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书京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7)
摘 要: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信息爆炸式增长提供了条件,深度链接作为从浩瀚如海的互联网高效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在网络信息传递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什么是深度链接呢?深度链接案件的争议焦点都有哪些?本文从深度链接的定义入手,结合相关案例分析了深度链接的本质,并在深度链接概念的基础上,给出本文结语,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之目的。
关键词:深度链接;普通链接;网络链接侵权;链接
1.前言
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信息爆炸式增长提供了条件,深度链接作为从浩瀚如海的互联网高效获取信息重要途径,在网络信息传递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什么是深度链接呢?深度链接案件的争议焦点都有哪些?尽管探讨深度链接相关的作品日益增多,但对深度链接的理解仍是千篇一律。本文从深度链接定义着手,结合相关案例分析了深度链接的本质,并在深度链接概念的基础上,给出本文结语,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之目的。
2.深度链接的本质
在对其进行定义之前先理解以下名词分别是,网站:提供web服务的站点;网址:网页的地址,即URL,在浏览器地址栏中显示;网页:网址在浏览器中呈现出来的页面;网页元素:网页中的文字、图片、音频、动画、视频等;网页元素地址:网页元素的地址。链接:从一个网页指向另一个网页的连接关系。域名:为方便记忆网址而创造的上网单位的名称,取代数字的IP地址,通常情况下所说的网址都包含特地的根域名。
网页包含链接、网页元素,其分别对应链接地址、网页元素地址。链接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本文主要根据链接指向的对象不同和用户感知效果明显与否,将网络链接分为一般链接和深度链接。一般链接,也称普通链接,是指从一个网页指向另一个网页的连接关系,用户点击后可明显感知跳转至另一网页或相同网页上的不同位置,我们在上网时遇到的绝大部分链接都是普通链接[1]。但依据深度链接相关作品中的定义(绕过被链网站首页直接链接到分页的链接),我们遇到的绝大大部分是深度链接,这种结论显然不合常理,毕竟普通链接应该是最常见的。深度链接,是指一个网页的网页元素地址和被链网站网页元素地址相同的链接,使用户在设链网页直接得到被链接网站所提供的具体内容,不能明确知晓自己链接了另外一个网站。依照本文对普通链接的定义判断,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搜索结果页的链接为普通链接,根据避风港规则[2]并不侵犯著作权;区别一般链接和深度链接后,在司法实践和创业实践中只需要判断链接是一般链接还是深度链接即可确定侵权与否。如果符合本文深度链接的定义且无其他免责情形则可判定为侵权,深度链接使用户混淆网页元素的来源,被链接网站作为外置存储器或外置数据库而存在[3]。
3.深度链接相关案例分析
2015年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原告)诉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4],被告开发的“豌豆荚视频”播放软件可点播涉案作品。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原告主张被告提供链接服务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辩称其开发的豌豆荚软件是搜索软件,不具备播放功能,涉案作品由第三方提供并控制。本案的焦点为网络用户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被告提供网络服务时对上述侵权行为是否明知或应知。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5]。故法院认定相关主体对涉案作品的传播系未经许可的传播行为,构成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实际获得了相关作品的部分传播利益且未支付相应的成本,应承担严格的审查义务。综上,被告作为提供影视作品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相关网络用户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合理的措施,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6]。
从案情“被告提供链接服务时并未选择普通链接的跳转方式,涉案作品播放过程并未离开网站的界面”可知被告提供的链接为深度链接。用户直接在设链界面(豌豆荚界面)得到被链接网站所提供的具体内容,并不知道自己链接了另外一个网站。豌豆荚对被链网页范围进行筛选,选择了快播公司网站作为重要的播放来源,且涉案作品播放过程并未离开其网站的界面 ,结合快播软件以观看盗版影视作品而著称是已知的事实,被告没有履行审查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4.结语
在对深度链接定义后,可知深度链接和普通链接是两种不同的链接方式,之间没有交叉关系,一个链接如果不是深度链接肯定为普通链接。如果为普通链接,在不违反红旗原则[7]即明知或应知被链网页侵权的前提下,根据避风港规则链接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深度链接则相反,在不满足免责事由的情况下,需要承担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责任。
故此我们可得出结论,审理深度链接相关案件时,根据本文对普通链接和深度链接的概念进行分析,如果为普通链接行为,再判断链接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则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否则不承担侵权责任。若不为普通链接必然为深度链接,深度链接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审查义务,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如无其他免责事由,则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8]。
参考文献:
[1] 钱识琛.深度链接引发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0.
[2] 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规则的效力[J].法学, 2010 (6): 128-140.
[3] 姚依哲.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认定[J].人民司法,2011 (03).
[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25790号
[5]冯刚.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审理问题研究[J]. 知识产权,2015(11):53-61.
[6] 黑小兵.网络链接侵权法律问题研究[J].科技与法律, 2011(04).
[7]徐畅. 深度链接的侵权认定与在我国的司法实践[J].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6(6):192-194.
[8]杨勇. 深度链接的法律规制探究[J]. 中国版权,2015 (1):53-59.
作者简介:程书京(1988.11.14),男,河南省商丘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 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程书京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11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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