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银行保险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洲论文,中国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欧洲银行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动因
银行保险的产生、发展的动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经济宏观方面的动因,也有银行、保险业自身微观利益的驱动。
1.银行保险发展的宏观动因
(1)社会环境的变化。随着医疗卫生条件的不断进步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人口的平均寿命显著提高,而人口增长率却不断降低。人口老龄化趋势对发达国家的社会养老金计划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为了缓解压力,西方国家政府采取了各种方式以刺激私人养老金计划,从而为寿险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机。
(2)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因为人口结构的变化、收入的增长及对更高生活水平的期望,人们的储蓄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高收益的长期储蓄保障型金融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同时,随着技术进步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资本市场日益发达,日益增长的复杂的投资工具比低收益的银行存款更具有吸引力。随着欧洲社会生活节奏加快,人们对便捷、高效且集储蓄、保险和投资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的消费需求迅速增长,这为银行业和保险业开发新产品、设计更完整的解决方案,并逐渐融合为银行保险提供了巨大的市场机会和成长空间。这样,人们的储蓄逐渐从银行的存款账户转移到寿险产品,银行保险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其保费收入占金融资产的比重大幅增加。
(3)金融监管的放松。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形势发生剧烈变化,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浪潮风起云涌。有鉴于此,西方国家纷纷放松金融管制,使得银行能够进入保险领域,为银行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安排。到目前为止,欧洲国家当中的德国、英国、法国、比利时、丹麦、意大利、荷兰和奥地利都允许银行与保险公司相互100%控股,只有挪威、瑞典、瑞士等少数国家还在这方面有所限制(见表1、2)。而且,欧盟的建立促使欧洲各国的法规趋同,欧元的出现也促进了欧洲内部金融自由化的进程,跨国银行保险活动日益频繁,规模不断增大。
(4)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在银行保险发展史上也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甚至在某些国家可能是最大的影响因素。银行出售的储蓄及投资产品均须交纳所得税,而保险产品的保费缴纳和给付则在很多国家得到减税甚至免税的优惠待遇,所以深受顾客的欢迎。而银行也正是看到了保险产品在税收上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及由此带来的积极的市场效应,才开始涉足保险领域,特别是投资性质的寿险和养老金产品,从而促使了银行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2.银行保险发展的微观动因
(1)银行业方面的因素。随着欧洲技术进步、金融一体化进程、金融管制放松等,导致银行经营环境一定程度上的恶化。其他金融服务产品和市场就有了发展的良机,如投资产品、年金产品及承诺高回报的一揽子寿险产品等,受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影响,市场需求迅速扩张,利润增长较快。银行介入保险业正是看中了这一点。实际上,银行经营保险既可获得直接利益,也可获得间接利益。
(2)保险业方面的因素。欧洲保险业经过多年发展,传统的营销手段已经不能给保险公司带来业务上的突飞猛进,而银行保险为保险公司开拓了新的营销渠道,提供了发展机遇。借助银行资源,提供新的服务,可以扩大营业规模,降低分销成本,①扩大保险公司对市场的开发深度。
二、欧洲银行保险发展的现状和主要特点
1.发展现状
银行保险最初在欧洲大陆兴起后,银行业和保险业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见表3、图1)。
(1)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为代表的欧洲国家
法国堪称世界上银行保险最发达的国家。其银行保险始于20世纪70、80年代,主要模式是银行通过新建一家保险公司进入保险领域。上世纪70年代的法国,银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银行开发了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银行保险。而1984年法国金融法律的变化,使银行可以扩大业务范围,经营包括人寿保险在内的产品。通过这一方式,消费者可以得到简单而有效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到1990年,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就占到了法国全部寿险保费收入的39%。此后,从1990—1996年为法国银行保险的稳步发展期,1997—2003年为稳定期(见表4)。
意大利银行保险的发展也相当迅速。1990年通过了“阿玛托法案”(The Amato Law),允许银行拥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和设立保险公司;加上1995—1998年期间有利的税收环境,及成熟的银行网络和公众对银行的信任等促进了银行保险的发展,尤其在寿险与年金业务上。1996年,通过银行保险实现的保费收入约占总保费收入的25%。银行保险所占有的市场份额从1992年的8%跃至2002年的50%。2004年,银行保险在寿险保费中的市场份额为56%。②
西班牙也紧随法国成为银行保险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其银行保险起步较晚,银行自1992年起才被允许销售保险,但其后的发展势头惊人,原因在于许多保险公司原本就为银行所有或与银行同属一个集团,一旦合作开始就会很快达成合作协议;另外也得益于1999年政府对投资连接保险产品减免税收和成熟的地区建筑资金融资合作社(Regional Building Societies)网络(它占经银行销售的寿险保费的一半)。2001年,银行保险占西班牙寿险保费收入的65%以上,大约为170亿欧元,而1992年的市场份额仅为43%。③2003、2004年,则更是高达77%和81%。
(2)德国、英国等其他欧洲国家
尽管银行保险在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和比利时的保险深度已超过50%,但在其他许多欧洲国家中,它的作用并不明显。
在德国,保险市场的主销售渠道是保险代理人,尽管保险代理人所占据的市场份额已由1992年的85%下降到1999年的54%。当然,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保险经纪人和银行保险的发展,保险经纪人销售所占的市场份额由1992年的2%上升到1999年的20%,银行保险由1992年的1%上升到1999年的18%。银行保险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在于针对保险产品的法规约束。在德国,德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较为保守,且保险监管相当严格,所有保险产品在推向市场前必须先得到相关机构的批准。而且,在传统上,虽然德国一直实行所谓的“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 Banking),但是这里的“全能”事实上主要包括的是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而经营保险业务的银行很少。这极不利于保险产品及营销方式的创新。因此,在过去10年中银行保险虽然得以建立与发展,但仅仅停留在协议合作的层次上,甚至银行充当保险代理人的角色也并不成功,消费者仍然习惯从银行处购买银行产品,从代理人处购买保险产品。根据德国保险协会(German Insurance Association)对不同销售渠道在保费收入中所占份额的调查,(专用)保险代理人仍然是保险销售的主渠道,2000、2001年分别占58.7%和60.6%,而银行保险的比例较低,分别占9.6%和8.9%。在寿险业务中,银行保险的比例要高一些,2003年为19%。④
在英国,银行进军保险市场的战略也不是很成功。英国最大的特点在于保险业非常发达,国民保险意识相对较强,保险产品主要的销售渠道是通过经纪人销售。因此,银行保险在英国并没有占据很大的市场。寿险市场销售主渠道一直由保险经纪人占据。在很长一段时间,英国对金融业的管制类似于美国,银行和保险不得跨业经营。然而,在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颁布以后,银行可以销售任何类型的保险产品,也可以成立保险子公司,英国的银行保险开始发展。银行保险的市场份额,在1992年就达到了20%,然而在1990年代中期发展停滞,1994年银行销售寿险的保费份额为16%,1997年为17%,从1999年开始到2002年,银行保险的销售份额又有所上升,2002年为18%,2003年与之持平。
2.主要特点
(1)逐渐宽松的金融法律环境和国家政策给银行保险提供了充分发展的基础。欧洲国家金融业综合经营(混业经营)是其主要模式。许多国家还先后出台法规和政策,拆除原来挡在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壁垒,使得银行与保险公司融合的法规障碍不再存在,银行保险就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代。同时,欧洲许多国家有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为此它们制定了减免税的优惠政策,鼓励人们进行养老储备,并规定长期保单的增值部分免缴所得税,为养老储蓄型银行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另外,为了刺激消费,许多国家还规定公民用于偿还分期付款的部分收入可在税前列支,从而为银行的消费信贷保险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2)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产权比较清晰,权责利比较明确,有利于银行保险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在欧洲,凡是银行保险开展得比较好的机构,几乎都有一定股权关系维持着,或是存在着控股关系,或是都为同一控制权之下的子公司,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调成本,而且加强了合作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3)银行保险往往使得银行、保险公司、客户和国家、社会多赢。即:客户可以享受到更好的金融服务;保险公司可以扩大产品销售,同时降低经营成本;而银行则提高了客户忠诚度,增加了利润来源。有资料显示,由银行保险产生的利润已占到欧洲银行零售业务利润的20%—30%左右;⑤银行保险客观上也起到了鼓励消费和稳定社会的双重作用,完全符合政府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自然受到了欧洲国家政府的大力支持。
(4)银行保险以储蓄型的新型寿险产品为主。欧洲各国为了鼓励个人投资养老金计划,往往都实行以税收优惠为主的政策措施,从而为养老储蓄保险创造了有利的发展条件。同时,欧洲经济的稳定发展使人们对长期高收益的金融储蓄型产品的需求增加,加上资本市场稳定发展,投资联结类寿险产品能为客户带来高收益,使投资联结类寿险产品有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特点
(1)起步晚,发展快。因为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银保合作起步较晚,约始于1995年,但发展迅速。进入新世纪后,我国银行保险进入新一轮高速发展时期。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除了在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上进一步合作外,在组织形式上也开始有所突破。如2002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利用其控股的“工商亚洲”收购中保国际旗下的太平保险24.9%的股份,为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以股权方式进行融合继而推进银行保险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开了个好头。目前,银行保险已开始成为保险业务的重要销售渠道,已与个人营销、团体业务成三足鼎立之势(见表5)。
(2)银行保险以松散型的“协议合作”为主要经营模式,其深度发展还有待推进。从我国银行保险的实际运作来看,保险公司仅将银行保险视为一种新的营销渠道,凭借银行的网点推销产品,扩大保费收入;银行也只是将其视作一种新的手续费来源,从中获取代理费与佣金。其经营模式是协议合作模式,其紧密程度不高,是松散型的合作。
(3)银行保险产品以寿险产品为主(只有小部分健康险、意外险与财产保险)。尤其主要是分红和固定收益产品,投资成分重、保险功能弱化,产品单一、雷同且分红压力大。
(4)银行保险的营销策略单一。各保险公司在竞争策略的选择上,主要集中在对银行资源和产品的竞争上,有不少保险公司为了获得更多的银行网点或对网点进行独占,以提高手续费作为惟一的竞争手段。一些银行代理销售保险设立的专门窗口,在高额手续费的利益驱使下,往往出现误导销售的行为。
2.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因为认识上的偏差造成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规炒作手续费,导致银保市场混乱。掌握大量网点资源的银行因在渠道市场上独占主导地位,具有按照手续费的高低选择合作伙伴的先天优势,迫使保险公司之间展开手续费交替攀升的恶性竞争,甚至对相关人员实施商业贿赂。银行保险逐渐滑入低利润甚至无利润的商业陷阱,导致部分保险公司被迫调整业务结构,压缩不盈利的业务品种及规模,甚至退出无利润的市场,这样反过来又影响了银行的长远发展。
二是行为短期化。现阶段,银行抓住各保险公司争夺销售渠道,快速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心理,采取“一对多”的短期化的协议合作方式。银保双方因缺乏长远的共享利益而令双方间的隐性竞争多于表面合作,不利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是产品种类单一,消费者缺乏选择。目前,银保合作的产品中以中长期分红型和投资理财型产品为主。但这些产品设计往往保险功能不足,不能与现有银行和保险产品形成互补,相反具有明显的同质性,造成银行代理人在保险产品的销售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并由此形成了银行保险手续费的恶性竞争。
四是技术上的障碍。目前,由于安全与技术等主客观原因,我国大部分银行和保险公司没有实现电脑联网,没有建立统一的业务操作平台,许多业务代理还只能手工操作,银行在收费和出具正式保单、入账、资金划拨之间存在时间差,导致客户投保到保险公司承保的周期相对延长,可能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和差错,容易引起投保人、银行、保险公司三方不必要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纠纷。这也直接影响客户到银行购买保险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四、对我国进一步发展银行保险的借鉴和启示
现实的问题是,在我国,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对于进一步发展银行保险都有其内在的需求。应借鉴欧洲等国际上银行保险发展的经验教训,探索在保险业全面开放的背景下,通过体制创新和产品创新,促进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股权纽带等方式建立更深层次合作关系,推动银行保险的深化,提高银行保险的整体效益,促进中国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欧洲银行保险发展的实践,我们从中可以获得若干借鉴和启示。
1.构造银行、保险多赢的合作机制和金融生态环境,放宽法律环境,推进资本和产权融合,推动银保向高层次发展。目前大陆在银行代理保险的监管上是较宽松的,可是在资本和产权融合方面的监管则比较严。现在欧洲银行保险采用的业务模式多为合资公司或控股集团。在一体化经营的环境中,银行和保险公司同属一个金融集团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都要服从集团的总体利益,因此他们之间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可以认为,建立产权一体化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已成为解决不同金融行业融合时利益协调要求和风险阻隔要求双重目标的有效形式,成为顺应金融发展规律的潮流,我国也不应例外。针对我国银行保险中暴露出的银保合作层次偏低、合作短期化、随意性强、恶性竞争严重等问题,我们应该适当放松产权监管的严厉控制,根据形势的发展适时地对现行分业经营的立法限制逐渐修正,通过产业组织形态的重组,并健全相关的监管机制,实现将保险业务充分整合于银行的销售模式中,促进银保向纵深发展。
其实,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已在“十一五”规划和各金融监管高层近期的报告中被明确提出,在此前后,金融业立法方面也作了一些修改,给金融业综合经营提供了一定空间,金融业综合经营将逐渐稳步走向探索和试点阶段。而国务院、银监会、保监会也已明确鼓励银行设立保险公司,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入股商业银行,建立更深层次的交叉销售和代理合作关系。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6月开始,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银行股票、股权,并支持保险机构参股、控股部分管理水平较高、经营效益较好、拥有客户资源的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保险业与银行业的战略合作。但其效果如何尚待观察。
2.不同规模的银行应根据自身的竞争优势,采取不同的与保险业融合的方式。一般来说,对于规模相对较小的商业银行,适合于采取相对松散的分销合作等方式与保险业融合;保险公司可以邀请多家银行共同参与销售保险产品,银行也可以邀请多家保险公司提供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在此类方式下,双方合作的灵活性大,风险程度低,初始投资也相对较低。而对于大型的商业银行,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可采用在内部设立保险子公司、甚至组建多功能的金融服务集团等方式,从而获取自主运营保险公司的灵活性,充分实现规模经济带来的收益等好处。
3.优选适合银行网络销售的保险产品,提高银行保险产品的成功率和吸引力。包括欧洲在内的世界许多地区的银行保险均以储蓄型人身保险作为其主要产品,而且银行保险的整合通常由寿险业务开始,再逐渐跨入产险业务。这主要是由于寿险业务与银行业务有较多的延伸性与关联性,而产险业务种类繁多、复杂,并且需承担较高理赔风险。若银行职员对产险商品的性质认识不足或在后续服务与理赔纠纷处理上出现不当时,不但会流失保险业务的客户,更会导致银行业务与客户的流失,对银行造成负面的影响。欧洲银行保险拓展的重点就放在与储蓄相连接的保险产品、人寿保险产品、与住房按揭相联系的保险产品等银行业本身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当熟悉了销售基本保障的保险产品后,银行进而才可涉足销售较为复杂的保险产品,如终身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公共意外责任保险等。这可为大陆银保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4.发挥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在银行保险发展中的推进作用。银行出售的储蓄及投资产品均须交纳所得税,而特定保险产品的保费缴纳和给付在很多国家享受减税甚至免税的优惠待遇,所以深受顾客欢迎。银行也就很自然地青睐于保险产品,尤其是投资性质的寿险和养老金产品。除了允许金融混业经营的政策以外,税收优惠政策在银行保险发展史上也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如上所述,欧洲不少国家已对具有投资性质的寿险和养老金产品的保费缴纳和保险金给付给予了减免税的优惠待遇,而我国目前对此类保险的税收优惠十分有限,尤其是对个人保户几乎没有任何的税收优惠。这样的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户对保险的需求。因此,在目前的税收政策下,银行尚无为获得税收优惠而开展保险业务的动力。借鉴欧洲有关国家的做法,为了推动银行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应考虑加大对保险业的税收优惠力度。
5.加强对银保合作的监管。目前人民银行以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对于银行保险的监管法规几乎是一片空白,保监会近期将会出台规范银行保险手续费收取的有关文件。⑥同时,应加强监管的协调,加大监管力度,有效地防范风险。在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分别受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监管,监管内容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的传统业务。随着银行保险的发展,银行业与保险业日益融合,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交叉型业务和替代性产品,双方还可能在资本市场上协同对某种金融工具进行选择和运用,以达到特定的目的,这些变化很可能会引发新的金融问题。因此,势必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及时调整监管模式和监管内容,以适应监管对象的发展变化。随着银保股权层面的深入合作,未来将分别形成以保险公司为主体和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这也为目前分业监管的模式提出了新课题。2006年3月,银监会和保监会已就“主监管人制”达成一致的共识。即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集团将以保监会监管为主,以银行为主体的集团则以银监会监管为主。目前央行也正在起草“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控股公司旗下的银、证、保子公司之间及金融和实业之间将设置“防火墙”,以有效隔离总体风险。如此,我国银行保险将在适度、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得到健全的、规范的发展。
注释:
①研究表明,2000年,英国银行平均销售保险的平均成本与平均保险费等值(Average Premium Equivalent,简写为APE)之比是33%,保险经纪是42%,直接销售渠道是78%。转引自宋雪枫:《欧洲银行保险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05年第10期,第24页。
②、④转引自鲁明易等:《银行保险的跨国比较与分析》,《国际金融研究》,2006年第1期,第48页。
③转引自S.K.Stalkouras.Qualitative Aspects of Europea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
⑤周梅:《开放条件下国内外银行保险发展特点比较研究》,《经济问题》,2005年第12期,第56页。
⑥卢晓平等:《保监会即将规范银保手续费》,《上海证券报》,2006年4月3日,A4版.
标签:银行论文; 保险产品论文; 银行保险论文; 银行监管论文; 银保产品论文; 金融论文; 保险公司论文; 寿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