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与平等-评析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中的“激励论证”的批判论文

激励与平等-评析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中的“激励论证”的批判论文

激励与平等
——评析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中的“激励论证”的批判

王 蕊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350)

摘 要 :科恩认为差别原则意在为不平等做辩护,他从中发现一种“激励机制”,认为这是建立在自私的人性基础之上的。它无法通过“人际检验”,因此也违背了共同体精神。他认为差别原则只关注最不利者的绝对生活水平而非贫富间相对的差距,因此属于优先主义。尽管科恩的批判很难得到彻底的驳斥,但是财富的不平等分配并非完全基于人的自私,而是出于善观念的多元化。科恩与罗尔斯的根本分歧在于科恩认为差别原则不仅应直接作用于社会制度,还应该指导人们的行为,但对于弱者的同情不可能始终处于人类行为动机的首位,这与善观念的多元化是相矛盾的。实际上,差别原则可以有效抑制贫富分化,保障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平等。

关键词 :罗尔斯;差别原则;科恩;激励;平等主义

一、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内容与意义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来自于其正义观的一般解释,基本的社会善,如自由、财富,收入等应该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它们的不平等分配可以使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获益。即所谓的“不正义就只是那种不能使所有人得益的不平等了”[1]48,更具体地说,差别原则与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共同构成第二原则,前者在社会中的运用主要是建立在后者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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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义论》的“平等的倾向”一节中,罗尔斯论证了差别原则在诸多方面体现了平等主义精神:一是最大程度地减少道德上的偶然性因素,如天赋或出身等对个人前途的影响。罗尔斯明确指出由于出身和天赋所导致的经济利益所造成的财富的不平等分配在道德上是无法得到辩护的,因此他希望通过差别原则对此进行调节。“差别原则实际上代表这样一种同意:即把天赋的分布看作是在某种意义上的一种共同资产,可以共享这种由这种天赋分布的互补性带来的较大社会与经济利益”[1]78。二是使整个社会制度不再强调效率和精英统治,而是平等。虽然因天赋或资质所导致的分配上的不平等是不道德的,但自然天赋作为一种自然善,它的不均匀分布本身并不涉及正义与否。然而,社会体系是人为的、可变的,我们可以通过对制度的设计,使之可以“用这些偶然因素来为最不利者谋利”[1]78。此外,对于差别原则体现互惠的观念(reciprocity),罗尔斯认为社会中个体对利益的获得不能以牺牲对方的利益为代价,而是一种“利益的和谐”,即一方在自身获利的同时,也使他人获利。并且,差别原则体现了对不利者的博爱,博爱观念的背后,则是罗尔斯对人的自尊(self-respect)的强调,通过对最不利者的利益的强调和重视,让其逐渐肯定自我价值。只有在社会经济收入的分配中着重强调最不利者的利益,才能使其逐渐意识到自己在社会合作中的价值,“那些状况较不好者必须持续意识到自己在参与、机会和在其追求目标中的利益中是有价值的平等的人,否则他们不足以维持他们的自尊和他们的参与”。[2(248

二、科恩的“激励论证”及其批判

分析马克思主义学者G.A.科恩(G.A.Cohen)则采用分析哲学的方法,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中找到了一种“激励机制”,这种机制实际上与差别原则所蕴含的精神是矛盾的,从而对为不平等分配作出辩护的差别原则进行批判。

(一)“激励论证”与人性的自私

具体来说,科恩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在为财富分配的不平等进行辩护,而他所依据的理由是“不平等之所以是正当的,是因为它通过刺激经济达到了增加国民生产总值的目的,从而增加了人类幸福的总和”[3]24,在这种论证中隐含了一种“激励机制”,即社会财富的不平等分配是为了激励有才能者多多生产,从而提高社会全体成员,特别是贫穷者的生活水平。很明显,在科恩看来,财富的不平等分配并不能直接帮助处境较差的人提高生活水平,有才能者较之其他人多得到的那一部分财富,正是用来激励他们努力工作生产的。这实际却说明有才能者的努力工作并不是出于对贫困者的同情或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目的,而只是出于对利益的追逐。因此,含有激励机制的差别原则实际上暗示了人性的自私自利。科恩在《正义、激励与自私》一文中指出尽管罗尔斯出于提高社会全体成员生活水平的考虑而对财富的不平等分配做出了规范性的辩护,即“支持经济上的不平等,认为这符合正义”[4]151,但实际上差别原则只是对其做出了事实性辩护,因为差别原则是基于人性的自私而提出的,并且不平等在罗尔斯看来也是无法改变的事实。而如果有才能者真正赞同差别原则的话,就无需较多的财富作为对自己的激励,而“只有当有才能者的态度与差别原则本身的精神相背离的时候,差别原则才能被用来证明那种导致了不平等的报酬激励机制的正当性”。[3]28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自己的观点,科恩对差别原则作了严格和松散的两种解读。所谓严格的解读(strict reading)是指经济上的不平等对于改善贫穷者的处境是绝对必要的,而与人们的主观意图无关;而松散的解读(lax reading)是指差别原则中的不平等也与人们的主观意图相关。如果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中,对财富的不平等分配有激励有才能者的意图,那么这就是一种松散的差别原则,即有才能的人努力生产主要并不是为了提高贫穷者的生活水平,而是为了追求更多的财富,那它就不能被称为是正义的原则,而至多是一种“方便的妥协”。

科恩对差别原则的分析是细致入微的,但他基于“激励论证”而对该原则的批评也为我们留下了讨论的空间。

接下来,科恩认为罗尔斯基于自私的人性而提出了差别原则,人性是自私的这一形而上的假设恰恰是罗尔斯所反对的。事实上,在《正义论》的“正当概念的形式限制”一节中,罗尔斯特别强调了利己主义因其不满足正义原则的各种限制条件,而被排除在外。在对原初状态的假设中,罗尔斯确实认为人与人之间在此状态是相互冷淡的,但是这却不能与人性的自私相混淆。对于原初状态下各方的相互冷淡,这一假设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各方都拥有属于自己的善观念,即属于自己的对未来生活的计划,且由于无知之幕的作用,各方并不清楚自己具体的善观念,而只知道自己拥有一个生活目标,并会为之进行长期的努力和奋斗。原初状态的各方只关心自己的善观念能不能很好地被满足,而不会关心别人的善观念,更不会因为别人的生活计划进行地比较顺利,就对人产生妒忌(envy)之心。二是指原初状态下的各方不会为实现别人或集体的利益,而牺牲自己。不难发现,罗尔斯所规定的理性人之间的相互冷淡与人性自私的假设还是有很大区别的,由于无知之幕的作用,理性人不了解自己的善观念具体是什么,因此它有可能是财富或收入,也有可能是自由或平等,有的人的善观念是利己的,而有的人的善观念也可能是利他的。更重要的是,科恩利用对差别原则的严格解读和松散解读的区别,得出人是基于对财富物质激励的自私的渴求而努力生产的,这一论证过程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松散解读中认为不平等也来自于人的主观意图,而科恩直接将主观意图等同于对物质财富的自私追求或欲望。这一解释是否太过狭窄,学者Norman Daniels就试图举例反驳科恩的观点,假设男子Ben一直在家从事工作,为的就是照顾他年迈的母亲和教育他的孩子,Ben也接受外出做同样的工作,但给予他的报酬必须要比在家工作高出很多,因为他必须确保自己的母亲受到细致的照顾,自己的孩子可以接受高质量的教育[2]266。这种对于高回报工作的需要不能算作自私,而应该视作对家人的爱,这也应该算作一种博爱精神。“重要的不平等不只是由于理性的自私,而是出于对其他人的爱,道德要求和其他道德考虑”。[2]267科恩对差别原则的两种解读看似泾渭分明,实际上忽视了人类行为背后的主观意图的多元化。同理,科恩没有看到不平等的分配除了是由一些无法选择的偶然性因素所造成的之外,很多情况下都是主体的自愿选择所造成的。例如,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将“闲暇时间”[10]168也包含在社会首要善之中,由追求闲暇时间所造成的不平等分配并不是一种不正义,而只是个体的一种自愿选择。试想,如果一个人因为奢侈和闲暇的生活而导致贫困时,我们还遵循一种完全的平等主义原则,那么这对于努力工作生产的人来说也是不公正的。

(二)“激励论证”与“辩护性共同体”

科恩进一步指出如果在差别原则中引入激励机制,也会违反共同体的基本条件。简单说来,罗尔斯设想了一种“良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在其中,公民依据正义感行事,即社会成员都有能力遵照一种普遍为人所知的正义原则行事,“秩序良好的社会也就是由正义的公共观念有效调节的社会”,[6(27但是科恩却指出激励机制背后所蕴含的精神是与共同体精神相违背的。当有才能者支持激励机制时,他们的动机并不是为了促进平等,而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物质激励,这实际上就与差别原则的目的相违背了。可以看出,科恩在这里直接将“正义感”等于一种平等精神。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财富收入的不平等分配的差别原则就与共同体精神相违背了。为了更好地说明这点,科恩提出了“辩护性共同体”(justificatory community)的概念,在此共同体中,一项政策能否通过依赖于它是否可以通过人际检验(interpersonal test),即社会中任一成员对政策所做出的辩护都能得到其他任何成员的认可,该政策才可以被视为通过人际检验。科恩设想了一种由富人向贫穷者提出差别原则的情境,在此情境中包含激励机制的差别原则是很难通过人际检验的,因为这意味着富人会向贫穷者证明给予自己更多的物质激励是正当的,否则的话,富人就不会努力生产,而贫穷者的生活水平也会因此下降。在科恩看来,这样的论证无异于一种富人向贫穷者的警告,等于直接胁迫贫穷者接受财富经济分配的不平等,而这样的威胁是难以得到贫穷者的理解的。对于贫穷者来说,他们也同样有理由不接受富人所给出的理由,甚至有理由去拒绝伤害自尊心的合作,贫富阶层所属的共同体就会出现矛盾。更重要的是,在科恩看来,富人所认为的如果不给予自己更多的物质激励,自己就不再努力生产这一前提条件并不是正当合理的。富人所具有的天赋才能或运气在道德上属于偶然的因素,而由此所得到的更多的物质财富于其自身来说并不是应得的。如果差别原则包含激励机制的话,这就意味着凭借自身的特殊条件所获得的财富在道德上是应得的,这就与差别原则本身的精神相矛盾了。

(三)差别原则与优先主义

于是,科恩最终指出罗尔斯只是一位“优先平等主义者”(prioritarian),因为他的差别原则“并不肯定平等本身,而是坚持使最不利者的状况尽可能得到改善”[4(211,与之相对的就是“关系平等主义者”(relational egalitarians)。对于这二者的具体区分,来自于德雷克·帕菲特(Derek Parfit)的《平等与优先》(”equality and priority”)一文。在这篇文章中,帕菲特提出了两种与平等有关的原则:优先主义和平等主义,前者就对应科恩所提出的“优先平等主义”,即并不认为平等本身就是善的或正义的,而不平等本身就是坏的或不正义的,平等本身并不具有内在的价值。此外,前者对不利者的定义并不涉及人际比较,为了让读者更容易理解,帕菲特还以高海拔的人呼吸困难为例,这一地区的人呼吸困难,并不是由于他们所处的海拔高度比其他人的要相对较高一些,而是因为他们所处的海拔本身就很高,即使低海拔地区没有人存在,高海拔地区的人呼吸也同样困难。而后者不仅认为平等本身就具有内在的价值,更重要的是,对不平等的定义涉及了人际比较,即使是人与人之间相对的不平等,其本身也是坏的。这一原则实际上更注重“不同的人所得之间的关系,而对他们所得的多少则毫不关心”。[4]211科恩根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所关注的“最不利者”出发,认为“最不利者”的定义,并不涉及人际比较,而只是针对“生活水平处于‘某一绝对数值以下’的人们”,于是将其归为优先主义,而非严格的平等主义,其正义原则也并不给予平等以道德上优先的地位。

但是,无论是诉诸“鼓励”还是“补偿”,实际上都难以对科恩进行有力的反驳。很难真正界定“激励”与“鼓励”或“补偿”之间的差别,特别是Paul Smith强调“为了激起(生产)的动机,奖励一定要刚刚超过花费,而不是相等”,[8]230这样就更难区分“补偿”和“激励”之间到底有何实质的区别了。即便一些生产活动也会与生产者的主观想法相关,但是除非能证明主观动机在任何生产行为中总是能够起到充分的作用,否则也无法对“激励论证”进行彻底的反驳。

三、对科恩的“激励论证”的辨析

由式(7)和(8)可知点(0,0),(1,0),(0,1)和点 (1,1)是均衡点。令 p'=可知,当满足时,点(p',q')也是均衡点。

至于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定义为优先主义,很多学者也对此提出质疑。实际上,学者理查德·诺尔曼(Richard Norman)就认为优先主义与平等主义的区别并没有帕菲特所设想的那么大。在测量谁是最不利者的时候,我们就已经“是通过关系性来考虑确立的”。[12]182例如,对海拔的测量,意味着它与海平面之间的差距。并且,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主要涉及的是分配正义,在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时,我们也必须要在不同的目的间进行比较,例如我们需要帮助无家可归的人的时候,意味着我们要把资源优先用于改善他们的生活,这就需要确定无家可归这一群体是否比其他群体的生活水平更差。于是,在诺尔曼看来,优先主义和平等主义一样,也需要涉及人际比较。即使我们承认帕菲特的区分是有道理的,我们仍然有必要弄清他是如何界定“最不利者”或“最少受惠者”的。在《正义论》的“相关社会地位”一节中,罗尔斯认为依靠两种方式来界定“最少受惠者”:一是“选择一种特定的社会地位,比方说不熟练工人的地位,然后把所有收入与财富接近于或少于这一阶层的人都看作是最不利者”[1]75;二是计算社会的平均收入,而所有不能达到平均收入的一半的人都可以被确定为最不利群体。我们不难发现,罗尔斯既利用了绝对标准,如将不熟练工人的收入作为标准,也依靠相对标准,即社会平均收入的一半来划分最不利群体。所以,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不能简单地被理解为“优先主义”或“平等主义”。此外,罗尔斯也提到依靠相对标准,“有使人集中注意到最不利者与一般公民之间的社会差距的优点”。[1]75这也说明,罗尔斯实际上更关注贫富之间的相对差距,“罗尔斯将‘最不利阶层’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之间的相对差距看作‘最不利阶层’的本质特征”,[13]76因此,差别原则除了关注处在绝对标准之下的贫穷者的生活,更关注处于共同社会合作之中的贫富间的相对差距,它更符合帕菲特所提出的平等主义原则,而非优先主义。

总之,科恩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中包含了一种特定的激励机制,它是基于人性的冷漠自私而提出的,因此是与共同体精神相违背的,也并没有给与贫穷者以应有的尊重,差别原则并不致力于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推进收入与财富的分配平等,只体现了一种优先主义。而科恩则明显是一位“关系平等主义者”,他更关注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

科恩进一步指出激励机制与罗尔斯差别原则中的博爱精神是相互矛盾的。罗尔斯认为在理想的社会状态下,人们普遍具有一种博爱精神,这种精神使个体并不只关注自己的利益,而是希望在提高他人生活水平的同时,也促进自己的利益。这种博爱精神体现了差别原则对平等主义的追求。但科恩却指出只有对差别原则的严格解读才是符合平等与博爱精神的,因为在此情况下,生活状况较好的人只有在贫穷者获利的条件下,自己才愿意获利。而一旦引入激励论证,就会产生只有能“激发市场利益最大化者的发财致富动机”[3]71,生活富裕的人才愿意做可以提高贫穷者生活水平的事情。与此同时,激励机制也会伤害贫穷者的自尊,对有才能的人的有效率的生产活动给予一定的物质激励,暗示着贫穷者因其没有社会生产所需的才能而不值得被激励,这难道不是一种对其自尊心的变相伤害吗?此外,如果差别原则将财富的不平等分配向有才能者一方倾斜是因为他们对社会生产的贡献更大,那么针对没有生产能力的残疾人,差别原则还能适用吗?“这本书没有谈到那些彻底没有生产能力因此对于社会产品没有贡献的人。正义原则作为协作收益的分配原则,对这些人是不适用的”。[5]253

再有,科恩指出含有激励机制的差别原则是无法通过人际检验的,因为它包含了富人对穷人的警告,而这点也与罗尔斯为得出差别原则所设想的原初状态相反。在原初状态下,为保证签订契约的各方地位的平等,罗尔斯提出了“无知之幕”的概念,这一做法就是为了防止理性人一旦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或天赋能力,就会利用这些来使自己获益或者让别人受损,而利用契约进行讨价还价恰恰是罗尔斯所要反对的。科恩的解读非常有意思,因为诺奇克从中反而得出了恰恰相反的结论,他认为差别原则实际上包含了对才智较低者的偏袒,这种分配的方式是“专横的”,“罗尔斯要我们想象才智较低者会这样说:‘喏,才智较高者,你们会从与我们的合作中得益……我们合作的条件应带给我们这样一种最大份额——如果试图再多给我们,结果我们反会得到较少’”。[11]199在诺奇克看来,在自愿的社会合作中,无论天赋高低均已在其中得到自己应得的一份。实际上,天赋较高者对于社会的巨大贡献,使得天赋较差者享受到了比完全由较差者组成的社会更多的好处,差别原则的制定完全就是罗尔斯对天赋较差者的袒护。并且,科恩的人际检验实际上也经不起推敲,还是以学者Norman Daniels的论证为例,假设女子Sophie是一名概念艺术家(conceptual artist)但她并没这方面的天赋,因此她的收入并不多,但是她在商业艺术上很有造诣,如果她做一名商业艺术家,那就意味着她既可以收入颇丰,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贫困者的生活水平[2]266。假设收入完全平等,Sophie想要选择什么工作完全看她的偏好,如果她最终选择做一个概念艺术家,她就无法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也就无法提高贫困者的生活水平,那我们可以用自私去批判她吗?显然在收入平等的前提下,个人的喜好不能被视为自私。而如果社会批评Sophie没有选择做商业艺术家,从而尽可能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前景,可不可以视为社会对有才能者的道德绑架呢?Daniels的观点其实很简单,他认为差别原则下的个人义务和责任应该是普遍的,即使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成为处境较差的群体,实际上对于社会的生产和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也是需要尽自己的一份义务的,“应该提醒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他们同样在追求对于他们有价值的东西的方面也是需要理性的空间的。如果苏菲、麦克斯和本有责任去做能够最大程度提高不利者的生活水平的任何事情,那么最不利者自身也有责任去做”。[2]269科恩的人际检验只是强调了有才能者的义务和责任,而忽视了贫困者自身。这一思路同样可以为差别原则没有包含残疾人这一批评所辩护,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只涵盖了参与社会生产的人,不讨论乞丐、厌恶工作者或残疾人等特殊问题。罗尔斯所理解的社会在本质上就是社会合作,这就意味着“社会是生产的和互惠的”,[12]110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罗尔斯有意忽略残疾人,事实上绝大多数残疾人都有一定的能力参加社会生产,如果因为生产能力受限导致生活陷入贫困,差别原则是可以帮助他们提高生活前景的。并且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强调医疗资源的分配要更多地向残疾人倾斜,为的就是“通过医疗保健使人们恢复其应有能力,以便使他们重新成为充分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10]170还有一些确实丧失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罗尔斯也并没有对他们置之不理,而是通过其他补偿原则的方式来处理。

为获取“民用分类代码”和“军用分类代码”中规定的基础地理信息要素间的异同点,需要在军民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映射关系表的基础上,对映射关系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结果表明,有对应要素占39%,无对应要素占61%。

首先科恩一直在批评差别原则中包含了所谓的“激励机制”,但这一点却遭到了许多国内外学者的反驳,国内学者陈江进指出罗尔斯并没有明确提出任何与“激励”相关的论证,事实上,修订版的《正义论》删掉了许多和“激励”相关的文本[7]41,而明确使用“激励”(incentives)这一说法的文本有“企业家可以拥有的较大的期望大概就能鼓舞他们做促进劳动者阶级长远利益的事情。他们的较好前景将作为这样一些刺激(incentives)起作用:使经济过程更有效率,发明革新加速进行等等”。[1(61依据语境,国内有学者就指出这里的“刺激”不应该被理解为基于人性的自私而给予某些群体的“激励”,而是应该被解读为一种“鼓励”(encourage),即鼓励“那些具有共同体的有才能者更加努力地为大家工作”。[7]41它与“激励”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并不是基于人性的自私或是人对于财富的贪婪而提出的。国外有学者Paul Smith指出可以把它理解为“补偿”(compensatory),即给予有才能者因参加培训或接受教育而产生的开销进行补偿。“因为‘有效率的’或‘更好的’表现假设是要花费更多的努力,时间和/或勤奋的,因此,罗尔斯把不平等的收入设想为一种补偿性的花销”。[8]212而我们也的确可以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找到相关的文本,“更有利者需要更大的回报来补偿在培训和教育方面的花费,来标明职务的地位,以及作为刺激来鼓励人们进入这些职业和从事其活动”。[9]102 也就是说,不平等的收入只能理解为一种对有才能者所付出的时间、精力或花费的补偿,并且Paul Smith所设想的不平等的收入分配“要足够使生产行为的利益刚好超过其花费,这对于促使(他们生产)是必要的”。[8]212 并且,罗尔斯认为财富的分配应向有才能者一方倾斜,也不意味着更多的收入对有才能者来说在道德上就是应得的,实际上,他区分了“道德应得”(moral desert)和“应得”(deservingness),后者只是用来吸引人们去从事一些社会急需的但又无人从事的职业,或者只是对有才能者之前在技能培训上所花费的时间金钱的补偿,这与人性无关,只是市场经济的规律所决定的。一定程度上根据市场规律合理配置资源,社会的生产才可以更有效率。此外,Paul Smith也认为不平等的收入只是生产行为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它并不是唯一条件,生产活动也与生产者的主观动机有关。“例如,罗尔斯设想,如果对天赋的运用具有一种内在的价值,平均的或低于平均的工资也足够引发它(生产行为)。”[8]212总之,将不平等的收入理解为一种基于人性的自私而给予有才能者的物质激励是与罗尔斯的基本理念相矛盾的。自然天赋的不平等分配只是一种运气,人凭借自然天赋所得的收入其实并不是他们所应得的,如果将不平等的收入理解为科恩所谓的“激励”,这恰恰是暗示了人们可以利用他们的天赋来进行讨价还价,这正是罗尔斯所要反对的。

四、基本结构的异议

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质疑与批评,主要在于二者的立场不同。作为一位义务论平等主义者,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主要针对的是社会制度,而个体的行为只要符合制度规范就是正当的;而作为一名社会主义平等主义者,科恩希望“正义风尚”(ethos of justice)不仅规范社会制度,也直接作用于个人的选择。具体地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主要应用于的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社会的各种基本制度,如政治、司法或经济制度。因为各种社会基本制度决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分配,也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前景。但是,正义原则并不直接决定个体的日常经济行为。罗尔斯所理解的“正义感”又被称为“理性”(reasonableness),指的是社会各方成员都有能力和自觉可以理解且遵守他们所达成的正义原则,尊重依据正义原则而设计的各种社会基本制度。然而,科恩则认为这种做法会导致社会成员“发展了一种真正的分裂人格,在市场场合表现自私,而在投票箱面前表现无私”[3]159,于是,他坚持“个人的就是政治的”,即正义原则不仅要应用于社会各项基本制度,也要可以作用于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做出的选择。“那些关于在社会中利益和负担公正分配的原则,无论它们在何处实行,它们都适用于人们合法的不受强制的选择”。[3]106社会成员如果真的奉行差别原则,那有才能者会出于同情处境较差者的不利地位而努力生产,这才是符合共同体精神的差别原则,因此他们是不需要激励的。他们不仅在政治上支持一切有关提升最不利者生活水平的各项制度,又同时能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主动做出有利于不利者生活的选择。

研究区内共发现矿(化)体28条[1]。其中主要矿化体约15条(表1),包括铜矿(化)体8条,铁铜矿体1条、锌矿体1条、铜锌矿体2条、锌铁铜矿体1条、金铜矿体1条、磁铁矿(化)体1条。

科恩和罗尔斯的最大分歧实际上在于立场的不同:显然,差别原则并不依靠科恩所设想的人性的自私自利,相反它的贯彻实行需要的是“正义感”,在良序社会中,社会成员能普遍遵守正义原则去行动,他们对多种善观念的追求也需要在遵守正义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然而,作为平等主义者的科恩更多地是将“正义感”直接等于“平等主义”或“利他主义”,因此即便在罗尔斯所设想的良序的社会中,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正义感,它也并不完全与科恩所设想的一致。更进一步说,学者帕菲特(Derek Parfit)认为罗尔斯属于“义务论平等主义者”,即认为平等不具有内在的价值,坚持平等是出于其他道德的考虑,比如正义。并且相比于行为背后的动机,他们更注重行为本身是否正当。对于罗尔斯来说,他首先关注的是社会制度是否正义,社会成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正义原则,而个体日常行为背后的具体动机则是多元的,每个人所拥有的善观念都是不同的,在其中并不存在一个“支配性目的”,即并不存在单一的,可以囊括一切从属的、低级的目的。因此,对于罗尔斯来说,在理想的正义社会中,社会的各项基本制度是正义的,社会成员只需要遵守各项制度的情况,在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生活目标的过程中就能实现对最不利者的关注,并不需要其各项行为的背后动机都意图可以直接提高最不利者的地位。这样的考虑既涉及现实的操作情况,即单独的社会成员并不清楚谁是社会的最不利者,以及自己怎么做才能最大程度地提高其生活水平,更重要的是它能确保善观念多元化。罗尔斯一方面认为每个人的偏好和目的在价值上并无高下之分,即每个人在善观念方面都是平等的;另一方面,罗尔斯认为产生正义原则的契约应该是完全出于自律而签订的,因此,签订契约的主体应该先于其任何目的,不受任何目的所支配,“这里的‘自我’是在先于其属性和目的,从而独立于他律的决定的严格意义上说的”。[14]134自我所拥有的各种特殊善观念,为了契约签订的各方的平等,也全部由无知之幕过滤掉了。针对科恩的批评,我们可以反驳说,“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良序社会里,国民的经济选择只是偶尔会压倒性地受到关心穷人的触动……国民将受到多重目标的触动”。[12]126也就是说,个体在做出具体的选择行为时,背后的动机是多元的,并不可能始终将对于不利者的同情放在首位。

水培蔬菜根系不接触土壤,通过营养液供应蔬菜所需营养,其用水用肥量比土壤栽培节约90%,用工量可比土壤栽培节约70%。水培蔬菜采用智能化调控温、光、水和二氧化碳,并设置隔离带防止病虫侵入,以此保证了蔬菜品质安全和清洁卫生。

五、差别原则与民主的平等

科恩认为差别原则一定程度上在为财富的不平等分配进行辩护,但我们不能忽视差别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不平等的进一步扩大、缩小贫富差距,确保实质的平等与自由。这二者在力图保证社会成员间的平等关系上并没有本质的差别。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自由的原则,即社会成员平等地拥有一系列自由权利;第二个原则包含了两个部分:一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即社会中担任职位的各种机会要向所有的社会成员开放;二是经济收入的不平等分配只有在最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情况下才是正义的,即差别原则。并且,罗尔斯特意区分了两种正义的分配方案:一种是“完全正义的方案”,即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少受惠者的期望,即无论社会中状况较好的人的期望变高或变低都不会影响最少受惠者的期望。罗尔斯认为这是对差别原则的严格解释,它遵循一种“最大值原则”。学者P.V.帕里斯(Philippe Van Parijs)指出这一解释可以理解为“相对于完全的平等,不论一个方案能够多大程度提高财产较少的人的期望,如果有更平等的方案对于财产较少者能够可持续地(比这一方案)做得更好,那么这一方案就是不正义的”。[2]205另一种是“充分正义的方案”(just throughout),即社会中状况较好的人的期望的提高也同时可以带动最少受惠者的期望,而当前者的期望降低,最少受惠者的前景也降低,概括地说,这二者的关系为正相关。在罗尔斯看来,这是一种正义的社会安排,但却不是最好的。而如果状况较好者的期望的提高是伴随着最不利者的前景的受损,那这种安排就是不正义的,而降低前者的期望,就能改善后者的状况。正义原则所应用的范围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正义的第一个原则对应的是社会的政治权利部分,第二个原则主要涉及社会经济利益。正义的两个原则在罗尔斯看来,要符合“词典式序列”,即只有在满足第一原则之后才能考虑满足第二原则,这一做法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避免功利主义,罗尔斯认为社会不能因为可以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就去侵犯个人的自由权利,也不能因为某个人或某个群体可以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就去侵犯他人的自由权利。通过第二个原则,社会上一些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了重视,使得他们有资源去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罗尔斯看到,仅仅只有形式上的公平平等是不够的,现实中人们往往因为自然天赋、家庭出身等偶然因素陷入较差的生活处境,他们没有能力去实现自由,也无法成功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与经济相关的差别原则就是在实质上给予社会成员以正义的保障,让其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生活计划或最大程度地提升社会经济生活地位,纠正了一些由偶然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和不公正,这种“民主的平等”不会允许贫富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确保了社会成员间的平等地位和关系。在这一点上,科恩和罗尔斯在本质上并没有较大的不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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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entives and Equality ——the explanation of Cohen ’s critique of “incentives ”in difference principle

WANG Rui

(School of Philosophy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Abstract : Cohen argues that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is meant to justify inequality, and he finds an "incentive mechanism" that is based on selfish human nature. It can't pass the "interpersonal test", so it also violates the spirit of the community . And difference principle focuses on the absolute standard of living of the ‘least advantaged’ rather than the relative gap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It is hard to give comprehensive refutation of the critique of Cohen.However, the unequal distribution of wealth is not due to selfish human nature,but due to the diverse ideas of goodness. The fundamental difference between Cohen and Rawls is that Cohen argues that difference principle should not only apply to the social structure,but also guide people’s behavior. However, the sympathy for the poor cannot always be the first motive of human behavior because of its paradoxical to pluralism of goodness. In fact, principle of difference could narrow the gap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and guarantee the equality of relations between individuals.

Key words : Rawls; Difference Principle;Cohen;incentives;egalitarianism

收稿日期 :2018-08-01

作者简介 :王蕊(1990-),女,天津人,南开大学哲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政治哲学、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哲学。

中图分类号 :F40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6-2815(2019)01-00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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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与平等-评析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中的“激励论证”的批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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