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改革中“老三”与“新三”的关系_国企论文

论国有企业改革中“老三”与“新三”的关系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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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0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673(2000)02-0036-03

从现在起到21世纪的前10年,是我国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而改革和发展的关键又在国企改革。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必须不失时机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使国有企业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这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不断保持和促进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必然要求。”〔1〕

改革开放20年来,国有企业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等多种形式的发展扩大了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一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改革中焕发出生机,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成长壮大。同时也要清楚地看到,现在,国有企业改革处于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国有企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变革中,都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深层次矛盾,其中“新三会”与“老三会”矛盾关系的处理就是一个让许多企业头痛的问题。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实现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重要途径,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改革以来,许多国有企业都积极进行了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和试点。而公司主要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作为主要的组织管理机构。我们暂且把它称为“新三会”,其中,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并决定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组织,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而国有企业中所存在的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我们称之为“老三会”。“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问题是每个公司制改组改制后的国有企业都必须现实面对的问题。能否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是关系国企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处理得好,可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进国企改革和发展,有利于当前国企脱困目标的实现。

8月12日,江总书记在大连召开东北和华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发表谈话中指出:“目前绝大多数国有控股公司都既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又有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可考虑双向进入的办法,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1〕9月22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竞争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2〕这些重要论断,为国企改革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指明了方向。

1 党委会与“新三会”的关系处理

改制之前的国有企业中,经济建设之中心与党的政治领导之核心,谁大谁小,如何协调的争论,已持续了许多年,实际上二者常常发生磨擦,想把“二心”变“一心”是很困难的,因而许多企业难以搞好。

改制过程中,这个问题仍然存在,集中表现在董事会与党委会之间的矛盾。依据十五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可让党委书记兼董事长,也可让党委会与董事会的成员交叉兼职—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目前不少企业也正是这样操作的。还可由党委成员按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负责人也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这样,可使“中心”与“核心”较好的统一起来。

改制后必须保证党对企业在政治上的领导权,正如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的“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一个重大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首先应保证国企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决策前,董事长(总经理)应提前向党委报告重大决策议题,或党委根据广大职工意见,将那些需要决策的重大议题与董事长(总经理)交换意见,共同磋商,形成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主导性意见。在参与决策过程中,党委和党员董事要积极体现党的意志,主动提出思路,引导决策向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方向发展;若发现重大问题的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时,应及时提出,若错误仍得不到纠正,党委应向政府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反映,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决策后实施过程中,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及党员领导,应带头狠抓落实,搞好生产经营,使决策顺利实施;还要注意收集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及时上报党委,以及时纠偏,减少失误,协助党委搞好决策的保证和监督任务。其次,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这也是国企党委在企业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和企业决策科学化的有力保证。在参与国企领导班子的选配时,党委在听取上级党组织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协助股东会推荐董事、监事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协助董事会和监事会选好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对总经理、副总经理和三总师人选,党委应在董事会和总经理提名的基础上,协助上级组织部门做好考察和推荐工作。选配国企中层行政管理干部时,可由总经理提名或党委推荐人选,党委人事部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统一意见后,经党委研究确认,再由总经理签发聘任或解聘通告。选配中层党群部门干部时,在征求行政领导意见的基础上,由党委研究决定。

2 职代会、工会与“新三会”的关系处理

近年国企改制时,由于“新三会”的建立,职代会和工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在国企出现了“滑坡”的趋势。参照西方国家在工业经济时代纷纷将企业管理民主化融入国有企业制度中,并取得了企业高速发展的显著效果,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性,正如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的“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我们必须努力探讨现代企业制度下,传统制度与新制度之间的关系,使它们互相补充,使我国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完善。

2.1 由职代会推举职工代表直接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在当前国企改制、落实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两种可行的选择:一是由全体职工通过职代会选举职工代表直接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一是由全体职工通过职代会推举出若干名职工代表成为董事、监事候选人,然后经股东大会选举认定。

为了体现职代会与股东会并列成为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一般更倾向前一种模式。

2.2 用否决制构造职代会与“新三会”的关系

无论是传统制度下企业的“老三会”,还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的“新三会”,其操作过程都有否决制存在,都是既相互制衡,又团结合作的统一体。当前改组中的国有企业“新三会”与“老三会”之间更应建立相应的否决制度,实施否决权是进行有效制衡和合作的一种措施,相当于两者间接地双向进入,能够起到应有的效果;尤其是职代会,在职工心中有着很大的份量。用否决制来构造职代会与“新三会”的关系,能够对国企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起推动作用。这里着重谈谈职代会与“新三会”的否决关系。

职代会与股东会之间的否决关系。当前职代会与股东会并列成为改制过程中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就要涉及到两者之间权限的划分和议事终审权的归属问题。就权限而言,可将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规定的不直接涉及投资和分配方案的条款由职代会决定,具体讲,就是对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和更换,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宜享有表决权等等。议事采用职代会审议在先,股东会审议在后,终审权归股东会的办法,即股东会享有对职代会议案的最终表决权,但否决票的比例不得低于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某一百分比。比如60%、70%,具体数字应由公司章程规定。

职代会对董事会的否决关系。职代会对董事会的否决制度,可以从两方面实施:一是可否决董事会作出的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决策;二是可取消或否决不称职董事在下届选举时的董事候选人资格。这样可激发董事们励精图治的敬业精神,又可避免本届董事操纵下届董事人选甚至连任的现象。

美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董事会大框架内的多委员分工负责制,其中就设有由外部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专司选拔候选董事和高层管理者的职责,其目的在于实现董事“聚衍过程中的优生优育”。我国目前不少企业里,由职代会取消某些董事下届候选人资格的做法,正是参照美国企业制度而对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的一种创新。

职代会与公司经理的否决关系。公司制企业中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职,可变性很小;近年国企里常发生上级部门任命的厂长职工不接受,职工选出的厂长上级部门又不同意的情况,而现实中生产者认同经营者与否,以及二者齐心协力的程度,对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乃至生死存亡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样的事实说明:企业应在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总经理的过程中必须同时加大职代会的参与力度。其具体形式可采用两种方法:一是聘任前的职代会参与制,即董事会拟聘任的经理人员若民意支持率不过半,则该候选人就是资格条件尚不具备应退出拟聘任的行列;二是对在任的经理人员实行预警及建议罢免式的职代会参与制。就是由职代会组织全体职员(而不是部分职员,以避免评分失真现象)按不同项目每年对现任经理人员进行综合打分,若其综合得分逐年递减且低于某一标准分时,职代会就可对该经理出示“黄牌”警告;若该经理的工作绩效仍无起色,综合得分继续下降,则职代会应向董事会建议对该经理出示“红牌”将其罚出“厂”外。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与发展,各国对外开放程序的提高,加之科技进步所引起的产品更新、技术更新速度的加快,使各国企业所面临生存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会大大增加。况且我国国有企业又处在经济转轨、企业改制的特殊时期,就必须搞好创新,特别是企业制度创新,它是企业其它方面创新的前提,搞好企业制度创新,力争使企业制度满足企业内部一系列的观念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的要求,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目前国企制度创新的突破口在于: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抓住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这一核心问题,按经济规律和企业环境,利用双向进入和否决制来处理好“老三会”与“新三会”之间的关系,以实现国企制度创新,使国企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之间通过公司的权利机构、决策和管理机构、监督机构,形成权责分明,团结合作,有效制衡的关系;既可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赋予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还可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将不同方面的利益关系统一在一个完整的利益体下,形成公司对重大问题的统一决策机制,为推动国企改革提供保障,有机地促进国企扭亏转盈的顺利实现。

收稿日期:1999-12-13;修回日期:200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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