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一个政治经济学视角的解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经济学论文,新农村论文,视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保持了持续高速增长的趋势,这极大提高了人们的经济水平和生活状态。然而,经济增长引致的财富分配效应并不是相对均质的,在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高速增长的背景下,农村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相对增速缓慢。在经济增长差异背景下,城乡居民在社会、文化、管理等方面均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断裂”或“失衡”(陆学艺;孙立平)[1-2]。
中国城乡经济社会的不平衡发展不仅与改革开放的初衷不一致,而且也对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提出挑战。基于此,中央政府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的理念下,将统筹城乡发展摆在了更突出的地位,不仅将城乡和工农关系调整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而且提出实施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内容的新农村建设战略。
新农村建设是对城乡经济社会失衡状况的一个积极回应。针对新农村建设,已有文献讨论了意义、内涵和测度,尤其是对于推进思路,文献强调了协调发展(陈锡文;马晓河;韩俊)[3-5]、产业推动(杜青林)[6]、劳动流转(林毅夫;蔡昉)[7-8]、组织带动(温铁军)[9]、福利供给(贺雪峰)[10]、分配调整(郑有贵)[11]、权益扩展(秦晖)[12] 的重要性,这些对于人们深化对新农村建设的认识是有价值的。然而现有文献更多的是政策性诠释,而较少解析新农村建设的内在机理。本文试图从政治经济学视角出发,从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两个层面探讨影响新农村建设的制度性因素,这可视为对现有文献缺陷的一个小范围但有意义的修正。
二、理论背景
新农村建设包括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体现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发展布局(课题组)[13]。理论上说,新农村建设的五个方面不是平行的,生产发展对生活、文化、社会等事业的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但生产发展并不意味着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和管理民主可自动实现。因此,新农村建设可分为两个层次:生产发展体现的是经济增长,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体现的是社会发展。解析新农村建设,不仅需要廓清影响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而且要说明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内在关联,前者涉及经济增长理论对增长源泉的认识,后者涉及发展经济学关于发展意义的思考。
从增长动力来看,经济增长理论长期采用“要素核算法”,将增长贡献“分解”到各种要素中去。这有两个缺陷:一是生产要素并不能解释经济增长的全部,增长方面存在巨大的未被解释的剩余;二是生产要素具有边际报酬递减特征,这与长期经济增长所蕴含的报酬递增并不一致。上述两个方面意味着:经济增长是一个多因素交互作用的连续的非均衡的过程,这些因素不仅单独对经济增长起作用,而且它们的组合程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增长,要素的交互作用正是报酬递增和经济增长的源泉(舒尔茨)[14]。由此,增长不仅取决于各种要素,更取决于要素的利用和组合程度,取决于决定要素组合的技术变革和经济制度以及决定技术变革和制度创新的宪政体制等。所以,理解农业生产发展,应采取全要素生产率去解析被遗漏的因素,并特别注意影响要素交互作用的那些因素:经济组织和经济制度等。
从发展意义来说,增长和发展不是等同的,增长是发展的实现手段。发展观经过了三个阶段:增长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和自由发展观,这体现了对“人本”目标的不断逼近。单纯强调增长可在很大程度增加物质财富,但这通常伴随着环境恶化、福利缩减等后果。于是,增长型发展观逐渐过渡到可持续发展观,后者要求生态规模上的足够、社会分配上的公平、经济配置上的效率同时起作用(戴利)[15],这可视为发展观向“人本”方向的第一重转化。考虑到权利扩展与福利水平的内在联系,可持续发展观又逐渐被自由发展观所完善,“发展可以看作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阿马蒂亚·森)[16],发展的目标是扩展个体和群体的自由度或相关权利,发展依赖于政治自由和公民权利、经济设施、社会机会、社会透明度、安全性防御等。这可视为发展观向“人本”方向的第二重转化。基于发展观的演变轨迹,对农民社会发展的分析必须立足于福利增加目标,考虑其福利获取能力及其主要影响因素。
显然,可以将新农村建设分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在经济增长方面,实现生产发展不能仅从要素角度出发,而必须探究影响要素组合效率的组织和制度因素;在社会发展方面,实现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等福利扩展,必须考虑影响可持续发展和自由扩展的社会制度安排。在这个意义上,政治经济学为解析新农村建设提供了一个恰当的视角。
三、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失衡特征及其引申含义
新农村建设源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由于产业特征及禀赋差异,要使社会群体保持完全相同的发展速度是不可能的,但对于一个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而言,中国城乡经济社会的长期、较大不平衡发展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在这个意义上,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性和迫切性,而对新农村建设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一个逻辑起点是廓清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现状。
表1显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是全面的。收入水平方面,城乡居民的人均净资产和纯收入差距分别为3.70倍和3.21倍,城市贫困发生率仅为农村的0.28倍;消费水平方面,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是农村居民的3.29倍,恩格尔系数仅为农村居民的0.80倍,城乡居民的耐用消费品拥有量也存在着显著差别;居住条件方面,农村居民的安全用水、清洁能源、卫生厕所和道路硬化均与城市居民相差甚远;教育医疗方面,城镇居民的受教育年限是农民的1.29倍,卫生人员拥有水平和人均医疗支出分别是农民的10.91倍和4.01倍;社会保障方面,市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人数占比、资金支出、人均支出分别是农民的4.52倍、11.0倍、10.66倍和2.36倍。显然,在收入水平、消费状况、居住条件、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存在着较大差距,城乡之间不仅存在二元经济反差,而且也存在二元社会反差。
表1 中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综合比较
资料来源:2002年居民家庭人均净资产来自林永生(2006)[17],2004年高贫困线的贫困发生率来自邱晓华(2006)[18],其余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5》《中国统计摘要2006》。
由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失衡,可以引伸出:一,农业发展、农村进步和农民增收是密切相关的,“三农”问题具有复杂性,单项的政策措施虽可以取得局部绩效,但“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必须借助系统性、长期性的举措。在这个意义上,内涵丰富的新农村建设是对城乡全面失衡的一个积极回应。二,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失衡,意味着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创造主体和价值主体,政府的外部推动虽不可或缺,但新农村建设应以农民的自身意愿和实际能力为基础,以农民的自我管理和自发推动为动力,以农民利益增长和福利扩展为目标。政府对农村建设的嵌入式干预,不仅面临着市场化改革和国际化背景的“道德”拷问,而且面临着有限资源和有限信息的“能力”约束。
中国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失衡,不仅意味着新农村建设具有系统性和必要性,而且也意味着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充当着主体的角色。于是,问题就归结为:农民如何能够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两个层面上扩展其福利水平?现有的经济社会背景如何“阻碍”了农民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以致其在福利比较中处于劣势?这显然涉及生产发展和社会发展中的制度性、组织性因素。
四、制度约束、劳动生产率提高和农业生产发展
从经济增长理论出发,生产发展要求必须寻求促使农业增长的持续动力。农业发展包括两方面:一是增加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的供给,对于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始终具有“不能出现任何闪失”的重要意义,寄希望通过国际贸易来实现粮食安全是不现实的。二是促使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这是消减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提高农村居民消费能力和层次、推动宏观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考虑到劳动生产率在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中的关键作用,因此就应从劳动生产率角度解析农业生产问题。
在价值层面上,农村劳动生产率表现为农业产值和就业者的比例关系。假设农产品产量为Y[,g],价格为P[,g],农业劳动者为N[,A],则农业劳动生产率E=Y[,g]P[,g]/N[,A]。考虑到农业和非农产品的劳动生产率及其收入差距,农户为了最大化收入,一个理性选择是通过就业流转在农业和非农产业之间配置劳动力。因此,如果农业产出Y[,g]对农业劳动力N[,A]弹性较小,则农业劳动生产率与农业劳动力反相关,农业劳动力流转意味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人均收入的增加。为了证实这点,可以用农林牧渔的产值与就业人员之比表示农业劳动生产率,在统计资料中,缺少各省区劳动力流转到非农行业的比率指标,但各地农民外出劳务收入占农村可分配净收入总额的比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村劳动力流出的程度,可称其为地区外出打工比率,它可以作为各地区非农产业劳动力配置比率的一个替代指标。图1描绘了2004年中国31个省区农村劳动生产率和外出打工比率的关系,显然,两者存在比较显著的反相关关系。
图1 2004年我国31个省区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外出打工比重的关系
在实物意义上,如果粮食总产量为Y,粮食播种面积为A,粮食劳动力为L,则劳动生产率(Y/L)可以分解成土地—劳动比率(A/L)和土地生产率(Y/A)的组合:Y/L=(A/L)*(Y/A)。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可以依靠土地—劳动比率增加,也可以依靠土地生产率提高来完成。图2显示:1978—2004年,中国粮食生产的土地生产率指数和劳动生产率指数均超过1,然而土地生产率指数一直高于劳动生产率指数,随着时间推移,两者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这说明:改革开放以来,土地生产率的增长趋势强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趋势,且这种特征有不断强化的倾向。由于劳动生产率等于土地生产率和土地—劳动比率的乘积,因此,粮食生产的土地—劳动比率不仅没有显著提高,反而有不断下降的趋势,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主要是由于土地生产率的提高所引致的,土地—劳动比率对劳动生产率提高的贡献度非常有限,规模经济的贡献度较小。
图2 1978-2004年中国粮食生产的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
注:农业劳动生产率根据农林牧渔总产值和就业人数计算得出,资料来自《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5》,外出打工比率根据农民外出劳务收入和可分配净收入总额计算得出,资料来自《2004年中国农业统计资料》。
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均为指数形式,其中以1978年为1。粮食产量、播种面积和农业劳动力来自于《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5》。
理论上,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劳动生产率的持续提升,这可以在价值层面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并在实物意义增加农业产出水平,而农业劳动力的有效流转对劳动生产率提高至关重要。然而经验分析显示:改革开放之后,农村劳动力在持续流转,农民工数量有不断上升趋势,2004年农民工数量约为1.2亿,但农村仍有1亿剩余劳动力(丁守海)[19],这使人们追问通过劳动力流转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何不是充分的?同时,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生产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为何主要依据土地生产率,土地—劳动生产率为何没有对劳动生产率提供实质性贡献?这与农村户籍制度、土地产权制度和农民福利制度有关。在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安排下,农民就业的非农化流转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而且户籍制度背后隐含着公共品和社会福利的分配规则,由于在正规性福利制度普遍缺位的背景下,农民只能采取将社会保障依附于土地的非正规方式,因此土地兼有农业生产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就业的非农化流转并未连带着公共产品和社会福利的非农化流转。于是,就业流转、身份流转是相互脱离的。农民由于交易成本较高而很难流转到非农业和城市,即使可以流转,也对土地具有较强的经济联系和福利依赖,结果强化了土地的分散式、小农型格局,抑制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农业生产的集约化、专业化经营。
五、数量悖论、谈判能力提升和农民福利扩展
新农村建设是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失衡的积极回应,因此,还应从政治经济学视角解析农民的福利扩展问题。农民是“贫困,但理性的”,农民的福利享用劣势并不起源于其福利需求层次低下或分配意识不足,非农化流转表明他们具有摆脱福利低水平境地的强烈意愿。这样,对福利享用劣势的唯一解释:农民通过市场和政策途径来获取福利时的谈判能力较低。中国有9亿农村户籍人口,农民规模应为其谈判能力获取提供有利条件,然而按照集体行动的逻辑(奥尔森)[20],由于存在“搭便车”现象以及效用发现、成本分摊等难题,则规模较小的群体更容易采取集体行动,并具有更强的谈判能力。农民的人多要转化为力量大,需要采取有效的组织行为,在成员间形成合理的成本分摊机制,优化内部安排来提高集体的环境适应能力,而政府应努力使各方利益集团形成平等、互动、协商的机制,消除强势利益集团对弱势利益集团的抑制。可以利用这种逻辑来解析农民的市场谈判能力和政策影响能力。
在市场谈判能力方面,考虑到粮食生产的特殊意义,可以从粮食生产角度考虑问题。为了提高收入水平,农户的理性选择是增大粮食产出水平Y[,g]和提高粮食价格P[,g]。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粮食产出和粮食价格之间存在良性互动关系,农户因为具有生产的规模效应和健全的合作组织,从而具有较强的市场谈判动力和能力,以及较强的发现价格的动力和能力。但在中国,粮价与生产之间的关系并不密切,1978—2003年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如表2,粮食生产变化不能对粮价变动进行有效的解释,相反,粮价变化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生产决策。粮价基本是一个“游离”于农民粮食生产、而由政府确定的外生变量,农民在粮食市场更是一个真正意义的“价格接受者”。粮价可以对粮食生产产生影响,农民会将粮价作为生产决策的一个内生变量。结果是:在粮价下降以致“卖粮难”时,农户会在下期减少生产投入,导致粮食生产和供给减少,当这种情况持续进行而出现“买粮难”时,政府会通过提价等行政措施刺激农民,结果在政策信号下农民增加粮食生产,粮食形势趋于好转,政府重新推动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粮价重新调低,结果又出现新的“治乱循环”。在上述过程中,农民的市场谈判能力和价格影响能力非常微弱,农民经常出现对市场信号的“瞄不准”的特征。
表2 粮食生产和价格变化的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结果
注:粮食生产x用粮食生产量指数表示,价格变化y用粮食零售价格指数表示,原始资料来自《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4》。
在政策影响能力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仍占人口的绝大多数,但是二元经济社会反差不仅没有缩减,反而呈现出“路径依赖”意义上的积重难返和持续扩大态势,农民被视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农民的弱势地位与利益集团在谈判中的能力不对等紧密相关。由于组织能力的制约,农民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疏导机制、利益调节机制和基本权利保障机制处于形成阶段,结果是农民的人多之因并为转化成力量大之果,市民的人少却占据着谈判中的强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谈判力量的不对等会转化为社会“呼声”的不对等,社会“呼声”的不对等又会转化为政策影响能力的不对等,政策影响能力的不对等又会形成社会地位、资源分配、经济收益上的不平衡。结果是:农民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权利贫困,表现为:政治权利受到不合理限制,农民的平等权、自由权、人身权、参政权、自治权等政治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受到旧体制不同程度的不合理限制;经济权利受到不正当的剥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屋、农作物等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经常受到外部力量的侵犯;社会权利受到不公正的侵害,农民在劳动、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市民相比处于严重的权力失衡和不公正状况(范毅)[21]。这种不平衡反过来又会强化城乡利益集团的谈判力量差距,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陷入自我强化的循环之中。所以,农民规模虽大,但政策影响能力较小,农民所获社会福利、发展机会以及选择集合均不可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绩效。
六、结论和政策含义
改革开放之后,城乡之间存在全面、显著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状况,新农村建设是对这种失衡的一个积极回应。新农村建设包含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两个层面,从政治经济学视角出发,在经济增长方面,农业发展依赖农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但由于城乡户籍制度、土地产权制度、农民保障制度等制度性约束,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化流转受到制约,就业流转和身份流转脱离,这些均对劳动生产率提升产生了负面影响。在社会福利方面,在分散式的小农生产模式下,农民的数量优势并没有转化为谈判能力优势,由于激励相容问题农户的组织和谈判能力较弱,其在市场交易中对价格的影响很小,在社会谈判中对政策的影响很小,结果是其社会福利获取及社会发展程度处于不利地位。
显然,农民在经济社会方面的劣势与一系列的制度、组织因素有关,如果不对这些因素进行完善和改革,则农民的主体地位将无法充分体现,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也值得审慎对待。归结起来,两方面的制度变革将尤其重要:一是部分农民的真正流转,二是留守农民的自发组织。前者需要户籍制度改革以降低农民职业流转的交易成本,土地制度改革以加快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从而通过劳动力重新配置和土地—劳动比率改变来提高劳动生产率,有效地实现农民增收和粮食增产的生产发展目标。后者需要在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经营的基础上,改革政府官员的政绩评价体系,扶植农村专业性、自发性的合作组织,建立农民所有、农民所治、农民所享的经济组织,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形成常规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利益疏导机制、利益调节机制和基本权益保障机制,让农民有动力和能力对市场谈判和政策制定产生有效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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