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文皎[1]2000年在《思维方式与我国法理学的发展》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法理学有了重大发展,但也存在许多不足。学者们普遍认为,旧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的束缚是阻碍法理学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任何学术研究都离不开主体思维方式的影响,思维方式的更新往往带来理论的变革。更新观念,实现思维方式的现代化转型成为法理学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考察我国思维方式的形成、发展和变革与法理学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认识思维方式的发展、变革对法理学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它有助于推动研究者们努力改造主观条件,以更开阔的视野、多层的视角和多样的方法去研究法理学问题,不断推动法理学向纵深发展。 一、传统思维方式在近代的嬗变与法理学的革新。 思维方式是主体思维活动的样式,主要包括关于对象世界的认知结构、价值结构和思维方法三个组成部分,它具有文化延续功能,内在地影响了一个民族的思想风格和学术传统。 整体性是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最根本的特征。它主要包括整体性的观念结构、整体性的思维方法和经学传统以及重视社会人伦、经世致用和群体本位的价值取向。这种思维一直影响着中国社会。直到近代,社会状态发生了变化,思维方式也发生嬗变,主要表现在:1、知识观念结构更新;2、基本价值目标发生变化,3、思维方法更新。但受近代复杂局势的影响,思维方式没有实现真正的近代转型。 古代中国主要的法理学思想是礼法结合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其主要特点是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礼教作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这种礼治思想一直占据统治地位,束缚了我国法律思想的发展。近代,法理学吸收借鉴西方政治法律思想,逐步发展了进步的法理学,开始了法理学的革新。 传统法理学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是以传统思维方式对法理学探讨的必然结果。传统思维方式发展的滞留维护了礼治思想长期不受动摇的地位。近代以后,思维方式发生嬗度。受此影响,法理学开始革新,发展了具有较强西方色彩的进步法理学。 二、思维方式统一意识形态化与法理学的变革和曲折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实践的发展推动思维方式的变化。这一时期,思维方式的发展随着党的文化指导思想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到“保卫马克思主义的纯洁性”,最后发展为“以阶段斗争为纲”的变化从统一的多样化走向单一,从动态走向僵化,逐步意识形态化形成一元化思维方式。 从1949—1977年,法理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主要的阶段:1、法理学的变革和初步发展(1949—1956),这时期法理学得到初步发展,并确立了学科体系;2、受到于扰和在曲折中发展(1957—1965),法理学研究趋于停滞;3、遭到全面破坏(1966—1976),法理学基本原理遭到全面批判和破坏。 建国近三十年里,多样化统一的思维方式带来了法理学的繁荣,也使法理学存在着“左”的缺陷。随着思维方式从多样化发展到一元化,以意识形态为本位,法理学发展受到干扰趋于停滞,后来遭到全面破坏。 三、思维方式的转型与治理学的加速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受三次思想解放运动的推动,思维方式随着社会的转型不断突破旧思维方式的封闭性、保守性、一元性,向现代的开放性、创造性、多元性转型。思维方式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两个阶 段:1、从1978一1991年的初步转型;2、1992年以后的加速转型。 从1978年以后,我国法理学研究开始走了正轨。二十年来,法理学发展经历了二个阶段:]、恢 复和初步发展时期(1978一1991),法学理论和法治建设的基本问题的研究得到恢复和初步发展。2、 加速发展、全面发展时期(1992至今)法理学研究不断深入和拓展。 法理学从恢复到迅速发展离不开主体思维方式的不断更新。从]978—1991年,思维方式对一 元化定势的初步突破推动了法理学的恢复和发展。但思维方式转型的缓慢限制了法理学探讨的深 入。92年以后,思维方式的加速转型带来了法理学研究模式的变化,法理学加快了发展速度。但思 维方式转变的札对落后成为阻碍法理学深入发展的重要原因。 法理学要现代化,必须形成现代的法理学思维。因此,法学工作音应努力改造主观条件,实现思 维方式的现代转型,形成现代化的法理学独特视角,推动法理学的深化发展。
何远琼[2]2001年在《本科法理学教学的困境与突破》文中研究说明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从法律观念现代化在法制现代化中的先导作用出发,通过分析法律观念现代化的实质和如何才能实现法律观念现代化,指出法理教育是法律观念现代化的基本途径。在分析我国法理教育的现状和法理学学科与法理教育的关系的基础上突出本科法理学教学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意义。然后,通过对法理学和教学两个概念的考察探讨了法理学教学的概念,从法理学学科自身的任务和现代教育的任务这两个角度出发剖析了本科法理学教学的应然任务。再以法理学教学的应然任务为考察标准,以法理学教学概念界定为逻辑起点,按照法理学教学概念的外延思路全面考察了我国本科法理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指出目前本科法理学教学面临着不能很好完成法理学教学应然任务、急需改进又难以在短期内改进的困境。为了解决这个困境,本文在深入考察法理学教学历史的基础上总结出导致法理学教学困境的直接原因在于法理学学科自身的不完善、法学教育模式的不完善和法理学教学研究的不足;根本原因在于对变革、移植和继承的认识态度、方法技巧和现实考评存在不足。进而根据总结出的导致法理学教学存在困境的原因指出现实条件下法理学教学改进的关键问题,在分析改进法理学教学中存在的困难后,在法理学学科的性质、法理学教学任务和科学的教育规律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可行的法理学教学改进方案,以完善法理学教学,实现其在法制现代化中应起的重要作用。
姚建宗[3]2007年在《主题变奏:中国法学在路上——以法理学为视角的观察》文中研究表明文章从不同的视角观察审视了我国法理学的发展,从其主题变奏的十五个方面,比较全面地勾勒了当代中国法学发展的基本面貌。
孙育玮[4]2004年在《当代中国法哲学的哲理探索》文中研究指明哲学是人类的智慧之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同样,法哲学也应当是人类的法律智慧之学,是时代法精神的精华。面对新世纪的机遇和挑战,中国的法哲学急待获得发展。 本篇论文的题目定为“当代中国法哲学的哲理探索”,是基于笔者的如下基本认识:“哲理”是“法哲学”的灵魂与品位所在;“哲理不足、品位不够、指导力不强”是中国法哲学现实的突出问题;而结合于法理但又区别于“法理学”的“法哲学的哲理探索与建构”正是当代中国法哲学的时代使命和紧迫课题。 本文试图把对马克思哲学研究新成果的吸收和对我国法哲学理论提升、理论建构的研究结合起来,从而对当代中国法哲学所应贯彻的哲学理念、人文精神、以及中国法哲学哲理建构的主要问题,作出带有基础性和前瞻性的探讨,以期为中国法哲学的研究注入理论动力、提升其理论品位、增强其面对新世纪挑战的实践适应力和实践指导力。 本文的内容结构分为四个部分:第1部分:“中国法理学的世纪回顾”,主要是通过对二十世纪中国法理学历史的梳理,获得中国法哲学发展的基本历史联系和历史启示。第2部分:“中国法哲学的现实思考”,主要是通过对中国法哲学现状的客观分析,指出其“哲理不足”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从而提出和论证“哲理建构”的时代使命和出路对策。第3部分:“中国法哲学哲理建构的指导资源”,主要是通过对马克思哲学与法哲学革命的分析,来挖掘人类最为宝贵的法哲学理论资源,从而为中国法哲学的“哲理建构”提供理论指导、找到理论基点和吸取丰富的理论营养。第4部分:“中国法哲学哲理探索的初步尝试”,主要是选取 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目目口..目..目.目....目一组新时期颇具重大影响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论题展开深入具体的法哲学分析,以获得法哲学哲理建构的经验尝试和方法积累,并在此基础上对建构中国的法哲学体系提出初步设想。
钱继磊[5]2018年在《迈向法理时代的中国法学——兼与徐爱国教授商榷》文中研究表明中国法理学不但没有死亡,而且在部门法学者共同参与的论争即意味着其强大的生命力。但中国法理学的确存在着诸多不足和挑战,需要法理学界进行一场深刻的自我反思与批判。中国法理学应当通过回归法理,使法理成为其中心主题、逻辑结构与思维方式,以实现自我重塑,通过重塑的中国法理学引领整个中国法学,使中国法学迈入法理时代。
刘雪斌, 李拥军, 丰霏[6]2008年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中国法理学:1978-2008》文中研究指明1978年到2008年的30年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取得辉煌成就的30年,是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建设加速发展的30年,同时也是中国法理学蓬勃发展的30年。30年间,中国法理学从初步确立到加速发展最终走向繁荣,在法、法治与法学研究等多方面论域中展开了理论争鸣,产生了诸多理论成果。中国法理学也同时在学科建设、教材改革、学术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获得了巨大的成就,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值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30周年之际,我们有必要对30年中国法理学的历程进行回顾与反思,以求发扬成绩,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继续开创中国法理学研究与教学的新篇章。
刘旺洪[7]2009年在《现代化范式与中国法理学的“理想图景”》文中指出将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法理学的研究概括为"现代化范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现代化范式不能简单地否定,它是中国现代化这一特殊时期的产物,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30年法理学的发展存在着三对基本矛盾,即政治与学术的矛盾、普适性与本土性的矛盾、研究法律与尊重法律的矛盾。进入21世纪,中国法理学研究应当实现从过去简单地将西方作为中国法制和法治建设的榜样、楷模或标准的思维和研究方法向关注中国问题、用中国的方法来解决问题的研究方式的转变,确立中国法理学研究的中国意识。
郭秀丽[8]2004年在《我国法理学教科书的评析》文中指出我国法理学界对法理学教科书的关注很少,然而这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从建国初期移植前苏联的名称即“国家与法的理论”到80年代以“法学基础理论”命名,再到90年代由学者们议定统一使用“法理学”这个名称,标志着法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但比较这三者的内容,除了将国家的有关内容划分到政治学,却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当前法理学教科书已落后于法理学界的研究进度,也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在简短的导言之后,本文的正文包括四个部分。正文的第一部分从思维方式、理论框架、研究方法、研究视角、现状概览五个不同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法理学教科书的现状。这个部分开门见山,既肯定了我国建国以来法理学教科书的进步,也提出了教科书还存在的问题:阶级性思维方式仍占主流、理论框架泛国家主义、研究方法较保守、研究视角的单一性、法理学与部门法相脱离、法理学与法律实践相脱离等。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法理学教科书现状的成因分析。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前苏联法理学对中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深深扎下了根;第二,法学家的自治能力不强;第三,法理学学科本身具有很强的政治敏感性;第四,法理学研究者缺少与实践的互动,导致缺少问题意识;第五,中国法理学与世界法理学存在“言语”脱节的问题。第三部分是介绍西方法理学教材。本文选取了较典型的美国通用法理学教材《法律之门》和德国法学家伯恩?魏德士所著的法理学教材为分析对象,进而归纳出英美<WP=4>法系法理学教材的特点和大陆法系法哲学的特点:前者注重判例分析、注重实证研究,后者注重哲理研究。但共同的是两者都注重法理学与法律实践的联系,所关注的问题很有现实意义;其次,两者都注重与部门法的联系,习惯于跨学科跨领域研究法理问题;最后,两者都用多元的视角和开放的方法来研究问题。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是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法理学教科书的几点建议。因为笔者认为法理学本身是个开放性的学科,很多问题并没有固定的结论,又因为笔者的才疏学浅,所以笔者并没有能力在“颠覆”之后重新“建构”,而只能就前文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几点建议:第一,从实证法理学研究向哲理法理学研究的转变;第二,单一学科研究向跨学科研究的转变;第三,修补式的方法论向重构式的方法论转变;第四,一元的研究视角向多元的研究视角转变;第五,阶级性的研究范式向革命性的研究范式的转变。
陈守一, 沈宗灵, 孙国华, 公丕祥, 朱景文[9]1991年在《九十年代我国法理学的展望(笔谈会)》文中提出过去的十多年,我国法理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开展了一系列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对实现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制建设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对推动法理学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对其他学科也有较大影响。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法理学在九十年代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新的任务,任重而道远,人们期待我国法理学有一个新的突破性进展。为此,本刊特主办“九十年代我国法理学的展望”笔谈会,邀请部分学者就九十年代法理学发展的方向与趋势、法理学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法理学亟待研究的课题、法理学学科建设上的问题以及研究方法与学风等问题,发表意见,期望有助于引起法学界的重视与思考,有助于推进法理学的繁荣与发展。当然,这里发表的意见都只是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有待于法学界共同探讨。
张文显[10]2017年在《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文中指出当下,在中国法学界,共识性"法理"概念尚未凝练出来,把"法理"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尚未成为理论自觉,致使"法理"在应为"法理之学"的法理学知识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中处于缺席或半缺席状态,在部门法学研究中也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和倾力。针对这种状态,本文提出在法理学研究中把"法理"作为中心主题,并倡导部门法学(法律学)与法理学共同关注"法理"问题。基于此种认识,本文对"法理"进行了语义分析、意义分析和历史考察,阐述了"法理"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意义与功能,并指出随着"法理"成为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中国法学的共同关注,成为法治中国的精神内涵,中国法学必将迎来法理时代,"法治中国"必将呈现"法理中国"的鲜明品质。
参考文献:
[1]. 思维方式与我国法理学的发展[D]. 颜文皎. 广西师范大学. 2000
[2]. 本科法理学教学的困境与突破[D]. 何远琼. 首都师范大学. 2001
[3]. 主题变奏:中国法学在路上——以法理学为视角的观察[J]. 姚建宗.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7
[4]. 当代中国法哲学的哲理探索[D]. 孙育玮. 黑龙江大学. 2004
[5]. 迈向法理时代的中国法学——兼与徐爱国教授商榷[J]. 钱继磊. 法学评论. 2018
[6]. 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中国法理学:1978-2008[J]. 刘雪斌, 李拥军, 丰霏.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8
[7]. 现代化范式与中国法理学的“理想图景”[J]. 刘旺洪. 北方法学. 2009
[8]. 我国法理学教科书的评析[D]. 郭秀丽.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9]. 九十年代我国法理学的展望(笔谈会)[J]. 陈守一, 沈宗灵, 孙国华, 公丕祥, 朱景文. 中国法学. 1991
[10]. 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J]. 张文显. 清华法学.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