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 辽宁沈阳 110168
摘要:目的:了解精神卫生法的实施对精神科护理实施保护性约束的影响。方法:根据电子病历,保护性约束观察记录,值班护士长查房记录等,对精神卫生法实施前后,精神科临床护理实施保护性约束的情况进行回顾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保护性约束的使用率,约束的平均频次,约束的平均时长,将调查结果进行比较。结果:精神卫生法实施后约束的使用率由实施前的56.9 %下降到37.5 %,平均每人每次约束时间缩短由实施前的12.51小时缩短到3.96小时,平均每人约束次数由实施前的3.65次增加到5.31次。结论:精神卫生法的实施维护了精神病患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保护性约束的使用率,对防止和避免保护性约束的滥用有着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精神卫生法;精神科;护理;保护性约束;影响
精神病患者由于大脑功能紊乱,经常会出现严重的冲动、伤人、毁物或自杀、自伤等危害行为,为了确保患者自身及其周围人员和住院环境的安全,在精神科临床护理过程中,保护性约束是一种非常必要的护理手段[1]。
保护性约束是指精神科医疗、护理过程中,医护人员针对患者病情的特殊情况对其紧急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的最大限度地限制其行为的医疗保护措施,它是精神科一项特殊护理操作技术,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2]。而在2013年5月1日实施的精神卫生法第四十条中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3]。
本文对精神卫生法实施前后对精神科护理实施保护性约束的影响进行了调查研究分析,现报告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选择了2013年3月—4月(精神卫生法实施前)和2014年6月—7月(精神卫生法实施后),我院新入院精神病患者为调查对象,调查对象的诊断均符合ICD-10诊断标准,实施前共入组267例,其中男性175例,女性92例,年龄11-69岁,平均年龄33.18±10.52岁。职业:工人127例,学生8例,公务员及技术员45例,其他87例,诊断:精神分裂症160例,双相情感障碍18例,抑郁症20例,使用酒精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10例,其他59例;实施后入组291例,其中男性181例,女性110例,年龄12-71岁,平均年龄35.21±10.49岁。职业:工人122例,学生13例,公务员及技术人员53例,其他103例。诊断:精神分裂症173例,双相情感障碍22例,抑郁症19例,使用酒精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14例,其他63例。
1.2方法:
根据电子病历记录,保护性约束观察记录单,值班护士长查房记录单等,对精神卫生法实施前后,精神科临床护理实施保护性约束的情况,进行回顾性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保护性约束的使用率、约束的平均频次,约束的平均时长。最后两组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学比较。
2.结果
通过调查显示,精神卫生法实施后使住院精神病患者保护性约束的使用率明显下降,平均每人约束次数明显增多,平均每人每次约束时间明显减少,详见表1
3.讨论
精神科临床护理工作中保护性约束应用广泛,对预防精神病患者意外事件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潜在的法律问题。保护性约束具有其双重性,即一方面保护性约束是精神科一种特殊的护理手段,另一方面也极易被做为惩罚手段而滥用。然而,2013年5月1日实施了精神卫生法后,对精神科临床护理实施保护性约束起着指导和制约的作用。从调查中可以看出,精神卫生法实施后,维护了精神病患者及家属的合法权利,降低了保护性约束的使用率,缩短了约束的平均时长,增加了约束的平均频次。为了为精神病患者提供人性化的护理服务,我院自卫生法实施以来,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方面,提出了改进措施。
3.1认真学习精神卫生法
护理部、医务科联合组织医护人员学习精神卫生法,外请法律人员对精神卫生法的重点章节进行了详细解析,使医护人员了解和掌握了保护性约束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使医护人员能够依据法律实施保护性约束。
3.2 护理部依据精神卫生法完善和修订了保护性约束的制度,细化了保护性约束流程和观察记录单,规定值班护士长查房记录本上要登记约束患者所在的科室、姓名、约束的起始时间,并在总值班早会上汇报;强调了临床护理人员要在无其他可替代方法下方可使用保护性约束,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精神卫生法实施后约束的使用率由实施前的56.9%下降至37.5%。
3.3精神卫生法实施后,我院护理工作更加重视了各种风险评估工作,做到保护性约束前由医、护双评估,并由医生开具医嘱后方可实施约束,避免了使用保护性约束来惩罚精神病患者,制定了保护性约束告知书,并与监护人告知签属同意,维护了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权,避免了因保护性约束引发的护理纠纷。
3.4精神卫生法实施后,我院明确规定了保护性约束的有效时限为不超过4小时,如果需要继续保护,要由医生再次到场评估、确定,致使精神卫生法实施后保护性约束的平均时长由实施前的12.51小时降到3.96,约束的平均频次由实施前的3.65增至5.31。
此调查可见,精神卫生法的实施维护了精神病患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保护性约束的使用率,对防止和避免保护性约束的滥用有着积极的影响。同时,它对精神科护士在执行保护性约束时也有着制约的作用,使精神科护士对患者实施保护约束的行为更加规范化、法律化,避免和减少了因约束引发的医患纠纷。
参考文献:
[1]石惠珍.对精神病患者实施保护性约束中潜在问题的思考.护士进修杂志,2003,18(11):981-983
[2]杨向东、高玉霞.对住院精神患者约束保护及相关问题的探讨.基层医学论坛,2006,10(7):660-661
[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4
作者简介:李冬杰 女 1970.3出生,护理本科学士学位 副主任护师 科护士长 籍贯:辽宁沈阳。
论文作者:李冬杰,刘振杰,张可
论文发表刊物:《健康世界》2014年22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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