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稽核管理论文_ 张云艳

浅谈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稽核管理论文_ 张云艳

齐齐哈尔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 161000

摘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如何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避免骗保、偷漏缴费的发生,是各级经办机构要面对的共同课题。本文站在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角度,阐述如何化解矛盾,破解难题。

关键词:社保稽核 风险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受编制控制的影响,在职缴费人员少,退休人员多,基金收不抵支的矛盾日益凸显。在当前国家全面取消退休人员集中生存认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要全部移交给税务部门的关键时期,如何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避免骗保、偷漏缴费的发生,是各级经办机构要面对的共同课题。我认为,破解难题,应从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入手。

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稽核概述

(一)什么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规定: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就是指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缴费基数的稽查和审核,对养老金领取资格和待遇标准的核查。

(二)机关事业单位为什么要开展养老保险稽核?

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保险制度决定了要开展社会保险稽核。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实行申报制度,2024年10月以前,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实行“新、老对比”,当新办法低于老办法时,按老办法执行,即按照退休人员在职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退休待遇,缴费与待遇不完全挂钩。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往往会少报瞒报缴费基数,从而达到少缴养老保险费的目的,既影响职工切身利益,还造成了保险基金的流失。这类问题,只能通过稽核检查,才能督促单位及时准确申报,确保基金足额征缴。二是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自身特点决定了必须加强稽核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欠发达地区财力有限,社保基金缺口问题已成为当前保险改革的瓶颈问题。按照国家的要求,自今年起全面取消退休人员集中生存认证,冒领养老金现象可能会不断增多,通过稽核,利用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可以有效控制骗保案件的发生,确保基金安全。

(三)稽核的具体内容

1.稽核主体是各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2.稽核对象是用人单位、参保个人、及其他养老保险服务机构。

3.稽核内容是:(1)参保缴费稽查:参保单位自行申报的缴费基数是否与档案工资一致;参保人员身份是否符合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等;参保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欠费补缴情况。(2)待遇支付稽核: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核定标准、养老金领取资格等方面的稽核。

4.稽核的目的:稽核工作的核心是确保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完整,一是确保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二是杜绝养老保险基金跑、冒、滴、漏,确保养老金等待遇合理支出,坚决制止社保欺诈行为。

5.稽核的依据:原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制定并颁布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法》和各省、市制定的配套政策和相关制度规定。

(四)稽核的要求和工作流程

稽核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务求实效、保守秘密。稽核是专业执法,程序合法、取证有效是稽核工作的基本要求。

稽核形式: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

稽核方式:实地稽核、书面稽核、网上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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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稽核流程:

1.下发稽核通知书。要提前通知被稽核单位,下发稽核通知书。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不提前告知:(1)在信用信息中有不良记录被举报有违规行为的单位;(2)已有证据认为单位有违规行为的,认为事先通知有碍稽核活动的。

2.实地稽核检查。(1)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核审计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证件,说明稽核事项,向单位法人或劳资负责人及其他当事人询问,询问过程中有需要的可以录音,查阅与保险、工资相关的帐、册、表、单;(2)稽核中通常查看的资料有:年度决算、职工名册、编制手册、工资表和工资审批名册,从多个角度审查单位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险。(3)摘录、复制与稽核有关的资料和数据,经被稽核单位经办人核对确认,由单位法人签字盖章;(4)拒绝稽核的,应在稽核工作日志上注明原因和稽核人员、时间,提请行政部门对被稽核单位进行移交处理;

3.提出稽核结果的处理意见。将稽核结果告知被稽核对象,在这个环节要特别注意把握两个时限:(1)未发现违规行为的5个工作日内下达稽核情况告知书;(2)发现违规行为的10个工作日内下达稽核整改意见书。

4.限期整改落实。对于拒不整改的将提请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并处罚。关于整改落实,《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有所不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的是先整改、再针对整改不利的提请处罚,给予了整改期限,没有直接处罚。《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没有缓冲期,只要是没有按时足额缴纳,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还要处以罚款。有冒领的、骗保的,直接提请收回骗取的保险金并处罚,加大了对骗保处罚的力度和骗保对象的法律责任。

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稽核存在的问题

(一)上位法缺失

目前开展稽核工作的法律依据是2003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属于规章性质的,不是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不是很高。下发的时间较早,十几年来没有修订,不能适应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特别是国家全面取消集中生存认证后,冒领养老金问题会日益严重,社会保险费由经办机构征收向税务征收转变后,如何将社保稽核工作纳入税务执法中等问题,都需要抓紧出台新的政策。

2.稽核队伍需要加强。大多数地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没有实现省级统筹,都设立了独立的经办机构。相对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而言,由于服务对少,经办机构的规模较小,工作人员少,县(区)级经办机构没有独立的稽核审计科,即使成立稽核科的经办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专业的稽核审计人员,影响了稽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3.内部职能交叉。社保经办机构的稽核与行政策基金监督、劳动监察等职能有交叉,如果在工作中不能很好地沟通,就会很容易引起误会,造成不好地影响。

三、下一步工作思考

以巩固促发展,在巩固现有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理顺经办管理体制,提升保险控制水平。

一、完善制度建设。按照保险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社保费收缴方式改变的实际,加紧修订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修订稽核流程、整改处罚相关规定,确保制度的一致性。加大死亡冒领养老金和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建议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确保基金安全。

二、加强稽核力度。一是不断丰富强化执法手段,依托信息系统,开展常态化数据较验工作,杜绝死亡冒领和骗保情况的发生,确保基金安全。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整合各险种的人力资源,加强培训,打造专业的、涵盖五险的稽核队伍,提升风险控制能力。

三、明确职责权限划分。合理划分行政机关、经办机构、基金征收部门的职责权限,将社保稽核工作按权责对应的原则加以划分,落实执法主体地位。

论文作者: 张云艳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19年第0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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