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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商业暴利愈来愈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它不仅侵犯和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而且破坏了市场正常秩序,阻碍我国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前进的步伐。反商业暴利已势在必行。本文拟围绕这一问题作一些探索。
一、对商业暴利的界定
关于商业暴利,有人认为:“买卖双方只要在明码标价等前提下愿买愿卖,双方达成了契约,就不应该管了”。言外之意,即这种买卖行为并不是暴利行为。其实这并不能一概而论。商业暴利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时难以把它同由于市场供求决定或市场结构不合理、市场信息不充分所引起的高价现象进行严格的区分而混为一谈。前者表现为一种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行为,但这种行为违反了有关部门在商品价格及其构成方面的规定;后者属于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范围或市场发育水平对市场机制作用程度的制约,供求因素和市场发育因素为市场主体创造的是超额利润,价格信号提供的资源合理流动的方向。比如技术创新,改善管理、供不应求等带来的超额利润。一个是对流通秩序的破坏。一个是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过程,不能一概而论为商业暴利。
进一步讲,对于商业暴利,我们仍可以以理论上作一番界定。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价值是价格形成的基础,是价格运动的核心与重心。这种价值是一种平均生产条件的劳动时间投入。作为生产者,有以生产价格为基础订价的要求,即要求等量资本获得大体相等的利润。当生产者在改善技术条件或强化管理后产品的成本降低,产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市场价值,即能获得超额利润。从经济角度看,这种超额利润是合理的,是应当受到鼓励的。诚然,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市场价格。供过于求,市场价格就会低于市场价值;供不应求,市场价格就会高于市场价值。因此,马克思指出:“供求调节着市场,或者确切地说,调节着市场价格同市场价值的偏离”。那么,由于供不应求所造成的高价现象也不应属于暴利范围,这是市场机制正常作用的结果。商业暴利恰恰相反,它不是依市场价值和供求因素而获取的利润,而是通过一些不正规的经济或非经济手段而获得的远远超过市场平均利润率的畸高利润。比如通过不明码标价,以虚价的削价让利、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清仓价、跳楼价、大甩卖等形式蒙骗消费者,获取暴利。商业暴利在量的规定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不同商品、不同情况而异。
二、商业暴利形成的原因
1.市场体系不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处于发育阶段,市场体系正在趋于完善,各种配套制度正在建立。在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价格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还有许多因素阻碍着价格机制的形成过程,资源对价格信号的反应比较迟钝,这样,价格调节的迟钝性使个别销售商摆脱市场价格的束缚而在长期中获得畸高利润。
2.消费者信息短缺
在流通领域,消费者并不具备关于各个企业提供的物品及劳务的价格、质量、特性、性能等方面的充分知识,相对于销售商而言,消费者信息短缺,从而给销售商牟取暴利提供可能。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
(1)销售商的机会性行为。至少有三种情况可能使销售商产生机会性行为。一是改变销售条件。比如采用虚价大甩卖形式:原价600,现价280。而当时实际市场价格仅为200元。这样,销售商通过设定销售条件,既能高价销售,又能让消费者感到满意。其中原因在于消费者信息的短缺。二是人员的流动性给不法商贩以可乘之机。火车站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人员的高速流动性使得关于销售商宰客的信息很难扩散,不影响其他消费者到暴利商那儿购买商品。这样,暴利行为就可以持续下去。三是销售商的流动性。销售商利用其自身快速流动和消费者的信息短缺,采取机会性行为,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坑蒙拐骗,牟取暴利。
(2)消费者的搜寻成本
由于消费者商品信息的短缺。他们只有和各种各样的销售商接触过以后,才能确定最有利的价格——这一过程被施蒂格勒称为“搜寻”。搜寻需要成本,主要是时间成本,交通费用和机会。若搜寻成本太高,消费就会放弃搜寻,也就放弃了市场价格的定位。于是,销售商就可能漫天要价,获取暴利。
3.垄断因素
垄断与暴利密切相关,其本质在于阻断了价格机制在配置资源上的有效性。目前我国形成商业暴利的垄断有两类:超经济垄断和经济垄断。
超经济垄断主要源于地方政府和某些部门。他们出于对局部或部门利益实行片面保护的需要,特别是对于直属或挂靠企业保护的需要,私自制定约束买卖对象或交易条件的行政命令,搞市场封锁和市场壁垒,粗暴干涉商主体的自主交换关系。这种不正当竞争给某些销售商以机会可乘,使其不断产生牟取暴利的冲动。
经济垄断,指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垄断,其特点是垄断主要存在于供求矛盾突出或带自然垄断特点的特定行业。象邮电通讯、交通运输、电力、能源、金融等领域。这些行业因其特殊性,往往能形成垄断。由于我国市场体系不完善,法规不健全,企业之间协议涨价的经济垄断现象时有发生,暴利也由此而生。
4.消费者因素
产生商业暴利的动力也源于消费者。从市场状况看,消费者分为两类:一般消费者和公款消费者。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有预算约束,后者近似于无预算约束。
源于一般消费者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商业暴利的姑息迁就。当销售商在消费者身上获取暴利后,大多数消费者不做任何反应,听之任之。这样,销售商把这种暴利行为持续下去,抗害消费者。二是推崇洋货、名牌的心理作崇。消费者一般认为洋货、名牌的质量在总体水平上较高,而且出于显示、炫耀的动机,认为使用洋货、名牌可以显示经济实力。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一部分消费者由于过分迷恋、盲目推崇,不辩其真伪,给销售商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或过高提价等方式诈取暴利提供可能。三是一些消费者认为价格高的商品质量也必然好,买东西时以价定质,而非以质定价。日常生活中就有这样的例子。20元钱的衣服无人问津,把20改为200时购买者却屡屡青睐。这确实是值得每一个消费者深思的问题。
公款消费同样促成了暴利行为。公款消费由于预算近似无约束,在单个公款消费者心中,公款供给是无限的,可以自由支用。这就导致了公款消费者对商品价格与价值没有量的比较,他们可以在任意高的价格上消费,大大助长了暴利行为的发生。
5.市场法规不健全和监督失败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没有规则,也就谈不上市场的有序运行。目前流通领域的暴利现象干扰市场秩序,从而反映出市场秩序的建立还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则,没有对市场主体产生强有力作用的相应的约束机制,因此导致了行为主体的不规范行为。目前,我国已出台不少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但还不成熟,不完善,特别是有关反暴利方面的法律。这样,对监督者而言,可能是无法可依,或者是依据不足,其应有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另外,监督者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为获取持续的罚金收入,对暴利行为睁一眼闭一眼。这样,作为监督者的管理部门实际上是在与销售商合作,当然,销售商更无所顾忌了。
三、解决商业暴利问题的对策
1.完善市场体系,健全市场规则,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促使企业定价行为合理化。
2.建立地区性乃至全国性的价格信息、网络,给消费者和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这样,既能使企业随行就市,保证定价合理化,又能让消费者及时了解商品的价格,使他们在购买商品不会上当受骗。
3.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督,严厉打击暴利行为。这不仅需要物价部门来进行,而且还要通过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和协调,分别从不同方面进行监督,并且要长抓不懈。
4.通过媒介宣传,逐步培养消费者成熟的消费意识。新闻媒介通过新闻专题、公益广告、热线电话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关于消费心理和消费方式方面的知识,帮助消费者走出消费的误区,使其消费心理逐渐成熟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