平等对待资本和劳动力。
综上所述,劳动力产权是和物质财产产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物质财产产权就是以产权范畴界定的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劳动力产权就是以产权范畴界定的劳动力。从企业层面看,劳动力产权大致包括:经营管理型劳动力产权、技术及开发创造型劳动力产权、生产及一般服务型劳动力产权等三类。社会化大生产向前发展,不仅要求生产力中“劳动力”的产权得到完全实现,而且要促进这一主导要素的素质和能力的不断丰富和全面发展。劳动力产权的实现,是人本身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的基础。
二、劳动力产权的特性分析
从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运行的角度看,劳动力产权可以理解为: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劳动力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是规范人们行使这些权利的一种规则;也是一定社会阶段人与人之间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具有历史性。劳动力之所以纳入产权的范畴其原因在于:
(一)正如物质财产产权一样,劳动力产权具有可交易性,也是在交易中界定和实现的权利。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是交易的基础,交易是产权的体现和运动。物品和服务的买卖是交易的表现形式,物的交易和产权交易的结合才是市场交易的本质所在。劳动力产权也是在交易中体现出来的权利。通过交易,人与物、人与人之间就会发生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劳动力产权才会从“虚拟的”劳动力所有权转化为“现实的”一束经济权利,各种权利因此而得到清楚的界定和实现。
(二)劳动力产权也是一种行为权。正如物质财产产权一样,劳动力产权的真正价值在于它为劳动力产权主体所提供的与劳动力相关的一组行为权利,这组行为权利是劳动力产权主体的意志体现。
(三)劳动力产权也是反映人与人之间社会经济关系的范畴,是对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进行界定和调整的制度规范。在劳动力交易和使用过程中,劳动力所有者和物质财产所有者结成一种复杂的关系。正如物质财产产权一样,这种产权关系确定了两者间的行为边界,它一方面规定了两者发生关系的方式,另一方面确定和明晰了财产归属和财产收益归属。在只有单一的物质财产产权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表现为“资本雇佣劳动”的关系。在劳动力产权确立的情况下,劳动力所有者取得与物质财产所有者一定的平等合作关系,这种关系才能够表现为“资本和劳动联合”的关系。
劳动力产权与物质财产产权相比,同样具有收益性、排他性、流动性、可分解性和可交易性等基本属性。主要表现在:其一,收益性同样是劳动力产权实现的集中体现。收益性不是指劳动力产权所有者得到工资,工资是劳动力产权回收的“成本”,收益是指拿回它应得的增值部分,即分割部分利润。劳动力产权主体对所拥有的劳动力具有对外排斥性或垄断性。其二,与物质财产产权一样,劳动力产权同样具有分解性。劳动力产权可以发生分解,通过分解,劳动力的所有权归劳动力载体所有,作为法人的企业拥有对劳动力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决策权等。原来完整的劳动力产权分解为两种基本产权,一是所有者产权,归劳动力载体所有;二是经营者产权,归企业所有。劳动力交易过程就是劳动力产权的分解过程。其三,劳动力产权也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让渡。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促使劳动力所有者通过交易主动地出让一部分权利,这是提高劳动力配置效率和实现劳动力产权功能的重要条件。
与物质财产产权显著不同的是,劳动力产权的特性还表现为强排他性、有限转让性和使用弹性等。
劳动力只能与其载体结合在一起,这是由劳动力存在的自然生理特征决定的。由于人的体力、健康、经验、技能和知识等天然地与劳动力载体不可分离,即劳动力不能脱离其载体而独立存在,劳动力载体可以“垄断”其拥有的劳动力。这就决定了劳动力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巴泽尔通过研究奴隶制下奴隶的劳动力产权问题得出的结论是,“粗看起来,那些被强制为奴的人被剥夺了一切权利”,但是“奴隶主必须花费资源,才能监督奴隶的劳动,维持奴隶的消费,防止奴隶逃亡”。即奴隶主要支付高昂的监控和管理成本。[2](P115)因此,尽管可以说奴隶丧失了对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载体属于别人),但是也不能说奴隶主对奴隶的劳动力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奴隶可以让劳动力“缩水”),这就出现了劳动力“租值”耗散的情况,从而体现出劳动力有限转让性的特点。
正是由于劳动力产权转让的有限性、劳动力产权使用的伸缩性和弹性,才使得劳动力所有权制度安排的变迁朝着劳动力载体与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的逐步结合的方向进行。巴泽尔在研究奴隶制经济后指出:由于奴隶主完全拥有奴隶的劳动力所有权,导致奴隶主监督奴隶劳动的成本和政府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财产权利的费用越来越高,奴隶主不得不归还奴隶的部分劳动力所有权,如租佃制或分成制的出现,并最终导致奴隶制度的废除。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所有权和其载体的分离通常是一种低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如人们经常看到的企业员工“偷懒”、“搭便车”等现象。在劳动力所有权与其载体分离的情况下,劳动力的一部分权利将可能被限制或被删除,劳动力的使用弹性和有限转让性限制了权利的自由转让和有效行使,从而导致劳动力产权的“残缺”。严重影响劳动力资产的经济利用价值,甚至使其经济价值一落千丈。正如周其仁所言:“劳动力的产权权利一旦受损,其资产可以立即贬值或荡然无存。”[3]劳动力所有权与其载体相结合才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因为这可以在信息不完备和存在机会主义倾向下,降低监督成本和激励成本。劳动力载体拥有了自己的劳动力所有权,也就能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自由地选择职业、选择最佳的实现劳动力价值的途径等,同时也拥有了获得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这不仅使他的机会主义倾向得到抑制,而且从根本上起到激励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旦制度确定了劳动力所有权属于劳动力载体,那么在劳动力产权交易过程中,劳动力所有权无法转移,交易和转移的只是劳动力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这与物质财产产权交易截然不同,物质财产在交易过程中可以一次性地转移使用权,劳动力使用权却只能有限或暂时转移。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产权交易时就指出,劳动者要保存自己的劳动力就必须出卖劳动力,以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但是这种出卖只能在一定时限内,并在让渡时不放弃他对于劳动力的所有权。否则,他就会从自由人沦为奴隶,从商品所有者变为商品。
物质财产产权在交易完成分解为所有者产权和经营者产权后,物质财产可以独立于所有者之外并由经营者自主支配、使用和处置等,而所有者却失去了直接操纵和控制公司的权利,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但是劳动力产权在分解为所有者产权和经营者产权后,劳动力载体的意志和行为等因素对劳动力随时随地都产生影响。当劳动力载体感到劳动力的使用不符合自己的意志时,将限制一部分劳动力的使用,使劳动力的实际使用效率大大降低。因此经营者在支配和使用劳动力时将始终受到劳动力载体的影响和控制。这就要求劳动力产权合约和行权方式有不同于物质财产的特点。
三、劳动力产权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从产权制度变迁考察,人类社会的发展呈现出两个基本特点:
第一,人类社会发展史是人的自由不断实现和扩大的过程,也是劳动力产权逐步实现的过程。从劳动力产权的历史演进过程看,劳动力并不是一种天然的私产。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只有通过共同劳动才能实现其生产目的,因此人们把不同人的劳动力看成共同的“财富”,个人的劳动力是属于共同体的;在奴隶社会的情况正如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一书中所讨论的,奴隶的劳动力是属于奴隶主的,但是“奴隶并不曾把自己的劳动力一劳永逸地卖给自己的主人”;在封建社会,独立的个体生产者的劳动力完全是归个人所有的,但农奴的劳动力则部分地归农奴主所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载体在市场上拥有对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体现在能在劳动力市场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商品。但是劳动力在生产领域没有收益权,因而没有真正实现对其拥有的劳动力产权。
第二,人类社会自古以来主要是物质财产的产权得到充分实现,而劳动力的产权没有或者只有部分得到实现,产权制度基本上是物质财产产权主导的单一产权制度,单一产权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最高最后阶段。随着资本主义制度走向成熟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出现,随着生产力发展使劳动力产权逐步得到充分实现,产权制度就由单一产权制度趋向双重产权制度,即物质财产和劳动力平等联合、物质财产产权和劳动力产权都得到充分实现的制度。[4]
那么,劳动力产权的充分实现以及双重产权制度的确立与社会的经济制度究竟有什么关系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区别在于:后者是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雇佣劳动制度,前者是商品经济和联合劳动的统一。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基本原理,资本主义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有两点:商品经济和雇佣劳动。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的产品都是商品,不仅普通产品是商品,而且劳动力也是商品;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制度是雇佣劳动制度,雇佣劳动制度以劳动力成为商品为前提。这两个特征使资本主义成为一种特殊的新制度。在这个制度下,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处于分离状态,生产资料属于一些人,劳动力属于另一些人。资本主义制度为推动人类历史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处于分离状态,使得掌握生产资料的人要把生产资料运用起来,就要购买劳动力;而劳动者要生活下去,就必须出卖劳动力。劳动者拥有劳动力,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从微观上看,他们是平等的,可以互相选择。但从宏观上看,劳动者仅有劳动力,选择空间小,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因而是不平等的。劳动力商品进入生产过程之后转化为资本家的资本,创造的价值一分为二:一部分是必要价值,用来再生产劳动力;另一部分是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这就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所在。
今天看来,社会主义是商品经济和联合劳动的统一。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商品经济的最后、最高阶段,社会主义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这个判断在现有的条件下恐怕不能成立。商品经济最基本的条件之一是存在社会分工,并且分工的趋势是越来越细。商品生产存在的另一个条件是财产资源归不同所有者,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财产资源(包括劳动力和物质财产)主要归私人所有和私人占有;另一种可以指财产资源由不同范围的社会主体部分占有,也可以指财产资源(尤其是劳动力)归个人所有。后者体现社会主义财产制度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财产资源(尤其是劳动力)为什么还存在个人所有?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社会主义是继承了资本主义发展成果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发展成果在经济上主要是两条:(1)劳动都是协作劳动;(2)土地等自然资源和靠劳动生产的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占有。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财产还有劳动力,劳动力是投资的结果,必须始终承认它的财产权;劳动力不能和它的主体完全分开,因此这个财产必然是自然人的。但是单个劳动力是无所作为的,必须和其他劳动力联合,必须和生产资料结合,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劳动力仅仅保留的是个人所有权,占有和使用是社会化的。这就是社会主义联合劳动的实质。
其次,从财产制度看,雇佣劳动制度和联合劳动制度的不同在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一种利润独占、“见物不见人”的财产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则是利润共享、“见物又见人”的财产制度。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简而言之,就是单一的和不平等的产权制度。所谓“单一”,是指这种制度只承认物质财产的产权,不承认劳动力的产权;只有“物权”,没有“人权”。所谓“不平等”,是因为这种制度剥夺了劳动力的所有权,“物权”凌驾于“人权”之上。因此,这种产权制度“见物不见人”。每一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都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没有一个国家的宪法肯承认劳动力是劳动者本人的私有财产,当然也没有规定这种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事实上,恰恰是对这一私有财产“制度化”的侵犯构成了资本主义的制度基础。
劳动力作为主动性的生产要素,为什么其产权得不到承认和实现?为什么不能成为创造和积累财富的资本?奥秘在于,资本家购买劳动力商品得到的是劳动力的使用权,不是所有权(如果使用权和所有权全买了的话工人就成为奴隶)。但在资本家看来,他不仅购买了使用权,而且连所有权也购买了,在生产中劳动力的所有权实际上被剥夺了。资本主义制度作为一种契约制度,劳动力的转让本来是借贷给资本家,还的时候本该还本付息,但资本家由于剥夺了劳动力的所有权,所以只还本(工资)不付息(利润)。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别的资源都可以成为资本,在运动中增值,惟独劳动力只能是商品,不能成为资本,这是由资本主义制度造成的。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只有物的产权,没有人的产权,只有少数拥有财产的人能够富裕,多数劳动者无法摆脱贫困的状况,所以出现了对抗性的矛盾,生产力发展受到束缚和阻碍。按照马克思的理论,社会主义是联合劳动制度,从产权制度看,不是单一产权制度,而是双重产权制度,即物质财产权和劳动力财产权都得到实现,物质财产和劳动力平等合作,共同分享剩余价值。这是社会生产力获得解放和发展的实质所在,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唯一途径。过去搞的计划经济既不是商品经济也不是联合劳动,劳动力的产权没有得到真正恢复和实现。改革开放以来,比较盛行的产权多元化改革也主要是就物的要素而言,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从根本上说不够彻底。无产阶级革命就是要改变资本主义不合理的财产制度,使劳动者和物质资本所有者处于平等地位,使无产者成为有产者而最终获得解放。因此,社会主义制度应当是劳动力至上、共同分享利润、“见人又见物”的制度,这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符合人民大众创造和推动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
四、劳动力产权实现的基本条件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产权的实现以及建立利润共享、“见物又见人”的双重产权制度,最主要的是要在所有制层面上保护和承认个人财产权,尤其是劳动者对劳动力的个人财产权。在分配层面上,顺理成章的结果是劳动者既得到工资,又分享利润。这一点是社会主义财产权制度与资本主义财产权制度的本质区别,没有这一点,二者没有什么不同;有了这一点,社会主义才能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普遍富裕起来。
(一)形成“见物又见人”的双重财产观
人们根深蒂固的财产观是把有经济价值的有形物(如土地、工具、货币等)和某些无形物(如商标、专利等)看作是财产,现有和曾经出现的一切社会制度法律上都没有把人的劳动力当作财产来对待。实际上人的劳动力是最重要的一项财产,它是财产的两个源泉之一,所谓“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而劳动正是劳动力的运用。一个真正一无所有的人不单是家徒四壁,而是连劳动力的财产权也丧失的人。劳动力是一个劳动者最原始的财产,这一点马克思在论述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时已经作了透彻的分析。马克思的理论证明,劳动者丧失对自己劳动力的财产权是物质财产取得统治地位的前提条件,从而也是单一产权制度形成的基础。因此,双重产权制度不同于单一产权制度的首要一点是双重财产观的确立,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到意识形态,劳动力作为一项财产只有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实现,“见物不见人”的财产观才能被“见物又见人”的财产观所取代。
(二)培育双重的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
劳动力产权的实现,需要培育双重的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物质财产所有者和劳动力财产所有者。作为劳动者,使他们既有劳动力,又有劳动力分享利润积累再投资形成的物质财产;既是劳动力所有者,又是物质财产所有者,“身兼二任”。不同劳动者的财产按照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相互组合,从而实现财产联合和劳动联合的有机统一。在作为统一体的微观组织(企业)里,劳动者和物质财产所有者具有同等的决策权和控制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培育双重的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的关键和重点是:逐步恢复和实现劳动者对劳动力的全部财产权并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是一个自发的过程,也是一个自觉的过程。实现这一过程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其中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决定性因素,劳动力产权的实现归根到底是生产力的发展所要求的,也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实现劳动力产权,从时序上看,首先是有专长的较高级劳动力产权得到承认和实现,然后逐步扩散到普通的劳动力;从内容上看,是劳动者财产权主体地位逐步确立的过程。劳动者的财产权利,是指劳动者对全部劳动条件即全部生产要素的权利。全部生产要素,根据马克思的逻辑,可以区分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因此,劳动者的财产权利就可以归结为劳动者对自己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权利。因而,实现劳动力产权,也可以归结为恢复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财产权和对劳动力的财产权。
(三)确立利润共享的分配制度
劳动力产权实现以及双重产权制度的建立,应当集中体现在物质财产和劳动力能够共同分享利润,并形成相应的分配制度。决定利润分享比例的基础是两种资本各自的数量和贡献大小,分享利润的多少受各种资本的供求影响,最终由市场均衡所决定。从全社会的角度看,由于利润最大化和效率最大化的驱使,竞争和资本流动将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和资本的存量及两类资本的比例,因此物质财产和劳动力会形成大致相同的平均利润率,两类资本大致按照相同的平均利润率分割利润量。就某个企业而言,在一定时期内物质财产得到的利润可能高于、等于或低于平均利润水平;同样,劳动力得到的利润也会高于、等于或低于平均利润水平。
劳动者能够根据自己的劳动贡献按比例分享利润,就会形成劳动者属于个人的积累基金,而个人的积累基金又将通过种种渠道化为新的生产投资,在新的领域分享新的利润,从而形成“劳动力投资—分享利润—利润再投资—利润再分享”这样连续不断的螺旋式的财富积累机制和过程。每个劳动者通过几十年的积累,都将既是劳动者,又是投资者。总之是使劳动者成为有产者。
(四)不断推进改革
由于我国正处在制度尚不完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改革的实质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核心是一个推动产权制度变迁的过程,即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回归到双重产权制度这一基本定位上来。把经济改革的目标和核心问题统一起来看,我国经济改革的路径大致要经过三个阶段: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初步结合;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基本结合;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完全结合。[5]这三个阶段将完成三大改革任务:产权清晰化、产权多元化和产权人本化。产权清晰化、多元化主要是物质财产产权的市场化改革,产权人本化则意味着劳动力产权的实现和双重产权制度的基本确立。大致来看,经济改革现处于改革第一阶段后期和第二阶段初期。第三阶段的改革虽然也露出一些端倪,但远未成为现实。这表明改革还任重道远。
收稿日期:2004-08-16
标签:产权理论论文; 资本有机构成论文; 产权论文; 所有权的转移论文; 产权保护论文; 生产资料所有制论文; 产权制度论文; 经济利润论文; 经济资本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