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的特殊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特殊性论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正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社会主义不存在剥削,没有剥削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而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是仍然存在剥削,还不具备消灭剥削的条件,也不能消灭 剥削。如何解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断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这种反差, 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是要正确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及其存在的剥削,不同于马克 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及其所指剥削的特殊性。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 经典作家所说的社会主义,是发达社会主义,而他们所说的剥削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剥削 。理所当然,这种建立在发达资本主义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当然不再存在剥削了。而我国 的社会主义,是建立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资本主义极不发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 础上的,是一种不发达的社会主义,是处在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不仅存在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而且公有制经济还不发达、不成熟、不完善,这就 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存在产生私有制剥削的必然性,而且在公有经济中也 存在产生剥削现象的可能性。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存在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 ,无论是私有制剥削,还是公有经济中的剥削现象,都具有不同于典型的资本主义剥削 的特殊性,是剥削的残存形式,是人类社会由剥削社会向无剥削社会转变的一种过渡性 非典型的特殊剥削,它在剥削主体、剥削客体、剥削环境、剥削产生原因和存在形式、 剥削者同被剥削者的关系以及政府对待剥削的态度与政策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的产生原因和存在形式具有特殊性
我国现阶段剥削的产生原因和存在形式较为特殊和复杂,既有私有制经济中雇佣劳动 引起的雇工剥削,又有公有经济中分配不公引起的变相剥削,也有国民经济领域中体制 政策不合理引起的隐性剥削,还有社会经济活动中公权私用引起的权力寻租剥削等。如 果说私有制剥削是一因一果的话,那么我国现阶段的剥削则是一果多因的剥削。
(一)公有经济中分配不公引起的变相剥削
公有经济中分配不公引起的变相剥削,是指由于分配政策和分配办法不合理造成的一 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成果的行为。从剥削就是无偿占有他人劳动这一本质出发 ,公有经济中的分配不公实质是一种变相剥削。主要形式有个人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义 和差距过分悬殊,以及经营收入分配不合理等变相剥削。所谓个人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 义,一是指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低工资、广就业”这种工资平均分配政策造成的一部 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劳动的现象。虽然这一工资平均分配政策在建国初期对于解决旧中 国遗留下来的严重失业和饥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没有体现多劳 多得原则,存在一部分人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劳动的不合理现象,具有变相剥削性质。 二是指在工资、奖金、津贴的分配上,没有根据按劳分配要求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而是 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一个样,多 劳不多得,优绩没优酬,甚至脑体收入倒挂。所谓收入差距过分悬殊,是指由于人为因 素使收入分配差距大大超出实际劳动差别或劳动贡献差别。如有的企业领导者与一线生 产工人收入差距过分悬殊等,这实质是收入过高的人无偿占有了低收入者的劳动。所谓 经营收入分配不合理,是指实行承包经营或租凭经营的公有企业,在经营收益分配中, 承包者或租赁者所得超出了他的实际经营贡献,侵占了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二)国民经济领域中体制和政策不合理造成的隐性剥削
国民经济领域中体制和政策不合理造成的隐性剥削,主要是指由于工资、价格、就业 和户籍等方面的体制和政策不合理,造成一部分人或集团占有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劳动 。主要有“价格剪刀差型剥削”和“户籍身份歧视型剥削”等。所谓“价格剪刀差型剥 削”,是指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采取农副产品价格低于价值,工业制成品价格高于价值这 种价格“剪刀差”办法,无偿占有农民创造的一部分价值,它取之于农民,用之于全民 ,主要是市民,因而是对农民劳动的无偿占有,也是一种隐性剥削。采取这种办法在建 国初期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是必要的,它对于国家积累建设资金、加快工业发展、增进农 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并不能否定它是对农民的一种隐性剥 削。这不仅对农民不公,而且违背了价值规律,妨碍了农业的自我积累、农民收入水平 提高和农村发展,不利于缩小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
所谓“户籍身份歧视型剥削”是指农村剩余劳动力到城镇谋职打工时,由于农村户籍 和农民身份造成的与城镇职工同工不同酬的隐性剥削。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户籍管理体 制和城镇就业政策不合理,造成农民与市民身份不平等,他们往往干的是最累最脏最重 的活,得到的却是最低的工资收入,这对农民极不公正,有背于社会公平原则,不利于 缩小城乡差别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另外,在体制转换和企业改制过程中,公有财产尤其是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量化到其 他产权主体或个人手中。据不完全统计,仅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国有资 产流失高达5000亿,平均每天流失1个多亿,这实质上是一部分个人或集团利用体制改 革无偿占有社会和国家财富,也是一种隐性剥削。
(三)社会经济活动中公权私用引起的权力寻租剥削
权力寻租剥削,是指掌握社会公共权力的人通过公权私用或非法行使权力,无偿索要 他人和社会的财富。如贪污索贿、公款吃喝游玩、违反政策规定享受超标待遇等一切利 用公权谋取私人好处的行为。这既是一种违纪违法的腐败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权力寻租 剥削。权力寻租剥削是现阶段危害最大、影响最坏的剥削现象,它无任何合理性和积极 作用可言,是连资本主义国家都要反对的剥削行为。它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 党和政府的威信与领导干部形象,引起公众对政府不信任;它恶化政府行政环境,增加 政府行政成本,降低政府行政效率;它损害政府的国际形象和国际信誉,恶化国家投资 环境。权力寻租剥削,实质是将政治权力经济化,经济权力自利化,是同执政为民、立 党为公的要求格格不入的。
(四)私有经济中雇工经营引起的雇工剥削
私有经济中的雇工剥削,是指我国私营经济、来大陆投资的港澳台资经济和外资经济 中的雇工剥削。这是存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现象,是本来意义 上的剥削。其中,私营经济雇工剥削属于私人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港澳台资经济和外 资经济的雇工剥削属于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私有经济雇工剥削是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最普遍最主要的剥削现象,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客观必然性。一方面,我国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经济的存在,是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性质规律的要求和发展社 会生产力的客观需要,而私有经济是同雇工剥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私有经济存在的客 观必然性也就决定了雇工剥削的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另一方面,雇工剥削作为私有经 济进行资本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内在驱动机制,在客观上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 国力和扩大就业具有间接的积极作用,因而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是不存在阶级对立的非制度性剥削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是非制度性剥削
人类社会存在的三种剥削形式,即:奴隶制剥削、封建制剥削和资本主义剥削,这都 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制度性剥削。其剥削制度决定和代表所处社会的性质,构成所 处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已经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只是一种非制度性剥削现象。从理论上讲,公有制不应存在剥削, 也不会产生剥削。公有制中出现的变相剥削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没有预料到的。在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剥削现象的发生虽然很难杜绝和不可避免,但它并不具有必然 性,也不是公有制度的必然产物,而是由于经济体制和分配政策未能贯彻按劳分配制度 的要求和社会主义本质造成的,是一种非制度性变相剥削现象,我们可以通过完善分配 政策和经济体制去防止和克服。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是不存在阶级对立的剥削
以往的私有制剥削都是同阶级、阶级对立和阶级压迫联系在一起的。奴隶制剥削、封 建制剥削与资本主义剥削,都表现为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这种剥削是引发阶 级对立、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经济根源。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剥削阶级作为一 个完整的阶级已不复存在,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不再表现为阶级剥削 ,而是表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或人民内部不同社会阶层之间、不同社会群体和 集团之间,这一部分社会成员与那一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无偿占有对方劳动成果和生产要 素收益的剥削。另外,剥削者和被剥削者身份也不是完全固定不变的。今天在私营企业 打工是被剥削者,明天自己当了企业老板又有可能去剥削他人;今天进城打工,因农村 农民的户籍身份受剥削,一旦取得城市市民的户籍与身份,又不再受剥削了,若回到乡 村雇工办企业,又有可能去剥削他人。另外,剥削的主体不仅可以是个人,而且可以是 法人,甚至可以是某个行业,如垄断性行业等。
(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是剥削对象物多样化的特殊剥削
私有制剥削的对象物极为简单,即被剥削者的剩余劳动。在私有制特别是资本主义私 有制下,被剥削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再没有别的东西可供剥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的情况则不一样。人们不仅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而且又是国有或集体所有的生产资 料的主人,并且一般都拥有自己的私人财产和某些生产要素。他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 不仅投入劳动,而且投入生产要素;不仅有按劳分配收入,而且有按生产要素分配收益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剥削的对象物除了人们的劳动外,还有各种生产要素收益。如资 产回报收益、技术投入收益等。如果资本或生产要素所得超过了资本或生产要素的贡献 ,就等于无偿占有了劳动创造的财富,这是资本或生产要素对劳动者的剥削。如果个人 劳动所得超过劳动贡献,就造成对国家对资本对企业或对生产要素贡献的剥削。因此,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不仅表现为无偿占有他人劳动,同时也表现为无偿占有他人 的生产要素收益。另外,私有制剥削,尤其是资本主义剥削,是资产阶级利用国家机器 剥削劳动人民,国家机器是资产阶级剥削的帮凶。而我们的情况则是少数人利用体制改 革和机制转换侵占集体和国有财产,剥削国家或集体。如由于体制转轨和企业改制造成 公有财产特别是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量化到其他产权主体和个人。因此,我国现阶段的 剥削不仅表现为少数人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或生产要素贡献,而且还表现为少数人无偿占 有公有财产尤其是国有或集体财产,剥削国家或集体。以公有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作为 剥削对象,这是我国现阶段剥削的一个突出特征。
三、处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应采取特殊办法和对策
(1)对合法经营的私营经济剥削和外资经济剥削,既要允许存在,依法保护,又要依法 监督和适度限制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合法剥削,不能因为它存在消极作用 和负面影响,就对其进行非法侵害和歧视,而应保护其合法权益,为他们创造公平竞争 的环境,对他们实行国民待遇,坚决制止侵害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纠正对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偏见和歧视。对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合法剥削要依法 监督和适度限制。另外,对于剥削,即使是合法剥削,无论是用道德标准,还是生产力 标准去衡量,它都存在负面影响和消极作用。从道德标准看,剥削就是无偿占有他人和 社会劳动,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显然违背道德,有失公平。从生产力标准看,剥削 对生产力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剥削作为私营企业主或资本家聚集财富的内 在驱动力,它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私营企业主或资本家积累资本、扩大生产、改进技术、 加强管理的积极性,而这正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资源。从这个角度讲,剥削具有发 展生产力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雇工剥削,在很大程度上窒息 和挫伤了雇佣劳动者的主人翁精神和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雇佣劳动制度 下,劳动者所考虑的只是如何以最小最省的劳动耗费,取得最大的工资收入,他们必然 按酬付劳,甚至消极怠工。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劳动者的主人翁精 神和劳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生产力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从这个角度讲,剥削具 有妨碍甚至破坏生产力发展的负面影响和消极作用。这表明,雇工剥削既是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一个杠杆,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付出的必要代价。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充分肯定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合法剥削的积极作用,并依法 予以保护,但不能美化和颂扬剥削,宣扬“剥削有理”、“剥削有功”,更不能倡导剥 削。对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合法剥削的消极作用和负面影响,要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 惕,要切实加强对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合法剥削的正确引导、依法监督和适度限制,不 能放任和放纵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合法剥削;要警惕和防止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过度 剥削和超经济剥削,即使是合法剥削,也要适度限制,要警惕和防止剥削现象泛化、扩 大化、永久化和制度化。总之,鼓励发展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并不意味着不要消灭剥削 ;强调社会主义本质是消灭剥削,并不意味着不允许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存在。我们既 要致力于生产力的发展,最终消灭剥削,又要充分认识消灭剥削的复杂性和长期性。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决消灭和取缔一切非法剥削现象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已经不复存在了,但剥削现象仍然存在。 剥削现象有两种,一种是合法剥削,一种是非法剥削,对合法剥削要允许存在,依法保 护,对非法剥削则要依法予以消灭与取缔。非法剥削主要是指通过非法手段无偿占有他 人劳动,蚕食鲸吞国家财产的行为。如权力寻租,贪污索贿,雇用童工,克扣工资,以 及雇工经营中各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非法剥削,妨碍生产力发展,破坏正常的社 会经济秩序,涣散和腐蚀人心,没有任何进步作用可言,无丝毫保留价值可说,必须坚 决予以打击和取缔。我们不能因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完全具备消灭剥削现象的条件 ,就对非法剥削现象睁只眼闭只眼。对非法剥削的任何放任和放纵,都是对人民的犯罪 ,对社会公正的践踏,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背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虽然还不可 能杜绝和根除一切非法剥削现象,但必须尽可能地消除和减少非法剥削现象,把非法剥 削对社会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始终坚持消灭剥削这一党的最高纲领不动摇
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具备消灭一切剥削现象的条件。 允许合法经营的私营经济剥削和外资经济剥削存在,以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是 实现党的最低纲领的要求。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消灭剥削这一党的最高纲 领和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不动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允许合法经营的私营经济剥 削和外资经济剥削存在,在“消灭剥削”问题上急于求成,过于求纯,有背于党的最低 纲领,是一种超越阶段的“左”的错误。相反,如果只强调允许剥削,而忘记了消灭剥 削这一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则有背于党的最高纲领和社会主义本质。在社会主义消灭 剥削问题上,一方面,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本质和党的最高纲领不动摇,不管实现党的 最高纲领有多么遥远、有多少艰难曲折,我们都不能动摇和放弃这一目标,都要坚定不 移的为之努力奋斗,要一步一个脚印的去逐步接近和实现这一目标。另一方面,我们在 允许合法经营的私营经济剥削和外资经济剥削存在时,不能忘记更不能违背党的最高纲 领,要自觉把它纳入到党的最高纲领允许的正确轨道上来,而不能与党的最高纲领背道 而驰。即使合法经营的私营经济剥削和外资经济剥削,也不能让其无限制地发展蔓延, 危害社会主义制度,更不能让它孳生新的剥削阶级,酿成剥削制度。对于国际资本主义 剥削,虽然目前还不具备条件去消灭它,但是,我们绝不能放弃对最终消灭它的努力, 我们要善于利用资本主义发展壮大自己,以达到最终消灭资本主义剥削之目的。
标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 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资本主义社会论文; 非法占有论文; 社会阶级论文; 经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