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社会伦理关系_黑格尔哲学论文

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社会伦理关系_黑格尔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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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理论问题:关于社会伦理同社会道德的关系及其对道德建设的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建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现实课题。这种情况的出现不是偶然的,首先是由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有社会主义道德与之相适应,这种道德需求永远不会达到最终的满足,它将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处于从“应有”到“实有”的转化过程中。其次还由于我国正在发展和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所赖以存在的分工交换和商品货币关系,一方面促进了社会之间的相互交往;另一方面却又造成社会成员间利益关系的某种隔离和疏远。这两种相反的情形,都为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为调整人们的社会行为与规范,提出了迫切的必要性,同时也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一种社会道德目标的实现不是孤立现象。社会生活中的个人—集体—社会相互间的道德关系,从根本上说,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相应的经济与政治制度所决定的。一定的社会经济与政治关系,可以产生一定的社会道德需求,并且决定道德与不道德的标准。但是,要将这种道德需求和道德标准,不仅实现为个体的道德行为,而且实现为群体的道德风尚,却还需要通过一个重要环节:这就是伴随着社会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而产生的,先于道德关系而存在的,并且孕育、包含着社会道德关系的社会伦理关系。

提起“伦理关系”,人们往往首先想到家庭、宗族、姻亲等和血缘、裙带的天然纽带相联系的那种关系。其实,人的伦理关系涉及的对象范围是极其广泛的。按一位哲学大师的说法:它“包括生活的全部”。我国古代把人的伦常关系概括为“五伦”,即: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等五种关系。这五伦当中,有三伦(父子、夫妇、兄弟)属于家庭伦理范围;有两伦(君臣、朋友)则已部分地涉及到国家与社会伦理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伦理关系,在内涵上已与古代社会伦理有很大不同,在外延上也有了更多的领域分支。伦理关系如今已经广泛渗透于社会结构的各个层面,包括各种单位组织,各级行政区划,以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各个系统的职业分工的社会关系之中。当然,并非凡是一种社会的组织与关系,直接地就等于是“伦理关系”。按“伦理”的固有特征来说,只有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某种生存依赖关系、命运与共关系或利益共同体关系,使集体成员与社会成员身受“大家庭”式的管束与关怀,因而产生“一体化”归属习惯和集体意识的那种社会组织与社会关系,才称得上是“伦理关系”,或具有伦理性的关系。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这种伦理关系的具体内容,即它的内部关系结构,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如剥削与非剥削,平等与不平等);并且由于各国人民文化传统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民族特点(如东方伦理传统的“差序格局”,西方伦理传统的“原子格局”)。

那么,社会伦理关系同社会道德又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在社会伦理和社会道德之间,有着不可分开的内部联系和相互依存、彼此转化关系;因此两者的含义并不完全等同。如果说,道德是人们的情感和义务关系中的“主观的法”,那么伦理则是人们情感和义务关系中的“客观的法”。可是长期以来,我们对“伦理”和“道德”这两个概念分不清楚,只知它们的词义相连、相合,却不知它们之间还有差别。德国古典哲学早在19世纪初期对此问题作过研究,并且强调伦理与道德在概念上的差别,认为弄清这个差别对道德意识的形成和道德实践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这在伦理哲学史上是一种颇有价值的学术观点。可惜这样的观点,今天已经很少有人认同或共识了。

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唯心论辩证法的集大成者,也是它的伦理哲学的集大成者。继康德和费希特的道德与伦理哲学之后,他在自己的伦理学说中,对伦理和道德的内涵与关系问题,有许多专门探讨和论述。

历史是由人的实践活动所创造的。在黑格尔看来,这便是“理性的自我意识通过其自身的活动”而实现的历史。黑格尔认为:“自我意识的直向运动”,创造了“伦理世界”;而“自我意识的反向运动”,创造了“道德世界”。所谓“自我意识的直向运动”,就是个体生活自然走向群体生活之中,个体意识也自然参与群体意识,因而形成了一个“统一”的“伦理的实体”,亦即对个体来说是“普遍”的“伦常礼俗”。所谓“自我意识的反向运动”,就是个体意识又从群体意识中“走出来”,它开始探讨伦理的“真理”,提出了新的伦理主张,这便是道德的形成过程。道德是比伦理“更高的意识形态”;伦理则是道德所追求的“目标”、“实体”。(见《精神现象学》上册第232~239页)

在讲解古希腊哲学史时,黑格尔借苏格拉底把伦理引入哲学这个实例,又通俗地解释了伦理与道德的差别。关于道德的特点,他写道:“道德的主要环节是我的识见,我的意图;在这里,主观的方面,我对于善的意见,是压倒一切的。道德学的意义,就是主体由自己自由地建立起善、伦理、公正等规定,而当主体由自己建立这些规定时,也就把由自己建立的这一规定扬弃了,这样一来,善、伦理等规定便是永恒的、自在自为的实在了。”关于伦理的特点,他又写道:“伦理之为伦理,更在于这个自在自为的善为人所认识,为人所实行。苏格拉底以前的雅典人,是伦理的人,而不是道德的人;他们曾经作了对他们的情况说是合理的事,却未曾反思到、不认识他们是优秀的人。道德将反思与伦理结合,它要去认识这是善的,那是不善的。伦理是朴素的,与反思结合的伦理才是道德;这个差别通过康德哲学才明确起来,康德哲学是道德哲学。”(《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第42~43页)

对于道德和伦理的相互关系,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这部同时也是他的“伦理学”的主要著作中,作了更为系统的实证分析和论证。黑格尔总的观点是把道德和伦理的关系,看作为主观与客观的相互关系。例如他这样写道:“在道德中,自我规定应设想为未能达到任何实在事物的、纯不安和纯活动。唯有在伦理中,意志才与意志的概念同一,而且仅仅以意志的概念为其内容……所以原在道德中的应然在伦理的领域中才能达到,而且主观意志与之处于某种关系中的这种他物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概念这种实体性的东西,另一方面它是外部定在的东西。”(《法哲学原理》第112页)这段话需要解释的是,黑格尔是客观唯心主义者,他所讲的“概念”,指的就是客观事物本质或实体,而“外部定在的东西”则是事物本质的外在现象。他认为道德是纯粹主观意志活动;而伦理则是和道德相对立的“他物”,这个“他物”便是具有本质和现象两重性的客观实在东西。正是鉴于道德和伦理有着主、客观的差别,所以他认为道德理想所追求的“应然”目标,只有在客观的伦理中才能“达到”。黑格尔的这个观点不是一种单纯抽象的论断。在《法哲学原理》的整个“伦理”篇中,他从“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个层次上,系统地实际地阐明了道德如何转化为实在的伦理关系。也正是基于这种观点,黑格尔在其《哲学史讲演录》中非常欣赏亚里士多德的一种看法,即:道德固然是属于个人的,但是它的完成只能够在全体人民里——即在国家里面才能达到。黑格尔认为,国家是“最高”的伦理“实体”。

以上,我们对黑格尔伦理学说关于道德和伦理相互关系的观点作了较多引证。这是因为,尽管黑格尔的哲学用语非常晦涩,但是他对道德与伦理关系的理论分析却极为深刻。我们虽然不能同意黑格尔伦理哲学的唯心主义体系和超阶级国家观点,但是我们不能不承认黑格尔伦理学说充满着历史感与现实感。

根据黑格尔关于道德和伦理相互关系的观点,就不难理解,社会伦理的形成对于社会道德的建设来说,具有何等重要意义。我们从社会的现实生活来看,这种重要意义至少可以归纳为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伦理是社会道德的思想来源。

道德既非来自人之天性,也非来自上帝的启示。道德固然离不开人之感性、理性的快乐、幸福一类动机缘由,但是它的根本原因却是来自于社会的物质生活。社会物质生活是通过社会伦理的中介,才将道德资源供给于道德意识。也就是说,道德是直接形成于社会的伦理关系,而社会伦理关系则是形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或物质生活关系。在这里,由伦理而形成的道德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肯定原有的伦理(或其中某些关系);一种是否定原有伦理(或其中某些关系)。然而总的来说,社会道德的建设都需要从既有社会伦理关系的实际出发,它不可能凭空地,既没有现实根据、也没有什么针对性地提出某种新的道德主张。

第二,社会伦理是社会道德的目标对象。

社会道德建设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道德说教,而是要唤醒人们的道德意识,调整和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同时,它不能满足于个别或少数人的道德行为,而要使人们的道德行为蔚然成风,形成为民族与群众的社会风俗习惯。因此,社会道德建设的目的又不是停留于社会道德本身,而是要将社会道德转化为社会伦理,以便实现社会道德的自身价值。起先的过程是社会伦理转化为社会道德;现在的过程则是将社会道德转化为社会伦理。这样,社会伦理便成为社会道德的奋斗目标和转化对象。社会道德在仅仅作为社会道德关系存在的时候,它的那种由道德的感情、责任、义务等等组成的关系网络,虽然是自觉地反映了社会物质利益关系,毕竟还是主观性质的思想关系。但是变成社会伦理关系后就不一样了,这时道德关系取得了必要的“物质外壳”,成为具有客观实体性的一种社会关系。社会伦理主要不是在思想观念上,而是在现实生活中体现社会物质利益关系。所以,要实现这种社会伦理,固然有赖社会道德为之奋斗、示范,但是光靠发挥社会道德的作用是不够的,还必须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制等多方面关系综合下手,才能把社会道德关系变成具有物质性的社会伦理关系。我国儒学经典《礼记·乐记》篇里有句名言,曰:“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这说明,连最崇尚礼教的儒家也懂得,要建立“王道”——即古代理想的社会政治秩序或政治伦理,光靠“礼”(礼义道德)的规范是不行的,还得加上“乐”(音乐舞蹈)的文化陶冶,“刑”(刑法)的防范,“政”(政治)的引导等几种手段互相配合,使礼、乐、刑、政四管齐下,通达无违,才能全面奏效。

第三,社会伦理是社会道德的实际保障。

社会道德需要通过社会伦理才能实现,也需要通过社会伦理才能得以经常保持。这里涉及到道德的“自律”与“他律”关系问题。道德的实践,要依靠主体基于良心、理性的意志“自律”。但是,如果像康德所说的那样:道德只承认来自责任感、义务感的意志“自律”,不承认来自其它思想动机的“他律”,认为道德绝对不受外界利害思考和情感因素影响,这种纯粹理想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道德学说,只能是唯心主义的空想。人们都是生活于一定的社会经济与政治关系中,并且生活于一定的社会伦理关系中。人既然都是社会伦理的人,就不能不受到社会的利害关系、集体的荣辱、群众的习俗和交往情感等等的影响。一种道德“命令”的形成,不会只有意志的“自律”,而没有“他律”。否则就不能解释,为什么在一个制度合理、关系良好和组织完善的社会里,道德风气就好;相反,在一个制度不合理、关系恶劣和组织不完善的社会里,道德风气就坏。事实上,人们的道德意识与行为,在社会生活中都是受到社会伦理关系的启动和鼓励的,也都是受到社会伦理关系的监督和强制的。正因为这样,社会道德才会受到实际保障,从而使人们之间的道德关系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如果没有社会伦理关系对于社会道德的制约,那么,人们的道德行为就不能避免个人的随意性,因而不能成为稳定的社会道德关系。社会伦理对于社会道德的保障,实际上包含着承认道德“自律”——作为良心的“内部制裁力”和承认道德“他律”——作为社会的“外部制裁力”这样两个方面。这两者的作用比例,在个人道德行为上,是以“自律”的内部制裁力为主;在群体道德风尚上,是以“他律”的外部制裁力为主。但是两种作用力在任何场合下,又都是不能机械分开的。

二 实践问题:社会主义新时期社会伦理关系的建造途径及其参照资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实现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从粗放型经济增长到集约型经济增长的转变。这两个根本性转变,已经开始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向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个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不但需要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关系;而且需要有与这些新的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相适应的新的社会主义伦理关系。建立这种新的社会伦理关系的目的,是要完善新时期社会主义利益关系格局,密切社会成员间的相互依存与交往联系,培育和维系良好的社会秩序及风俗习惯,增强国家、民族、社会、集体的凝聚力。现在,我们举国上下正在给予关注和加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它的直接使命就是要调整人们的行为准则和关系规范,建立新时期的社会主义伦理关系,从而克服当前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上的某种道德失范和生活无序状态。

社会主义新时期社会伦理关系的建造工作,实际上早已进行。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党在总结“五讲四美”和“三热爱”基础上,提倡和开展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已经为社会主义新的伦理关系的建立开辟了道路。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凡是有关思想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各项内容和各种措施,可以说无不和社会伦理建设相关联。例如: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文化“主旋律”,“四有”新人的培育;各种社会援助工程,“青年志愿者”行动,少儿“手拉手”活动;企业精神的创建研讨,“窗口”行业的文明规范与示范,乡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基层单位普遍开展的创造文明厂店、车间、井矿、班组和岗位个人的活动,创造文明家庭、大院、校园、街道与村镇的活动等。这些精神文明的播种和建设活动,都是以人为基础,着眼于提高人的素质,和谐人际间的关系,增强主体对他人、对集体、对职业、对社会的义务感和责任心。这样做的结果,再加上法制建设和组织工作方面的配合,久而久之,就会将人们的社会道德关系演变成社会伦理关系。

从历史的观点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伦理关系,诚然是一种完全新型的社会伦理关系,虽然它所包含的要素,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则,也有商品交换原则,这些东西并不是新有的,但是这些原则在特定条件下的结合,形成具有当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伦理关系,却是世界和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既然这种新型社会伦理关系是在历史已有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具有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那么它的建造工作也需要有历史的参照资源,并且需要有新的理论指导。因此,我们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并且从多方面寻求可利用的伦理资源,来从事我们的新伦理建造工程。

如果我们放眼中外古今,那么可供我借鉴、汲取和发扬的伦理资源,也有以下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是现代西方的经济伦理思想。

在现代科技和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下,西方古典伦理学已有许多细密分支学科,它广泛渗透于资本主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渗透于经济和管理领域。例如美国,曾在本世纪初期、中期相继盛行“泰罗制”和“行为科学”的科学管理方法,近年又兴起了“管理伦理学”方法,被称为西方现代管理科学发展史上的“第三个里程碑”。泰罗制把人当作“经济人”机器,专以精确设计的效率、功利来驱动和诱使其为资本家卖力;行为科学则已承认人是有交际、有感情的“社会人”,人需要满足自己的“多层次”需求。到了管理伦理学又进一步,它开始对企业内部的管理行为和企业外部的经营行为进行伦理分析,表现出对劳动者、消费者和一般社会公众利益的某种关注。商品生产和市场制度下的企业行为,一方面必然要求实现自身的最大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又须履行社会道德责任,要关心和实现社会效益。两种行为之间不是不能统一的,然而两者间的现实矛盾,却成为资本主义企业伦理中最大“两难”问题。西方的管理科学能够逐步从重视人的因素,进而关注企业伦理,注意分析微观经济中的社会矛盾问题,这些好的东西值得我们虚心学习和借鉴。我国商品生产很不发达,更缺少对市场经济的管理经验。在这种情况下,注意学习借鉴现代西方的经济伦理思想,对于探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关系,是有重要参考作用的,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建造途径。

当然,西方社会的经济伦理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伦理,虽然在适用市场经济关系上具有某种共性,但是它们各自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同,思想体系也有所不同。这一点决定了我们对西方经济伦理不能简单地照搬移植。我们知道,现代西方的微观经济思想主流,仍是片面的主张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无视社会伦理。帕累托关于实现商品生产与交换效益的“社会最佳条件”定义,所谓“不使一部分人情况变糟就不可能使任何人的情况变好”,就是这种无视伦理的经济思想的突出代表。西方管理伦理中的“两难”问题之所以在实践中和理论上都难以解决,也是由于受到资产阶级个人本位主义和集团本位主义思想的局限所致。这些方面,都是我们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经济伦理思想时,不能不给予批判和分辨的。

第二,是我国民族传统的伦理思想。

以孔孟荀为代表的先秦儒家学说,还有墨家、道家、法家等各家学说,构成了我国民族文化传统的主要源流。它以厚德重文见称,蕴含广博丰富的伦理思想资源。孙中山先生1924年在其《三民主义》一书中,曾将中国人固有的道德行为归纳为“忠孝、仁爱、信义、和平”八个大字,并对其中“忠”字的含义给予新的解释:“忠于国、忠于民、忠于事”。他认为这些都属于我国“民族精神”。(见《孙中山选集》下卷第649~650页)张岱年教授最近在《中国青年报》(1996年8月6日)发表文章认为,中国伦理道德的优秀传统主要有四点:1、爱国主义思想;2、人格价值观念;3、以和为贵(承认差别的和谐);4、强调社会责任心。这些归纳表述,应当说都是从某种角度对我国民族伦理传统的很好概括,当然我国古代伦理思想并非仅仅只有这些内容。任何文化传统,包括伦理道德传统在内,它本身又都具有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内容是随着时代变迁而变易的,形式(或原则、精神)则能适应不同的内容而延续下来。传统之所以为传统,就是由于它具有这种在变易中保持延续的特点。在中国传统伦理中,有许多待人处事的原则、要求,只要改变其陈旧的社会内容,给以现代生活的含义,它们也是可以为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管理服务的。例如,当代一个为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事实是:日本及其它东亚“儒学文化圈”国家和地区,都曾在实现其经济现代化的经营管理中广泛借用中国儒家的“义、利、诚、信”口号,实行儒家的“家庭集体主义”思想,这是他们能够调动“人和”因素,建立“团队”精神,推动经济高速发展的成功原因之一。有鉴于此,那么作为儒学故乡和泱泱礼义大国的中国,在发展自己的现代市场经济和建立新的伦理关系中,为什么不能更多更好地利用本国历史上的丰富伦理资源呢?

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二版,第534页)我们自然是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分析态度来对待历史文化遗产,在吸取其有利于民主、进步的思想精华的同时,也要摈弃其封建性和保守性的糟粕。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换制度下的社会关系有一个特点,即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在某些方面被物与物的关系所掩盖,甚至被其所支配。这种情况是和实现道德伦理要求相悖的,因为建立道德和伦理关系的前提是必须要明晰和关怀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在这一点上,“以人为本”的我国民族伦理传统,具备自己特有的优势,如能将它同我们当前正在建立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正好弥补商品货币关系下人情淡薄之不足;同时,又能适应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要求,从密切人际关系上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因此,批判地继承和改造利用我国古代的伦理思想,对于建造我国现代社会伦理,应是一种符合我国民族特点的有效途径。但是这条途径又有它的历史局限性。我国古代伦理本是封建伦理,即使在废除它的封建等级制以后,也还有着压抑人的独立个性的一面,以及片面强调重义轻利的一面。这些,又都是和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关系的要求相悖的。对于这一方面,我们也要有批判的清醒的认识。

第三,是我党我军的革命伦理精神。

中国共产党和党所缔造、领导的人民军队,在以往长期革命战争年代的艰苦斗争环境里,曾经和根据地人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创造并保持了一种完全新型的社会伦理关系。这种关系同时表现为一种精神,即具有崇高革命理想的革命伦理精神。那个年代的革命人民和革命队伍,把共产主义理想和当前斗争实践结合起来,为了战胜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大敌人”和建立新中国这一共同目标,大家同仇敌忾,团结奋战,休戚与共,血肉相联。党政军民结为一体,官兵上下亲如兄弟。不论在党群之间、军民之间,还是在军政之间、官兵之间,到处充满着民主、平等的人际和谐精神,到处洋溢着团结、友爱和革命大家庭温暖气氛。这种革命伦理关系,在井冈山斗争时期已见雏型。到了抗战时期,在革命圣地延安,它得到了多方面的完善和发展。在这种新型关系及其精神中,蕴藏着高度的人民凝聚力和巨大的革命战斗力,它先后保证了抗日战争和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取得伟大的历史性胜利。

建国以后,同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新民主主义时期的革命伦理精神在全国得到进一步发扬,它变成了社会主义的社会伦理关系,成为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强大动力。这个新生的社会主义伦理关系,曾在五十年代维系了良好的党风、政风与社会风气,党员、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之中,普遍表现出一种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革命热情,社会面貌呈现一派团结进取、欣欣向荣的景象。然而在此以后,新的社会主义伦理关系在我国的发展道路,却是坎坷多蹇。我们知道,社会伦理关系直接受着社会政治与经济关系的制约,政治和经济关系中的任何重大波折和变迁,都不能不影响到社会伦理关系的维系和稳定。从五十年代末和六十年代初起,党的指导思想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先后发生“左”的错误,直至发生十年“文革动乱”,它给社会主义伦理关系造成的破坏,至今犹有创伤未愈。在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时期,党的指导思想进行了拨乱反正,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与伦理关系得以恢复。但是在实行对外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新时期执政党的党风建设,以及政风、军风、民风、商风等方面,又都面临新的严峻考验。

邓小平同志还在新时期伊始即告诫全党:“我们一定要宣传、恢复和发扬延安精神,解放初期的精神,以及六十年代初期克服困难的精神。”这是很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新时期我们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和社会风气中滋长了“三个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产生许多腐败与消极现象,导致道德“滑坡”,犯罪增多,严重地腐蚀着我们党和国家的机体,瓦解着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伦理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恢复和发扬“延安精神”和“解放初期精神”,就是要恢复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私奉献和勤政爱民的精神;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和实行自我批评的精神等等。当然,这里也包括着延安时期和建国初期的革命伦理精神。

如果分析一下我们的干部队伍中部分人在新时期发生思想蜕化的原因,那么可以发现,有两方面因素起了重要作用:一是西方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和我国少数富裕层奢侈消费行为的诱惑、影响,以及所谓“金钱万能”现象的腐蚀;二是我们的机构组织、法纪制度,以及我们内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都程度不同地受到市场交换法则的冲击、涣散和削弱,致使各种人员的公职行为和道德行为缺少了必要的制约和监督。前者属于客观因素,后者属于主观因素。在主观因素中,思想教育和组织的约束又是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如果只靠思想自觉,而无组织、法制等等的保障,那是不可能实现党风与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的。

列宁在俄共建党时期套改阿基米德的一句名言说过这样的话:“给我们一个革命家组织,我们就能把俄国翻转过来!”列宁认为:无产阶级所以能够而且必然会成为不可战胜的力量,就是因为“它根据马克思主义原则形成的思想一致是用组织的物质统一来巩固的,这个组织把千百万劳动者团结成一支工人阶级的大军。”(见《列宁选集》第1卷第三版,第406页、第526页)一方面重视“思想的一致”,另一方面又强调思想的一致需要用“组织的物质统一”来加以巩固,这是列宁当年用以指导建立无产阶级革命政党的辩证法原则。今日来看,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党风建设,乃至社会良好风气的倡导和形成。

在延安时期就已经全面发展起来的我党我军革命伦理精神,是经过毛泽东思想培育的。它不仅体现着我党的建党原则,而且体现着我军的建军原则,以及我国革命根据地建设的丰富经验。革命伦理精神中既包含爱国、爱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也包含着一系列组织、制度方面的原则和工作,例如:提倡“组织起来”,采用民主集中制,奉行群众路线,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讲求团结——批评——团结,实行铁的自觉纪律,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等。组织制度方面的原则和工作,体现为一种客观的伦理关系,它对实现理想与道德目标起着“物质”的保证作用。延安时期以及建国初期党风与社会风气之所以良好,除了当时客观历史条件因素外,从主观条件来说,主要是靠发挥了思想教育和组织保证这两方面因素的作用,才得以实现并保持了当时那种生动活泼和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

由此可见,形成一种新的社会伦理关系,对于实现新的社会道德要求具有多么重要的意义。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发扬我党我军的革命伦理传统,应是建立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伦理关系的主要选择和基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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