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发展的瓶颈与趋势分析_责任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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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一)保费收入整体呈上升趋势,占产险比例依然较小

从图1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责任保险保费收入近年来总体逐步上升,但同整个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相比,所占的比重却较小,相对国际平均水平的15%有很大差距。而在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在保险市场中所占比重大约为30%~50%。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外资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的比重普遍在30%~40%,如2007年,外资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总收入比例高达45.74%,而中资保险公司中只有平安保险公司达到18.36%,其他中资公司基本不到5%,说明责任保险的发展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图1 2001年~2006年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不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年鉴》,保监会网站数据。

(二)投保比率和赔付率低

我国的责任保险投保比例很低。从我国最近几年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看,对受害人提供赔款资金的主要来源不是保险公司而是政府,发生在2003年12月的重庆天然气井喷事故,因无保险公司的参与,使得赔款方四川石油川东钻探公司被高达3 200万责任赔款拖入困境;建国以来的第二大矿难“孙家湾矿难”,遇难的214人中,投保矿工仅占全部矿工的10%,但就是这10%中也竟然没有责任险的赔付,如此重大事故中责任保险缺失的例子不胜枚举。

二、中资责任保险的发展瓶颈分析

(一)受法律制度不健全影响,企业投保动力

不足,公民意识薄弱,使得责任保险有效需求不足《中国消费者报》分别对北京、兰州、郑州、深圳、武汉等一些有影响的大型商场和娱乐场所调查结果显示,除极个别单位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外,90%以上的经营者都没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几乎每起大的事故发生后,保险业在盘点自己的赔付率时都会发现,保险业分担的社会损失微不足道。

建立健全民事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的客观基础。虽然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的法律环境不断完善,立法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加快了法规建设的步伐,继《民法通则》之后,陆续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十几部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仍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具体详细的判定标准缺位,统一、详细规定的《民法典》仍未出台。没有法律的约束,企业在选择是否投保时的侥幸心理往往占上风。而受法律保护不足影响,公民的维权意识淡薄,较少索赔,更加削弱了企业投保责任保险的动力。同时,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责任保险认知度较低,这些都导致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旺,发展动力不足。

(二)责任保险有效供给不足,产品开发滞后,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责任险涵盖面非常广泛,但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是传统的三大责任险险种。目前在各大公司销售的责任险产品结构中,这三大险种还是主力险种。不少公司虽也开发了一些新兴产品,但仍难以满足市场需求,具体表现在:一是保险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认知度较低;二是市场调节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对于一些灾害事故和纠纷,政府依然陷入事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一些现行体制,如以公立医院为主的医疗体制也导致部分单位和个人风险意识不强,保险作为其经济补偿和纠纷理赔的主渠道作用未能实现;三是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维权意识相对薄弱,企事业单位缺乏利用保险管理风险和转嫁风险的意识,一些民事纠纷中的受害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因种种原因也放弃索赔。这些都导致保险市场尤其是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旺,发展动力不足。

(三)保险公司资源开发力度不足

一是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各公司都在积极调整险种结构,努力做大做强保险业,但主要精力依然放在车险、企财险等险种上,不仅缺乏对责任险的有力支持,一些新开办的险种,如意外险反而形成对责任险不小的冲击,侵占了部分责任险业务;二是责任保险比一般的财产保险风险大,对保险公司要求较高,受管理水平、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等多方面的限制,目前责任险产品单一、定价不合理、后续管理薄弱、风险控制能力不强、服务不到位等多种问题突出,发展受到制约;三是责任险保费较低,投保人分散且逆选择倾向突出,基层管理者和业务员不愿积极拓展业务,导致业务发展缓慢。

(四)人力资源环境欠佳,影响了责任保险的开发速度

1.精算人才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其竞争的核心优势,精算水平的高低将决定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的市场地位。由于我国的精算考试制度刚刚开始实行,许多公司的首席精算师是聘请国外的专家担任,尽管这些专家的经验非常丰富,但由于文化背景方面的差异,所开发出的真正适合中国消费者的保险产品还不多。而培养一名精算师至少需要5~6年的时间,因此从短期来看,我国精算师人才缺乏的困境还将持续一段时间。

2.责任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目前,各保险公司虽已有一定的法律专业人才的配备,但供给仍显严重不足,并且现有的专业人才在对责任保险相关法规的研究和运用水平方面亟待提高。

3.风险控制也是责任保险经营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因为在责任事故的确定中人为因素和主观意向较多,保险公司要对被保险人进行监控非常困难,因而易导致道德风险的增加,所以在承保环节加强风险评估是保证承保质量的关键。我国的风险管理技术研究开始较晚,专业人才的培养至今没有形成一个完整有序的供给系统。另外,责任风险涉及的金额通常很高,国外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另一个重要手段是向其他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办理再保险,由于我国过去的再保险经营长期以法定分保为主,再保险专业人才也是极度匮乏的。

三、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分析

尽管责任险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矛盾,但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社会公众保险意识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保险有效需求快速增长,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与完善,责任险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春天。

(一)政府的积极态度为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最有力的支持

一方面,我国政府正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尤其是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1980年以来,《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相继实施,从不同角度明确了相关单位、个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义务,明确了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过去许多没有相应司法解释或解释含糊的问题得到了清晰的界定。例如,公民在公共场所内受到人身意外伤害,将不再像以前一样自认倒霉,雇主、公共场所经营人、产品生产经营者等法律主体必须为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负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而作为承担民事责任一方,由于有了责任保险作为后盾,逃避责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将会越来越少。

另一方面,政府职能的转变,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各级政府已经意识到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公共管理的必要性,而责任保险就是以市场化的方式辅助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如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而且交通意外的赔偿责任也大幅度提高,这就是采取市场化手段进行道路交通管理的一种典型模式。

(二)市场机遇的成熟将推进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加剧,处于初级阶段的保险业必然要向更高水平过渡,而传统的几大类保险业务显然已难以满足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和保险消费者的更高需求。责任保险作为新兴险种,其经营规模与潜在市场的巨大落差,也为这一产品的发展创造了无限商机。中国每年侵权案件约470万件,涉案金额5 900多亿元,如果包括隐性数据的话,至少要加上500多亿元的潜在风险,这些风险和涉案金额大都属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另外,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消费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尤其是近年来国民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第一产业比重下降,与责任保险发展较为密切的第二、三产业比重不断上升,为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人们的保险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

目前,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保险意识、维权意识深入人心,通过法律途径规避防范经营风险和消费风险,逐渐成为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需求,人们转嫁风险责任的意识日益提高。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十年来,各种民事投诉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其中劳动争议投诉年均上升8.7%,医疗纠纷投诉上升10.2%,产品质量投诉上升11%。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越来越认识到责任保险的实际意义,这种对责任保险不断增强的认识和需求,对责任保险市场发展和产品创新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四)保险企业产品创新观念不断强化,为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及保障

保险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对责任保险的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保险企业不断进行责任保险产品创新,建立起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产品创新体系,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地域、不同消费群体的需要,积极开发有特色、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如公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另一方面,不断吸收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技术及经营管理经验,培养掌握保险、法律、医疗、产品鉴定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增强自身产品创新能力,开发适销对路的责任保险产品,同时做好配套的服务工作,为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创造有利条件。

四、大力发展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相应对策

各种环境因素的综合作用,将促使责任保险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民族保险业与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财产保险市场上争夺的焦点。要使我国责任保险市场获得突破性发展,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完善与创新。

(一)尝试构建专业化经营模式,培育责任保险供给主体

责任保险虽属于财产保险的种类之一,但其风险性质决定了其从费率的制定到赔偿方式的确定,都不同于狭义上的财产保险产品,某种程度上较其更为复杂,所以财产保险公司如果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在增加了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的同时,也无形中加大了经营风险。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应该在已经成立的专业责任保险公司的基础上,鼓励建立更多的专门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企业,专业经营责任保险。

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增长迅速,但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专门的责任保险公司数量不多,且公司组织形式比较单一。这种状况,容易导致责任保险供给的垄断或不足。责任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其经营主体通常众多且组织形式多样,如美国纽约州责任保险市场主体有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合作社保险公司、联合承保协会和自保组织等多种形式。因此,政府应该鼓励不同组织形式的专业化的责任保险公司优先发展。另外,责任保险的发展水平与政策支持力度密不可分,需要得到政府及保险监管机构在税收优惠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积极扶植与大力支持。

(二)完善责任保险产品结构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上有责任保险产品约400多个。但总体而言,这些责任保险产品不能很好地适应个人和企业的需求。近年来,我国年责任保险保费徘徊在30亿元至50亿元之间的情况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因此,首先,要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模式,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和不同地域的现实需要,开发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分类别、分步骤开发责任保险,以适应多样化的需求;其次,要在注重发展传统责任保险的同时,进一步开拓新的责任保险领域,设计综合性责任保险产品。适当引进成熟的险种和经营方式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加以改造,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责任险种体系。

(三)对于重要的业务领域,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对旅行社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其他责任基本上都是自愿投保的。与国外的情况相比,我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实施的范围偏小。国外的经验表明,在责任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适当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利大于弊。就我国而言,对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的行业、与社会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企业和与服务对象利益维护关系密切的职业等应该逐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使得责任转移的潜在需求变为现实需求,使责任保险供给变为实际供给,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业务规模增长。

(四)发挥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积极作用,创造责任保险良好的发展空间

保险监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有监管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一方面要加强监管,确保保险企业依法经营,防范经营风险;另一方面要积极提供政策支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交流和沟通,创造宽松的责任险发展环境,开展各类责任保险试点,研究责任保险发展策略。有关政府部门对责任保险应给予理解和支持,充分责任保险对市场的调节作用。在政府部门、保险企业、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下,构建起立体型的责任保险发展环境,促进我国责任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使其更好地发挥社会管理和维权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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