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股份合作制发展道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道路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众所周知,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经济责任制、利改税、承包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等几个重要阶段。到中共十五大确立抓大放小,分类指导,着眼于从整体上搞好国有企业为标志,宣告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从全国范围来看,已经出现的国有小企业的改革模式包括了租赁承包、联合兼并、托管经营、资产重组、嫁接改制、公开出售、土地置换、剥离分立、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制和破产淘汰等多种形式。其中,在实践中得到最普遍推广的是股份合作制,其占改制小企业的1/3多,体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笔者认为,股份合作制作为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实现政企彻底分离的战略思路,在实践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各方面的改革配套措施,使其更加完善和发展壮大。
一 股份合作制的实质
股份合作制是将企业净资产作股,按照自愿的原则,相当平等地出售给本企业的职工(包括管理者),使企业职工成为企业的持股人,将企业转化为股份制。它是我国人民在实践中独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组织形式,它吸收了股份制和合作制两种制度的长处,显示出极大的优越性。从企业的资产上看,它是劳动者与出资者的组合;从经营管理上看,是股东大会与职工民主管理的组合,从分配上看,它是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的结合。
在国有小企业的改制过程中,股份合作制之所以成为广泛流行、广为应用的一种改革形式,主要在于这种模式既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拓宽筹资渠道,明断企业产权关系,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同时又能够保证劳动力的相对稳定,避免出现失业问题。
二 股份合作制的优越性
股份合作制具有自身独有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它具有股份制与合作制的共同特性和双层优点。它体现了财产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集体产权特征。是企业职工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并以股份形式加入,共同占有,共同经营。企业职工既可拿工资又可分红,而且在职工股东大会上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明晰的产权关系理顺了职工个人与企业的关系,劳动者、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等一系列关系,从而形成一种全新的运行机制。这是股份合作制富有活力的根本原因。
第二,有利于财产所有权发挥作用。股份合作制由于真正触及到资产结构与产权关系,改革了原来的国有制,实现了资本所有权的多元化(多个所有者)、清晰化、量化到个人,相对于原有的体制,更有利于财产所有权发挥作用,增加人们对资本效率的关心,因此,它会确实改变企业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条件,逐步实现效率的改进。
第三,股份合作制有利于确立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增强集体观念,提高职工凝聚力。在股份合作制中,职工自愿入股后,既是劳动者,又是投资者,具有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与企业结成财产共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同舟共济的经济关系。这种以产权关系为基础的经济关系,把职工个人的利害关系和企业密切地结合起来,彻底消除过去那种职工对企业漠不关心的消积现象,从根本上增强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股份合作制实行合股经营,民主管理,有利于发挥职工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在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上,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实行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实行民主管理体制。有关企业的股份结构、投资和经营决策、董事会的选举、厂长(经理)的招聘、分配方案等重大决策都须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这有利于经营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有利于调动劳动者(投资者)的积极性,使职工心向企业,献计献策。
第五,股份合作制有利于就业,减轻社会的就业压力。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实行其他的方式,比如破产、兼并、被收购、合资等,这些职工就可能面临失业的威胁。实行股份合作制,保住了工人的就业,减轻社会的就业压力。
第六,股份合作制有利于营造高素质的经营人才。随着国有小企业股份合作制的推行,一大批懂经营、会管理的人才脱颖而出。他们在市场经济的海洋中,学会了经营之道,增长了竞争才干,成为经济建设的人才。
三 股份合作制的局限性
股份合作制虽有诸多优越性,但这不意味着它就是一种“终极”的完美的模式。任何企业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的,都需要随着各方面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发展。股份合作制亦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股份合作制是实践家发明的,而不是理论家发明的,在许多方面无章可循。其他类型的企业,既有较为完备的经济理论作为指导,又有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去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只是我国人民在实践中探索出的一种成果,缺乏理论指导和法律约束,制约着股份合作制企业达到制度的完美。因为,不难设想,一个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企业很难达到制度完美,比如:在股权分配方面,我们只是强调,职工平等持股,防止股权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但是对职工股应占企业全部股权的数额的比例,就无章可循了,此种情况显然不利于股份合作制企业产权的完善。
第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存在不可转让、不可交易性。目前大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被规定为是不可转让、不可交易的。这种股权充其量只是一份收入分配的凭证,算不上是资本市场的所有权。这种不可交易的产权,不是市场经济的产权,也无法实现效率的改进。同样难以在产权交易、产权重组过程中实现资本的重组和资源的重新配置。
第三,股份合作制有碍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重新配制。这一方面表现在,实行股份合作制后,职工成了企业的股东,企业事实上很难解雇职工;另一方面,由于股权不可转让,在职工想离开企业时,又加大了职工转移的成本。
第四,股份合作制可能导致无效率的情况。每人持股、每人一票的职工股份制,强化了劳动者的权利,可能过分地强调工人的利益,而淡化资本利益,使企业利益倒向工人一方,造成职工利益和资本利益之间失衡,从而导致一些新的无效率的情况。
第五,股份合作制存在发展障碍。由于股权不可转让、不可交易的现状,使股份合作制企业难以扩股、融资,这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无疑形成障碍。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在资本化的社会中,人们很难愿意投资于一种不能交易不能实现的金融资产。
正因为股份合作制存在着以上局限,我们就应该创造条件,解决其所存在的矛盾,拓宽其发展之路,使之进一步发展壮大。
四 拓宽股份合作制发展的途径
要使股份合作制能发展壮大,应该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制定股份合作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经济组织都应当在遵循法律精神的前提下,自由地平等地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不受法律约束、规范的经济组织,很难健康地发展,甚至误入歧途,历史上曾出现过的“公司热”就说明了这一点。相反,只有当完备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来规范,某种经济组织才得以规范地健康地发展,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导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法制建设的历史无可辩驳地证明了这一点。
当前,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立法方面存在着两个主要问题:一个是推动,一个是立法规范。要推动就要允许探索更加放开,规范只能是初步的。如果《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是适用于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的,由于其中包括新建型和改组型,改组型中又包括由小型国企改组和由城镇集体企业改组,而且有服务型和劳动联合型的区别,规范也只能是更加原则的。另外,即使是官方的“指导意见”,也难免在多种分歧意见中有所偏好。因此,为了正确处理放开推进与立法规范的关系,正确发挥合作制和股份制两者的制度功能并使之能融于一体,应适时制定《股份合作法》,使股份合作制企业尽快形成一种法定的企业形态,以更好地推进小型国企改革。
第二,允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转让。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许多局限性是由于其股权的不可转让、不可交易所导致的。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越来越渴望股权的转让。我们应当理性地引导其发展,而不应将其固定下来。股权的不可交易,已极大地阻碍了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小企业的发展。实践证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其产权制度的逐步完善,都有待于其股权的交易。通过股权的交易,诸如职工持股比例过高、股权过于分散地被内部职工持有、职工流动的障碍等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并由此使股份合作制企业得以逐步发展为股份制企业,达到国家从总体上改革国有企业的战略目标。
第三,改革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按照《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筹资渠道,又使其股权结构单一。
党的十五大之后,国家对企业的扶困解困的措施,在实行抓大放小的方针下,很难施惠于小型国企。因此,小型国企的改革形式,必须要考虑开辟自己的筹资渠道问题,进行股份合作制的改组。要实行职工普遍的有差别的入股,同时又吸收企业以外的法人与自然人入股,这样就开辟了小型国企自己的融资和解困渠道。
要改变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结构单一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实行两类股(即体现合作制的股份和体现股份制的股份)并存的制度。两种股的并存体现于股权结构上,表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设立:(1 )职工个人股(由职工以个人的合法财产投资形成);(2)职工集体股; (3)法人股;(4)社会个人股;(5)其他股。其中, 职工个人股是必须有的,职工集体股对于准备坚持企业的公有制性质的改制型企业,或自愿实行集体所有制的新建型企业,也是必须有的。这两类股份即是体现合作制性质的股份。这两者合称为企业内部股,它应在股权结构中占多数。如把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合称企业外部股,这也是必须有的。这两类股份即是体现股份制性质的股份。至于其中两者都有,还是只有其一,则不应由法律规定,但法律绝不应规定不设其中之一。由此看来,《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就让人非常难以理解了。
第四,建立多层次的我国资本市场。如前所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有待于其股权的转让,而其股权的转让,又有待于资本市场。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票,一般说来是不符合正规的、全国性的大市的上市要求的,也就难登大雅之堂。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最佳的途径就是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那些上不了全国性大市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提供股份交易场所。事实上,在某些地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在自发地交易,并得到一些企业的认可,只不过这只是“地下的”“非正式的”交易。我们应充分地认识到这种“无交易规则”的交易潜在的危险。与其让其偷偷摸摸,还不如让它公开化。为求稳定,可以在股份合作制比较发达的地区进行试点,建立一些公平有序的交易市场,作为全国性市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收稿日期:1999—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