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山东潍坊 261061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迅速持续发展,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问题也逐渐地显露出来,特别是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发展都处于粗放型的经济模式,经济的增长往往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污水和废水的排放量在各个行业中更是呈不断增大的趋势,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导致饮用水的水质剧烈下降,给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关键词:污水处理费;征收;问题;对策;分析
1导言
对于城市污水的处理在我国城市化建设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关乎城市发展的进程,所以必须重视。在我国当前污水的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尚且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一一解决。为此,征收污水处理费不但可以满足改善水质的要求,而且还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促进相关企业进行生产技术升级以及产业结构模式的改革,从而使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面临着一些巨大的障碍和问题,亟待解决。
2当前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我国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
由于我国城市发展不平衡,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也是差别很大,再加上各地区污水产生量的不同,导致我国在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上有很大的不可操作性。这个实施起来很会困难,不能很好地设计全部地区,这样就会产生冲突和矛盾,所以,在我国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存在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其工作的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
2.2我国污水处理费征收法律依据不是很充足
在我国宪法中,2008年2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管理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可以看到,在我国对于城市污水的处理工作,法律上只是简单地进行了说明,并没有很具体的一些方案,这就到导致在工作上会产生一些困难。我国多污水处理的法律性不是很强,没有很强硬充足的法律依据,其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只是简单的进行了一些理论上的阐述和说明,并没有具体性征收依据,国务院对此也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所以我们期待着国家能够制定出相应的污水处理政策。
2.3我国污水处理对相应的取水户没有进行分类征收
当前,我国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方面还比较单一,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计征方式还只是单一的按照用户取用水量来进行,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分类措施。对于这种情况,就很产生很大的分歧,人们就会有不同的观点,比如说污水处理费用应该是针对的是污水的排放量,在不同的小号水资源的地方有着不同的污水排放量,其中都存在着一些差距。所以说在我国,污水处理对相应的取水户没有进行明确的分类征收。
2.4污水处理如何核减对有污水处理的设施
在我国,一些机构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会遇到一些问题。首先是对于污水处理设施自建的用户,难以有效评判其污水排放量达标与否。在当前,在我国大多数的水行政部门,他们对于污水的排放测试设施工作还没有完全做好完善。这就导致在我国,很难以有效评判其污水排放量是否达标。然后是在我国污水处理中,很难确定污水处理设施自建用户核减量的大小。现如今,有很大一部分大规模的企业大都自建的有自己的企业污水处理厂,不同企业污水的排放量也不同,污染程度自然也不一样,所以这样处理起来就很难办,因为我们不知道每个企业的额污水情况,和其处理的具体状况怎么样。这个问题需要被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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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策和建议
3.1加快立法步伐
现如今,污水处理费征收形势要求其工作务必不断增强。鉴于此,为了确保征收工作实施更顺利有效,层面更高,就要对其征收工作制度进行总结分析完善优化,通过更加权威的法律法规来辅助工作,从而使其法律地位得到提升,允许其在高层次的法律轨道下执行。同时,为提升社会各界的关注度,重视度,各级地方政府也应对其相关措施进行优化,对征收加强管理刚性。
3.2明确征收范围
在征收范围的认定上,重要的一点就是分清哪些设施属于城市排水设施,其具体范围是多大,具体设施有哪些,划分出哪些区域内的取用水户应该缴纳,哪些不用缴纳,这样征收人员与取用水户就会明明白白。当然,这一工作的落实还需要地方政府协同有关部门进行详细的界定,并公开向社会公布。
3.3实行分类征收
在分类征收工作中,取用水用户自备水源成为主要问题,尤其是集中在取用水大户上。通常情况下,一般的自备水取用水户的征收工作,都可以通过正常统一的标准方式进行。而特殊情况的用户,则通过:一,地温空调用户,征收方式就要选择上下水管计量差的手段,这种方法就要求其取水口总管处和注水管道处都要安装计量设施,污水处理费就可以通过注水表和取水表的数目差核算出来。二,污水处理设施自建用户,要严格遵循补偿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的原则,在用户提出相关申请后,地方政府要切实分析评估其处理规模,污水排放实际量和取用水实际量等,该过程要结合水利,财政,环保等多方部门,并由上述部门提出建议来制定核减标准,在取得地方政府批准后执行,从而使核减比例标准合理有效,方便执行。上述分类征收标准不是靠一朝一夕的数据就能准确制定出来的,其对比较核还要反复验证的同时,上级权威部门也要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与完善。
3.4政府应对涉及环保部门的问题建立有效的解决途径
通过再建排放检测设施来解决检查取用水户污水排放量达标与否的问题是不科学的,这种浪费资金,复建重建的措施也是财力和时间不允许的。针对此类问题,地方政府要对其采取有效的分析部署,通过地方政府接收环保部门按月上报的信息,再将其转输于水利部门,同时该上报制度也要经由专人负责,并完善其监督机制。由此,水利部门不仅掌握了用户排放污水量达标与否,还可以向用户合理清晰的阐述重复收费问题是否发生。同时,对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主要指因超标排放污水而进行的罚款),政府要结合月报的情况,严格要求其在缴费时,将检测结果报告交于缴费单位后进行。污水超标排放费,一定要在其法律检测认定后进行收取,严格避免通过估算形式随意征收的现象,这样才能谨遵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相互制约与监督,保证征收工作开展。
3.5加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力度
在征收污水处理费工作中,其基础手段是提升宣传力度,加强组织领导,队伍建设,然而若想使征收更远更深的发展,这些远远不够。工作中,其负面影响往往是由于对于态度差,不配合工作的“钉子户”的处理方式不到位,不合理造成的,长此以往,征收工作就会进行的更加艰难。针对上述问题,缺乏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起不到具体作用,依靠法律强制执行便是可行之策。
4结论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水资源是世界上最珍贵的资源之一。目前,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水短缺”问题越来越严重,逐渐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因此,防治水污染,加快污水处理步伐显得非常紧迫。要想使污水处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就必须要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这不仅关系着人们的生活水平质量,更是关系着国家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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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管飞
论文发表刊物:《房地产世界》2019年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5
标签:污水处理论文; 污水论文; 工作论文; 在我国论文; 设施论文; 排放量论文; 用水论文; 《房地产世界》2019年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