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的诗意论文_毕莹

论行政法的诗意论文_毕莹

(辽宁大学)

摘要:长期以来,依法治国作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被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与此同时,法治的意识形态化和单一化趋势也逐渐显露其弊端。法制宣传的过程中往往掩盖了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为法而法”的理念倾向毫无疑问会使法律变得生硬、冰冷。当前,法律实践越来越追求实用和效率等价值而逐渐展现出对人情、生活、情感、想象力的抛弃。过于理性化、科学化、意识形态化的法律并没有将我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理念贯彻到底,反而使之成为了脱离了情感、想象的法律。这种过度追求科学与规则的、不关照生活的法律并不是我们“依法治国”所追求和需要的法律。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张扬“诗性的法律”并为之正名是很有必要也很有意义的。

行政法作为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承担着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各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功能。它通过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因此,如何让行政法在调整行政权与公民权的过程中避免过度的理性化而充满温情和诗意就是本文想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诗性正义;诗意;行政法

一、诗意判决引思考

通常意义上来讲,法院的判决书给人的印象都是庄严并且权威的,然而网络上广泛传播的近年作出的一份法院判决书中竟然引用了辛弃疾的“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等诗句。此份判决正是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在处理一对夫妻离婚案件时做出的。这样一份充满着诗意的判决书一经出现就广泛的引起了人们的思考与讨论,主要是围绕着:法律与诗意是否可以兼得?

在大部分人的理念之中,法律就应该当然是法律,不能整的那么“诗意”,否则就会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但是人们却忽视了这样一个重要的事实即法律有众多本质,其中之一就是道德的兜底,而道德的规范则体现着人性和人情的一面。美国著名学者本杰明·N·卡多佐在其著作《演讲录:法律与文学》中曾论述法律与语言的关系:“在司法判决的荒原上,文学风格不仅不是一种罪恶,只要运用得当,它甚至具有积极的益处。” “判决应当具有说服力,或者具有真挚和热情这样感人至深的长处,或者带着头韵和对偶这样有助记忆的力量,或者需要谚语、格言这样凝练独特的风格。忽视使用这些方法,判决将无法达到目的。” 从前述充满诗意的判决中我们也可以体会到正是诗意的语言让法律充满了温情体现了人文关怀,让原本严肃的判决书不再是一个个生硬、冰冷的文字。

在当今社会,法治作为社会的一种重要治理方式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并且逐渐成为一种占据主导地位的话语,然而法治却并没有使法律像人们所津津乐道的那么深入人心,相反,法律却陷入了难以自拔的一种现实性的危机之中,更重要的是,这种危机也并不会随着法律人的自我沉溺和自我确信而被一笔勾销甚至遗忘。法律的科学化、意识形态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并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法治的全面性、多元性被掩盖,造成了现实中的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都只流于“实用”、“效率”等价值,甚至产生了“法律成为谋杀者”、“法律人成为法外之徒”等一系列严重的问题。

美国著名的作家西奥多曾在其《正义之境――法律危机的文学省思》一书中写道:“我们的社会,已经不再是一个基于法律文化的‘内在之法’所组织起来的社会,而是转变为‘外在之法’所组织的社会” ,由“内在”到“外在”的转变,恰恰反映出了法律与人及其生活境遇的一种渐行渐远的倾向,法律对于人的“切己性”逐渐被人们淡化甚至趋于消失,法律外在化的特点尤其表现在法律异化的现象之中。由此我们应该意识到:法律不能也不可以脱离于对人的生活意义的探索,更不能被客观意义上的科学理性所侵蚀。

美国密歇根大学的詹姆斯·怀特教授在《法律想象:法律思想和表述的属性研究》这本书中强调:“我期望你们开始这门课程时,尽可能地试着想象法律并非一门科学——至少不是一些人所称呼的社会科学——而是一门艺术。并且,这门课程让你成为一名艺术家。”怀特教授对他的学生们提出了这种将学习法律视为学习艺术的要求,这种将法律看作是一种艺术的想法在一定的程度上为我们的法律赋予了一丝感性的色彩,让人们在谈及法律时想到的不再仅仅是一段段晦涩难懂、生硬冰冷的法律条文,而是把它赋予了艺术的灵性和人文的关怀。

二、诗性正义与行政法

一说到“诗性”,我们可以想到各种各样不同的描述。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形容一个人拥有着“诗性的人生”,会评价某些文章或者书籍有着“诗性的美感”,会把一种超脱自然令人向往的生活状态称为“诗意的栖居”。诗,已经不仅仅代表着文学的最高形式,它更成了人及其生命体验、其所建构的社会制度的最高理想追求。然而在法律与正义的领域内,一提起诗性似乎会很难让人理解——毕竟诗性是文学中的常用话语,而正义则是法律领域中一种的思维,二者的结合构成“诗性正义”的概念,似乎多少有点不相协调。但是实际上,我们不能否认的是自己其实对于作为社会制度的法律是有着诗意般的期待和追求的。让我们一起追溯一下“诗性正义”的起源,这个词语早在“法律与文学”这一影响广泛的法理学流派的理论形成时期已被提出。其含义为:诗性正义并不是全盘否定法律的科学化或意识形态化的倾向,而是更加强调感性与理性的碰撞和交融,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制度,它还是调整人们日常生活关系的一种制度,因此法律应该更加关注人及其内心情感、想象和生活,甚至后者所涉及因素更为根本。

德国的学者马克思·韦伯曾在《学术与政治》里这样写到:“今天尤其是年轻人,有着恰好相反的观点――科学思维的过程构造了一个以人为方式抽象出来的非现实的世界,这种人为的抽象根本没有能力把握真正的生活,却企图用瘦骨嶙峋的手去捕捉它的血气” ,他直接对法律领域中存在的科学主义、理性主义所带来的危害表达了其发自内心的忧虑。把这一理论适用到法律层面来看可以得出:所谓的“抽象思维”已经以不可当的姿态主宰并控制了正义观。法律的科学化现象让法律彻底沦为一种社会调节机器,尽管偶尔为其加点润滑剂,但是也并未起到什么实质性的改变。这种现象造成了人及其情感、想象和生活的缺失,而这些本应该是作为法律赖以支撑的“阿基米德点”,或者用韦伯的话说是法律正义的“血气”。以人为物的思维使得法律从头到尾都与活生生的人及人的情感、人的想象、人的同情和人的生活彻底割裂开来,人们要么认为正义是由科学理性主导,要么是由宗教神意或政治信仰主导,而从未考虑过理性、神性和感性也应当共同存在于正义理念之中。以人为物的这种思维将法律指向了外在的社会或者其他的超越世界,而从未曾注意到内在的情感性的人及其生活才是它本应服务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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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类社会被简单直接的分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两大阶层,那么可以这样说,无论是那些被赋予权力的领导群体,还是那些受义务约束的被管理群体,都要接受行政法对于其日常生活行为进行的指导。事实上,行政法并不可能一蹴而就,也并不存在于任何时代的任何国家之中,它是近现代民主政治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发展完善,因此行政法所体现的社会运行方式也更加完善。行政法的产生源于其与行政权的特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我们可以看到,行政法的设立最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国家机关的行政权力,保护作为公民的私人权利,从而实现社会公共服务的目的。但是,权利本身所具有的扩张性、侵害性和破坏性等特征也同样适用于行政法。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国家行政机关也要严格运用自己的权利,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损害公民权益。尽可能地避免权利扩张性、侵害性及破坏性扰乱了行政法的适用。

美国著名的哲学家玛莎·努斯鲍姆在《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一书中考察了文学想象是如何作为公正的公共生活话语和民主社会必须的组成部分。努斯鲍姆所提出的诗性正义属于“文学中的法律”一脉,涉及法律正义的问题也往往是在这一领域中进行。诗性正义在这个层面提出主要是针对法律异化的问题,而其又把法律异化归结于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的统治,于是诗性正义的矛头直指他们以理性人为预设的前提。努斯鲍姆的诗性正义观给了我们很大的启迪,它强调正义的实现靠的不仅仅是理性,而且还要注入真实的情感、发挥充分的想象力使感性和理性处于交融状态,在情感和推理的双重感召下,最大限度地体会他人的生活并开放自身,促进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正义不仅存在于以眼还眼和冰冷的法律,更存在于每个人心中的仁慈和悲悯。只有争议的慈悲才能使人类社会真正少些愤怒与仇恨,每个人在其中才能得到真正的救赎,” ,正义要充满“慈悲”,也就是说情感因素的注入对于实现正义的不可或缺性。去人性化的、只要事实和理性的法律经济学所秉持的正义观背后,其实隐藏着一个悖论:它宣称“成本——收益”分析能够描述所有人类事实,事实意味着“真实”,情感则是靠不住的、不完整的,将情感渗入法律毋宁说是一种“虚构”。然而真实的事实却是,人是有情感的,排除掉人类情感则恰恰说明这种功利主义正义观所谓的事实并不真实,也并不完整,因为它仅仅停留在了事物表面而得不到恰当的感性资料。

努斯鲍姆提出的“情感理性”的概念,显然是要对“情感”做出一个限定,它固然不是恣意的,因为情感一旦上升为上帝就会沦为魔鬼。为了让情感不至于变成“魔鬼”,他强调明智的旁观者应当拥有的是“好的情感”“证据中适当包含的情感”而不是“无关的情感。” 有学者将这种“好的情感”的标准进行了了如下合理的归纳:道德的情感、精神性的情感、审美的情感和真实的情感,“提倡道德的情感是对恶的抑制,提倡精神性的情感是对物欲的抑制,提倡审美的情感是对媚俗的抑制,提倡真实的情感是对虚伪的抑制”。

在一个大多数人都追求“理性”、“效用”和“科学”的社会中,想象力的发挥能否引导出更加正义的公共话题进而使国家作出更加正义的公共决策?努斯鲍姆表明:“明智旁观者”实现正义的方式依赖于发挥文学想象或畅想并运用情感理性。努斯鲍姆认为公共事务的处理具有文学想象的特质,它指引着立法者、法官以及政策制定者。然而这种想法在法律、公共领域推崇文学的想象和畅想通常被认为是毫无益处的,从实践中看人们似乎更需要一种值得信赖的科学方式和超然确定的理性,只有这样才能指导人们做出所谓的正确决策。然而诗性正义强调感性,它认为文学想象并非是远离政治、远离法律的产物,更不是不着边际的空想,它实际上与公共事务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正义的实现需要借助文学的想象。只有同时具备了想象与同情的能力,才能最终塑造出一种充满人性的公共判断标准,才能最终达到一种我们这个社会亟需的诗性正义。

三、诗意行政法的实现

诗意,是一个人在面对这个复杂的世界可能拥有的一种自然情怀和面对这个世界所产生的全部美感。试想,如果行政法在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带上诗性的浪漫色彩能否更加有效的调整国家的公权力与公民的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呢?从理论上讲,随着21世纪以来行政法的发展呈现出更加文明化现代化的趋势,对行政法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化。首先,行政法的发展和完善需要以满足社会的客观需要为目标,行政法的实施应体现现实社会的经济关系,充分发挥行政法对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和文化制度发展的保障作用;同时,行政法也应该从人们的利益出发,做到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多的体现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优越性;最终,行政法还需要协调好国家行政权与其他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价值理念上达到使社会更加公平公正。

法律作为维系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也是最有公信力的一道屏障,其核心价值就在于满足社会实际需求、为有困难的社会群体解决切身实际的问题。由于人类环境是不断发展演变的,因此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就不能也不应该用一成不变来回应世界的瞬息万变。所以,在行政法的实务操作中中,我们应该使行政法朝着一个更加温情,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并且更加体现人文关怀的方向发展。不能让科学和理性打破了我们内心对于法律的追求,不能让法律仅仅是一串串冰冷的文字,不能让人们提及法律时感受到的都是司法和制度的严肃和强硬。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一定要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情况,将理性与感性相结合,更好的作出行政行为,不能让过度追求法律的科学合理性严重的干扰到人们内心情感的判断,更不能滥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行政法最好的实施状态就是保障公民权利,保障社会秩序,为公众服务,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进步。毕竟,行政法的最高哲学意义在于诗意的浪漫!

参考文献

[1][美]本杰明·卡多佐著:《演讲录:法律与文学》,董烔、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美]西奥多·奇奥科斯基著:《正义之境――法律危机的文学省思》,李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德]马克思·韦伯著:《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

[4]于宵:《莫待折翅空悲鸣——<正义的慈悲>译者序》

[5][美]玛莎·努斯鲍姆著:《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丁晓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6]梁心怡:《文艺活动中的“情感”问题的再认识——从努斯鲍姆<诗性正义>谈起》。

[7]冷建兵:迈向法律的诗性正义[D]

[8]郭忠、刘祥辉:重返法律的生活世界——理性、诗性及其法律正义[D]

作者简介:毕莹,女,满族(1995年3月—),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论文作者:毕莹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3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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