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视野下司法正义实现的路径选择
——以呼格吉勒图案和辛普森案切入分析
梁 超1,祁天姿2
(1.山东大学,山东青岛266200;2.青海民族大学,青海西宁810000)
摘要: 20世纪末,中美两国出现呼格吉勒图案和辛普森案两个相似的案件,但却出现了完全迥异的判决结果。两国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本质上都诠释了对司法正义的追求,但对于追求司法正义所付出的代价却有不同的认识和选择。本文采用比较法学方法,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等角度入手,对中美两国的法律文化进行对比分析,探求实现司法正义的最终途径。
关键词: 中美法律文化;呼格吉勒图案;辛普森案;司法正义
法律文化是指特定社会中植根于历史和文化的法律价值和观念,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律制度的运作效果,而法律制度也明显体现或隐含法律文化[1]。人类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虽然是相同的,但是人类处理法律问题的方法却是迥异的,笔者认为这就是法律文化。正义始终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尤其是刑事司法领域,古往今来的“法”字无不蕴涵着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辛普森案与呼格吉勒图案,两个相似的案件却在中美两国掀起了完全迥异的判决之风。
中国和美国分别作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缩影,其两者在刑事诉讼制度上虽然不可避免存在诸多差异,但在理论上都认同无罪推定原则,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迫自取其罪的权利和享有获得律师帮助及被迅速、公正、公开审判的权利,给一个被告人贴上罪犯标签的前提必须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是理论作为思想上的指引,终究可能会和现实的操作背道而驰,产生这一不匹配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文化的差异。
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侧重点不同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强调了司法裁判应以最大限度还原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借助法律为实现“先在性结论”寻找窗口。而程序正义则是过程的公正,强调规定的程序必须严格遵守,保障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应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推导出“后发性结论”。“程序”和“实体”二者与“正义”分别是手段与目的耦合,且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非是完全排斥和紧张的关系。
中国自古以来便有“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的传统,不考虑案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都采用刑罚的方式和手段,首先对诉讼当事人进行一轮棍棒的惩罚,为了追求所谓的真相,获得所谓的实体公正的目的,不惜采取刑讯逼供等残忍的手段来对当事人的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而这一行径往往极易导致屈打成招,使更多的无辜百姓遭受国家机器和残忍法律的双重打击。在传统中国人观念中,结果的公正比推导出结果的过程公正更易满足内心朴素的法律情感。究其原因可发现中国的法律人和普通民众生活在相同的中华法系的礼法传统文化环境里,受着相同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正义观念的熏陶,即便是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也很难轻易改变这种文化基因[2]。按照这种观念,为了实现某一崇高的目标,任何活动似乎都具有了正当性和合理性[3]。而美国法律文化形成之初受早期基督教文化渗透,《圣经》中所提到的伊甸园之禁果不仅暗含生活中人厌恶现世的原罪,追求独身和禁欲的最高境界,在法律中也体现为对人性的怀疑、限制甚至惩戒。而对人性本身固有之怀疑,导致怀疑之判定不能依靠人本身,而应该借助客观的程序和规则来维系。基督教对人内在生而缺陷的定位,塑造了美国外在程序公正的法治理念,并最终形成以宗教和法律为核心的文化形态与生活方式。伯尔曼先生认为宗教与法律就是西方文化的两条命根子。其实上,信仰本身就是一种宗教式的情感。美国人对法律的虔诚信仰,正与其基督教为主的宗教文化有着紧密联系。同时这一文化的派生也产生了这样的一种观念,认为公正不是最后的结果,而是一个过程,公正的结果需以看得见的方式,即公正的程序来实现。没有公正的程序很难得出公正的结果,或者说牺牲公正程序所得到的结果也很难说是公正的结果[4]。
回顾整个案情,当年年仅十八岁的呼格吉勒图,从在毛纺厂厕所发现一具女尸到被刑拘再到经历一审二审法律程序,最终被执行死刑仅仅走过了短短的62天,在这六十二天内,在大多数时间里,他不是在被刑讯逼供和被押往各种“公审大会”的路上,就是在暗无天日的牢笼内与愤懑、绝望作伴。父母、朋友被禁止入内探望,身体被拷打,精神被刑讯逼供,再加上被铺天盖地的不实报道轮番摧残,哪怕意志再坚定的人也难以承受这种精神加肉体的多重打击,更何况是个初涉世事的十八岁孩子。
摒弃传统的计划经济观念,树立相应的市场经济观念,将高校国有资产视为一种资源,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学校的长远规划出发,合理使用相关资产,在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资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改变以往“重钱不重物”的管理思想,要求“钱物并重”。同时,增强动态管理意识,根据条件变化,适时完备管理机制[1]。
相比以下,辛普森则在几件看似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近千万美元打造的梦幻律师团队帮助他成功逃脱了牢狱之灾。尽管此案案情众说纷纭,但在美国当时的司法体制下,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非法获取的证据会依法排除。抛弃辩诉交易等弊端,仅就辛普森及以及和辛普森一样的个人而言是幸运的,宏观司法制度设置和微观案件审理的落实并未留给刑讯逼供生长的土壤。辛普森案留下的虽是一个悬而未决的命案,却是对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美国法文化的程序正义最好宣传。在这个角度上,一桩悬案反而有可能成为推动一个国家法治进程的里程碑: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放走一个可能的真凶,却也是在用行动向千千万万人民宣告:我们的法,绝不会冤枉一个好人。因此我国的法律文化重视实质正义,这是需要我们加以继承的法治资源,同样,对程序正义的轻视也是我们应该加以摒弃的[5]。
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选择面差异
为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积极贯彻落实《学校“七五”普法实施方案》,大力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利用邀请法制副校长到校开展讲座、观看未成年人普法宣传片、举行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为载体,在未成年人中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教育,使学生从小养成守法懂法的良好习惯。通过制作宣传版面、设计宣传橱窗、校园红领巾广播站设置法律法规宣传栏目等方式,积极宣传《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促使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提升依法保护自己的能力,提升运用法律法规的意识。
而在西方,源于商事的契约精神下对私权的保护,以及古希腊庭辩传统对于私人表达自己观点和诉求的肯定,引导着法律和司法制度朝着另一个方向前进。司法活动在以剧场为象征的建筑空间内进行,无疑会增强法律庄严的肃穆之美,从而内化人们的法律精神,唤醒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尊敬。它要求人们在“剧场之内“活动时必须遵守已经预设的制度、规范和程序,凸显程序与秩序观念,促进法律技术活动的严肃化和专业化。这一司法活动形式被称为司法的剧场化。
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和审判前收到“有色眼镜”的差别对待,美国赋予当事人沉默权和充分的辩护权,并建立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在源头预防刑讯逼供发生。同时有效运用陪审团进行案件事实审查的感性机能和法官进行案件法律适用裁判的理性机能的整合,以期最大限度保障案件判决质量,而因诉讼程序瑕疵导致实体罪犯逃避法律惩罚也是司法的必要代价。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虽然明令禁止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但实际执行中依旧不同程度存在,究其根源,在于为真相可以不择手段的理念和“命案必破”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之中自然难以彻底杜绝“有利于快速破案”的刑讯逼供,也难以杜绝法庭对于是否合法取得尚待商榷的口供的过分采信,间接导致了很多的翻版呼格吉勒图的冤假错案出现,比如杜培武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李昌奎案等,有的无辜当事人受冤后幸运地留下了生命,但是也体会到了坐穿牢底的煎熬,而有的当事人却没有这么幸运,在蒙受冤枉后付出了自己年轻的生命。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面对十八年后迟来的无罪判决,只有淡淡的一句“哪个家庭遇到这个(冤案),都会痛苦一生”。而在聂树斌案中,聂树斌的父母费劲十几年的周折,仍等不来自己儿子一个准确的被执行死刑的时间。每一次的错案纠正对于法治的权威都是莫大的削弱,如果标榜公平与正义的法治背后阴影里藏的是有罪推定、屈打成招,甚至为了破案捏造证据这类见不得人的糟粕,我们该如何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呢?
随着近几年来的计算机技术快速发展,多层螺旋CT不断的发展,明显提高球管转以及时间分辨率。除此之外,旋转1周探测器可以覆盖扫描范围约为3240 mm,因此,5 s内即可完成心脏检查,从而明显提高临床检查成功率。相关研究对130例研究对象(均无临床症状,而心电图检查阳性、ECT检查结果显示冠状动脉缺血改变)实施64层螺旋CT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经皮选择性冠状动脉造影检查,其检查结果显示,64层螺旋CT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的灵敏度(54.60%)、特异度(95.10%)、阳性预测值(77.60%)、阴性预测值(87.10%)及准确度(85.50%)均更高(P<0.05)。
何谓陋俗文化?陋俗文化是中国自阶级社会,尤其是封建社会以来,体现于风俗上并为传统人伦道德所认同的文化糟粕,主要包括陋俗所反映的传统人伦文化观念中的糟粕和传统人伦文化观念糟粕所铸成的陋俗。具体表现为封建等级观念、封建伦理观念、重男轻女观念、宗族家庭观念、宗教迷信观念以及封建婚姻习俗、吃喝嫖赌等生活陋习。陋俗文化以封建制度和封建经济为基础,以等级伦理和重男轻女的封建性道德为主体,在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四权”交织的封建社会形态下,牢牢束缚和控制人民群众,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民主革命的深入开展。[1]P73
三、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着陆点分歧
在本世纪八十年代的中国法理学论坛上,曾有过就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以及权利和权力的关系问题产生的激烈辩论,特别是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之争,但最后权利本位占据上风[6]。“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一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终其一生,可以说没有任何完全属于他自己的东西,在这一意义上说,古代中国文化中没有我们所说的“个人”[7]。而改革开放后,随着外国自由平等观念的传播,中国个人观念得到了很大的解放,但相对西方发达国家,中国个人观念的解放程度仍然是有很大局限性的。长期以来,中华民族所继承的古代文明中有关家国观念的思想,以及我们从小到大接受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时,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教育,使我们认同集体利益。经过利益衡量后,特殊情况下,个人让渡利益给公共确实具有正当性,但个人利益让渡的同时也伴随义务本位思想的承继和传递。“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然而又有多少人曾经深究过,遵纪守法的义务做到了,就足以称为是一个优秀的公民么?受这些因素的影响,中国人易忽视个人利益而陷入义务本位的体系之中,个人的价值相对于国家机器而言易被埋没。而美国人强调个人主义至上,国家机器应作为人民权益的“守夜人”,侧重于权利本位,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着陆点分歧,这便是呼格吉勒图和辛普森二人命运差异的症结。
在中国古代,司法机关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护儒家思想赋予的特殊“正义”。在崇高的道德和纲常面前,被视为“人欲”的私权不值一提。事实上,中国古代法治下的司法机关负有维护道德的义务,而普通人则有遵守道德的义务,并且需要消灭“人欲”,抵制私权。因此,在古代的司法实践中,“是非”要决于“公议”,更加倾向于感性的人情世故而非理性的法律条文。这种残留进入现代后依旧存在于中国司法制度的很多角落,譬如二十年前还存在的“公审大会”。在这种环境下,公审方站在“正义”的高地上开始公审,某种意义上向人们传达了“此人有罪”的信息,也就相当于未开始审判就已经先行定罪,那么“罪人”的意见和表达自然也就成了不可信的内容;为了达成“匡扶正义,除暴安良”的预设目标,人们也会默认适当违反正当程序及刑讯逼供的合法性;而公审的结果又由在场的人民所见证和认可,则冤假错案的纠正也基本失去希望,除非出现政治风向的扭转,或者案情出现重大转机。这里凸显的其实是在义务本位的思想之下,私权受到公权的高度压缩,在“匡扶正义”的义务下,私权就成为了被牺牲的对象,任由公权力宰割。
呼格吉勒图被枪决后9年,此案真凶赵志红落网;而等到呼格吉勒图案经由内蒙古高院再审裁定无罪,已经是十八年后的2014年。有罪推定的认定和“命案必破”的法律悲剧,连同一份错判,一颗子弹,将呼格吉勒图的生命定格在那个被严打的盛夏,那个无罪推定原则确立前的最后一个夏天。程序的残缺丝毫不能阻止当年的办案者和法官们强行追求所谓实体的“公正”,而严打运动的背景和12天的“闪电速度”就走完的二审司法程序则将这个案件从实体到程序整个钉在了中国法治进程的耻辱柱上。如同江平教授在呼格吉勒图墓志铭上所书:“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
不同的利益团体、机关和个人都在“追求正义”的信念支持下把过高的期待寄予司法的活动过程,而各级政府也把消解社会危机和进行社会整合的负担交给司法机关承受,因为司法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关注和干扰并存。自媒体为夺人眼球而肆意渲染案件情况,制造的舆论干扰了法官的裁判,而普通民众也易将法官作为主持公道的、赏罚评判的使者,但实际上法官也仅仅是在法律规范下评判当事人行为适法与否的特殊职业群体。而这一司法裁判活动像是一部由“控、辩、审三方”主导的戏剧,每个司法活动的细节均暴露在观众的凝视之下,而三方主体在各自的位置上着力扮演好各自角色,以期争取更有利于自己或纠纷妥善解决的效果。司法的剧场化趋向于生动形象,甚至可以自由参加的法律表演。把裁判结果和实施惩罚的轻重诉诸人们的感性正义观念或者道德感情,这也容易使得所有的参与者(包括司法官员在内)偏好结果的“实体公正”,而并不在乎实现这种“实体公正”的程序安定性与合法性[8]。
而保障人权是指保障诉讼参与人作为“自然人”所固有的权利,特别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刑事司法具有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的双重任务。中国一贯坚持“命案必破”,而美国坚持”宁可错放罪犯也不冤枉无辜”,两种观念将两国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上的不同选择表现得泾渭分明。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说过:罪犯的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的多。对于美国宪政制度的设计者而言,防止公权力以“维护正义彻查真相”之名被滥用,损害个体公民的个人权益,远比得到“实体公正”的结果重要。即使在司法实践中也要尊重个体的基本权益,尊重程序正义,尽量保证所有人不被以正义之名蒙受莫名之冤。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核心体现了国家刑罚权对被告人不同身份的态度。惩罚犯罪是指对于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犯罪分子公正适用刑法,根据犯罪行为性质及轻重,通过依法定罪和量刑来对犯罪分子给予处罚。
在这种制度下,由于本身司法的理念即是基于契约精神和充分的意见表达,防止公权力对私权的任意挤压,所以司法制度也朝严格遵守程序、严格遵守条例的方向构建。辛普森案中,正是源于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充分尊重,辛普森才能高薪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并且在律师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杜绝一切对其不利的非法证言和刑讯逼供;也正是得益于美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证据来源必须合法可信,以及证言采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一贯坚持,辛普森的律师团队才能从检方提供的证物和证人证言中发现破绽,最终得以推翻检方的控诉,实现辛普森的完全脱罪。可以说,这桩惊天大案的转机若脱离了美国以保护私权不受公权侵犯为本位的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文化是难以实现的。
从西方的卢梭提出社会契约论以来,这一解释社会和国家契约、构建公民与国家关系的理论体系从形式上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社会契约论这颗炸弹从西方这一中心,向四周呈放射状离散开,由于距离等诸多因素,导致客观远离中心区域和主观规避中心区域的地方受这一理论的影响较弱,而中国就是其中之一,中国的契约更多体现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利领域,以公民与公民的直接协商对话为主体,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更多地体现为“从上到下”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在国家面前,公民常以主体的身份来从事客体的行为,作为一个履行义务而非行使权利的身份存在,而身份得不到重视的直接后果就是人身和财产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对于一个已经经历了两千多年封建统治的国家来说,国家为重君上为尊的思想一时之间仍然难以彻底根除,而人民的权利意识若不能觉醒,则大大小小的权利的维护就只能靠专业学者的呼吁和国家机器设计者的开明而得以实现,但这非主动的权益保护,终究不是长久之计,所取得的权益也终究难代表广大民众的切实诉求。呼格吉勒图的悲哀不单是一个人的悲哀,更是一个时代的悲哀,出现于一个短暂的集体无意识的时期,而这样的集体无意识影响更为深远。自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开始,权利本位萌芽就在西方沃土中生长,并通过设置制度切实保障权利保障的落实。单就这方面而言,西方的法文化无疑更加有利于一般民众权益的保障和实现。
四、结语
我们处于一个急剧变化的时代,科技革命使得信息不断爆炸,人们在享受捕获更多知识的同时,也愈加容易遗忘。曾经的呼格吉勒图案和辛普森案曾强烈刺激人们的神经,而一段时间后,肯定又会有大多数人会问:“呼格吉勒图是谁?辛普森又是谁?”轰动一时的案件终究会随着时间逐渐被淡化被磨平,但在人类的社会中,特别是人类法律的发展和对于正义的追求过程中,有很多事情是不该忘记的,甚至应该引起民众的深思。
人类文化发展的趋势绝不是一种文化完全的一成不变,也不可能是一种文化对其他人类文化的完全取代。在多元文化共存的世界中,任何一个国家抑或民族都没有权力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他人,但就某个领域的文化而言则适合相互学习,从而促进自己文化的发展。本文通过两个个案的对比,探索现象差异背后的不同法律文化。在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作的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及聂树斌案等冤错案件时表示,要坚决引以为戒,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9]。但如何真正实现我们所追求的司法正义?笔者认为强调法律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必须要尊重和保护犯罪者的人格和基本权利,可以适当地宽恕一个坏人,但决不可随意冤枉一个好人,即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之间寻找一个各方都能满意的平衡点。
“殊书,这是你妈妈特意交代的。”马副县长不好意思地解释。正在这时,何大爷进来了。这老爷子也不知怎么听说县里来大官了,若不,他是从不登乡政府大门的。只见他一身干净衣裤,一定是吴站长为他洗的。虽然年迈,步履有些蹒跚,可面色红润,腰板硬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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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ath Choice of Judicial Justice Realiz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Culture——Analysis of the case of Hugue Gillet and Simpson
LIANG Chao,QI Tianzi
(1.Shan Dong University ,Qing dao 266200,China ;2.Qinghai Nationalities University,Xi ning 810000,China )
Abstract: At the end of the 20th century,there were two similar cases,namely Hugjiler pattern and the Simpson case respectively i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but there were completely different judgments.The trials and rulings of the two countries have essentially interpreted the pursuit of judicial justice,but they hav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and choices for the cost of pursuing judicial justice.This paper uses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law to analyze the legal culture of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procedural justice and substantive justice,punishing crime and guaranteeing human rights,rights-based and obligation-based,and explores the ultimate way to achieve judicial justice.
Key words: Sino-US legal culture,Hugue Gilles pattern,Simpson case,judicial justice
中图分类号: D9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3699(2019)04-0070-05
DOI: 10.3969/j.issn.1671-3699.2019.04.014
收稿日期: 2018-04-29
基金项目: 2016年度云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国家级课题“云南省反家庭暴力庇护所现状调查及平台建构研究”(201610673008)
作者简介: 梁 超(1993-),男,河北承德人,山东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祁天姿(1993-),女,河北承德人,青海民族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责任编辑:卢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