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学发展的新思路——吸收司法实践的营养 让刑法理论之树常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法论文,中国论文,新思路论文,司法论文,之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位西方哲人曾经说过:理论是灰色的,只有生活之树常青。笔者体会到,这句话并非意在否定理论的价值,而是强调理论只有与鲜活的实际密切结合,才能显现出蓬勃生机。反之,当理论与现实脱离时,就会暗淡无光,作用全无。
刑法理论作为浩瀚理论大海的组成部分,作为定罪量刑的指导,尤其应该与丰富多彩的、不断变化的刑事司法实际密切联系,惟有如此,才能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
自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得到了迅速发展,尤其是近十年来,刑法学术研究更是一派繁荣,可谓硕果累累。然而,当学者们将这些丰厚的理论研究果实奉献在司法实务工作者面前时,所得到的反馈是“饥饿”并未消除,“干渴”亦未解决,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少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有的实务工作者甚至对刑法理论研究的现状颇感失望,发出“书上有的我们都知道,我们想知道的书上却没有”的感叹。为什么当学者们在丰硕的学术成果面前陶然而醉的时候,司法实务工作者却仍在叫喊“饥饿”和“干渴”呢?这一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目前刑法理论不能完全满足刑事司法实际要求的状况,表明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际结合得还不够紧密、充分,从而使理论不能尽然释放指导力量。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错误观念导向使然。晚近以来,学者们在加强刑法基本理论研究的呼声中形成了一种错误观念,认为只有研究抽象的、形而上的理论问题才是真正地做学问,才能体现出自己的学术品位,而研究具体的、形而下的司法实际问题则是没有学问的表现。因此,近年来不少学者尤其是青年学者开始把视野和精力投向那些宏观层面的理论问题,而对那些与司法实际密切相联的具体问题则持一定程度的漠视态度,从而导致对实际问题的研究投入不够,使刑法理论离司法实际渐行渐远。
其次,缺乏对刑事司法实践的深入了解使然。这主要是因为:(1)学者们由于教学研究工作繁忙而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接触、了解司法实际。(2)司法机关的开放程度不够,不愿向学者们提供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学者们难以获得丰富、详备的第一手材料。如此,本应密切联系司法实际的理论研究也就陷入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境地。
最后,刑法理论与司法实际未能形成实质性的结合使然。如前所述,我们拥有为数不少的研究具体犯罪和司法疑难问题的成果,这些成果的取得当然结合了司法实际,但为什么仍然被司法工作人员认为不能解决问题呢?我想原因在于这种结合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结合,即只是简单地联系司法实践中所提出的一些问题或者具体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而没有从理论上做深入的论证,因此,没有展示出足以使人信服的理论力量。而理论与实际结合的真正含义应该是指二者实质性的结合,也就是从实际的情况或者案件中提炼理论问题,以理论上的原理论证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使实践上升到理论,使理论溶合于实践。
当今天我们谈论如何进一步推进刑法学研究的时候,笔者认为,将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际更密切、更深入地联系起来,使刑法理论张扬其生命活力,应该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向。在确定这一思路之后,我们所要采取的措施是:
第一,消除偏见,重塑理论观念。如前所述,目前刑法学界存在着轻视研究司法实际问题的现象,认为实际问题是“下里巴人”,研究实际问题上不了档次,而基本理论问题是“阳春白雪”,研究基本理论问题则具有学术价值,富有理论色彩。这种观点危害不小,必须彻底摒弃。刑法学者应树立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研究成果最具理论性的观念,以研究实际问题为己任,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光荣。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人们研究实际问题的积极性,才会有更多的人投身于研究实际问题的活动之中,才能使理论研究与司法实际相结合的风气蔚然。
第二,相互沟通,彼此配合。研究实际问题以掌握实际中的第一手材料为前提,没有第一手材料,研究当然无从谈起。这就要求:一方面理论工作者必须花时间和精力深入实际部门、了解实际情况,寻找问题,发现问题,不能置身于象牙塔中闭门造车,对司法实际不闻不问;另一方面司法实际部门也应该更加开放,应主动向刑法理论工作者提供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三,增强学术分量,提高研究质量。研究司法实际中的具体问题,不能就事论事,仅做一些低水平的说明,而是必须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原理、价值观等相结合,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使论证的过程和结论体现出深厚的理论底蕴,让司法工作者去判断、去甄别、去决定接受不接受。如果我们能在以理服人方面下功夫,使我们对实际问题的研究具有浓郁的理论色彩,即使我们的主张和结论不被接受,也为司法实务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方向,也会受到司法实务工作者们的敬重,而不是受到嘲讽。
为了使理论研究更紧密地与司法实际结合起来,从而使研究成果切实地发挥为司法实务工作者“充饥”、“解渴”的作用,刑法学界还应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如结合一些已经提出的刑事司法疑难问题进行有组织的集中研究,通过探讨与争鸣,求同存异,达成相对一致的共识以指导司法实践。例如,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诉讼诈骗行为应如何定罪的问题,对某些渎职犯罪中的前提条件如何理解的问题,(注:如我国现行《刑法》第402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第414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者中的是否“应当移交”,后者中的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是以行为人的主观判断为标准还是以站在客观的立场所做的判断为标准,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对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员利用管理集体事务的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等等,都可进行集中的研讨。对于随着社会形势变化而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也可以及时地组织专题性的研究,从而提供解决问题的对策。
总之,在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国刑法学研究中,我们要更加紧密地联系司法实际,吸收司法实践的营养,使刑法理论之树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