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立法的历史渊源(论文文献综述)
薛永毅,韩伟[1](2020)在《陕甘宁边区反腐败治理中的司法治理——以《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为中心的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治理是陕甘宁边区反腐败治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作为典型判例的合集,为揭示这一司法治理形态和机制提供了样本。考察《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可见,陕甘宁边区的贪污犯罪在裁判依据、犯罪构成、量刑原则等方面都各具时代特色。通过司法审判活动,边区惩处了贪污腐化分子,服务了抗战中心工作,确保了反腐败治理始终在法制轨道上运行。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反腐实践,对于今天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镜鉴。
杨艳[2](2020)在《国家工作人员向利害关系人借款的行为界定 ——以敖某某受贿案为例》文中提出在新形势下,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人性的变化,各种新型贿赂犯罪层出不穷,当下各新型贿赂犯罪具有主体复杂、条件含混、形态多样、方式奇特、内容多变以及性质难辨认等新特点,令人防不胜防,所以刑法修正案对这类型案件都非常侧重。然而受贿案件却依然层出不穷,而且呈现出越来越复杂和隐蔽的趋势,这无疑违背了立法的初衷,也不利于公正社会的形成。国家工作人员向有利害的关系人借款成为当下受贿案件新的一种形式,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并不是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利害关系人借款都能构成受贿罪。故如何界定此种新型受贿罪的认定条件,制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刑法量刑体系,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近几年,借款型受贿作为一种新型的贿赂方式,在实际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借款型受贿是否能构成受贿罪,在学术理论方面和司法实践方面有着广泛的争议,本文将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和观点展示,对国家工作人员向利害关系人借款的界定进行阐述,并对受贿罪的各个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和比较研究,从而明确借款型受贿行为的性质。一方面可以开阔视野,提高对国内外刑法理论和制度的认识与思考;另一方面也为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各种困境和难点,提供借鉴与参考。本文大致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第二部分为案情简介、争议焦点和案件评析部分;第三部分为思考和建议部分。
杨彩霞,苏青[3](2019)在《新中国成立70年来贪污罪刑事立法的演进与展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中国成立70周年以来,我国贪污罪的刑事立法取得了长足进步。历经起步、停滞、发展、完善四个阶段,贪污罪的立法模式由单行刑法转变为刑法典,其犯罪构成要件数度变迁,刑罚处罚程度和方式亦不断求变创新。这一演进主要得益于刑事政策的转变、犯罪态势的改变、经济体制的变化、刑法学研究的助力和国际反腐的影响。展望未来,基于对以往立法经验的归纳总结和问题反思,贪污罪的刑事立法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应当将贪污罪的行为限制为侵占或者将贪污作为职务侵占的加重方式,为贪污罪设置不真正不作为犯,增设剥夺从事公务活动的资格刑并在合适时机废除死刑。
王彦强[4](2018)在《业务侵占:贪污罪的解释方向》文中提出立法与司法解释对贪污罪入罪标准的修正,导致贪污罪与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罪之间产生严重的罪刑失衡。为解决这一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竞合论方案,包括想象竞合说和特别关系法条竞合从一重处断说,虽然简单易行,但这一方案或者因为理由不充分,或者因为混淆了功能、性质迥异的罪量、罪质因素,破坏了行为类型(定型)的统一性,甚至引发同一行为类型内部产生罪刑失衡,而难以采行。因此只能尝试互斥论方案,即坚持贪污罪应为单一侵占行为类型,将盗窃、诈骗等行为方式排除在贪污罪之外,从而从一开始就否定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竞合关系。无论从罪刑均衡的角度看,还是从体系解释、法条文理、语义解释、目的解释的角度看,互斥论方案都是能够成立的。
张浩[5](2018)在《贪污犯罪中“公共财物”的界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贪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性犯罪,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职务的廉洁性,更对国家公共财物造成一定损害,是我国刑事立法中重点打击的一种罪名。早在建国初期,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就针对贪污进行明确规定,并重点予以打击。在漫长的历史发展和法治完善的过程中,我国法治始终关注贪污犯罪,并不断修正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借助严苛的法律来减少或制止贪污行为的出现。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更是不断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先后处理诸多贪污大案,重整我党党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新形势下要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贪惩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基于此背景,本文针对贪污犯罪中“公共财物”的界定开展研究,从反贪反腐的本质出发,明确法律中贪污罪的“公共财物”界定,完善相关法律规范,让我国《刑法》能够为打击贪污腐败的现象作出最大贡献,以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和限制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并针对触犯贪污犯罪的行为进行有力打击。本文共分为三个主要章节,主要围绕贪污犯罪中“公共财物”的界定进行研究。第一章节主要是针对贪污犯罪中“公共财物”的概念界定进行研究。阐述“公共财物”的概念、渊源以及目前存在的各类学说,针对不同学说对于“公共财物”概念的界定进行探讨和比较,阐述不同学说的观点和看法,再通过相关案例对学说观点进行分析和论证。第二章节主要针对贪污犯罪中“公共财物”界定的争议进行阐述。首先,针对《刑法》中与贪污犯罪有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解读,比如《刑法》第91条、382条、183条等等,在解读这些法条的基础上对贪污犯罪和“公共财物”产生基础性的理解。其次,对“公共财物”的现存的争议进行分类阐释,所谓“公共财物”的内涵主要是现有《刑法》已经明确的“公共财物”范畴,主要包括公共财物、本单位财物、礼品以及保险金,这部分属于无争议的部分。再次,针对“公共财物”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探讨,即现有《刑法》中并没有将其纳入到“公共财物”范畴之内的财物,但同时《刑法》也没有对这些财物予以禁止,是一个相对模糊的状态。比如不动产、无形财产、违禁品以及非法财物等等。对“公共财物”界定的争议进行分析,认为不动产、无形财产、违禁品、非法财物当中除“智力成果”和“商业机密”外,均应纳入“公共财物”的范畴。最后,以案例的方式对“公共财物”的界定进行解析,从司法实践角度对其进行有效论证。第三章主要是针对“公共财物”特定化对贪污犯罪的作用和影响进行阐述。“公共财物”特定化就是要明确“公共财物”的具体范畴,将“公共财物”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归纳总结,并将应该纳入到“公共财物”范畴内的财物进行明确,不应该纳入“公共财物”范畴内的也应该进行具体说明,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更能让社会公众了解《刑法》对于贪污犯罪的相关规定,也能对司法实践产生具体的有益指导。
房玉[6](2016)在《论贪污罪的法定刑配置》文中研究指明贪污腐败行为由来已久,虽然我国的贪污现象较为严重,但此现象也不仅仅只存在于我国,同时也一直困扰着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被视为一种“国际犯罪”。贪污罪之所以成为我国刑法所着重打击的对象,究其原因首先其侵犯了我国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再次往往会造成大量公共财产的损失,国家重大利益的损害,甚至会成为王朝覆灭的原因。因此,对贪污罪进行科学合理的惩处对于一个国家的前途兴衰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的选题直接来源于《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对贪污罪法定刑完善的修改与讨论,本次修正案的亮点之一是对刑法贪污罪的法定刑作了多处新的尝试,增设了资格刑和罚金刑,首次规定终身监禁,并取消了固定数额的量刑标准,改为数额加相对应的情节双重量刑准则。本文从贪污罪古今中外的立法特点入手,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重点讨论了《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法定刑修改的进步之处,为今后完善贪污罪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思考。贪污罪法定刑的修改势必会引起新一轮的讨论热潮。学术上对贪污罪不断展开进行更深层次的讨论,对于完善立法和指导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回顾了我国古代及近现代刑法史关于贪污罪的法定刑规定,并对其法定刑配置特点概括分析。第二部分探讨了域外有代表性的各国各地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及我国港澳台地区)贪污犯罪法定刑配置特点,并对域外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分析域外贪污类犯罪的理论实务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及不符现今我国国情的规定。第三部分第一节总结了我国现代刑法贪污罪法定刑规制的特点,第二节探讨了我国1997年刑法司法实务中处理贪污罪的特点及存在的缺陷问题。第四部分第一节是对《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法定刑的修改进行解读,笔者将此次修改总结为六大板块并逐一列举讨论,第二节论述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订及我国加入该条约的背景,并分析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贪污罪定罪量刑的影响,第三节是笔者对今后贪污罪法定刑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赵秉志[7](2016)在《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次一、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的中外考察(一)我国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之演进(二)域外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之考察二、我国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的问题反思(一)我国当前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问题(二)我国对贪污受贿定罪量刑规定数额标准的原因三、我国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的完善探索(一)确立"数额+情节"的二元弹性定罪量刑标准(二)引入罪群立法模式并明确各自定罪量刑标准(三)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分开设立(四)应由司法解释规定并科学、合理地设定具体数额标准(五)妥善解决数额标准适用时的省际冲突问题
闫鹏远[8](2014)在《贪污罪主体的立法完善研究》文中认为贪污罪作为一种典型的身份犯罪,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类犯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占有重要地位。贪污罪不仅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会给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危及社会和政治稳定。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十分重视反腐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反腐的重要性,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查处了多起有影响的重大贪腐案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传统意义的贪污罪面临巨大挑战,越来越不能适应新情势的发展需要,犯罪主体呈现多样化,贪污犯罪手段较之传统贪污手段新型化、隐蔽化,这些问题导致认定贪污罪更为复杂,给贪污罪的研究带来了新的问题及挑战。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对于认定犯罪不可忽视,而贪污罪作为身份犯,研究贪污犯罪主体对于贪污罪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对贪污罪主体进行研究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同时也对打击贪污犯罪,惩治腐败起到积极作用。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立法上对贪污罪规定的变化及发展,对照国外刑法中贪污罪主体的立法情况,对我国现行贪污罪主体的立法原意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比较,可以发现在无论是在司法实务上,还是在理论界,对于贪污罪主体的范围和认定上都存在争议,分歧颇大。贪污罪主体的核心特征是从事公务,但由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传统概念的长期影响,使得立法及司法上将认定主体的目光主要集中在行为人身份特征上,但身份特征已经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这就导致理论界与司法中把握贪污罪主体标准不一、认识不同。目前我国贪污罪主体立法既不能体现从严治吏的立法目的,也不能适应打击贪腐的刑事政策。应当对刑事立法中的贪污罪主体进行调整和完善。通过分析立法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结合贪污罪的本质属性,以从严治吏的立法精神为出发点,提出应当修正贪污罪主体的立法表述,摒弃身份论的影响,以“公职人员”概念取代“国家工作人员”。
顾玲[9](2014)在《贪污罪的立法史考察及其完善》文中认为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工作不断推向深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财产权,也侵害了职务的廉洁性。在对贪污贿赂犯罪加强执法和司法查处力度的同时,由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问题导致的在司法过程中的认定上存在着诸如犯罪主体的不当扩大、刑罚量刑幅度较大、刑罚处罚较轻等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贪污罪的立法问题,不仅不利于我国当前反腐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更不利于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贪污罪的立法史进行论述,较为详细的介绍了我国古代、近代以及当代贪污罪的立法规定的发展,并着重对1997年刑法关于贪污罪的修改进行了讨论;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对于当前我国贪污罪犯罪构成方面存在的两个问题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将“伪造国家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从贪污罪犯罪主体中排除,以及将“公务行为高消费”纳入贪污罪行为类型两个观点,并对提出的观点进行了必要的讨论;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将贪污罪与盗窃罪这一“官盗”与“民盗”在法定刑上的区别,对贪污罪法定刑的配置进行了讨论,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笔者的四点具体构想。
黄炎娇[10](2013)在《建国以来贪污罪的立法及其惩治的历史考察》文中研究指明贪污犯罪是当前困扰中国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其作为社会热点问题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加上之前对贪污罪的相关研究多集中在理论法学,对贪污罪发展历程没有形成系统研究。所以本文试图通过探讨新中国成立以来惩治贪污罪的历史沿革,并采用历史研究、文献综述、案例分析、比较等研究方法,全面反映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贪污罪的立法、司法实践的发展过程。本文从刑法史的视角进行考察,力图增加与此相关课题研究的理论厚度,以期抛砖引玉,为今后相关法律研究提供借鉴意义。首先,在“导论”中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对目前有关贪污罪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和梳理,并介绍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其次,在正文主体部分,以三章篇幅,根据不同时期的立法特征,将其划分为有代表性的三个阶段,然后结合各个阶段的社会背景、相关立法及司法中的典型案例,对贪污罪的惩治进行考察和论证。最后,在“余论”部分将对各个阶段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展望未来贪污罪的研究方向和立法进程。
二、贪污罪立法的历史渊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贪污罪立法的历史渊源(论文提纲范文)
(1)陕甘宁边区反腐败治理中的司法治理——以《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中的贪污腐败判例 |
二、边区审理贪污犯罪的裁判依据 |
(一)对边区宪法性文件及边区刑事政策的援引 |
(二)对边区惩治贪污单行刑事法令的援引 |
(三)对国民党政府“六法全书”的援引 |
三、司法反腐中贪污犯罪的认定 |
(一)犯罪主体相对宽泛 |
(二)客观方面具有复合型 |
四、边区贪污犯罪的量刑原则 |
(一)依贪污数目之多少及发生影响之大小决定刑罚之轻重 |
(二)自首、自新及主动放弃犯罪者减免刑罚 |
(三)共产党员、公职人员犯罪加重处罚 |
五、边区司法反腐的历史经验 |
首先,坚持刑法平等保护的思想,打破“唯革命资历论” |
其次,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弥补刑事立法滞后的缺陷 |
再次,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以巩固革命政权 |
最后,初步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反腐败治理体系 |
(2)国家工作人员向利害关系人借款的行为界定 ——以敖某某受贿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案例分析法 |
2、文献资料法 |
3、综合分析法 |
(三)课题研究的创新点 |
1、研究课题视角的创新 |
2、研究课题内容的创新 |
一、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
(一)案情简介 |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
二、法律适用与案件评析 |
(一)本案涉及的犯罪活动的性质认定问题 |
1、贪污罪的立法和学理上的观点 |
2、受贿罪的立法和学理上的观点 |
3、案件评析 |
(二)本案涉及的受贿数额的认定 |
1、受贿金额的立法和司法解释 |
2、司法实践中的认识 |
3、案件评析 |
(三)“民间借贷”与“借贷型受贿”的界定 |
1、借贷型受贿罪法律适用 |
2、案件评析 |
三、思考与建议 |
(一)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思考 |
1、两罪的区别 |
2、司法实践中难以区分 |
(二)受贿罪与无罪的界限思考 |
1、受贿罪与获得正当馈赠等合法行为的界限 |
2、受贿罪与获得合法报酬等合法行为的界限 |
(三)受贿后滥用职权的处理建议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新中国成立70年来贪污罪刑事立法的演进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 发展脉络:贪污罪刑事立法演进之概况 |
(一) 起步阶段:1949年至1952年 |
(二) 停滞阶段:1952年至1979年 |
(三) 发展阶段:1979年至1988年 |
(四) 完善阶段:1988年至今 |
二、 立法嬗变:贪污罪罪刑规范修改变化之梳理 |
(一) 立法模式与体例的演进 |
(二) 犯罪构成要件的转变 |
(三) 刑罚配置与量刑标准、情节的修订 |
三、 溯本求源:贪污罪刑事立法变迁之原因 |
(一) 刑事政策的改变 |
(二) 贪污犯罪态势的变化 |
(三) 经济体制的转变 |
(四) 国际反腐的影响 |
(五) 刑法研究的助力 |
四、 继往开来:贪污罪刑事立法的反思和展望 |
(一) 贪污犯罪刑事立法的反思 |
(二) 贪污罪刑事立法的展望 |
(4)业务侵占:贪污罪的解释方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竞合论方案之不足 |
(一) 想象竞合说 |
(二) 特别关系法条竞合从一重处断说 |
1. 特别关系法条竞合一律从一重处断说 (唯重法论) |
2. 特别关系法条竞合从一重处断补充适用说 (补充适用论) |
3.“符合特别法条行为类型, 未达特别法条数额标准却已达普通法条数额标准的行为以普通法条论处”的主张 |
三、互斥论方案的尝试 |
(一) 罪刑均衡:赋予相同法律用语以不同涵义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
(二) 体系解释:参照刑法中其他条文关于“窃取”“骗取”的规定 |
(三) 法条文理:对“窃取”“骗取”作不同理解, 切合贪污罪的文理表述 |
(四) 语义解释:在侵占的涵义内理解“窃取”“骗取” |
1. 关于“窃取” |
2. 关于“骗取” |
(五) 目的解释:立法意图和法益内容的改变, 有助于在侵占的涵义内理解“窃取”“骗取” |
(5)贪污犯罪中“公共财物”的界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贪污犯罪中“公共财物”的界定 |
一、“公共财物”概念 |
二、“公共财物”概念渊源 |
三、“公共财物”各类学说 |
(一) 单一客体说 |
(二) 复杂客体说 |
四、“公共财物”学说案例分析 |
(一) 案例概述 |
(二) 案例评析 |
第二章 贪污犯罪中“公共财物”界定存在争议的探讨 |
一、“公共财物”相关法律条文解读 |
(一) 解读《刑法》第91条 |
(二) 解读《刑法》第382条 |
(三) 解读《刑法》第183条/第271条 |
(四) 解读《刑法》第394条 |
二、“公共财物”界定中无争议的部分 |
(一) 公共财物 |
(二) 本单位财物 |
(三) 礼物 |
(四) 保险金 |
三、“公共财物”界定中存在争议的部分 |
(一) 不动产 |
(二) 无形财产 |
(三) 违禁品 |
(四) 非法财物 |
四、“公共财物”界定的案例分析 |
(一) 案例概述 |
(二) 案例评析 |
第三章 “公共财物”特定化对贪污犯罪的作用和影响 |
一、“公共财物”特定化符合我国刑事立法本意 |
二、“公共财物”特定化是“利用职务便利”的客观要求 |
三、“公共财物”特定化是界定此罪与其他犯罪的关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论贪污罪的法定刑配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中国贪污罪的立法沿革 |
第一节 中国古代的贪污罪及其法定刑规定 |
第二节 建国前后贪污罪立法 |
第三节 中国贪污罪法定刑的特点 |
第二章 域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贪污罪的法定刑配置 |
第一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贪污犯罪的法定刑 |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相关规定 |
第三节 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相关规定 |
第四节 对域外贪污犯罪法定刑配置的总结分析 |
第三章 我国刑法贪污罪的法定刑规定 |
第一节 我国贪污罪法定刑的特点 |
第二节 旧刑法贪污罪法定刑的缺陷 |
第四章 对贪污罪法定刑的思考 |
第一节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的修改 |
第二节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贪污罪量刑的借鉴 |
第三节 对完善贪污罪法定刑的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的中外考察 |
(一)我国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之演进 |
1.我国古代和近代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 |
2.我国现代贪污贿赂的定罪量刑标准 |
3.对我国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历史演进的分析 |
(二)域外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之考察 |
1.英美法系国家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2.大陆法系国家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3.混合法系国家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4.关于域外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的分析 |
二、我国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的问题反思 |
(一)我国当前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问题 |
1.难以全面适时反映贪污受贿个罪的社会危害性 |
2.不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3.难以让公众在贪污受贿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
4.不利于发挥刑罚对贪污受贿犯罪预防的作用 |
(二)我国对贪污受贿定罪量刑规定数额标准的原因 |
1.计赃论罪传统是规定数额标准的重要原因 |
2.名实相符观念是规定数额标准的心理根源 |
3.便于司法操作是规定数额标准的现实考量 |
4.脱胎于财产犯罪规定数额标准的先天基因 |
三、我国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的完善探索 |
(一)确立“数额+情节”的二元弹性定罪量刑标准 |
(二)引入罪群立法模式并明确各自定罪量刑标准 |
(三)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分开设立 |
(四)应由司法解释规定并科学、合理地设定具体数额标准 |
(五)妥善解决数额标准适用时的省际冲突问题 |
(8)贪污罪主体的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贪污罪主体的立法演变 |
二、域外刑法中贪污罪主体的立法考察 |
三、我国贪污罪主体的立法原意分析 |
(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
(二) 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
1. 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2. 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
3. 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三)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四、我国贪污罪主体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
(一) 贪污罪主体的立法缺陷 |
(二) 修正贪污罪主体的立法表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贪污罪的立法史考察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现状 |
1.2 研究目的 |
引言 |
2 贪污罪的立法史考察 |
2.1 我国古代贪污犯罪的立法 |
2.1.1 秦、汉时期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规定 |
2.1.2 唐、宋时期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规定 |
2.1.3 明、清时期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规定 |
2.2 我国近代贪污犯罪的立法 |
2.2.1 民国时期贪污犯罪的立法 |
2.2.2 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刑法的颁布时期关于贪污罪的立法 |
2.3 我国当代贪污犯罪的立法 |
2.3.1 1979年刑法关于贪污罪的立法 |
2.3.2 1997年刑法关于贪污罪的立法 |
2.4 贪污罪立法史考察的两点强调 |
3 贪污罪犯罪构成方面的立法完善 |
3.1 应在贪污罪主体中排除“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 |
3.2 应增加贪污罪的“公共财产高消费”行为类型 |
4 贪污罪法定刑的完善 |
4.1 从比较中看贪污罪现行法定刑存在的问题 |
4.1.1 犯罪主体特点之比较 |
4.1.2 犯罪社会危害性之比较 |
4.1.3 刑罚配置之比较 |
4.2 贪污罪法定刑完善的具体构想 |
4.2.1 严守国家工作人员红线,增设资格刑 |
4.2.2 提高贪污犯罪成本、完善贪污罪罚金刑配置 |
4.2.3 降低贪污罪的起刑点,取消免刑条件和非刑罚处理方法 |
4.2.4 废除贪污罪死刑制度,完善贪污罪自由刑配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建国以来贪污罪的立法及其惩治的历史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导论 |
(一) 选题的背景及其学术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二、 1949‐1978:有关贪污罪立法及其惩治的初期阶段 |
(一) 有关贪污罪的立法背景与立法成果 |
(二) 惩治贪污犯罪的实际状况及其特点 |
三、 1979‐1996:有关贪污罪立法及其惩治的形成阶段 |
(一) 有关贪污罪的立法背景与立法成果 |
(二) 惩治贪污犯罪的实际状况及其特点 |
四、 1997‐至今:有关贪污罪立法及其惩治发展完善阶段 |
(一) 有关贪污罪的立法背景与立法成果 |
(二) 惩治贪污犯罪的实际状况及其特点 |
五、 余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贪污罪立法的历史渊源(论文参考文献)
- [1]陕甘宁边区反腐败治理中的司法治理——以《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为中心的考察[J]. 薛永毅,韩伟. 苏区研究, 2020(05)
- [2]国家工作人员向利害关系人借款的行为界定 ——以敖某某受贿案为例[D]. 杨艳. 西南科技大学, 2020(08)
- [3]新中国成立70年来贪污罪刑事立法的演进与展望[J]. 杨彩霞,苏青.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5)
- [4]业务侵占:贪污罪的解释方向[J]. 王彦强. 法学研究, 2018(05)
- [5]贪污犯罪中“公共财物”的界定研究[D]. 张浩. 中国政法大学, 2018(12)
- [6]论贪污罪的法定刑配置[D]. 房玉. 深圳大学, 2016(05)
- [7]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A]. 赵秉志. 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13——2014年卷), 2016
- [8]贪污罪主体的立法完善研究[D]. 闫鹏远. 安徽大学, 2014(03)
- [9]贪污罪的立法史考察及其完善[D]. 顾玲. 扬州大学, 2014(02)
- [10]建国以来贪污罪的立法及其惩治的历史考察[D]. 黄炎娇.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